2009年2月12日 星期四

給立法會雷曼小組的意見書

金管局和證監會收到的衆多雷曼迷債投訴,主要針對銀行的不當銷售,有誤導性的,也有違規性的。
迷債 = 抵押品CDO + 掉期合約(包括跟7個公司破產事件挂鉤).
較少人提到的是,銀行無向客戶提供一些重要的資料,又無向客戶説明一些重要的產品特點和風險,特別是關抵押品CDO的性質和風險。

金管局, 証監會的謎債事件調查,都指出發行文件有寫“不保本”。可都沒有指出:從銀行銷售人員到迷債顧客都認為這個“不保本”隻是跟7個挂鉤公司有破產事件有關。 為甚麼會出現這種大規模的沒有瞭解產品真實本質,誤解風險的現象?銀行/銷售人員對於產品的特點,性質和風險到底有什么了解?“香港銀行業向來依據最高的專業守則經營”到底是什么? 銀行是否像图书馆一样,如果客户要求了,就把资料給客户。卻沒有向客戶介紹產品相關的重要資料的責任和義務?

政府和政府部門應該是以保障大眾利益為第一位,而不能為了保障大企業的利益來跟銀行一起鑽法律漏洞. 殺雞取蛋的做法,會失去了大眾的信心和信任。會對香港的金融中心以及銀行股東的長遠利益造成長遠的危害。在一個金融業發達的城市,消費者權利之一,是保障他們在使用金融服務時權益不會受損。

希望委員會能對以下疑問,作出調查,並將結果公開。

証監會、金管局的產品審批

1. 証監會、金管局當初審批通過迷你債券時曾經跟那些部門人員咨詢過?

2. 金管局,証監會,和銀行的各相關部門審查過產品銷售章程(Prospectus)后,是否認為迷你債券 作為品牌來銷售沒有實質資產的所謂的「信貸掛鈎票據」,是一個合適且不會誤導一般小存户的品牌(brand name)?
這個抵押品風險發生的機會非常高的「假債券」不是高風險產品,而是超高風險。銀行爲什麽覺得「假債券」可以賣給保守型和平穩型的存户?

3. 儘管迷你債券/信貸掛鈎票據 是沒有實際資產,多數只有CDO(抵押債項債券)/ Synthetic CDO(合成抵押債項債券)作抵押品,有著長達4-7年鎖定期限、隱藏著復雜的掉期合約衍生產品及相關風險的種種陷阱。

金管局,証監會,和銀行的各相關部門是否認為:
普通银行职员能够完全的理解并向大眾解释清楚产品的真实本质和相关风险?
因此是適合於由銀行向普羅大眾、一般存户銷售的產品?

4. 金管局,証監會,和銀行的各相關機構和相關部門是否認為:向普羅大眾銷售時,是否應該於產品介紹中明確指出這個產品其實是沒有實際資產的,投資於「迷你債券」的資金不是直接投資到信貸掛鈎企業?

銀行是否認為沒有必要特地強調迷你債券沒有實際資產?因為有沒有實際資產對於迷你債券的真实本质和相关风险是不重要的?

5.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證監會角色並非要監察投資產品價格是否穩定、而是要確保所批核之投資產品,有全面市場披露”。
證監會是否認為: 作為面向普羅大眾、一般存户的所有迷債系列的文件, 都達到了“全面披露”,“清晰,準確和無誤導”的要求?

6. 金管局,証監會,和銀行的各相關機構和相關部門是否認為:普羅大眾會自然的對「CDO/Synthetic CDO抵押品跟信貸掉期合約」有很好的理解,因而迷你債券/信貸掛鈎票據的的解釋和廣告只須大肆宣揚「跟某某著名機構信貸掛鈎」,「到期時無信貸事件發生,可以拿回全部本金」。而無須對「CDO/Synthetic CDO抵押品」做的解釋?也無須對「掉期合約」做解釋?
無須第一時間向小存户講明此產品是極高風險,一旦有事可能血本無歸?

7. 對於這個沒有投資於實質資產,多數只有 CDO/Synthetic CDO抵押品,而且CDS掉期對手對抵押品的權利大過票據持有者的權利的(迷債)票據 ,作為面向普羅大眾、一般存户銷售的產品.
証監會: 為了保障香港普通投資者的利益, 數年來有沒有考慮過要求迷債文件直接披露披露迷債抵押品跟諸多相關公司挂鉤的事實? 即:直接披露迷債事實上是跟“7 + 諸多其它”相關公司信貸挂鉤.
迷債文件沒有直接明確披露:迷債除了跟6-7個AAA著名公司挂鉤以外,還跟其它一籃子(可能是100多個)公司信貸挂鉤,而后者的一籃子挂鉤公司的信貸可以是從AAA 到CCC不等。只是大肆宣講“跟6-7家著名公司信貸掛鈎” 是否既有 “誤導” (misleading),又是“缺乏披露”(non-disclosure)? 是否遠遠未達到証監會的“清晰,准確, 無誤導、全面披露風險”的要求?

8. 發行章程隻是提到抵押品為 AAA-Securities 或 AAA-CDO /Synthetic CDO 或 CDO +Credit。 沒有對CDO及Synthetic CDO的介紹和相關風險的披露,普羅大眾該如何了正確解這個票據的真实風險和實質資產呢?
這樣的迷債文件披露達到証監會的“清晰,准確, 無誤導、全面披露風險” 的要求了嗎?
9. 証監會:數年來有沒有要求迷債文件批露一些CDO/Synthetic CDO抵押品 的詳情?
這符合証監會的 “清晰”,“全面披露風險”的要求嗎?
文件至少應該說明的破產事件跟抵押品本金損失可以是不成比例的。比如,很有可能是 7% (或更少)的挂鉤公司的破產事件 造成100%的本金損失.
文件至少應該披露Synthetic CDO其組成部分的信貸評級,占組合的百分比,等等。 而不是只以AAA評級的 Synthetic CDO帶過。
以系列27為例,抵押品有跟155家公司相關的信貸破產掉期合約. AAA- rated Synthetic CDO發行 的 Portfolio Average Credit Quality 只是 BBB/BBB-.

10. 大多數迷債文件的“本公司債券是甚麼?”一節,有:
“誰應購買本公司債券?本公司債券是否適合所有人?
本公司債券並非適合所有人。閣下在決定是否投資前,必須確實了解本公司債券的運作方式,及投資本公司債券是否配合閣下的個人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本公司債券僅適合以下投資者:
‧ 尋求美元或港元定息季度利息收入;
‧ 有信心所述的七間該等相關主體在本公司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前第二個營業日不會受到信貸事件(即「破產」、「未能償債」或「重組」,包括例如未能償還大額借貸、破產、進行不利的債券重組)影響等事件,且可以承擔當發生任何上述事件後可能損失投資的風險;
‧ 願意接受本公司可選擇延長A組及/或B組債券的到期日;及
‧ 就任何組別的本公司債券而言,願意接受本公司可選擇在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五日或其後任何付息日提早償還本金額”.
這四點具體要求是最易讓零售客戶讀懂的。也是對迷你債卷潛在客戶的簡明要求。
証監會數年來是否一直認為這個描述是符合證監會的披露文件要“清晰,准確, 無誤導”的要求?

銀行的盡職審查, 產品的銷售指引, 職員培訓及職員對產品的認知程度

11. 要求傳召銀行相關管理,批核銷售部門及職員宣誓作証:

11.1 銀行對於銀行銷售的產品有沒有進行謹慎的盡職審查(reasonable duty of diligence)? 盡職審查的結論是什麼?
不少銀行用「中風險投資」 評級 。銀行是否有意低估迷債的風險評估?

11.1 講清楚他們在決定銷售這個產品時,是否接受過發行商或相關公司的培訓等。
如果有,培訓的結果對他們對於相關產品的了解和銷售決定其了什麼樣的作用?

11.2 講清楚他們在決定銷售這個產品的前后,是否曾經閱讀過幾個系列的發行章程 Program Prospectus and Issue Prospectus ?
他們是否閱讀過任何CDO/SyntheticCDO 抵押品文件 (collateral information)?
他們當時對產品的實質和相關風險的理解是什麼?

11.3 相關管理,批核銷售部門是如何對職員進行培訓,向職員們介紹產品的實質和產品的相關風險? 效果如何?

- 除了要求銀行職員把一本發行章程給了顧客,知道“跟7個公司挂鉤,破產事件”,“要准備鎖住幾年”,還要求銀行職員知道些什麼呢?
- 有沒有要求銀行職員必須向客戶提到這些產品的真實面目和解釋所有必須披露的風險的?
- 或者是認為:職員無須認識產品的全部實質和全部風險。普羅大眾看過 Issue Prospectus) 就自然會理解到產品的實質和所有相關風險?

11.4 銀行銷售迷債數年。對於這個以CDO及Synthetic CDO為抵押品的迷債的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為甚麼從來不曏客戶提醒?
- 或許是:銀行自己也不明白呢?但是為了迷債的傭金,有意無視對迷債的無知、就不下工夫去瞭解迷債的真相了?
- 或許是;銀行害怕迷債的真實“極高風險,隨時可以血本無歸,只有幾個百分比的利息”的真實面目會嚇跑了客戶,從而影響了迷債的銷售?

12. 要求傳召銀行相關銷售職員宣誓作証:
12.1 他/她們是否接受過關於迷債/信貸掛鈎票據/結構票據的合適和足夠的培訓?
12.2 金管局,証監會都在報告中列出了數條關於迷債的風險, 銀行絕大多數銀行職員對於這些風險的認知程度是什麼呢?
是否向客戶提到/解釋這些條件和風險?
12.3 他/她們當時對相關產品的本質和風險的理解是什麼?
他/她們當時的理解和現在的理解有沒有不同?
請他/她們詳述是如何向買迷債的小存户講述產品的實質和相關風險的。

迷債的某些系列, 也有銀行用「高風險投資」評級。
銀行職員有沒有向客戶強調這是(極)高風險的產品?
或者是: 除了提起是跟幾家著名公司掛鈎以外,根本就不向客戶提起風險評級?

銀行職員讓客戶簽的購買協約,有沒有跟介紹客戶一遍協約的每個條款?

12.4 產品其實是無實質資產,只有CDO/Synthetic CDO抵押品, 何謂CDO/Synthetic抵押品 , 無實質資產只有抵押品的相關風險是什麼。
銀行有沒有要求職員如實向客戶的實質和這些風險的存在?

12.5 銀行職員對何謂掉期合約, 何謂CDS, 何謂AAA-rated Securitis / AAA-rated CDO/AAA-rated Synthetic CDO抵押品的認知程度 ?

12.6 銀行職員對“跟7個公司挂鉤” 的理解是什麼?是否知道, 並向客戶解釋以下規則?
一旦第一個(不是第二/三個,是第一個)破產事件發生之后,就必須提早贖回,賣出抵押品,賠[100%本金-參考債項的市值]給掉期對手. (Constellation就是一個實例).

13. 許多迷你債卷的抵押品是SyntheticCDO(#20-#36,及一些更早期的) .
Synthetic CDO的最重要的資產是信貸破產掉期(CDS),並不直接擁有其投資組合的債務的。Synthetic CDO (合成債務抵押債券?)的價值是由其投資組合的相關(挂鉤)公司的信貸風險來決定的。 銀行銷售迷你債卷數個系列數年。
13.1 銀行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
- AAA-rated Securities 未必是指AAA-rated傳統bond. 正如一千萬資產,得講清楚是否全部是現金,還是有股票/住宅/廠房/機器設備等成分。
- AAA-rated CDO 或 AAA-rated Synthetic CDO跟 AAA-rated bond 是完全不一樣的 ?
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
- CDO 到底是由什麼樣的(直接,間接)資產構成的 ?
- Synthetic CDO又是什麼呢?其直接/間接的資產構成和相關產品到底是什麼呢?

13.2 銀行為什麼從未給迷你債卷客戶關於 CDO 抵押品的文件? 沒有抵押品的信息,怎麼可以瞭解到迷債的真實面目呢?

13.3 银行知不知道相關抵押品的資料,包括抵押品評級的證明與條款及條件, 是迷你債卷 的重要披露文件之一?

13.4 銀行有沒有向發行商或相關機構要求 過關於Synthetic CDO 抵押品的文件資料,包括抵押品評級的證明與條款及條件?

13.5 銀行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迷你債卷不僅僅是跟標榜的6-7家公司信貸相關,迷你債卷的抵押品其實也是由信貸破產掉期(CDS)組成,迷你債卷的抵押品的價值取決於其挂鉤公司的信貸評級和破產事件。 買入迷你債卷,不僅僅要考慮標榜的6-7家公司的信貸事件,還要考慮許多沒有告知我們的抵押品的挂鉤公司的信貸事件。AAA-rated Synthetic CDO can have portfolio’s average portfolio quality at BBB/BBB- .

13.6 銀行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迷你債卷的抵押品Synthetic CDO 的破產事件跟 Synthetic CDO portfolio 本金損失可以是不成比例的。
比如,很有可能是 7% (或許更少)的挂鉤公司的破產事件 造成100%的本金損失。 迷債文件沒有披露這些具體條款。可是銀行應該向客戶提醒和解釋這些可能的風險,以盡職和care of duty to clients.
13.7 銀行為什麼從未給迷你債卷客戶關於7家挂鉤公司的信貸事件CDS 文件資料?
7家挂鉤公司的信貸事件是按First-To-Default規則, 即:一旦第一个破产事件发生之后,就必須赔[100%本金-发生破产事件的挂鉤公司的參考債項的市值]给掉期对手. 就必須提早贖回,賣出抵押品. 最佳情形,如果抵押品市值是100%保值(或更多)的話,那么,迷債持有人大概最多只可以拿回相當於发生破产事件的挂鉤公司的參考債項的市值部分。
Constellation是的例子是: 迷債持有人拿回0。由於抵押品市值大減,而且发生破产事件的挂鉤公司的參考債項的市值大概是所剩無幾。

金管局 / 証監會 / 銀行的調查,和風險評估

14. 金管局處理的衆多投訴中,部分立案調查,部分轉交證監會。
14.1 金管局是根據什麽準則決定一個投訴要立案調查?
14.2 金管局是根據什麽準則決定一個投訴要轉交證監會?

15. 金管局如何監察銀行職員確切為客户做風險評估 :-

15.1 是否以時間為準則? i.e. 每年一次

15.2 是否以每次購買新產品為準則? i.e. 雷曼迷債每一只系列也做一份評估

15.3 是否以產品風險為準則?銀行或銀行職員自行決定售買的產品有否需要做風險評估

16. 在銀行自己進行的調查中,銀行以“年齡,教育程度/水准,投資經驗,投資目標,等等”來作為風險評估的標准之一。
16.1 如果銀行同意迷債是極復雜的信貸衍生產品的話。以上標准可以准確評估到一個人對迷債的特點,性質和風險的了解程度嗎?

請銀行將“可以正確了解類似迷債這樣極復雜的信貸衍生產品的客戶類別”的“年齡,教育程度/水准,投資經驗,投資目標,等等”的具體條件公布於眾?
比如:年齡范圍,具體的教育程度/水准條件,甚麼樣的投資經驗 ,如,股票/窩輪/等方面的投資經驗等等的具體定義。

可否請銀行解釋一下,是如何得來以上對迷債這樣的極復雜的信貸衍生產品的客戶風險評估模式的?有沒有研究來証明以上模式的准確率?

16.2 如果銀行的客戶評估模式是准確的話,那麼,銀行的迷債銷售職員一定是屬於符合風險評估模式的范圍之內了。銀行的迷債銷售職員還是金管局,証監會登記人員。那麼,銀行的迷債銷售職員應該是屬於“完美了解產品”的類別了?
16.3 對於迷債產品有完美理解的銀行的銷售職員關於迷債,對顧客,到底介紹了哪些迷債的特點,性質和風險呢?
16.4 為什麼會出現諸多的向長者/低文化人士/不合適人士的銷售?相關的投訴多數也被銀行私下和解了。銀行的銷售職員可是屬於對迷債產品有完美理解的類別啊。

在這個迷你債卷事件上,香港成事實上的國際金融迷你債劵中心。人們買入迷債,以為是投入跟7個相關公司的資產,卻不知所謂的資產其實只是跟眾多相關公司掛鈎的信貸破產掉期協約。而銀行職員對迷債的“特點,性質和風險”的講解跟迷債的真實“特點,性質和風險”的差距之大就象奶粉跟毒奶粉一樣,讲是奶粉,卻不知道所謂的奶質其實只是毒元素三聚氰胺。

要求銀行以原價向投資者回購迷債

種種跡象都顯示,几年以来,銀行根本有意或无意地沒有對迷債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銀行沒有就迷債的真实風險,向银行销售人员做出合适的介绍和培训。导致于银行销售人员没有就迷債的真实特征和風險向客户作出准确的解释, 無向客戶提供關於迷債的全部重要資料. 銀行不應向客戶推介銀行人员本身都不了解的投資產品,加上銷售過程的不當,銀行有責任以原價向投資者回購迷債。

 美國的Auction-Rated Securities, 由於銷售銀行 misled clients about the dangers of the investments,銷售銀行百分百地向消費者回購。
 多家大煙商,多年前,一直試圖掩蓋尼古丁對人類身體的害處。終於在法庭上敗訴。煙商如果只是寫上“香煙裡含有尼古丁”來販賣香煙,是不會被同意的。煙商必須寫上“吸煙可以致癌”或”尼古丁可以致癌“等明確的警告才可以出售香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