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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韋奕禮請辭揭監管危機 - 王岸然

2010年12月29日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於本月9日突然請辭,此事反映政府在金融危機與雷曼事件爆發之後,並無認真正視危機及汲取教訓,進而要迫走韋奕禮這一類國際級的行政專才,令香港的金融監管變得更加虛假和人治。

一個人的去留,本來不應與一個制度的存廢掛鈎,但若然將這幾年間發生的重要財經事件與韋奕禮的突然離任串在一起,便看到香港的深層次危機再次顯現,政府已經為財團操控,獨立的監管制度已名存實亡。

人才離職 庸才到位

香港只有一個證監會,證券監管工作予人與其他獨立非政府機關,如申訴專員或私隱專員屬同樣的東西,主管其事者不過是一名首長級人物而已,其位置可以隨便更換。不同的是,韋奕禮年薪900多萬,比特首高出幾倍,比負責監管他的財經事務局局長陳家強及財政司司長曾俊華高出更大比數;為何他值那樣的高薪?

韋奕禮不是那些一生在本地官僚系統內打滾的人物,而是國際證監集團人才的一員,有沒有工作一回事,身價與個人名譽是國際級別,毋庸置疑。證監是一門國際化的專業,國際證監會有一百八十多個會員,全世界的證券業九成以上受到同一類別的證監制度所監管(英、美、澳、加的證監為先進的代表模式);世上比香港先進的監管制度其實不多,香港能夠付出比先進地區更為優厚的薪酬,卻不能留住人才,高薪位置由本地或是來自國內的人治庸才所佔據,這就是金融災難及失誤連番出現的原因。

苦主不忿 抗爭至今

韋奕禮「劈炮」之後,政府透過自己的媒體放出消息,指韋是另有高就,會返回倫敦交易所任職云云。事實上,韋當年正是失意於倫敦交易所的人事鬥爭,已經回到鄉下準備搞點小生意終老,適逢香港證監會總裁有空缺,所以到來搵食。當然,此一時、彼一時,今天韋奕禮衣錦還鄉,有更高成就,是完全可能的事。不過,高級任命不可能不會多等三個月、到韋9月合約期滿為止;今天韋奕禮主動辭職,繼任無人,並不是好來好去的安排。

眾所周知,韋奕禮在雷曼事件的立場,一直是投資產品持牌者若有違規銷售的問題(mis-selling),會依國際證監的慣例,要銷售者負起全責,亦因而證監成功迫令包括新鴻基在內的三家雷曼產品分銷商要百分百賠償。這是去年初的事。

問題在於,經銀行監管出售同一類產品之時,監管之責與權全在銀行,而銀行的監管者任志剛卻站到銀行一邊,於是出現同一雷曼事件,卻出現不同賠償的六成方案;亦所以被迫接受六成賠償的苦主心存不忿,抗爭到今天,依然堅持事件尚未解決。

韋奕禮與任志剛的分別在哪裏?不是誰更有能力,而是一個是過江龍,以國際證監的監管標準為念;一個則是一生在香港的官僚與商界銀行之間打滾為生的地頭蟲。 大家同樣面對特區政府可在適當時候另請高明的局面,韋堅持保護投資者為優先的國際證監專業,另一人則盤算要與業界打好關係, 準備退休之時還可有再上層樓的空間。 香港的官僚莫不如是。

自11月底,雷曼苦主不停向證監會施壓,要求證監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一百零七條檢控銀行從業員;這一着擊中銀行的死穴,因為執行證券大法的權力還在證監之手,不須得到金管局的同意,因為不是業界監管而是刑事檢控。

問題是政府在最初就經由陳家強與曾俊華提議銀行先支付六成的所謂和解方案,作為政府不再追究的交換條件,而曾政府一直以官僚應付刁民的思維看問題,以為一人讓一步是最好的方案,只是這個六成和解方案本質是「不平等條約」,迷債苦主固然從不順氣,迷債以外的雷曼苦主只能私下與銀行和解,賠償有多有少,但亦無一人順氣,雷曼問題從無解決。

轉向國際 提出申訴

過去兩個月的中環,雷曼苦主的示威威力比法輪功更強大,證監會不肯接受苦主報案的笑話,連外國金融報章亦已開始報道;這本是金融中心的天大笑話,只是香港人面對曾政府多樣的施政荒謬,已經麻木不覺。

這就是韋奕禮提早盡快離職的主要原因。去年政府拋出六成方案之時,是趁韋奕禮放假不在港,要證監會董事會通過決議接受;韋奕禮揹了黑鍋,卻受制於保密法例不能多言,今天面對苦主的天天示威,為保一己的清譽,只好提早離任。

可以預見,面對這樣一個官商橫行、不講法治的政府,證監會之內的國際人才專家會紛紛離去,國際的證監專才亦望而卻步,不肯來港,香港的監管制度名存實亡。

還有年半時間的曾蔭權不會拆彈,這是官僚習性,人人只會在任內自保。能藉第一百零七條迫銀行合理賠償的,只有政府及證監會,政府不動,苦主豈非無望?

筆者以為,苦主應將事件帶到國際層面,苦主可以直接向各國的證監會提交事件的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提出申訴,給全球一百八十多個證監會評評道理,讓拒絕依法保護投資者的香港證監與香港政府在國際上名譽掃地。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How the Synthetic CDO "Abacus" was set up

The Abacus transactions are so-called synthetic CDO.

Abacus deals were filled with default swaps that offered payouts to Goldman Sachs if certain mortgage bonds didn’t pay as promised, in return for regular premiums from the bank.

Such securitization enabled debt with the lowest investment-grade ratings to be transformed, in part, into AAA securities that turned out to not be as safe as that ranking suggested. At least $5 billion of Abacus slices now carry junk ratings, below BBB-, from Standard & Poor’s, or have defaulted, Bloomberg data show.

The SEC said that Goldman Sachs created and sold Abacus 2007-AC1 without disclosing that hedge fund Paulson & Co. helped pick the underlying securities and also bet the CDO would default. Paulson was proved correct, and his hedge fund eventually turned a $1 billion profit and CDO investors lost a similar amount, according to the SEC

From Bloomberg http://mobile.bloomberg.com/apps/news?pid=2065100&sid=aMVnYAF6bYCw

“The SEC’s charges are completely unfounded in law and fact and we will vigorously contest them and defend the firm and its reputation,” Goldman Sachs said in a statement today.

The firm put together the Abacus deal in 2007, a year in which Goldman Sachs earned a then-record $11.6 billion, a figure it surpassed in 2009, when it earned $13.4 billion. Goldman Sachs paid Blankfein $68.5 million for 2007 -- $600,000 in salary, plus a $67.9 million bonus.

According to the SEC’s complaint, Tourre, now 31, sent an e-mail to a friend in January 2007 saying, “The whole building is about to collapse” in reference to CDOs tied to subprime mortgages.

‘Fabulous Fab’

“Only potential survivor, the fabulous Fab standing in the middle of all these complex, highly leveraged, exotic trades he created without necessarily understanding all of the implications of those monstrousities!!!” Tourre wrote in the e- mail, according to the SEC. The agency didn’t identify the recipient of the note.

Reached at his London office today, Tourre declined to comment. “I need to jump, thank you, goodbye,” he told Bloomberg News before hanging up. A call to Pamela Chepiga , a lawyer for Tourre at Allen & Overy LLP, wasn’t returned. Tourre, a graduate of Ecole Centrale Paris, one of France’s top engineering schools, and Stanford University, joined Goldman Sachs in July 2001, according to his LinkedIn profile.

Goldman Sachs and Tourre knew it would be difficult, if not impossible, to sell the CDO if they disclosed to investors that Paulson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selecting the collateral and was also betting against it, the SEC said.

‘Surreal’ ACA Meeting

The bank also knew that at least one potential investor, Dusseldorf, Germany-based IKB Deutsche Industriebank AG , wasn’t likely to invest in a CDO that didn’t have a collateral manager to analyze and select the portfolio, according to the complaint.

In January 2007, Goldman Sachs approached ACA Management LLC , a firm that analyzes credit risk, to select the portfolio for a CDO transaction sponsored by Paulson. In an internal memo on March 12, 2007, Goldman said it would “leverage ACA’s credibility and franchise” to help distribute the transaction, the SEC said.

Paulson, Tourre and a representative from ACA met in February 2007 to discuss assets that would be included in the residential-mortgage backed security, the SEC said. While Paulson and Tourre knew Paulson intended to short the security, ACA wasn’t in the loop.

“I am at this ACA meeting,” Tourre wrote in an e-mail to an unidentified Goldman Sachs employee during the meeting. “This is surreal.”

Goldman’s ‘Extensive Disclosure’

Goldman Sachs also said that it lost more than $90 million because it had an investment in the deal, overwhelming the $15 million it made in fees. The firm said it provided “extensive disclosure” to IKB and ACA about the risk of the underlying mortgage securities. Goldman Sachs never told ACA that Paulson was going to be a “long” investor in Abacus, and ACA selected the underlying securities, the firm said.



《博客主的建议》

建议高盛邀请香港金管局和证监会为他们辩护.

香港金管局和證監會會說:
合成 CDO "Abacus" 有 AAA的評級,不需要多講其它,風險披露也講了“本產品不保本”,這就是足夠的風險披露了, 就是[“vital information" about the CDO]了,不需要披露其它甚麼 [“vital information" about the CDO], 況且買家(投資者)是專業機構投資者。
看看我们香港的银行散户是什么水平。银行,雷曼亚洲以及有关的人员和机构都是只要跟散户讲雷曼迷债/星展Constellation Notes /大摩精明债券是 ’跟几个著名公司信贷挂钩,本产品不保本。抵押品是 AAA的評級‘ 就足够了! 根本不需要解释产品的抵押品的实质,特征以及具体详情呢!抵押品实为跟100多个公司信贷挂钩以及挂钩公司的信息都是多余,是不需要的信息!

什么是 “vital information" about 雷曼迷债/星展Constellation Notes /大摩精明债券? ‘ ’跟几个著名公司信贷挂钩,本产品不保本。’就是 “vital information" !

我们香港的银行散户就都会完全明白这雷曼迷债/星展Constellation Notes /大摩精明债券的真实特征和重大风险了。



Related reading:
SEC Sues Goldman Sachs, Alleging Fraud in CDO Tied to Subprime

2010年2月12日 星期五

(轉載)雷曼苦主若肯堅持 可追回餘下四成損失 《新報》

by 王岸然
11 Feb 2010

早於一年多前,筆者在本欄多次提議應以調解制度解決雷曼事件,當時對事件的認識,不如今天的深入;今天可以斷言,新的調解制度不適用於雷曼的苦主,事實上部份苦主於無奈接受六成和解的方案,等同迫苦主完全承擔迷債的苦果,而銀行不須負上責任,亦不須負擔任何補償費用,這是無以言公平的。 筆者認為苦主有權追究到底,就算已經接受了六成賠償的苦主,亦不等於無權再追究下去。正好相反,在前證監的「陶淵明」高秉忠先生作供之後,事實證明了事件是人禍,不是天災,苦主只要肯團結,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追回餘下四成損失,問題只是由銀行或證監會負責,還是兩者共同分擔。
人才難敵港府人治作風

上星期四文章結尾之時,提及筆者曾經查問高秉忠,有否願意將一己的寶貴證監經驗,貢獻給中國的證監機構,他的反應是哈哈大笑,有朋友問筆者,「哈哈大笑,盡在不言之中」是甚麼意思?上星期由於篇幅所限,沒有解釋,其實也不難明白,在一個人治的社會,要獨立專業地依法律的授權,不受干擾地履行職責,研究審批投資產品,談何容易?香港受英國人管治一百五十年,自由法治的觀念深入腦海,但回歸之後,內地人治的一套日漸入侵,高秉忠的證供,足以證明一切,高先生若只圖高薪職位,在證監已過二百萬年薪,尚且因為難忍證監內的人治作風要請辭,中國證監份屬行家,知己知彼,人治作風只會比香港的嚴重,不會比香港的輕

香港證監會職員的人工,特別是高薪一族,是比國外的行家高出兩三倍之多。論證監經驗的先進,美國、加拿大、澳洲及英國都比香港先進,香港有條件請一流的人才,但人才當奴才用,上述四處地方的銀行都沒有將迷債放在櫃出售,就是最佳證明。

銀行主事職員應被起訴

新加坡的證監專家不及香港多,「中招」猶有可說,香港的證監專家來自外國先進經驗,並不是欠缺能力,而是難敵港府的人治作風,有原則的人早就離去。

筆者有責任提醒各方面有權者必須注意的,是無論如何也不能讓事件不了了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不能任由社會上幾萬無辜市民,在自己沒有錯誤的情況下,蒙受不明不白的損失,而讓事件不了了之。事情已經很明白,銀行被查明有違規銷售的個案,按法律有刑事責任(不誠實的詐騙),主持其事的銀行職員應被刑事起訴,世上並無因為要打工搵食而隨便犯法的道理, 只要苦主肯堅持,事件終可解決。

時事評論員

wongonyin@yahoo.com

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轉載)致立法會雷曼小組主席何鍾泰議員的公開信

致立法會雷曼小組主席何鍾泰議員:

我們一眾雷曼苦主對閣下處理證監會前職員高秉忠先生在立法會雷曼小組中作供一事, 實不理解。

作為雷曼小組主席, 閣下特別地在會議上不斷及主動引導各議員, 除非高秉忠先生提交證據及文件, 以支持他對證監會言論及指摘, 否則可不考慮其供詞內容. 而閣下在接受電台訪問中, 亦重覆地重申相同腔調。

我們在此不揣測 閣下作出此等動作的意圖, 但這些特別的動作, 閣下實無可否認地限制了高先生抖出證監會在處理審批雷曼事件中失職的真相。

我們翻看年內 閣下主持雷曼小組會議, 在傳召證人方面, 包括金管局任志剛, 蔡耀君; 證監會韋奕禮, 何賢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陳家強等人士, 均沒有特別主動提醒各小組議員要上述證人提交文件及證據, 以支持他們的供詞, 我們請 閣下詳細解釋為何在處理證人供詞上出現如此雙重標準。

雷曼小組在往後傳召其他證人時, 包括銀行負責人, 閣下會否同樣地主動提醒各議員, 除非銀行代表提供文件及證據, 否則應不理會其供詞及答辯。

我們覺得高秉忠先生是為彰顯公義而來, 各議員亦應本著社會公義去聆聽作供的內容, 為真相窮追猛打, 主持公道, 才不辜負全港市民的期望。 可是我們卻在電視上看到某些議員在聆訊中保持沈默, 似乎在擔心提問會對證監會不利, 暴露他們處事不當, 更甚者, 我們在電視竟看到某些議員在議會上呼呼大睡, 這成何體統 !

我們全港5萬名雷曼苦主, 每天注意著事態的發展, 所有單位及人士的表現, 也都一一存檔, 並銘記於心, 尤其是議員處理雷曼事件上的公正問題。 希望何鍾泰議員與全港苦主互勉之 !

祝政安!

雷曼苦主大聯盟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日

转载自: “致立法會雷曼小組主席何鍾泰議員的公開信”
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E887B4E7AB8BE6B395E69C83E99BB7E69BBCE5B08FE7B584E4B8BBE5B8ADE4BD95E98DBEE6B3B0E8ADB0E593A1E79A84E585ACE9968BE4BFA1--E99BB7E69BBCE88BA6E4B8BBE5A4A7E881AFE79B9F6887.php

2010年1月30日 星期六

[明報 ] 部門欠溝通 埋下迷債禍根

轉載自:明報 2010年1月30日(六) B2版

證監會前僱員高秉忠在陳述書指出,證監會交由投資產品部及企業融資部審批投資產品,但兩部門欠缺溝通,以致審批尺度不一,變相埋下迷債事件禍根。他昨日補充,兩部門其實早在2001年曾嘗試「破冰」,但因當時的企業融資部董事歐達禮不合作,以致兩部門往後斷絕溝通,直至歐達禮離任為止。
稱歐達禮惡評審批報告

高秉忠表示,投資產品部對應用《公司條例》審批產品有經驗,但歐達禮在01年新上場,對應用該條例審批產品不熟悉,是以投資產品部曾寫了若干報告,解釋審批程序及如何應用法例,並將之交予企業融資部。然而,歐達禮並不欣賞,更用「粗鄙」字眼批改投資產品部的報告,自此企業融資部及投資產品部便不作溝通。高秉忠在第一次作供時曾明言,歐達禮的態度,令兩部門從來難以交流。

高秉忠這兩次應訊提供的資料,觸及不少港府及證監會前要員,包括沈聯濤、張灼華、梁錦松及馬時亨等,有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小組的委員指出,將繼續向高秉忠取證,希望確立到更明確的立論,方便稍後傳召沈聯濤、馬時亨等前財金要員。

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小組主席何鍾泰在閉門會議後表示,3月會再次傳召高秉忠,下月9日則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他認為高秉忠的作供,有太多是個人評論及感受,這對小組搜集證據撰寫報告無幫助,希望下次高秉忠應訊,會有更具體的資料提供

[經濟日報] 證監2部門 被指審批迷債過鬆

轉載自:經濟日報 2010年1月30日(六) A12版

證監會前僱員高秉忠繼續發揮「深喉」本色,昨日出席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聆訊時,大爆主管證監會兩大執行部門的執董於2001年起交惡,雙方數年間不相交往,凸顯證監會執行部門之間各據山頭、缺乏協調的情況。

前僱員︰融資與投資產品部交惡

高秉忠在聆訊中指出, 2001年11月時,首批結構性票據產品出現,由於不熟悉公司法下審批產品可運用的權力,負責審批的企業融資部有感根據《公司條例》下的審批有關產品,不及當時的《投資者保障條例》(其後合併為《證券及期貨條例》)般具彈性。

他續稱,投資產品部當時與法律部討論後,結論是審批投資產品時,如發行人要求就某些公司法下的規定給予豁免,則執行部門有權要求附加條件,但卻惹來企業融資部激烈反彈。


「我們收到的回覆被『劃花晒』,企業融資部主管的評論,我在此亦不便讀出來,當中有些用語比較粗鄙。」高秉忠直言,自此之後,企業融資部與投資產品部之間再沒有就政策交換意見,雙方職員只有工作層面接觸,截至04年企業融資部執董離職後,才再現轉機。

指2部門欠協調 未附保障要求

歐達禮(Ashley Alder)於2001年7月獲委任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董,及至2004年離任後,由何賢通接掌該部門,而張灼華則自2001年2月起,一直主管投資產品部(當時包括中介團體部)至今。

兩大負責產品審批的部門,未能就審批方式作協調,高秉忠認為是導致企業融資部未有在審批包括迷債的結構產品時,仿效投資產品部的做法,按公司法要求附加保障投資者結構要求的原因。

至於證監會被指在雷曼爆煲後全面停頓產品審批,高秉忠則證實情況確實如此,批評有關做法失當,更是促使他在雷曼爆煲後十日首次請辭的導火。另被問及對在港設立超級監管機構的看法時,他則表示贊成,原因是他近年觀察監管機構的工作文化,往往有「向下看」的情況,即其他負責銀行、保險監管機構的投資者保障做得較證監會差時,便避免採取行動,以免招徠業界人士抨擊。

兩次出席聆訊後,議員對高秉忠爆料意猶未盡,擬於稍後另定會期再傳召出席小組聆訊。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 信报 ] “ 高秉忠: 證監會政治化 高層急推投資產品 ”

2010年1月30日

高秉忠轟證監越權爭表現

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左圖】昨天第二次出席立法會有關雷曼迷債事件的聆訊,繼續批評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右圖】為了爭取表現而作出不符合該會職能的決定,並指出證監會旗下二個審批產品部門的不和,可能是導致出現雷曼迷債事件的原因之一。

出席雷曼聆訊 矛頭直指沈聯濤

高秉忠供詞的矛頭直指沈聯濤,後者昨天首次為此回應。沈聯濤通過電郵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自一九九八年擔任證監會主席以來,花了七年時間,希望把證監會發展成世界級的監管機構。他強調,證監會的董事會非常獨立,同時證監會也有獨立的程序複檢委員會監察。

沈聯濤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五年九月期間,連續擔任三屆證監會主席,他現職為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清華大學和馬來西亞大學兼職教授。

指部門不和缺溝通

高秉忠表示,二○○一年是關鍵的一年,原因是當時特區政府正式成立高官問責制後,對證監會的干預愈多愈大;沈聯濤為了急於爭取成績,期間作出的部分決定根本不符合證監會的職能,對執行人員構成壓力。他甚至指出,沈聯濤曾主動接觸基金經理,邀請他們設計新產品。

與此同時,高秉忠表示,證監會旗下的企業融資部和政策、中國事務及投資產品部長期不和,導致部門之間溝通不足,在產品審批方面曾出現混淆不清的程序,加上雷曼迷債在當時屬於新的投資產品,故可能促使迷債事件出現;至二○○四年其中一個部門主管,即證監會前執行董事歐達禮(Ashley Alder)退休,二個部門的關係才見改善。

他指出,證監會於披露風險和監管有不足之處責無旁貸,在外國,與雷曼產品相類近的產品,不會銷售予零售投資者,加上發行商向證監會提交的產品廣告,不足以令投資者了解產品的結構,實在有改善的地方。

何鍾泰:供詞多涉個人感受

證監會表示不評論前職員高秉忠的言論。委員會主席何鍾泰重申,高秉忠的作供涉及很多個人感受,這並非小組所期望;不過,委員會希望能夠於其個人感受中取得有力證據。

何鍾泰又表示,希望於三月中再傳召高秉忠出席聆訊,而委員會亦希望於二月九日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高秉忠於去年九月正式離開證監會後主動聯絡委員會,本周初首次被傳召作供,力陳證監會的不是。

另外,金管局昨天公布,截至本月二十八日,共有一萬六千二百八十六宗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投訴個案處理完畢■

證監前高層作供 直言迷債監管不足 (新報訊)

2010-01-28

【新報訊】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上表示,部份雷曼迷債產品只有擔保人,並無基金經理,如只用披露方式審核並不足夠。他說,不相信證監會的高層不理解有投資產品誤導的情況嚴重。他又指,在2005至2006年期間,有3宗涉嚴重違規的個案,數百名投資者受影響,但未有對外公布。

披露式審批不足夠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繼續研訊,出席作供的高秉忠表示,離職前的工作主要負責批核投資產品能否推出市場,如產品結構上有問題,會要求更改,更改後符合要求可獲批核,否則會被拒絕認可。他又說,若只用披露方式審批雷曼迷債產品,並不足夠。
他指出,有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審核迷債產品時,除了以披露為本外,還有結構性的審批準則,證監會去年發出的加強保障投資者諮詢文件,要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及擔保人需符合一定條件,便屬結構性的要求,但是當局仍然堅持以披露為本。

2月再傳召韋奕禮
民主黨甘乃威質疑為何投資產品送交證監會審批時,可分別交到投資產品科及公司融資部兩個部門,但不由一個部門統一處理。高秉忠回應指,投資產品由於包裝不同,會歸納到不同部門處理,而兩個部門批核的標準同類產品亦會有不同,但他指出,產品銷售章程複雜,難作比較。

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主席何鍾泰表示,高秉忠提供的資料,當中有涉及個人意見及感受,委員會會清楚界定,最後再決定如何採納他的證供。
何鍾泰稱,小組的整個調查工作已經完成一半,有待4月傳召6間銀行的員工,本周五會再次傳召高秉忠出席研訊,2月則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東方日報)

2010-01-28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下大爆證監會「不監不管」的七宗罪,歸根究底,是在曾蔭權及梁錦松先後擔任財政司司長的年代,港府開放金融市場過急,而當時證監會主席沈聯濤為配合政策,亦不顧證監會的監管角色,竟直接指示下屬提供即時見效方案,為開放金融市場開綠燈,才鑄成「雷曼大錯」。
高秉忠昨日首次出席立法會研究雷曼事宜小組委員會公開聆訊。民主黨議員劉慧卿表示,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於○一年曾要求高秉忠提供「quick wins(速贏)」方案配合港府開放金融市場的政策,以便與港府開會。到○一年尾,沈又與時任財政司司長的梁錦松商討,質疑是否「董建華想喺施政報告擺啲料落去咁」。
高秉忠形容,當年沈聯濤以前所未見的方式,繞過高的多名上司,要求他與其同事提供「quick wins」、「即食麵」方案配合開放政策。據他理解,當時港府希望開放金融市場,但這令證監會工作方針偏離軌道,甚至「有少少不務正業」,坦言證監會工作理應是監管,而非發展市場。

證監會大換班致命傷

堅稱自己不是無的放矢的高秉忠,在陳述書中又指出,證監會四名富經驗執董於○一年同時離任,而接任人無一具監管金融產品銷售經驗亦是大錯成因之一。尤其是具豐富監管經驗又敢於向政府據理力爭的現任行政會議成員查史美倫,高形容她的離開對證監會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
高秉忠又踢爆證監會在○一年多番與政府就開放金融市場作出互相交流,而當時的財政司司長是曾蔭權,其後由梁錦松接手處理。梁錦松在○二年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及政府與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致力簡化金融產品的發行手續,而董建華在翌年的施政報告亦說明要讓金融新產品特別是衍生產品可以較方便開發,將香港發展成內地主要金融中心。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陳述書中又提及到,證監會的獨立性多年來不斷減退。尤其○三年港府推行問責制後,問責官員只着重短期回報, 令由港府委任並屬短期合約的證監會執行董事,未能履行好專業監管者的角色。

此外,高秉忠揭穿違規銷售問題在證監會內部早已不是秘密。證監會先後於○五及○七年做過審查,均發現問題但沒有改善。他曾於○五年向上級自動請纓,要求更新及完善審批結構性產品的指引,經七、八個月完成及向業界解釋過後,當局遲遲沒有採納。 直至○七年五月,證監會才發出內容相近但效力成疑的「常見問題」。

高秉忠續指,雷曼迷債及精明債券等,都由企業融資部審批,不過企業融資部只側重產品披露是否足夠,沒有就結構性問題,例如擔保人財政穩健性作出要求,坦言若迷債由他任職過的投資產品科審批,「出得街唔係咁嘅樣」。

獨立議員葉劉淑儀反問,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多次在聆訊上推說,現行制度是以披露為本,到底證監會角色為何。高秉忠暗批,去年底證監會推出的諮詢文件,亦表明披露以外,應留意產品發行人責任等,若有人堅持這是披露為本,是「偷換概念、玩文字」。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新報》雷曼苦主應獲百分百賠償 By 王岸然

2010-01-26

雷曼迷債事件已經發生了一年零四個月,似乎已經被新聞界所淡忘,公眾亦失去興趣。去年十月,各有關銀行在政府的壓力下提議六成和解方案作為了結,公眾大多數認定合理,苦主若不肯接受,似乎是貪心及不合情理,須知相當部份普通投資者(包括筆者)在金融海嘯之中失去數成資產者比比皆是,何獨雷曼苦主為然?凡投資者皆有風險,損失是正常的。

賣假藥者豈可六折退款

這認知其實有極大謬誤在內。投資者若然對投資是了解的、清楚的,損失自然是自己承擔,但若然投資者產品被虛假陳述,或者產品根本就不應在市面出售,則購買者當然是無辜及應該得回百分百賠償。雷曼苦主的怨氣極重,表現出來就是被騙去金錢的苦主。君曾否聽過賣假藥的人被查出是賣假藥之後,警方叫被告人六折回款算數?又也許,禁藥被發現錯誤出售,需要回收,消費者只可六折退款?
現時的情況,是負責驗藥的政府及負責賣藥的藥房明明白白應負上責任,而要消費者的病人食死貓, 容許這種情況出現,然後不了了之,這就不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政府,就不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
明白這點,搞清楚雷曼迷債的發行過程中出了甚麼問題,不但是為了苦主,而是為我們的社會,為我們的金融中心地位,為了令投資者恢復信心,是含糊不得的

雷曼迷債為何會出現在銀行的謎團快可以解開,證監會投資產品部的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先生星期二(二十六日)將應立法會雷曼特權專責小組傳召,出席公開聆訊。據報道指, 他已經在上星期的閉門聆訊中提供了重要材料,指證監會原來有兩套審批投資者的標準,雷曼迷債若依一套嚴謹的標準,是不可能被批准出售之時,為何可以經一套只要求以「披露為本」的寬鬆標準被批准在銀行櫃,經由一些欠缺有關產品認識的小職員售賣?

議員應追查是否有別情

筆者當然希望所有謎團都能一次過被解開,不然的話,立法會的議員就有責任利用特權,依照高秉忠所提供的線索,傳召證監之內負責審批者作供。追查審批的過程,是否另有內情,例如可能曾經有政府高層施加壓力,要證監會用寬鬆的標準審批有關的雷曼產品,因而弄出禍來。
筆者只從法律角度眼。若然在正常的情況下,雷曼迷債本來就不能出售給小投資者,甚而是因結構安全不足的理由不被批准出售,但過程中因政府的不適當干預引致現時的結果,那麼雷曼所有苦主都有權獲得百分百的賠償,而非只限六成。現時的六成根本就不是賠償,而是絕大多數迷債因為經濟改善而可以得回超過六成價值,政府與銀行根本就沒有承認任何責任。

在真相公開之後,法律學者、財務學者及議員,應該仔細研究事件,為苦主追尋公道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之餘,亦是維持社會的公義及保證香港的投資環境是有高度的商業道德與負責任的制度。 就算納稅人要因而多付出數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

王岸然時事評論員wongonyin@yahoo.com

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轉載:證監難拒交報告 顯示銀行有系統性失誤

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曾不止一次要求證監會交出銀行銷售迷債的調查報告,遭證監會以妨礙調查為由拒絕。據本報了解,在銀行與大部分事主達成和解協議後,證監會內部研判,繼續拒交報告的法理依據已變得相當薄弱,報告羅列的證據,足以證明大多數銀行銷售迷債確實存在系統性失誤。
銀行或多或少犯下四大錯誤


據悉,證監會的調查報告載有銀行系統性違規銷售的證據,專責委員會看完報告後,可能毋須花太多時間傳召銀行界人士作供也能得出清楚的結論。消息人士解釋,所謂系統性違規銷售,不一定是事主和媒體常說的誤導性銷售,如強調迷債是安全的債券或等同長期定期存款,也包括:


(1)沒有對產品作獨立的盡職審查,研判產品的風險特性;


(2)沒有針對產品的風險特性制訂適切的培訓教材和安排前線銷售人員接受專業的培訓;


(3)沒有制訂專業的測試辦法,準確地評估客戶對結構投資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


(4)沒有針對特別脆弱客戶群,如高齡、低教育程度、殘障、全副身家投入等類別客戶,制訂額外的程序,確保客戶理解和接受產品的風險。


消息指出,銷售迷債的銀行大部分犯了以上一項或多項的錯誤,不管個別銷售個案中有沒有誤導性言論,都已經構成違規銷售。這種違規銷售是系統性的,因為誤導性陳述可能是個別前線人員違規,但培訓材料若未能準確講出產品核心風險,前線銷售人員便不可能解釋清楚給客戶知道,便會令每一宗銷售都出問題,所以是系統性的失誤,深植於銀行內部制度。銀行願意接受證監會提出的六至七成回購建議,或多或少是看到,若被檢控定罪的機會很大。


現公開報告不涉妨礙司法


消息指出,證監會拒絕向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交出雷曼調查報告,法理依據是調查尚未結束,若銀行拒絕接受證監會為保障投資者提出的和解建議,調查所得將用於檢控銀行違規,向立法會披露調查所得可能會妨礙檢控和審訊,導致議會和媒體公審,有違司法公平原則。不過,現時絕大部分涉及雷曼有關產品投訴的銀行已經向客戶作出和解建議,證監會不會提出檢控,調查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原來拒絕交出報告的依據已經不存在。


消息稱,雖然證監會與被調查銀行達成和解協議載有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披露調查的內容,但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若行使法定權力要求閱覽報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將凌駕於證監會與銀行之間的協議,證監會為履行法例所定責任交出調查報告,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至於尚有3間沒銷售迷債但涉及雷曼信用掛鈎票據的銀行,尚未與客戶和解,會否影響證監會交出報告,消息指調查報告可以隱去與這些銀行有關的資料,對和解談判應該沒有實質影響。

轉載自:明報 2009年9月11日(五) A版

2009年8月2日 星期日

[60%+X%]回購計劃 之[X%] "進一步付款" 的陷阱

儘管對新鴻基及凱基證券的100%本金回購方案,證監會考慮了“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和“客戶目前蒙受的損失得到補償”。
銀行回購方案卻是不需要如新鴻基般去考虑符合银行客戶之“最佳利益”,而銀行客戶目前蒙受之損失也不需要如新鴻基客戶般“得到補償”,
這個[60%+X%] 回購計劃之[X%]"進一步付款"計劃,顯然是符合銀行和銀行家們之“最佳利益”

因為,如果真是執行這個回購計劃,其實是沒有任何具體措施來保障客戶可得知抵押品 之真實價格並得到應該得到的回購價格。

目前的[60%+X%]回購計劃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X%} "進一步付款" 計劃之具體執行操作(價格,費用,時間,。。。)等完全不提,一旦迷債持有者將迷債權益轉給銀行,銀行會公平公正地告知我們不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抵押品之真實價格以及相關信息麼?
- 回購計劃毫無保障迷債受害人得到這[X%}相關的權益和條款,
- 回購計劃同時卻無條件地要求和明確指出:[迷債受害人就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和 [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 新鴻基客戶尚可以同意以上兩個條款,畢竟新鴻基作出100%本金賠償。 回購計劃卻讓銀行以「六成」本金之購迷債.

[60%+X%} 回購計劃 之[X%] "進一步付款" 計劃 令人感覺就好像當初買迷債一樣,‘如果相信這7個公司不會破產,可以買入迷債“。。。看似只需知道7個掛鈎公司的信息。
- 從2003年至今為至,銀行還從未給過迷債受害人任何關於抵押品內容或價格之信息。
- 銀行在4-6年間的迷債銷售中完全是只重傭金,不顧客戶,毫無誠信可言。
- 在迷債真相暴露之後又百般抵賴,毫無誠意。
- 整個回購計劃之暴光過程和最後方案,再次顯示銀行為達其目的而機關算盡和神通廣大之本領, 毫無公平合理可言。

以銀行至今之表現,尤其當客戶們將迷債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且必須根據銀行和證監會指示,撤回及永久終止一切迷你債券相關的訴訟, 加上‘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 如何令人相信銀行不會利用回購計劃,用合法的名義,在抵押品價格上為銀行牟取 最佳利益,而再次罔顧客戶之利益?? 如何做到,我們現在是不會知的,也是想像不到的。誠如當初不知道迷債抵押品其實是跟百多個公司信貸掛鈎一樣,誠如當初不知道迷債之價格和風險極大地取決於迷債抵押品內百多個掛鈎公司一樣。
- 如何令人相信銀行會有誠信,去公平合理地執行這個回購計劃的全部內容?

或者說:我們只能是祈禱上蒼,希望僅僅這一次,銀行和銀行家們會有一些良心,表現出一些對客戶的誠信和 Duty of Care, 顧及一下迷債受害人的利益?

这就是所谓的”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 因為是銀行和 銀行家們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 合理 ”?!
- 因為銀行 和 銀行家們的利益是’公眾利益‘ 之主體,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符合公眾利益”?!

2009年8月1日 星期六

為甚麼證監會對銀行網開一面,不要求100%回購, 卻強求受害人必須永久放棄一切相關訴訟?



The Minibond Repurchase Agreement by SFC-HKMA-Banks showed us how Powerful & Irresponsible & Greedy & Shameless (PIGS) that banks and bankers are. Most Minibond victims can't go through legal channel to defend themself and can only rely on Government/ Regulators. I am deeply saddened by the fact that SFC and our Legco members were willing to bend to banks & bankers' demand in the name of distressed victims who felt hopeless & helpless under the current HK system. It is such a shame to see that SFC and government bent to banks & bankers' demand in the name of public interest.


證監會跟銀行达成的回購方案,是基於甚麼原因或關注而達成的呢?為甚麼證監會對於新鴻基投資和凱基的懲罰是100%本金回購,而對銀行卻是網開一面, 不要求銀行做出100%本金回購?銀行的迷債銷售是否有錯? 證監會為甚麼選擇性執法?

新鴻基為諸多銀行提供迷債相關的培訓,許多銀行的迷債銷售都是直接跟新鴻基合作而沒有跟雷曼亞洲直接打交道。現在,新鴻基做出100%賠償。銀行卻可以得到寬待處理,不必對迷債投資者做出100%回購? 原因何在?

更有甚者,回購建議不僅 讓銀行以「六成」之低價回購投資者手上的迷債並以強權的方式要求迷債受害人必須永久放棄一切相關訴訟,令人以為證監會是銀行公會的一個分枝部門。

在銷售迷債問題上,銀行的錯誤跟新鴻基投資的錯誤有甚麼不同而受到證監會的寬待呢 ?


1。 為甚麼證監會對銀行的六至七成回購方案認為:”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但對新鴻基及凱基證券的100%本金回購方案,證監會認為是“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客戶目前蒙受的損失得到補償”。
換言之,
(a) 銀行回購方案不需要如新鴻基般符合客戶之“最佳利益”, 銀行客戶目前蒙受之損失也不需要如新鴻基客戶般“得到補償”,原因何在?
(b) 銀行的迷債銷售是否有錯?
(c) “建議合理 ” 之 "合理 ” 的 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因為是銀行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合理 ”的,對嗎?
(d) “符合 公眾利益 ”之 “符合"的 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何為 “公眾利益 ”? 銀行 和 銀行家們的利益是’公眾利益‘ 之主體?
因為是銀行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符合公眾利益 ” 嗎?


2。 證監會表示考慮和解方案時,會根據 3 項原則,
(一),是能否補償投資者損失、
(二),是有關機構能否確保日後避免再犯及改善錯失、
(三),是要反映若干懲罰性。

目前的回購建議到底是遵守還是違背了以上3項原則呢?
根據證監會引用的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提供的“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2008年12月)和目前報章所登載之迷債信息,諸多系列之抵押品價格在60%-70%之間。按照回購建議,即為:
- 對於多數65歲以下之迷債受害人來說,极有可能必須承受30%之損失(得到:60%+10%)作為信任銀行買入迷債之懲罰,
- 而銀行之損失則极有可能處於 0%至10%之間,反映作為對銀行之‘若干懲罰性’?
這變相解釋了為甚麼銀行同意60%回購?
[迷債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2]

3。以下為證監會對於新鴻基投資的四項關注, 銀行在這四個方面是否有證據證明 做得好呢?

(一)、新鴻基在分銷雷曼迷債前,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
(二)、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
(三)、評估新鴻基在以下三方面的工作——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會因應迷債風險回報情況,與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配對,提供合理適當意見;
(四)、就給予合資格客戶的投資意見,及客戶提出的疑問備存紀錄。
銀行是否有證據證明銀行沒有錯,一切培訓銷售指引等已經做足手續,解釋得清清楚楚 ?


4。證監會跟銀行的回購建議要求:迷債受害人一旦同意此回購建議,
-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迷債受害人就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
這不是強權式的不平等條約是甚麼?!
’銀行+證監會+金管局‘ 聯手欺壓無權無勢又無銀行之財力的香港普通市民。
新鴻基客戶尚可以同意以上兩個條款,畢竟新鴻基作出100%本金賠償。

迷債受害人仍然面臨這多達30%-40%損失之可能,卻要不得不放棄跟迷債相關的一切權益,
而犯了錯的銀行和銀行家們卻仍然可以逍遙法外,以60%之價格去把迷債之100%權益買下,並且不用擔心迷債受害人的任何投訴。
可以理解,這是銀行和銀行家們所期待的。
可是,證監會根據甚麼法規去俯首聽從銀行和銀行家的指令呢? 銀行包庇法?
證監會根據甚麼原則去決定同意這麼個不顧迷債受害人利益,旨在保護銀行和銀行家利益之決定的呢?


5。 是否因為銀行屬於財大勢大之強權集團,是需要證監會和政府全力維護的,所以證監會必須聽從銀行之要求,對銀行盡量網開一面?
證監會和政府是否認為:香港为成為金融中心就必须得聽銀行和銀行家的話,必须以銀行和銀行家的利益為第一利益?

6。 回購建議除了規定60%回購價和永久放棄相關訴訟以外,其它就只給出一個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貌似簡單,並無任何實質執行措施的‘’"進一步付款"。
如果真是執行這個回購計劃,有甚麼具體措施來保障客戶可以得知抵押品 之真實價格並得到應該得到的回購價格?

目前的回購計劃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進一步付款"之具體執行操作(價格,費用,時間,。。。)等完全不提,一旦迷債持有者將迷債權益轉給銀行,銀行會公平公正地告知我們不是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抵押品之真實價格以及相關信息麼?

從2003年至今為至,銀行從未給過迷債受害人任何關於抵押品內容或價格之信息。(按照前銀行公會主席和廣北先生於2008年9月27日之相關評論,直至2008年9月之前,對於所有迷債系列之抵押品之性質,銀行好像都是不確切瞭解。)。

這個回購計劃令人感覺就好像當初買迷債一樣,‘如果相信這7個公司不會破產,可以買入迷債“。。。看似只需知道7個掛鈎公司的信息。可真到了評估迷債價格的時候,就必須看其它百多個掛鈎主體,就必須對抵押品的百多個掛鈎公司名稱評級及破產事件條款等等有詳細瞭解之後才可以估價,原來抵押品之具體掛鈎內容對於迷債之價格有著非常重大的影響,是評估迷債之不可缺少的重大因數。
銀行在4-6年間的迷債銷售中完全是只重傭金,不顧客戶,毫無誠信可言。
在迷債真相暴露之後又百般抵賴,毫無誠意。
整個回購計劃之暴光過程和最後方案,再次顯示銀行為達其目的而機關算盡和神通廣大之本領, 毫無公平合理可言。
現在,如何令人相信銀行會有誠信,去公平合理地執行這個回購計劃的全部內容,讓客戶得到應該得到之最佳利益呢?

以銀行至今之表現,尤其當客戶們已經將迷債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且不得不根據銀行和證監會之指示,為此回購計劃而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只能令人覺得銀行會利用這個回購計劃,用合法的名義,在抵押品價格上去為銀行牟取 最佳利益,而再次罔顧客戶之利益。

這個"進一步付款"計劃,顯然是於銀行有利,而不利於迷債受害人之“最佳利益”。
請證監會解釋:為甚麼證監會認為這個“進一步付款”建議是“合理”且““符合 公眾利益 ”?
證監會認為這個“進一步付款”建議是有利於迷債受害人之“最佳利益”麼?
證監會的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7。 銀行一直強調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
(a) 是否因為銀行比新鴻基投資/凱基 在投資方面經驗少一些,於是,銀行有了錯誤證監會可以多諒解一些?
(b) 是否因為銀行相關產品部門管理以及銀行職員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知識,都低於新鴻基投資/凱基之職員的素質,於是,銀行有了錯誤證監會可以多諒解一些?
(c) 是否因為銀行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都高於新鴻基投資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於是,銀行有了錯誤就主要是客戶的責任,而新鴻基投資有了錯誤就主要是新鴻基投資之責任?證監會可以多諒解銀行之錯誤?

8。回購建議把專業投資者或經驗投資者給除外。原因何在呢?
暫且不談何謂專業投資者或經驗投資者之定義。
銀行本身應該是CDS/CDO信貸衍生市場上最為專業最有經驗的專家級別的經驗/專業經驗投資者 。
如果銀行都可以持續幾年如一日地犯同樣的錯誤,誤導客戶,
那麼,銀行有甚麼理由認為“專業投資者”/"經驗投資者"客戶會比銀行自己這麼個信貸衍生市場上最為專業的專家級別的專業+經驗投資者還要瞭解迷債之從未披露的真實風險和特徵呢?
當然,如果某些銀行的“專業投資者”/"經驗投資者"客戶是從事於CDO/CDS 相關的專業/職業人士的話,那就是另當別論了。

9。諸多迷債受害人由於對政府和監管機構/法律系統已經非常失望,認為銀行可以達到一手遮天, 而願意接受銀行給與的不平等條約。
證監會是否因為看到受害人的心態 而乘虛而入,決定給與銀行一個優惠待遇?因為受害人已經是身心疲憊和極度失望了。


請聽一位願意接受 ’60%+X ‘ 建議的 苦主的悲憤肺腑之言:
[ 然而誰没想過妳提的問題嗎?
誰不為此氣憤嗎?
然而銀行/金管/証監/特首/議員真的不知答案嗎?
只是他們都認同了香港是一個不需要講道理的地方! 是講權勢,是講錢財.........
我真的無語問蒼天, ... 因為銀行同政府的信用對我來說是全無價值!
.....只見滿目是不義的事,只見遍地是無望的眼神,怎也是無法接受, 但轉眼間郤見自己的影子在其中 ]

銀行回購建議,是向全香港市民,向全世界通告:
香港不再是一個有法治、講道理的社會,而是一個有強權、無公理、以強凌弱,保障大財團銀行/銀行家之利益的社會!
令公眾對香港銀行、金融及監管制度 喪失信心!

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轉載-1》雷曼事件之真相研究報告



序言 陳光譽

雷曼夢魘將醒乎?
I
雷曼事件已過了大半年, 不管以後發展如何, 都會對香港發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於苦主來說, 一直以來的焦慮和痛苦, 就如生活在惡夢中, 只希望早日從夢魘醒來, 重過正常生活。

雷曼產品本身就有很大的欺騙性。 若說迷你債券是一個騙局, 亦非虛言。 迷你債券(簡稱「迷債」)本身名稱的設計就是要引君入局, 令買者以為這是將債券拆細, 或將大戶專用的債券拆細為適合散戶的債券。 由於迷債名稱的誤導, 令三萬多個散戶紛紛墮網。 是以當證監會總裁韋奕禮說: 「迷你債券只是品牌」, 全港輿論嘩然, 以為韋氏是外星人, 要驚動特首澄清說「迷你債券不是債券」。香港這個「亞洲世界之都」, 一時間時光倒流, 返回二千多年前「白馬非馬」、「飛矢不動」的詭辯世界中。

迷債表面上與六、七間大公司, 甚至中國國債作信貸掛鈎(Credit-linked), 銀行的銷售單張都以此作為招徠。 前線銷售人員千篇一律, 異口同聲說: 「即使其中一間大公司信貸破產, 買主只損失七份一。」 實際上並非如此, 其中一家破產, 則本金可能全失。 而且, 更大的禍害, 隱藏在所謂墊底証券(underlying securities), 有時則乾脆稱為抵押品(Collaterals), 與超過一百間公司的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貸違約掉期)掛鈎, 成為所謂的合成 CDO (Synthetic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抵押債務責任)。 只要其中六、七家公司發生信貸事件, 亦足以令投資者本金全軍盡墨。 這個隱藏的禍害, 並無如實的披露, 稱之為包藏禍心, 實不為過。 本報告作者稱之為 Piggybacked structure, 或可說是「禍心結構」。 詳見本報告第二章。

至於何謂信貸掛鈎? 何謂CDO? 何謂合成CDO? 何謂CDS? 銷售章程並無說明。 即使有, 也有如天書, 非專業中的專業人仕, 難以明白。 以下一段文字, 隨意從一份銀行文件抽取出來, 意圖用來解釋CDO和合成 CDO, 讀後有多少人可以明白其內容?

「合成CDO是一種有抵押債務責任( CDO )。 雖然CDO通常是以一組資產作為
支持的結構性債務工具, 但合成CDO卻並不實際投資在一組實物資產上, 而
是投資在以一組資產為參照的信貸失責掉期上, 該組資產于該信貸失責掉期
的確認書中列明, 投資者可以查閱上述信貸失責掉期的確認書。 請向分銷商
了解進一步的細節。」

可圈可點的是「請向分銷商了解進一步的細節。」不知道分銷銀行中有多少管理人員能明白這段文字的內容, 更不用說前線銷售人員。


迷你債券是雷曼產品中結構最複雜者。 明白了迷債的結構, 就可明白同類產品的結構, 如星展的「零售債券」(Constellation Notes)、摩根士丹利的「精明債券」(Octave Notes), 甚至其他雷曼產品例如: 股票掛鈎票據(Equity-Linked Notes), 基金相聯保本票據(ProFund Notes) 等等, 都可由此有所指引或參考。 這就是解構雷曼產品, 由迷債開始的理由。

II
香港的監管機構 – 證監會和金管局, 口口聲聲說「披露為本」(Disclosure-based regulation), 可是上述迷債的「禍心結構」在銷售文件或章程中, 並無足夠的披露, 監管當局視而不見。 即以去年底證監會和金管局呈交財政司的兩份報告, 都避而少談或閃鑠其辭, 並且在關鍵的骨節處, 塗脂抺粉, 為求掩飾其失職這個事實。 見本報告第三章。

銷售銀行追求利潤, 見利忘義, 完全罔顧對其信任多年的客戶之利益, 將大量定期存戶以不良銷售手法引往購買雷曼產品, 造成當前近五萬名雷曼苦主, 哀鴻遍野, 慘絕人寰。 今年元月底新鴻基「百分百回購」事件, 已反映出分銷商涉及不良銷售的系統性問題。

沒有存戶的利益, 何來銀行的利益? 沒有存戶的信心, 何來銀行的穩定? 何來金融中心的地位? 倘若連香港自己的市民, 對銀行都疑惑重重, 凡事要証明、 凡說話要錄音、凡文件要備案等等, 互信的基礎不存在, 香港還可以叫做國際金融中心嗎? 此所以去年雷曼事件發生後不久, 十月初即有東亞銀行的擠提事件。 東亞擠提應該是向政府、向銀行發出的嚴重警號。 但半年過去了, 政府和銀行一如中了夢魘, 雷曼事件仍陰霾不散。

政府和銀行都想藉程序和法律來逃避責任。 很明顯, 程序和法律都是向銀行利益傾斜。 金管局到今年三月初(05/3/2009)投訴個案20,345宗, 只有356 宗(2%)有足夠証據轉交證監會, 餘下的19,239宗(95%)仍在進行不同階段的調查, 這個投訴程序用意就是要拖死苦主。 至於法律, 凡是法理上有虧的, 且有可能進行訴訟, 銀行即與苦主和解了結。 其餘絕大多數的個案, 若無訴訟威脅, 或苦主無力打官司, 銀行則束諸高閣。 至於政府大力倡導的「消費者訴訟基金」, 無一宗訴訟個案。 「調解仲裁」框架, 無一宗仲裁。 可見投訴程序和法律框架是如何的不公平。 不公平的解決方法只可以是短暫的; 長遠而言, 不徹底解決問題, 政府、銀行、甚至社會, 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III
雷曼事件是社會公義事件。 一如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事件, 這是個大是大非的公義事件。 雷曼事件在香港之所以發生, 其成因乃是政府事前監管失職, 事後卸責。 銀行及証券行既無審慎盡責保護存戶, 反以不良銷售手法誤導存戶。 金融海嘯, 雷曼破產只是觸發點而已。 正如燃燒現象, 沒有可燃物, 沒有氧, 即使有高溫仍不會燃燒。 香港監管若不是失職、政府若不是無能、銀行若不是不良銷售, 即使金融海嘯, 雷曼事件在香港是不會出現的。 即或出現, 也不致釀成災難。

由於不問是非, 於是對雷曼事件的核心問題便避而不答。 「何以高風險的衍生工具, 可以包裝成低風險類似定期存款產品, 在零售銀行廣泛地向普羅大眾銷售?」 金管局及證監會在去年年底提交財政司的兩份報告, 都對此問題避而不答或繞過問題。 財政司不單不向金管證監問責, 反而誇獎其報告有前瞻性。 近五萬個苦主中箭倒地, 垂死哀號, 在位者不責成馬上救人, 卻大談以後如何防止中箭, 可謂麻木不仁之極了。

最壞的時候, 亦是最好的時候。 雷曼事件的災難性, 可謂空前。 際此非常時期, 正是政府高層顯露其非凡魄力, 霹靂手段, 表示其以民為本情懷的最佳時機。 遺憾的是, 由特首以降, 財金高官, 迄今為止, 俱上下相卸責, 畏縮逃避。 大半年過去了, 不見政府任何作為, 仍妄圖置身事外。 財政司信誓旦旦的回購方案, 如今懸在半空, 無法交待。 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演詞中, 曾司長說:「處於這個大時代的轉折點, 我們不但需要有遠大的目光和勇氣, 亦需要有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能力。」這番說話, 豈非自我嘲諷? 在回購方案上, 既無遠大的目光和勇氣, 自甘於卑下被動, 亦無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能力, 徹底的進退失據。 論者皆以之為假大空的樣版。

「是人民在養育你們, 你們看着辦吧!」 尸位素餐, 於汝安乎?

IV
希臘哲學家栢拉圖(Plato)有一個著名的洞窟比喻, 指出表象與真相的分別。 叫人擺脫表象, 尋求真相, 不要自己畫地為牢, 自欺欺人。

「一群囚徒, 給關在一個他們不能逃離的洞穴中, 各人給鎖鏈連繫着, 面對牆壁, 不能轉身。 背後有光源, 將影子投射到面對的牆壁上, 囚徒不能轉身, 所能見者, 都是牆上的影子。 如是者, 經年累月, 遂以為牆上的倒影就是真相。 彼此間還加強這個印象, 洞穴浮生遂成夢魘, 以為夢魘就是真相。」

單單專注於程序和法律, 就像只見到牆上的影子, 更何況其中涉及嚴重的利益傾斜。 不問事件本身的是非對錯, 亦即拒絕面對真相。 成千上萬老百姓, 其中近半是老人家, 辛苦積蓄下來的退休金、棺材本、孤兒寡婦金、工傷賠償、前人遺產、子女教育費, 都被誘騙殆盡, 是非對錯的真相不是彰彰明甚, 昭昭如日月嗎? 身居高位, 脫離群眾, 拒絕面對真相, 不就像這群囚徒嗎? 以程序法律為手段, 漠視公義對錯, 自欺欺人, 誤盡蒼生。

立法會引用「特權法」, 善用之則如照妖鏡, 「眼前鬼卒皆為妖」, 將這群囚徒的魑魅魍魎本來面目, 公諸於世, 還我公道。 更重要者, 找出錯誤的根源, 才能認識真相, 才能引領香港走出這個洞窟幻象, 走出雷曼夢魘。

V
就雷曼事件, 金管局及證監會, 分別呈交財政司的報告, 於去年年底作有限度的公佈。 大聯盟及民主党的雷曼研究小組, 鑒於兩份報告文過飾非, 避重就輕, 有必要作出適當反應及評論, 並希望趕及立法會引用「特權法」期間, 及時推出, 以正視聽。 經過兩個月來的努力, 乃有當前的成果 ––– 「雷曼事件研究報告」。

中英文兩份報告, 都是經討論後, 定下主調, 分別撰寫。 由於語言、文化差別, 各自表述的成果容有不同, 但殊途同歸, 大旨無異。 英文附錄則有大聯盟分別致證監會總裁韋奕禮及金管局專員任志剛的兩封信, 指陳兩者失職之餘, 要求會面對話, 未收到任何回覆。 順帶一提, 大聯盟以不同渠道、不同場合, 不斷向政府和銀行發出信息, 要求對話, 都如石沉大海。

小組成員俱非財經界專業人士, 為了公義, 憑着熱誠, 在緊逼時限, 工餘之間, 黽勉成事。 但疏陋之處, 固所難免, 望就正於各界高明。 然而, 相對於監管當局、高薪厚祿的眾多專才、耗時三月所成的兩份報告, 本小冊子不啻是在群魔亂舞、漫漫長夜中的一線光明。

來自良知深處的一線光明, 總是闇而日彰的。

轉載: 雷曼事件之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