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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2日 星期五

(轉載)雷曼苦主若肯堅持 可追回餘下四成損失 《新報》

by 王岸然
11 Feb 2010

早於一年多前,筆者在本欄多次提議應以調解制度解決雷曼事件,當時對事件的認識,不如今天的深入;今天可以斷言,新的調解制度不適用於雷曼的苦主,事實上部份苦主於無奈接受六成和解的方案,等同迫苦主完全承擔迷債的苦果,而銀行不須負上責任,亦不須負擔任何補償費用,這是無以言公平的。 筆者認為苦主有權追究到底,就算已經接受了六成賠償的苦主,亦不等於無權再追究下去。正好相反,在前證監的「陶淵明」高秉忠先生作供之後,事實證明了事件是人禍,不是天災,苦主只要肯團結,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追回餘下四成損失,問題只是由銀行或證監會負責,還是兩者共同分擔。
人才難敵港府人治作風

上星期四文章結尾之時,提及筆者曾經查問高秉忠,有否願意將一己的寶貴證監經驗,貢獻給中國的證監機構,他的反應是哈哈大笑,有朋友問筆者,「哈哈大笑,盡在不言之中」是甚麼意思?上星期由於篇幅所限,沒有解釋,其實也不難明白,在一個人治的社會,要獨立專業地依法律的授權,不受干擾地履行職責,研究審批投資產品,談何容易?香港受英國人管治一百五十年,自由法治的觀念深入腦海,但回歸之後,內地人治的一套日漸入侵,高秉忠的證供,足以證明一切,高先生若只圖高薪職位,在證監已過二百萬年薪,尚且因為難忍證監內的人治作風要請辭,中國證監份屬行家,知己知彼,人治作風只會比香港的嚴重,不會比香港的輕

香港證監會職員的人工,特別是高薪一族,是比國外的行家高出兩三倍之多。論證監經驗的先進,美國、加拿大、澳洲及英國都比香港先進,香港有條件請一流的人才,但人才當奴才用,上述四處地方的銀行都沒有將迷債放在櫃出售,就是最佳證明。

銀行主事職員應被起訴

新加坡的證監專家不及香港多,「中招」猶有可說,香港的證監專家來自外國先進經驗,並不是欠缺能力,而是難敵港府的人治作風,有原則的人早就離去。

筆者有責任提醒各方面有權者必須注意的,是無論如何也不能讓事件不了了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不能任由社會上幾萬無辜市民,在自己沒有錯誤的情況下,蒙受不明不白的損失,而讓事件不了了之。事情已經很明白,銀行被查明有違規銷售的個案,按法律有刑事責任(不誠實的詐騙),主持其事的銀行職員應被刑事起訴,世上並無因為要打工搵食而隨便犯法的道理, 只要苦主肯堅持,事件終可解決。

時事評論員

wongonyin@yahoo.com

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轉載)致立法會雷曼小組主席何鍾泰議員的公開信

致立法會雷曼小組主席何鍾泰議員:

我們一眾雷曼苦主對閣下處理證監會前職員高秉忠先生在立法會雷曼小組中作供一事, 實不理解。

作為雷曼小組主席, 閣下特別地在會議上不斷及主動引導各議員, 除非高秉忠先生提交證據及文件, 以支持他對證監會言論及指摘, 否則可不考慮其供詞內容. 而閣下在接受電台訪問中, 亦重覆地重申相同腔調。

我們在此不揣測 閣下作出此等動作的意圖, 但這些特別的動作, 閣下實無可否認地限制了高先生抖出證監會在處理審批雷曼事件中失職的真相。

我們翻看年內 閣下主持雷曼小組會議, 在傳召證人方面, 包括金管局任志剛, 蔡耀君; 證監會韋奕禮, 何賢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陳家強等人士, 均沒有特別主動提醒各小組議員要上述證人提交文件及證據, 以支持他們的供詞, 我們請 閣下詳細解釋為何在處理證人供詞上出現如此雙重標準。

雷曼小組在往後傳召其他證人時, 包括銀行負責人, 閣下會否同樣地主動提醒各議員, 除非銀行代表提供文件及證據, 否則應不理會其供詞及答辯。

我們覺得高秉忠先生是為彰顯公義而來, 各議員亦應本著社會公義去聆聽作供的內容, 為真相窮追猛打, 主持公道, 才不辜負全港市民的期望。 可是我們卻在電視上看到某些議員在聆訊中保持沈默, 似乎在擔心提問會對證監會不利, 暴露他們處事不當, 更甚者, 我們在電視竟看到某些議員在議會上呼呼大睡, 這成何體統 !

我們全港5萬名雷曼苦主, 每天注意著事態的發展, 所有單位及人士的表現, 也都一一存檔, 並銘記於心, 尤其是議員處理雷曼事件上的公正問題。 希望何鍾泰議員與全港苦主互勉之 !

祝政安!

雷曼苦主大聯盟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

转载自: “致立法會雷曼小組主席何鍾泰議員的公開信”
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E887B4E7AB8BE6B395E69C83E99BB7E69BBCE5B08FE7B584E4B8BBE5B8ADE4BD95E98DBEE6B3B0E8ADB0E593A1E79A84E585ACE9968BE4BFA1--E99BB7E69BBCE88BA6E4B8BBE5A4A7E881AFE79B9F6887.php

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

(信報轉載) 誰要為雷曼事件負責- 王岸然

信報 - 2010年2月3日


經過高秉忠兩天的公開聆訊,相信一直有研究、留意雷曼迷債事件的人,不難明白事件的來龍去脈。簡單地說,這是前朝弄出來的禍,是人禍而不是天災,就算不是有百年一遇的金融海嘯,這件事情同樣會出現,只是遲早的問題。

由於事件的遠因比筆者原先估計的為早,現在的曾蔭權政府財經班子完全未上位,二○○一年時陳家強還在大學教書,曾俊華在海關工作,負責打擊翻版碟,而曾蔭權當時失勢,行行企企之餘就只是負責城市清潔的工作。作為行政會議成員,他理應知情,但談不上要負責,除非有證據顯示他二○○五年掌權之後,有人提議他要正視證監會一會兩管可能出現的問題,而他不理,這就另當別論。

在兩天的聆訊中,泛民議員最有興趣追問,是高秉忠證供之中提及在二○○一年時,當時的證監主席一反證監會十多年的工作常規,直接與前線的監管者開會,要求提供一些快贏方法(Quick Wins),以期盡快搞活經濟。這位沈聯濤主席的做法絕對可笑,這類超級施壓的結果,無異是希望負責審批投資產品的專家放寬他們一貫的標準,以便更多的新投資產品可以推出市場,而類似雷曼迷債這類新的衍生工具投資產品,正是在當時開始出現。

聆訊中泛民議員一再追問,無非想由高秉忠的口中,得知事件的真正負責人,是「董建華」三個字。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以高秉忠的位置,就算知道,也只是從沈聯濤或其他高層口中得知,在法律上只屬傳聞證據(Hearsay),不足以證明事實的存在,但作為線索,作為引申的依據,則是十分充足。

「快贏」方法

雷曼特權小組下一步應做的,是以高秉忠的作證為依據,傳召相關人物作供,而這四人,明顯要為雷曼迷債事件的出現,負上終極的責任。這四人分別是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前金融專員任志剛、前財政司梁錦松,自然還有前特首董建華。當然,如果可以的話,應傳訊數個證監會前副總監,特別是「公司財務部」的主管,只是這些外國人早已離任,是否願意到港協助調查,頓成疑問。(順帶一提,議員其實可以親身到外國找這些前證監高層詢問,媒介也可以這樣做,要找尋事件的真相,非不能,是不為也。)

二○○一年港府推行高官問責制,梁錦松上任財政司,若大家還記得,他希望香港的經濟曼克頓化,他是沈聯濤的直屬上司,他曾經對沈聯濤給予指示,是極有可能的,而這就成為沈聯濤逼下屬提供「快贏」方法去搞活經濟的最大原因。

為何又關任志剛事?筆者似乎一直在本欄「追殺」任專員,但事實上整件事件與他有脫不開的關係。沈聯濤在出任證監主席之前,是金融管理局的副總裁,是任志剛的得力助手,二人關係密切,沈聯濤被調去主管證監,是任專員當時勢力擴張的結果,而當時銀行界取消統一存款利息後,需要增加其他類別的業務,任專員本來就是以保護銀行家的利益為己任,他聯同梁錦松,要求沈聯濤主持下的證監會拆牆鬆縛,結果弄出後來的災難,是正常不過的推論,是否如此,若不是,「快贏」之說從何而來?有待特權小組的調查了。

人為悲劇

還有是在二○○五、○六年,本來證監會之內已經花了一年的時間,準備了一套監管中介人不良銷售手法(Mis-Selling)的守則,準備供銀行業使用,但不知為何沒有了下文。證監本來就有守則(經發牌制度)規管證券業界,這是為何證監去年可以逼「新鴻基」及另一證券行百分之一百賠償給雷曼苦主,但銀行的監管完全是金管局的責任,任志剛曾否背後施加影響力,阻攔新守則的通過,不是他又是誰人,正是特權小組的調查要點所在。

無論如何,在高秉忠作證之後,雷曼迷債事件之所以會在香港發生的謎底,基本上已被解開。證監會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做好適當的預防措施,是悲劇的所以發生原因,而悲劇原本是完全可以避免, 背後阻礙證監會工作的原因,是當時的政府金融高官自私地考慮個人利益,要求任內有「快贏」的政績的結果。一想到兩位前朝人物梁錦松與任志剛今天還有為祖國的金融業貢獻經驗,只能祝祖國的投資者好運。

無論對苦主、對社會大眾而言,一句悲劇與不幸,並不是結果。 有兩點法律上及制度上可以解決事件的責任及令到事件有較令人滿意的結果。 大概香港市民不以為要用納稅人的金錢補償雷曼苦主是合理,但證監會在二○○四年起設立了一個「投資者賠償基金」,在弄清責任之後,這基金足以賠償給苦主。另外,只要證明銀行確有詐騙的行為,當局可以刑事起訴銀行的高層,有這一權力,逼銀行出資負擔部分的賠償自然可能。

就這兩點,筆者會另外專文討論,筆者一直認定雷曼苦主有理由亦應有權得到百分百賠償,並非是一個意見咁簡單。

2010年1月30日 星期六

[明報 ] 部門欠溝通 埋下迷債禍根

轉載自:明報 2010年1月30日(六) B2版

證監會前僱員高秉忠在陳述書指出,證監會交由投資產品部及企業融資部審批投資產品,但兩部門欠缺溝通,以致審批尺度不一,變相埋下迷債事件禍根。他昨日補充,兩部門其實早在2001年曾嘗試「破冰」,但因當時的企業融資部董事歐達禮不合作,以致兩部門往後斷絕溝通,直至歐達禮離任為止。
稱歐達禮惡評審批報告

高秉忠表示,投資產品部對應用《公司條例》審批產品有經驗,但歐達禮在01年新上場,對應用該條例審批產品不熟悉,是以投資產品部曾寫了若干報告,解釋審批程序及如何應用法例,並將之交予企業融資部。然而,歐達禮並不欣賞,更用「粗鄙」字眼批改投資產品部的報告,自此企業融資部及投資產品部便不作溝通。高秉忠在第一次作供時曾明言,歐達禮的態度,令兩部門從來難以交流。

高秉忠這兩次應訊提供的資料,觸及不少港府及證監會前要員,包括沈聯濤、張灼華、梁錦松及馬時亨等,有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小組的委員指出,將繼續向高秉忠取證,希望確立到更明確的立論,方便稍後傳召沈聯濤、馬時亨等前財金要員。

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小組主席何鍾泰在閉門會議後表示,3月會再次傳召高秉忠,下月9日則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他認為高秉忠的作供,有太多是個人評論及感受,這對小組搜集證據撰寫報告無幫助,希望下次高秉忠應訊,會有更具體的資料提供

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Banks' Rule?



讀有關銀行跟證監會關於迷債談判之報道有感.

Banks' Rule:
Head: Banks Win;
Tail: Minibond Holders Lose!

銀行行騙和庶民行騙不同罪???????
我們的政府/議員/法律機構等, 對於倫敦金或祈福黨/跌錢黨等欺騙市民的集團,
是否會施以同樣的寬容, 並以現在為銀行辯解的理由 來為這些集團之欺騙行為辯護?

當受監管的金融機構銀行欺騙市民們的時候, 就不是欺騙了?
就可以對銀行網開一面,不受懲罰, 而要求受騙人來承擔責任?

千古奇冤,香港迷債,
銀行行騙,市民蒙冤。
銀行抵賴,市民無奈。
銀行欺詐,無須受罰。

銀行行騙和庶民行騙不同罪?!

或者說:雷曼迷債揭示了香港的銀行跟‘老千’掛鈎之真實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