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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2日 星期五

(轉載)雷曼苦主若肯堅持 可追回餘下四成損失 《新報》

by 王岸然
11 Feb 2010

早於一年多前,筆者在本欄多次提議應以調解制度解決雷曼事件,當時對事件的認識,不如今天的深入;今天可以斷言,新的調解制度不適用於雷曼的苦主,事實上部份苦主於無奈接受六成和解的方案,等同迫苦主完全承擔迷債的苦果,而銀行不須負上責任,亦不須負擔任何補償費用,這是無以言公平的。 筆者認為苦主有權追究到底,就算已經接受了六成賠償的苦主,亦不等於無權再追究下去。正好相反,在前證監的「陶淵明」高秉忠先生作供之後,事實證明了事件是人禍,不是天災,苦主只要肯團結,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追回餘下四成損失,問題只是由銀行或證監會負責,還是兩者共同分擔。
人才難敵港府人治作風

上星期四文章結尾之時,提及筆者曾經查問高秉忠,有否願意將一己的寶貴證監經驗,貢獻給中國的證監機構,他的反應是哈哈大笑,有朋友問筆者,「哈哈大笑,盡在不言之中」是甚麼意思?上星期由於篇幅所限,沒有解釋,其實也不難明白,在一個人治的社會,要獨立專業地依法律的授權,不受干擾地履行職責,研究審批投資產品,談何容易?香港受英國人管治一百五十年,自由法治的觀念深入腦海,但回歸之後,內地人治的一套日漸入侵,高秉忠的證供,足以證明一切,高先生若只圖高薪職位,在證監已過二百萬年薪,尚且因為難忍證監內的人治作風要請辭,中國證監份屬行家,知己知彼,人治作風只會比香港的嚴重,不會比香港的輕

香港證監會職員的人工,特別是高薪一族,是比國外的行家高出兩三倍之多。論證監經驗的先進,美國、加拿大、澳洲及英國都比香港先進,香港有條件請一流的人才,但人才當奴才用,上述四處地方的銀行都沒有將迷債放在櫃出售,就是最佳證明。

銀行主事職員應被起訴

新加坡的證監專家不及香港多,「中招」猶有可說,香港的證監專家來自外國先進經驗,並不是欠缺能力,而是難敵港府的人治作風,有原則的人早就離去。

筆者有責任提醒各方面有權者必須注意的,是無論如何也不能讓事件不了了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不能任由社會上幾萬無辜市民,在自己沒有錯誤的情況下,蒙受不明不白的損失,而讓事件不了了之。事情已經很明白,銀行被查明有違規銷售的個案,按法律有刑事責任(不誠實的詐騙),主持其事的銀行職員應被刑事起訴,世上並無因為要打工搵食而隨便犯法的道理, 只要苦主肯堅持,事件終可解決。

時事評論員

wongonyin@yahoo.com

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轉載)致立法會雷曼小組主席何鍾泰議員的公開信

致立法會雷曼小組主席何鍾泰議員:

我們一眾雷曼苦主對閣下處理證監會前職員高秉忠先生在立法會雷曼小組中作供一事, 實不理解。

作為雷曼小組主席, 閣下特別地在會議上不斷及主動引導各議員, 除非高秉忠先生提交證據及文件, 以支持他對證監會言論及指摘, 否則可不考慮其供詞內容. 而閣下在接受電台訪問中, 亦重覆地重申相同腔調。

我們在此不揣測 閣下作出此等動作的意圖, 但這些特別的動作, 閣下實無可否認地限制了高先生抖出證監會在處理審批雷曼事件中失職的真相。

我們翻看年內 閣下主持雷曼小組會議, 在傳召證人方面, 包括金管局任志剛, 蔡耀君; 證監會韋奕禮, 何賢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陳家強等人士, 均沒有特別主動提醒各小組議員要上述證人提交文件及證據, 以支持他們的供詞, 我們請 閣下詳細解釋為何在處理證人供詞上出現如此雙重標準。

雷曼小組在往後傳召其他證人時, 包括銀行負責人, 閣下會否同樣地主動提醒各議員, 除非銀行代表提供文件及證據, 否則應不理會其供詞及答辯。

我們覺得高秉忠先生是為彰顯公義而來, 各議員亦應本著社會公義去聆聽作供的內容, 為真相窮追猛打, 主持公道, 才不辜負全港市民的期望。 可是我們卻在電視上看到某些議員在聆訊中保持沈默, 似乎在擔心提問會對證監會不利, 暴露他們處事不當, 更甚者, 我們在電視竟看到某些議員在議會上呼呼大睡, 這成何體統 !

我們全港5萬名雷曼苦主, 每天注意著事態的發展, 所有單位及人士的表現, 也都一一存檔, 並銘記於心, 尤其是議員處理雷曼事件上的公正問題。 希望何鍾泰議員與全港苦主互勉之 !

祝政安!

雷曼苦主大聯盟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

转载自: “致立法會雷曼小組主席何鍾泰議員的公開信”
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E887B4E7AB8BE6B395E69C83E99BB7E69BBCE5B08FE7B584E4B8BBE5B8ADE4BD95E98DBEE6B3B0E8ADB0E593A1E79A84E585ACE9968BE4BFA1--E99BB7E69BBCE88BA6E4B8BBE5A4A7E881AFE79B9F6887.php

2009年11月21日 星期六

證監前高層自願於雷曼調查做供,被拒絕

1. 《蘋果日報》11月21日 報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主動要求出席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作供「爆料」觸礁。

雷曼苦主大聯盟召集人陳光譽昨日會見傳媒透露,幾日前在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陪同下與高秉忠見面。陳光譽引述高秉忠說,任職證監會期內,曾負責非上市投資產品(包括雷曼相關產品)審批工作,主動要求出席立法會雷曼專責小組作供,是出於良知驅使。希望指證證監會在雷曼事件錯在何處,指出如何防止同樣錯誤再發生,並願意「爆料」提供一些內幕資料。不過,小組要求他要冒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約束,先行向小組提交資料及性質,供與已作
證的證監會證人資料比對有何不同。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主席何鍾泰說,大家不想在沒有基本資料情況下,隨便傳召某些人作供,小組成員期待高秉忠的回覆。證監會發言人昨日證實,高秉忠是今年8月離職的僱員。


2.《東方日報》11月21日 報導: ”陳光譽促傳召證監一高層“

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昨日召開記者會,要求立法會調查雷曼小組傳召前證監會外務科一名姓高的高級經理作供。高在證監會工作近二十年,主要從事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工作,審批雷曼產品亦屬其工作範圍,陳認為高在調查雷曼事件上是一個很關鍵的證人。

陳光譽指出,由於當事人擔心書面陳述會觸犯保密條款,所以強烈要求該會主席何鍾泰傳召高到立法會作證,相信有助雷曼事件找出真相。

參與審批雷曼產品
一名早前離職、有份參與審批雷曼產品的證監會高級經理,主動聯絡立法會調查雷曼小組委員會作供,但基於他受「證券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約束,所以要求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的傳召下才作供,但小組委員會反要求他在不違反保密條款下作書面陳述。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認為,雷曼小組的要求並不合理,並促請該會在特權法下,傳召該名前高級經理以專家身份作證。

3. 信報 2009年11月23日: 證監前高層被拒向雷曼小組作供

4. 高秉忠先生與立法會雷曼小組致函 及覆函撮要

高秉忠先生致函立法會雷曼小組 – 28/10/09
1) 我的名字叫Harold Ko。 直到今年8月份, 有近20年, 我一直服務於證監會, 並且主要從事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見附件)。 我相信我可以協助「雷曼小組」研究有關雷曼事宜。但是, 作為證監會前僱員, 我受到「證劵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的約束。 若果「雷曼小組」要我協助, 我願意在立法會「特權法」第9節的傳召下, 到小組前作證。


立法會雷曼小組覆函 – 05/11/09

2) 28/10 來函已呈交「雷曼小組」正副主席及小組成員。依小組主席指示, 你如能提供資料的範疇及議題, 希望你能再來函申明, 並解釋為何你能協助小組的研訊。

致函 – 08/11/09
3) 作為證監會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 最長服務期的僱員, 我自信可以從監管角度, 就雷曼事件錯在何處, 以至如何防止同樣錯誤的發生, 提供一些深刻的認識(insights)。

覆函 – 11/11/09
4) 在並無違反「證劵及期貨條例」(法例571章) (SFO), 請你向小組提供下述資料:
a) 你在證監會的不同職務及責任, 特別是 12/3/2002 (SFO成立) 到 15/9/2008 (雷曼破產)
b) 證監會已有證人到小組作證, 你所能提供資料的種類及性質將會有何不同
c) 若可以, 請提供你的資料大綱

以上為函件翻譯及撮要, 一切以英文原件為准。

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E9AB98E7A789E5BFA0E58588E7949FE88887E7AB8BE6B395E69C83E99BB7E69BBCE5B08FE7B584E887B4E587BD-E58F8AE8A686E587BD6108.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