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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4日 星期六

銀行主动停止銷售雷曼迷你債券之決定:揭示了銀行對於迷債真實風險之理解

2003-2008: 銀行一直以跟 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作為銷售迷債的風險介紹。銀行眾多職員們對於迷債的重大風險的瞭解似乎僅限於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之風險.此處暫且不談銀行職員對於”如果出現一個破產事件“之後的迷債價值的理解和介紹。

從2007年下半年起,諸多雷曼迷你債券的長期忠實的經驗分銷銀行開始陸續停止銷售迷債。為甚麼? 發生了甚麼變故?是甚麼令銀行改變主意,開始對雷曼迷債說‘不’? 相同期間,星展 DBS 和大摩也不再繼續發行 Constellation 和 精明債券系列了。

信貸破產掉期 CDS 等信貸掛鈎產品的目的之一是為銀行界服務. 有著理解並且買賣 CDO / 合成 CDO / CDS / 信貸掛鈎票據 的專業知識和多年豐富投資經驗的銀行界, 是 出于对于系列 34/35/36 的 7 個著名掛鈎主體有可能出現破產事件之担心,还是其它不可公开的因数和忧虑而使银行決定停止銷售迷債的呢 ? 銀行掌握了些甚麼信息? 银行之决定是否揭示了銀行從未告知客戶的關於雷曼迷債之真實特征和相關風險?!

- 系列 34 信貸掛鈎主體 : 中國,匯豐,太古, 新地, 和黃,星展,置地;
- 系列 35 信貸掛鈎主體 : 中國,匯豐,太古, 新地, 和黃,港鐵,渣打;
- 系列 36 信貸掛鈎主體 : 中電, 匯豐,中海油,星展,和黃,港鐵,渣打。 
系列 34/35/36 抵押品: 3A 評級 實質為信貸掛鈎產品 之 合成 CDO,合成 CDO之主要风险是一篮子挂钩主体之信贷事件风险;


(a) 永亨銀行 ,
永亨銀行是最早參與迷債銷售的銀行之一。從2003年的迷債系列 5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7年中的系列33。
自2007年10月起,是甚麼發生了變化?是甚麼原因促使永亨銀行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4/35/36 ? 銀行是出于甚麼考慮而決定停止銷售“中風險”評級的迷債? (注:永亨銀行對於迷債的風險評級一直是“中風險”)。

(b) 富邦銀行
從 2005 的 系列21 開始銷售迷債。在銷售了迷債2年之後,
自2007年10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富邦銀行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4/35/36

(c) 上海商業銀行,工商銀行亞洲.
二者都是最早參與迷債銷售的銀行之一。從2003年的迷債系列5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7年底的系列34。
自2007年12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上海商業銀行和工商銀行亞洲 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5/36

(d) 中信嘉華銀行
從2004年8月起的迷債系列12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7年底的系列34。
自 2007年12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中信嘉華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5/36

(e) 中國銀行 .
中銀作為迷債銷售量最大的分銷商,叢2004年2月的迷債系列 8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8年1月的系列35。
自2008年3月起, 是甚麼發生了變化?是甚麼原因促使中銀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6

(f) 集友銀行,南洋商業銀行 .
二者一直是迷債的長期忠實分銷商。
自2008年3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二者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6

(g) 荷蘭銀行
自2008年3月起,是甚麼原因促使荷蘭銀行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6

对信贷挂钩产品有丰富经验的银行,陸續停止銷售佣金慷慨的迷債,是否揭示了銀行對於迷債真相之真實理解程度? 等於把銀行從未告知公眾的真話公佈與世?

1. 銀行是根據甚麼因數和考慮而决定对迷債说”不” ?是甚麼发生了變化而使銀行改變了對於銷售迷債的態度?

2. 銀行是否出於擔心迷債抵押品出現爆煲而決定停止銷售
對CDS/CDO/信貸挂鉤產品有著豐富知識和經驗的銀行應該完全明白抵押品為信貸掛鈎產品而非傳統債券,應該完全明白抵押品的挂鉤主體數目很可能是跟100多個主體信貸掛鈎。換言之,盡管給客戶的風險介紹和銷售章程均是大肆介紹 7個 著名掛鈎主體信貸風險, 只字不講抵押品有著跟100多個主體信貸挂鉤之特徵和風險。銀行心知抵押品內的信貸掛鈎主體出事的可能性是遠遠高於那大肆宣揚的 7 個掛鈎主體的。

至今, 銀行以及金管局公開堅持聲稱沒有必要對客戶介紹迷債的抵押品.
- 聲稱因為抵押品是 3A 評級,可卻從不解釋:既然抵押品和迷債的實質均為信貸掛鈎,為甚麼以跟一籃子主體信貸掛鈎為主要特徵的抵押品之信貸掛鈎風險無須給客戶任何介紹和解釋, 跟7個公司信貸掛鈎的特徵和風險卻要用諸多篇幅去介紹?

- 同時又聲稱:由於每一個系列的迷債的抵押品在銷售期間之間還沒有買入,在每一迷債系列的銷售期間銀行也不知道該系列抵押品的詳情。可卻從不敢公開說明:銀行方面是否認為(實為信貸掛鈎票據之)抵押品的相關信息 是 '信貸掛鈎票據:雷曼迷你債券'的相關重大風險和重大信息?

- 中國銀行給迷債的風險評級是“高風險”, 給與客戶的解釋是:所有信貸掛鈎產品評級都是高風險。 依此類推, 實為信貸掛鈎產品 之 抵押品應該是當仁不讓地也同屬於“高風險“類別了!
可中國銀行卻從不敢公開說明:同屬於信貸掛鈎產品,“高風險”類別的抵押品之重大風險和信息是否屬於迷債相關的重大風險和信息? 為甚麼無須給客戶介紹和解釋?


3. 儘管銀行聲稱在銷售迷債的時候不瞭解該迷債系列抵押品之詳情, 銀行的產品相關部門和銀行主要相關管理層看來對於抵押品實為信貸掛鈎之主要特徵和相關風險是一直有所瞭解而且一直關注相關的市場變化。這就解釋了為甚麼諸多迷債的長期經驗分銷銀行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陸續停止銷售迷債 。因為他們知道迷債抵押品實為(第二層)隱藏的信貸掛鈎產品,而表面的7個著名公司只是招牌。真正帶來利息(收入)和重大風險的都是藏於 實為信貸掛鈎產品的抵押品(合成CDO)之中。一旦市場變差,抵押品中的質素參差不齊的100多家公司破產爆煲的機會就會快速大大增加,迷債的真實風險被原形畢露的機會大大增加,迷債的謊言被戳穿的機會也大大增加。

4. 以迷債系列 34 為例,銷售系列 34 的時候,銀行或許不知道系列 34 的抵押品之詳情。但是,銀行的產品相關部門和銀行主要相關管理層對於比系列34 早的那些系列 5 - 33 的抵押品之主要特徵和相關風險等看來卻是有相當程度的瞭解的, 因而對於系列 34 抵押品很可能又是“跟100-150多個公司信貸掛鈎”之相關重大風險和特徵也是有著清晰的理解的。這就解釋了隨著市場變差,銀行開始逐漸停止銷售迷債。因為銀行擔心從未跟客戶解釋的迷債抵押品之謎會容易原形畢露。

 [附註-1]:  迷債系列銷售商
• 系列 33:一共 16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7年 7月;
• 系列 34:一共 14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7年11月;
• 系列 35:一共 11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8年 1月;
• 系列 36:一共 7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8年 4 月;



[附註-2]:無獨有偶,2007年底,當諸多雷曼迷你債券的長期忠實的經驗分銷銀行們開始逐漸對銷售雷曼迷債說“不”的時候,

• 星展DBS 於 2007年8月發行了 Constellation 系列82-86,隨后就徹底停止發行Constellation, 而且並沒有再推出跟Constellation類似的跟幾個著名公司信貸挂鉤票據了。 
• 而大摩 於2007年9月發行了的精明債券系列21-22 之後, 隨后就徹底停止發行精明債券, 而且並沒有再推出跟精明債券類似的跟幾個著名公司信貸挂鉤票據了。 

2007年底, 是甚麼原因促使星展和大摩決定停止發行 Constellation 和 精明債券 ?

(i) 是由於經濟環境變差,而不易找到 7-8著名公司來掛鈎了呢?
(ii) 還是由於經濟環境變差,擔心包藏於抵押品內的真實風險容易暴煲,有著漂亮外表的騙局極有可能被原形畢露?


相關文章: 從 迷債系列 6 看 迷債騙局手段之 完美完善過程
.......

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轉載 : 司法覆核不能少了你 - 筆者: 老馬



如果你對雷曼苦主大聯盟準備協助就迷債的回購方案進行司法覆核有不明白,那麼就請你看看以下所言:
銀行欺騙或誤導你購買結構性的衍生產品,使你遭受損失,或重大的損失,甚至損失畢生的積蓄;使你鬱抑、氣憤,甚至使你的生活受到影響;
銀行對你的投訴以扭曲事實的回覆來應付你,使你憤慨、懊怒、不知所措,氣結難平,遭受再次的打擊;
證監及金管主導的迷債回購方案分明是損害迷債投資者利益,損害公平、公正的社會核心價值,但你卻無可奈何地接受;
你是非迷債的苦主,到今天仍在苦海中掙扎,不知何時何處是岸。

所有的這一切一切,使你冤難訴,氣難消,因為司法門檻高,官府門戶深。你渴望可以將那些誤導你、騙你的銀行被帶上法庭的被告席,你渴望可以將犯有過失的銀行輕輕地帶過的監管當局帶上法庭的被告席,但你卻沒有金錢和能力做得到,那麼,司法覆核就是這樣一個去實施你的渴望的機會!

雖然不能說銀行就一定會真實地站到司法覆核的被告席上,但就迷債的回購方案進行司法覆核將無可避免地將銀行所犯過錯的事實、將監管當局偏袒銀行的瀆職事實,放在法律的天秤上來審判,放在公眾的放大鏡下仔仔細細地拷問

雖然我們不能確定官司的勝負,但能夠將雷曼事件帶上法庭,就是平民對權勢的勝利

雖然司法覆核不能直接補償你所遭受的損失,但能為你一舒心中的鬱悶,能一洗被那些流言蜚語所蒙上的不白之冤也 是非常值得的。

因此,司法覆核不能少了你的參與,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無論出多少的錢,無論出多大的力,只要參與了,努力過,就是對得起自己。

筆者: 老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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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是變相的集體訴訟!

雷曼事件壹周年過去了,對整個運動發揮關鍵性作用有兩個里程碑:一個是去年11月中旬立法會通過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另一則是今年3月份在美國紐約州法院成功入稟,為所有迷債苦主進行集體訴訟。這兩個事件仍在發展,仍然對整個抗爭行動帶來深遠而廣泛的影響。

當前的一個成果就是,22/7證監、金管和16家銀行的迷債回購方案。但是這個方案只是政府與銀行私下協議,大前提是保障銀行,漠視苦主訴求,不顧社會整體利益,不折不扣是一個掩耳盜鈴的方案。

面對這個不合理的情況,並且惦記着毫無着落的非迷債苦主,包括ELN、星債、精債、袖珍及其他雷曼票據的苦主。我們別無選擇,只好訴諸法律途徑,對這個方案進行司法覆核。

官商勾結,小市民無可奈何。可是,當前出現了個難得的機會,並且是我們發動總反擊的一個機會。我們要在21/10之前在法院立案,申請覆核。這不僅為了迷債苦主,不僅是為了“經驗投資者”受屈苦主,更重要是為了非迷債苦主,為後者繼續抗爭製造有利條件,簡而言之,這是一個變相的集體訴訟。

天若有眼,這會是雷曼事件的第三個里程碑。

發動總攻擊,要等候機會,當前就是這個機會,這個機會不會重現,我們不要失之交臂!

時乎,時不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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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覆核" 請踴躍捐助 ! !
捐款方法如下: 請按: 雷曼苦主大聯盟 (http://www.lbv.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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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9日 星期六

【明報】證監難拒交報告 顯示銀行有系統性失誤

【明報專訊】2009-9-16.

立法會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曾不止一次要求證監會交出銀行銷售迷債的調查報告,遭證監會以妨礙調查為由拒絕。據本報了解,在銀行與大部分事主達成和解協議後,證監會內部研判,繼續拒交報告的法理依據已變得相當薄弱,報告羅列的證據,足以證明大多數銀行銷售迷債確實存在系統性失誤。

 銀行或多或少犯下四大錯誤

 據悉,證監會的調查報告載有銀行系統性違規銷售的證據,專責委員會看完報告後,可能毋須花太多時間傳召銀行界人士作供也能得出清楚的結論。消息人士解釋,所謂系統性違規銷售,不一定是事主和媒體常說的誤導性銷售,如強調迷債是安全的債券或等同長期定期存款,也包括:

 (1)沒有對產品作獨立的盡職審查,研判產品的風險特性;

 (2)沒有針對產品的風險特性制訂適切的培訓教材和安排前線銷售人員接受專業的培訓;

 (3)沒有制訂專業的測試辦法,準確地評估客戶對結構投資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

 (4)沒有針對特別脆弱客戶群,如高齡、低教育程度、殘障、全副身家投入等類別客戶,制訂額外的程序,確保客戶理解和接受產品的風險。

 消息指出,銷售迷債的銀行大部分犯了以上一項或多項的錯誤,不管個別銷售個案中有沒有誤導性言論,都已經構成違規銷售。這種違規銷售是系統性的,因為誤導性陳述可能是個別前線人員違規,但培訓材料若未能準確講出產品核心風險,前線銷售人員便不可能解釋清楚給客戶知道,便會令每一宗銷售都出問題,所以是系統性的失誤,深植於銀行內部制度。銀行願意接受證監會提出的六至七成回購建議,或多或少是看到,若被檢控定罪的機會很大。

 現公開報告不涉妨礙司法

 消息指出,證監會拒絕向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交出雷曼調查報告,法理依據是調查尚未結束,若銀行拒絕接受證監會為保障投資者提出的和解建議,調查所得將用於檢控銀行違規,向立法會披露調查所得可能會妨礙檢控和審訊,導致議會和媒體公審,有違司法公平原則。不過,現時絕大部分涉及雷曼有關產品投訴的銀行已經向客戶作出和解建議,證監會不會提出檢控,調查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原來拒絕交出報告的依據已經不存在。

 消息稱,雖然證監會與被調查銀行達成和解協議載有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披露調查的內容,但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若行使法定權力要求閱覽報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將凌駕於證監會與銀行之間的協議,證監會為履行法例所定責任交出調查報告,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至於尚有3間沒銷售迷債但涉及雷曼信用掛鹇票據的銀行,尚未與客戶和解,會否影響證監會交出報告,消息指調查報告可以隱去與這些銀行有關的資料,對和解談判應該沒有實質影響。

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轉載:證監難拒交報告 顯示銀行有系統性失誤

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曾不止一次要求證監會交出銀行銷售迷債的調查報告,遭證監會以妨礙調查為由拒絕。據本報了解,在銀行與大部分事主達成和解協議後,證監會內部研判,繼續拒交報告的法理依據已變得相當薄弱,報告羅列的證據,足以證明大多數銀行銷售迷債確實存在系統性失誤。
銀行或多或少犯下四大錯誤


據悉,證監會的調查報告載有銀行系統性違規銷售的證據,專責委員會看完報告後,可能毋須花太多時間傳召銀行界人士作供也能得出清楚的結論。消息人士解釋,所謂系統性違規銷售,不一定是事主和媒體常說的誤導性銷售,如強調迷債是安全的債券或等同長期定期存款,也包括:


(1)沒有對產品作獨立的盡職審查,研判產品的風險特性;


(2)沒有針對產品的風險特性制訂適切的培訓教材和安排前線銷售人員接受專業的培訓;


(3)沒有制訂專業的測試辦法,準確地評估客戶對結構投資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


(4)沒有針對特別脆弱客戶群,如高齡、低教育程度、殘障、全副身家投入等類別客戶,制訂額外的程序,確保客戶理解和接受產品的風險。


消息指出,銷售迷債的銀行大部分犯了以上一項或多項的錯誤,不管個別銷售個案中有沒有誤導性言論,都已經構成違規銷售。這種違規銷售是系統性的,因為誤導性陳述可能是個別前線人員違規,但培訓材料若未能準確講出產品核心風險,前線銷售人員便不可能解釋清楚給客戶知道,便會令每一宗銷售都出問題,所以是系統性的失誤,深植於銀行內部制度。銀行願意接受證監會提出的六至七成回購建議,或多或少是看到,若被檢控定罪的機會很大。


現公開報告不涉妨礙司法


消息指出,證監會拒絕向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交出雷曼調查報告,法理依據是調查尚未結束,若銀行拒絕接受證監會為保障投資者提出的和解建議,調查所得將用於檢控銀行違規,向立法會披露調查所得可能會妨礙檢控和審訊,導致議會和媒體公審,有違司法公平原則。不過,現時絕大部分涉及雷曼有關產品投訴的銀行已經向客戶作出和解建議,證監會不會提出檢控,調查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原來拒絕交出報告的依據已經不存在。


消息稱,雖然證監會與被調查銀行達成和解協議載有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披露調查的內容,但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若行使法定權力要求閱覽報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將凌駕於證監會與銀行之間的協議,證監會為履行法例所定責任交出調查報告,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至於尚有3間沒銷售迷債但涉及雷曼信用掛鈎票據的銀行,尚未與客戶和解,會否影響證監會交出報告,消息指調查報告可以隱去與這些銀行有關的資料,對和解談判應該沒有實質影響。

轉載自:明報 2009年9月11日(五) A版

2009年8月9日 星期日

香港 的銀行,金融監管機構和政府還有信用可言麼?

對於銀行家而言:
客戶不可貴,誠信價更低,若為傭金故,一切皆可拋。

對於金管局和政府而言:
市民不可貴,公眾價更低,若為銀行故,一切皆可拋。

香港到底是金融中心呢? 還是縱容金融騙局的金融詐騙中心呢?

銀行行騙和庶民行騙不同罪
我們的政府/議員/法律機構等, 對於倫敦金或祈福黨/跌錢黨等欺騙市民的集團,
是否會施以同樣的寬容, 並以現在為銀行辯解的理由 來為這些集團之欺騙行為辯護?

當受監管的金融機構銀行欺騙市民們的時候, 就不是欺騙了?
就可以對銀行網開一面,不受懲罰, 而要求受騙人來承擔責任?

Cheat me once, Shame on You.
Cheat me twice, Shame on me.

看了迷你債券之銷售和現在銀行+監管+政府之態度,香港的市民會有甚麼體會呢?
大概都意識到了銀行跟老千的關係,意識到政府跟銀行家的關係,
明白自己是萬萬不可以再信任銀行的了!

香港的銀行和銀行家們對普通市民而言還有信用嗎?
香港的監管機構(金管局和證監會)對普通市民而言還有信用嗎?
香港政府對普通市民而言還有信用嗎?

請聽一位苦主的肺腑之言:
[ ...... 然而銀行/金管/証監/特首/議員真的不知答案嗎?
只是他們都認同了香港是一個不需要講道理的地方! 是講權勢,是講錢財.........
我真的無語問蒼天, ... 因為銀行同政府的信用對我來說是全無價值!
.....只見滿目是不義的事,只見遍地是無望的眼神,怎也是無法接受,
但轉眼間郤見自己的影子在其中

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转载》有感於 銀行家 之 霸道

十月奔走討商奸
官商勾結暗往還
六折換得假公義
半生積蓄血淚斑

轉載自:作者 "adam100w", http://www29.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10193929&extra=&page=14

2009年8月1日 星期六

為甚麼證監會對銀行網開一面,不要求100%回購, 卻強求受害人必須永久放棄一切相關訴訟?



The Minibond Repurchase Agreement by SFC-HKMA-Banks showed us how Powerful & Irresponsible & Greedy & Shameless (PIGS) that banks and bankers are. Most Minibond victims can't go through legal channel to defend themself and can only rely on Government/ Regulators. I am deeply saddened by the fact that SFC and our Legco members were willing to bend to banks & bankers' demand in the name of distressed victims who felt hopeless & helpless under the current HK system. It is such a shame to see that SFC and government bent to banks & bankers' demand in the name of public interest.


證監會跟銀行达成的回購方案,是基於甚麼原因或關注而達成的呢?為甚麼證監會對於新鴻基投資和凱基的懲罰是100%本金回購,而對銀行卻是網開一面, 不要求銀行做出100%本金回購?銀行的迷債銷售是否有錯? 證監會為甚麼選擇性執法?

新鴻基為諸多銀行提供迷債相關的培訓,許多銀行的迷債銷售都是直接跟新鴻基合作而沒有跟雷曼亞洲直接打交道。現在,新鴻基做出100%賠償。銀行卻可以得到寬待處理,不必對迷債投資者做出100%回購? 原因何在?

更有甚者,回購建議不僅 讓銀行以「六成」之低價回購投資者手上的迷債並以強權的方式要求迷債受害人必須永久放棄一切相關訴訟,令人以為證監會是銀行公會的一個分枝部門。

在銷售迷債問題上,銀行的錯誤跟新鴻基投資的錯誤有甚麼不同而受到證監會的寬待呢 ?


1。 為甚麼證監會對銀行的六至七成回購方案認為:”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但對新鴻基及凱基證券的100%本金回購方案,證監會認為是“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客戶目前蒙受的損失得到補償”。
換言之,
(a) 銀行回購方案不需要如新鴻基般符合客戶之“最佳利益”, 銀行客戶目前蒙受之損失也不需要如新鴻基客戶般“得到補償”,原因何在?
(b) 銀行的迷債銷售是否有錯?
(c) “建議合理 ” 之 "合理 ” 的 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因為是銀行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合理 ”的,對嗎?
(d) “符合 公眾利益 ”之 “符合"的 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何為 “公眾利益 ”? 銀行 和 銀行家們的利益是’公眾利益‘ 之主體?
因為是銀行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符合公眾利益 ” 嗎?


2。 證監會表示考慮和解方案時,會根據 3 項原則,
(一),是能否補償投資者損失、
(二),是有關機構能否確保日後避免再犯及改善錯失、
(三),是要反映若干懲罰性。

目前的回購建議到底是遵守還是違背了以上3項原則呢?
根據證監會引用的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提供的“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2008年12月)和目前報章所登載之迷債信息,諸多系列之抵押品價格在60%-70%之間。按照回購建議,即為:
- 對於多數65歲以下之迷債受害人來說,极有可能必須承受30%之損失(得到:60%+10%)作為信任銀行買入迷債之懲罰,
- 而銀行之損失則极有可能處於 0%至10%之間,反映作為對銀行之‘若干懲罰性’?
這變相解釋了為甚麼銀行同意60%回購?
[迷債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2]

3。以下為證監會對於新鴻基投資的四項關注, 銀行在這四個方面是否有證據證明 做得好呢?

(一)、新鴻基在分銷雷曼迷債前,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
(二)、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
(三)、評估新鴻基在以下三方面的工作——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會因應迷債風險回報情況,與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配對,提供合理適當意見;
(四)、就給予合資格客戶的投資意見,及客戶提出的疑問備存紀錄。
銀行是否有證據證明銀行沒有錯,一切培訓銷售指引等已經做足手續,解釋得清清楚楚 ?


4。證監會跟銀行的回購建議要求:迷債受害人一旦同意此回購建議,
-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迷債受害人就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
這不是強權式的不平等條約是甚麼?!
’銀行+證監會+金管局‘ 聯手欺壓無權無勢又無銀行之財力的香港普通市民。
新鴻基客戶尚可以同意以上兩個條款,畢竟新鴻基作出100%本金賠償。

迷債受害人仍然面臨這多達30%-40%損失之可能,卻要不得不放棄跟迷債相關的一切權益,
而犯了錯的銀行和銀行家們卻仍然可以逍遙法外,以60%之價格去把迷債之100%權益買下,並且不用擔心迷債受害人的任何投訴。
可以理解,這是銀行和銀行家們所期待的。
可是,證監會根據甚麼法規去俯首聽從銀行和銀行家的指令呢? 銀行包庇法?
證監會根據甚麼原則去決定同意這麼個不顧迷債受害人利益,旨在保護銀行和銀行家利益之決定的呢?


5。 是否因為銀行屬於財大勢大之強權集團,是需要證監會和政府全力維護的,所以證監會必須聽從銀行之要求,對銀行盡量網開一面?
證監會和政府是否認為:香港为成為金融中心就必须得聽銀行和銀行家的話,必须以銀行和銀行家的利益為第一利益?

6。 回購建議除了規定60%回購價和永久放棄相關訴訟以外,其它就只給出一個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貌似簡單,並無任何實質執行措施的‘’"進一步付款"。
如果真是執行這個回購計劃,有甚麼具體措施來保障客戶可以得知抵押品 之真實價格並得到應該得到的回購價格?

目前的回購計劃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進一步付款"之具體執行操作(價格,費用,時間,。。。)等完全不提,一旦迷債持有者將迷債權益轉給銀行,銀行會公平公正地告知我們不是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抵押品之真實價格以及相關信息麼?

從2003年至今為至,銀行從未給過迷債受害人任何關於抵押品內容或價格之信息。(按照前銀行公會主席和廣北先生於2008年9月27日之相關評論,直至2008年9月之前,對於所有迷債系列之抵押品之性質,銀行好像都是不確切瞭解。)。

這個回購計劃令人感覺就好像當初買迷債一樣,‘如果相信這7個公司不會破產,可以買入迷債“。。。看似只需知道7個掛鈎公司的信息。可真到了評估迷債價格的時候,就必須看其它百多個掛鈎主體,就必須對抵押品的百多個掛鈎公司名稱評級及破產事件條款等等有詳細瞭解之後才可以估價,原來抵押品之具體掛鈎內容對於迷債之價格有著非常重大的影響,是評估迷債之不可缺少的重大因數。
銀行在4-6年間的迷債銷售中完全是只重傭金,不顧客戶,毫無誠信可言。
在迷債真相暴露之後又百般抵賴,毫無誠意。
整個回購計劃之暴光過程和最後方案,再次顯示銀行為達其目的而機關算盡和神通廣大之本領, 毫無公平合理可言。
現在,如何令人相信銀行會有誠信,去公平合理地執行這個回購計劃的全部內容,讓客戶得到應該得到之最佳利益呢?

以銀行至今之表現,尤其當客戶們已經將迷債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且不得不根據銀行和證監會之指示,為此回購計劃而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只能令人覺得銀行會利用這個回購計劃,用合法的名義,在抵押品價格上去為銀行牟取 最佳利益,而再次罔顧客戶之利益。

這個"進一步付款"計劃,顯然是於銀行有利,而不利於迷債受害人之“最佳利益”。
請證監會解釋:為甚麼證監會認為這個“進一步付款”建議是“合理”且““符合 公眾利益 ”?
證監會認為這個“進一步付款”建議是有利於迷債受害人之“最佳利益”麼?
證監會的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7。 銀行一直強調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
(a) 是否因為銀行比新鴻基投資/凱基 在投資方面經驗少一些,於是,銀行有了錯誤證監會可以多諒解一些?
(b) 是否因為銀行相關產品部門管理以及銀行職員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知識,都低於新鴻基投資/凱基之職員的素質,於是,銀行有了錯誤證監會可以多諒解一些?
(c) 是否因為銀行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都高於新鴻基投資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於是,銀行有了錯誤就主要是客戶的責任,而新鴻基投資有了錯誤就主要是新鴻基投資之責任?證監會可以多諒解銀行之錯誤?

8。回購建議把專業投資者或經驗投資者給除外。原因何在呢?
暫且不談何謂專業投資者或經驗投資者之定義。
銀行本身應該是CDS/CDO信貸衍生市場上最為專業最有經驗的專家級別的經驗/專業經驗投資者 。
如果銀行都可以持續幾年如一日地犯同樣的錯誤,誤導客戶,
那麼,銀行有甚麼理由認為“專業投資者”/"經驗投資者"客戶會比銀行自己這麼個信貸衍生市場上最為專業的專家級別的專業+經驗投資者還要瞭解迷債之從未披露的真實風險和特徵呢?
當然,如果某些銀行的“專業投資者”/"經驗投資者"客戶是從事於CDO/CDS 相關的專業/職業人士的話,那就是另當別論了。

9。諸多迷債受害人由於對政府和監管機構/法律系統已經非常失望,認為銀行可以達到一手遮天, 而願意接受銀行給與的不平等條約。
證監會是否因為看到受害人的心態 而乘虛而入,決定給與銀行一個優惠待遇?因為受害人已經是身心疲憊和極度失望了。


請聽一位願意接受 ’60%+X ‘ 建議的 苦主的悲憤肺腑之言:
[ 然而誰没想過妳提的問題嗎?
誰不為此氣憤嗎?
然而銀行/金管/証監/特首/議員真的不知答案嗎?
只是他們都認同了香港是一個不需要講道理的地方! 是講權勢,是講錢財.........
我真的無語問蒼天, ... 因為銀行同政府的信用對我來說是全無價值!
.....只見滿目是不義的事,只見遍地是無望的眼神,怎也是無法接受, 但轉眼間郤見自己的影子在其中 ]

銀行回購建議,是向全香港市民,向全世界通告:
香港不再是一個有法治、講道理的社會,而是一個有強權、無公理、以強凌弱,保障大財團銀行/銀行家之利益的社會!
令公眾對香港銀行、金融及監管制度 喪失信心!

<轉載>向銀行購買投資產品, 誤導銷售和失實陳述的風險比雷曼破產前無一點減少,客戶保障更減少

[明報 2009年8月1日:
... 曾表示難以接受繁瑣銷售過程的銀行公會主席王冬勝,昨日指出現時客戶多「捨難取易」,甚至透過「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影響銀行生意。....]

[轉載 Mr. JY Comments]

現在客戶到「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影響銀行生意,這是會直接減少銀行收入。 但並非所有客戶傾向「捨難取易」,投入股市、樓市。而且向「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所需要受的風險及保障未必比向銀行為高!

迷債事件為例:向証券商購買同一種產品比向銀行更有保障,更無大石壓死蟹和官商勾結和包備之風險。現在向銀行購買任向投資產品, 誤導銷售和失實陳述的風險比雷曼破產前無任向一點減少,客戶保障更減少。

首先証監會審批標準無大改善,一樣可用虛假名稱,監管大原則亦只是依靠銷售人員作產品特質和風險的全面披露,其他一切不立監管。

金管局主要監管銀行是否正常運作,在有需要情况下提供恊助,保障客戶不受誤導和欺詐並不是其主要工作,只是非常低層次而己!

以迷債事件為例:只是用盡方法設立條件替銀行減少投訴個案,因為以調查事實真相作為唯一依歸的標準,可以肯定是銀行的系統性誤導銷售,並無依足証監會定下銷售程序,這樣銀行便會需要向客戶十足賠賞,短期損失是百多億,但因抵押品有價,最終損失不會太大,此乃非主要考慮;而是銀行的系統性誤導銷售,亦非只是唯一出現迷債,而是所有投資產品都有相同的違規失誤,最後會引發全面性投訴和索賞,銀行到時吾死十足都會死八九成,政府高官到時一定會死傷無數,剩下的和新上任又不能不做嘢,一定大力加強監管銀行銷售程序,銀行吾死吾掂!

所以政府高層一開始便定性為投資者因金融海潚下的投資失誤,証監會表示監管大原則是依靠銷售人員作產品特質和風險的全面披露,不會審查產品和發表意見,即是產品無乜監管,

一切靠自己証監會講明吾好靠佢監管!而金管局講明是監管銀行是否正常運作,保障客戶不受誤導和欺詐並不是其主要工作,因此為保銀行業,保金融穩定,存戶的合法權益是可犧牲,政府可作吹虛說假騙市民,寶貴的法冶更可暫時放棄!

正是基本法所講50年不變,以前一樣,現在亦一樣,將來都係一樣,保障大財團銀行的利益,即保障特區金融穩定,

市民的犧牲是理所當然,法冶有需要時亦要讓路!

轉載 From:
http://chukwokhung.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858107

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轉載>迷債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對銀行不但無懲罰性,反而有得賺 ?


以下為 J.Y.先生 從新聞中收集相關的迷債回購方案,加上整理得到一的列表,歸納而成的迷債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


大家細看一下以下整理得到一的列表,便會發覺在某些情况下銀行的損失居然比投資者為少,甚致有得賺,剩餘價愈高和投資者在抵押品出售後剩餘價值餘的攤分比率愈低,銀行有得賺機會愈高及賺得愈多,

證監會表示考慮和解方案時,會根據3項原則,
一是能否補償投資者損失、
二是有關機構能否確保日後避免再犯及改善錯失、
三是要反映若干懲罰性。

現在的迷債回購方案, 對銀行不但無懲罰性,反而有得賺 ?
和解方案究竟主要是在懲罰誰?懲罰錯誤地信任了銀行的香港市民們?

以下計算未包括
- 銀行銷售迷債所收到的傭金,(對於一個4年期的迷債系列,在4年內,銀行通常是每年都收到相應之傭金);
- 投資者己收取的利息(傳有銀行要求扣除相關利息);
- 以及銀行的手續費(傳銀行傾向免收手續費),


================================================

<列表-1> ' 60%+10% ' 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
[ 銀行按投資本金之 60% 回購,
抵押品出售後的餘價值的首 10% 歸還投資者,
若還有餘款,首 60% 屬銀行,
若再有餘款,會全屬投資者。 ]

[抵押品售後價值] 投資者實收 投資者(損失) 銀行損/賺
-----------------------------------------------
5% 65.00% (35.00%) (60.00%)
10% 70.00% (30.00%) (60.00%)
15% 70.00% (30.00%) (55.00%)
20% 70.00% (30.00%) (50.00%)
25% 70.00% (30.00%) (45.00%)
30% 70.00% (30.00%) (40.00%)
35% 70.00% (30.00%) (35.00%)
40% 70.00% (30.00%) (30.00%)
45% 70.00% (30.00%) (25.00%)
50% 70.00% (30.00%) (20.00%)
55% 70.00% (30.00%) (15.00%)
60% 70.00% (30.00%) (10.00%)
65% 70.00% (30.00%) (5.00%)
70% 70.00% (30.00%) 0.00%
75% 75.00% (25.00%) 0.00%
80% 80.00% (20.00%) 0.00%
85% 85.00% (15.00%) 0.00%
90% 90.00% (10.00%) 0.00%
95% 95.00% (5.00%) 0.00%
100% 100.00% 0.00% 0.00%

=======================================================

<列表-2> 根據傳聞之迷債回購方案 :
按投資本金之 60% 回購, 再加相當於抵押品出售後總值的某個百分比.

[ 抵押品出售後價值 ] 預期投資者在抵押品出售後剩餘價值餘的攤分比率
40% 35% 30% 25% 20% 15% 10% 5%
————————————————————————————————————————————————————
[5% | 投資者實收 ] 62.00% 61.75% 61.50% 61.25% 61.00% 60.75% 60.50% 60.25%
| 投資者((損失)](38.00%) (38.25%) (38.50%) (38.75%) (39.00%) (39.25%) (39.50%) (39.75%)
| 銀行(損)/賺 ] (57.00%) (56.75%) (56.50%) (56.25%) (56.00%) (55.75%) (55.50%) (55.25%)
————————————————————————————————————————————————————
[10% | 投資者實收 ] 64.00% 63.50% 63.00% 62.50% 62.00% 61.50% 61.00% 60.50%
| 投資者(損失)] (36.00%) (36.50%) (37.00%) (37.50%) (38.00%) (38.50%) (39.00%) (39.50%)
| 銀行(損)/賺 ] (54.00%) (53.50%) (53.00%) (52.50%) (52.00%) (51.50%) (51.00%) (50.50%)
————————————————————————————————————————————————————
[15%| 投資者實收 ] 66.00% 65.25% 64.50% 63.75% 63.00% 62.25% 61.50% 60.75%
| 投資者(損失) ] (34.00%) (34.75%) (35.50%) (36.25%) (37.00%) (37.75%) (38.50%) (39.25%)
| 銀行(損)/賺 ] (51.00%) (50.25%) (49.50%) (48.75%) (48.00%) (47.25%) (46.50%) (45.75%)
————————————————————————————————————————————————————
[20%| 投資者實收 ] 68.00% 67.00% 66.00% 65.00% 64.00% 63.00% 62.00% 61.00%
| 投資者(損失) ](32.00%) (33.00%) (34.00%) (35.00%) (36.00%) (37.00%) (38.00%) (39.00%)
| 銀行(損)/賺 ] (48.00%) (47.00%) (46.00%) (45.00%) (44.00%) (43.00%) (42.00%) (41.00%)
————————————————————————————————————————————————————
[25%| 投資者實收 ] 70.00% 68.75% 67.50% 66.25% 65.00% 63.75% 62.50% 61.25%
| 投資者(損失) ] (30.00%) (31.25%) (32.50%) (33.75%) (35.00%) (36.25%) (37.50%) (38.75%)
| 銀行(損)/賺 ] (45.00%) (43.75%) (42.50%) (41.25%) (40.00%) (38.75%) (37.50%) (36.25%)
————————————————————————————————————————————————————
[30%| 投資者實收 ] 72.00% 70.50% 69.00% 67.50% 66.00% 64.50% 63.00% 61.50%
| 投資者(損失) ] (28.00%) (29.50%) (31.00%) (32.50%) (34.00%) (35.50%) (37.00%) (38.50%)
| 銀行(損)/賺 ] (42.00%) (40.50%) (39.00%) (37.50%) (36.00%) (34.50%) (33.00%) (31.50%)
————————————————————————————————————————————————————
[35%| 投資者實收 ] 74.00% 72.25% 70.50% 68.75% 67.00% 65.25% 63.50% 61.75%
| 投資者(損失) ](26.00%) (27.75%) (29.50%) (31.25%) (33.00%) (34.75%) (36.50%) (38.25%)
| 銀行(損)/賺 ](39.00%) (37.25%) (35.50%) (33.75%) (32.00%) (30.25%) (28.50%) (26.75%)
————————————————————————————————————————————————————
[40%| 投資者實收 ] 76.00% 74.00% 72.00% 70.00% 68.00% 66.00% 64.00% 62.00%
| 投資者(損失)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 銀行(損)/賺 ](36.00%) (34.00%) (32.00%) (30.00%) (28.00%) (26.00%) (24.00%) (22.00%) ————————————————————————————————————————————————————
[45%| 投資者實收 ] 78.00% 75.75% 73.50% 71.25% 69.00% 66.75% 64.50% 62.25%
| 投資者(損失) ] (22.00%) (24.25%) (26.50%) (28.75%) (31.00%) (33.25%) (35.50%) (37.75%)
| 銀行(損)/賺 ](33.00%) (30.75%) (28.50%) (26.25%) (24.00%) (21.75%) (19.50%) (17.25%)
————————————————————————————————————————————————————
[50%| 投資者實收 ] 80.00% 77.50% 75.00% 72.50% 70.00% 67.50% 65.00% 62.50%
| 投資者(損失) ](20.00%) (22.50%) (25.00%) (27.50%) (30.00%) (32.50%) (35.00%) (37.50%)
| 銀行(損)/賺 ](30.00%) (27.50%) (25.00%) (22.50%) (20.00%) (17.50%) (15.00%) (12.50%)
————————————————————————————————————————————————————
[55%| 投資者實收 ] 82.00% 79.25% 76.50% 73.75% 71.00% 68.25% 65.50% 62.75%
| 投資者(損失) ](18.00%) (20.75%) (23.50%) (26.25%) (29.00%) (31.75%) (34.50%) (37.25%)
| 銀行(損)/賺 ](27.00%) (24.25%) (21.50%) (18.75%) (16.00%) (13.25%) (10.50%) 7.75%)
————————————————————————————————————————————————————
[60%| 投資者實收 ] 84.00% 81.00% 78.00% 75.00% 72.00% 69.00% 66.00% 63.00%
| 投資者(損失) ](16.00%) (19.00%) (22.00%) (25.00%) (28.00%) (31.00%) (34.00%) (37.00%)
| 銀行(損)/賺 ](24.00%) (21.00%) (18.00%) (15.00%) (12.00%) (9.00%) (6.00%) (3.00%)
————————————————————————————————————————————————————
[65%| 投資者實收 ] 86.00% 82.75% 79.50% 76.25% 73.00% 69.75% 66.50% 63.25%
| 投資者(損失) ] (14.00%) (17.25%) (20.50%) (23.75%) (27.00%) (30.25%) (33.50%) (36.75%)
| 銀行(損)/賺 ] (21.00%) (17.75%) (14.50%) (11.25%) (8.00%) (4.75%) (1.50%) 1.75%
————————————————————————————————————————————————————
[70%| 投資者實收 ] 88.00% 84.50% 81.00% 77.50% 74.00% 70.50% 67.00% 63.50%
| 投資者(損失) ](12.00%) (15.50%) (19.00%) (22.50%) (26.00%) (29.50%) (33.00%) (36.50%)
| 銀行(損)/賺 ] (18.00%) (14.50% ) (11.00%) (7.50%) (4.00%) (0.50%) 3.00% 6.50%
————————————————————————————————————————————————————
[75%| 投資者實收 ] 90.00% 86.25% 82.50% 78.75% 75.00% 71.25% 67.50% 63.75%
| 投資者(損失) ] (10.00%) (13.75%) (17.50%) (21.25%) (25.00%) (28.75%) (32.50%) (36.25%)
| 銀行(損)/賺 ] (15.00%) (11.25%) (7.50%) ( 3.75%) 0.00% 3.75% 7.50% 11.25%
————————————————————————————————————————————————————
[80%| 投資者實收 ] 92.00% 88.00% 84.00% 80.00% 76.00% 72.00% 68.00% 64.00%
| 投資者(損失) ](8.00%) (12.00%) (16.00%) (20.00%) (24.00%) (28.00%) (32.00%) (36.00%)
| 銀行(損)/賺 ] (12.00%) (8.00%) (4.00%) 0.00% 4.00% 8.00% 12.00% 16.00%
————————————————————————————————————————————————————
[85%| 投資者實收 ] 94.00% 89.75% 85.50% 81.25% 77.00% 72.75% 68.50% 64.25%
| 投資者(損失) ] (6.00%) (10.25%) (14.50%) (18.75%) (23.00%) (27.25%) (31.50%) (35.75%)
| 銀行(損)/賺 ] (9.00%) ( 4.75%) (0.50%) 3.75% 8.00% 12.25% 16.50% 20.75%
————————————————————————————————————————————————————
[90%| 投資者實收 ] 96.00% 91.50% 87.00% 82.50% 78.00% 73.50% 69.00% 64.50%
| 投資者(損失) ](4.00%) 8.50%) (13.00%) (17.50%) (22.00%) (26.50%) (31.00%) (35.50%)
| 銀行(損)/賺 ] (6.00%) (1.50%) 3.00% 7.50% 12.00% 16.50% 21.00% 25.50%
————————————————————————————————————————————————————
[95%| 投資者實收 ] 98.00% 93.25% 88.50% 83.75% 79.00% 74.25% 69.50% 64.75%
| 投資者(損失) ](2.00%) 6.75%) (11.50%) (16.25%) (21.00%) (25.75%) (30.50%) (35.25%)
| 銀行(損)/賺 ] (3.00%) 1.75% 6.50% 11.25% 16.00% 20.75% 25.50% 30.25%
————————————————————————————————————————————————————
[100% | 投資者實收 ] 100.00% 95.00% 90.00% 85.00% 80.00% 75.00% 70.00% 65.00%
| 投資者(損失) ]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 銀行(損)/賺 ]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
   

計算方程式:

投資者實收 = 按投資本金之 60% 回購 + 投資者在抵押品出售後剩餘價值餘的攤分比率
投資者損失 = 投資本金之100% - 投資者實收
銀行損/賺 = 投資者損失 - 銀行在抵押品出售後剩餘價值餘的攤分比率

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我为什么要求100%赔偿 ?



Dear Legco Members,

首先,我非常感謝您們給與迷債受害人的幫助和支持,非常感謝您們為了調查出迷債之謎和造成迷債之災的原因而做出的不懈努力。

其次,我想簡述我要求銀行100%賠償本金之理由。

讀信報7月6日迷宗一文〝銀行理虧 應全數回購迷債〞 後,讀者們(不需是金融專才) 也應明白迷債此等產品由發行到銀行內部審查,中間無不涉及隱瞞(實質是欺騙) 及對投資者失責,……. 如果在解决方案上讓銀行以六或七成回購草草了事,在港經營的銀行業對客戶之Duty of Care 之要求的確是十分低,其結果受罪的只是一群小存戶。那麽,在香港公義何存?

或者說: 當銀行欺騙的時候,就不是欺騙了????? 銀行行騙與庶民不同罪???????

銀行是具備了一切所需之教育程度 和 CDS / CDO / 合成 CDO /信貸掛鈎產品等信貸衍生工具的投資知識和經驗。如果銀行沒有能夠給客戶解釋產品之真是特徵和相關風險,沒有能夠把充分的資料給客戶的話,原因何在呢?

和廣北先生在銀行銷售了4-5年 (2003-2008) 共 36 個迷你債券系列之後,於2008年9月27日,公開承認:“現時本港銀行作為雷曼迷你債的包銷商或分銷商,掌握的信息十分有限。這些債券狀況如何﹖債券抵押品的性質是什麼﹖。。。目前包銷商都不掌握確切信息。”

如果銀行理解產品之真實特徵和風險,為什么和廣北先生說“銀行”對於“債券抵押品的性質”不確切瞭解 ? (和先生用”債券“來簡稱”迷債)。為甚麼銀行在銷售了4-5年 迷你債券系列之後卻半各字都不敢提迷債這個“債券”之真實特徵和風險?銀行怕甚麼?銀行心虛了嗎?

Regu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obligated to explain and disclose true features and risks of products that they are selling, according to SFC Code of Conduc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ngage in improper conduct for financial gain. As in the case of those who evade tax, penalties must have a deterrent effect. Like tax evader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have faced penalties of up to three times the fees and commissions they earned as a result of their misconduct. Regulators in other jurisdictions have found that removing the financial gain is an effective deterrent.

In other jurisdictions, when misconduct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s been shown, compensating all affected investors is the norm. The onus is on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demonstrate why an investor should not be compensated. Our process of putting the onus on the investor to prove his claim puts many ordinary investors at a disadvantage.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出席研訊時再次重申,雷曼事件解決方案必須符合三大原則,包括降低客戶損失,用行動糾正再發生違規問題之可能,方案並且要有懲罰性及阻嚇性.

The SFC's 3 principal is norm & inline with other jurisdictions (e.g. world financial center New York, etc.).

The 60%-settlement proposal does not appear to be just and does not augur well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financial service sector.

Would you please work out a settlement with banks that meet above 3 principals?

Thank you again and appreciate your support and help to Minibond victims.

2008-News: US Regulators alleged that brokerages misled investors into believing that auction rate securities were safe, cash-equivalent products, when in fact they faced increasing liquidity risk. Major financial companies Goldman Sachs, Morgan Stanley,UBS, Citigroup, Merrill Lynch, Wachovia Corp.,and others that sold auction-rate securities have reached 100% buy-back settlements.

Best Regards


A Victim of Minibond sold by Wing Hang Bank

P.S. Quote from
[《銀行理虧 應全數回購迷債》-迷宗-信報7月6日


[從一開始,整個銷售安排都是隱瞞着迷債的真正結構,怪不得到現在,還有很多人包括財金官員都認為,如雷曼不倒,天下就無事,況且雷曼當日還是A+評級的。先讓筆者再簡單的解說這批迷債來糾正誤解。

轉移視線刻意隱瞞
只看上面,你會買迷債嗎?一般人都不認識CDO,每年回報又只有五厘,根本不合風險回報比例,當然不會買!雷曼就來一招轉移視線,把產品來個包裝,就是跟小投資者們買個credit default swap(CDS)。在36系列中,他先選了七間本地大銀行、大藍籌,說如任何一家出事,我雷曼就充公你們小投資者在 Pacific Finance 的債權,你就從我雷曼手上接過那家出事公司的債務。
這招真管用,使人覺得是在冒大藍籌的風險而收五厘息,頗吸引!其實,CDO 的風險從沒轉移,還是在小投資者頭上。但大家知否那些CDO的回報又怎會只得五厘?雷曼成功把高風險的CDO賣予小投資者,就只付那可憐的五厘息,而CDO的高回報就保留給自己,奸狡吧?但這是商業社會,你情我願。要害之處是他們隱瞞了上面的安排。怎隱瞞呢?
在宣傳單張上,只有三個重點大字標題:3年期,5厘息,本金與7大公司掛鈎;再加大備注:不保本,就是這樣。對於CDO的交代,真是小之又小,更在小標題上把它變為空殼公司給你的抵押品之一,只在那些小字(fine-print)中才短短說出替投資者買CDO和CDO也是風險所在的事實。
就算在正式的銷售檔, Issue Prospectus 中開始的十多頁,都只是大篇幅談那七間大公司的背景、評級如何,七間大公司出事時小投資者會有什麼損失。對CDO的敘述,全在文件的中後半部,篇幅也小得可憐。這樣,你就先入為主以為迷債只跟七大藍籌掛鈎了。
又且看正式的銷售檔怎樣作最後的推薦,說迷債適合哪類型投資者(第11頁):
1. 滿足收定息者(講了等於沒講);
2. 對七大藍籌充滿信心者 (轉移視線);
3. 不介意未到期空殼公司也有權提早贖回迷債者;
4. 願意承受虧本風險者,而在七大藍籌出事或迷債被提早贖回時就最易虧本。

......
筆者初看檔時,也不知CDO的風險並非賣回給雷曼,要一直看下去,看到放在附件中的CDS合約本身才知道,此風險還是留在小投資者身上。此合約又真是非常「專業」,即是全部艱澀英文,要行內人細心閱讀才能明白。筆者有一次跟David Webb 討論此點,連他也看錯了。
銀行本身又怎去推銷?筆者一直從事企業融資,但多年前在上一間銀行工作時,也應零售部老總要求,幫他們向大孖沙們推銷類似產品。生意人重利錢,沒有兩三個開的,都不會冒險;迷債只有五厘,我說不可能的。零售部只一路說這是藍籌低風險,正就是上面那幾個重點,還有叫我們打人情牌。我們不久就停止銷售,只因回報不吸引,無人問津。

銀行有責任作盡職審查
不過,就從無人向我們解釋過背後有CDO的安排。銀行有市務發展部和法律合規部,應是來支援作前線的營銷營業隊。為何當時無人能解讀迷債?是雷曼在刻意隱瞞?是銀行零售管理層只追求佣金而不盡職審查和瞭解產品?還是一般商業銀行,特別是零售部,根本就沒有經驗和專業知識去理解日新月異的財資產品?銀行 實在不應單單提供一個零售網絡予投資銀行向公眾行銷。
在資訊永遠分配不均的現實下,銀行有責任作盡職審查,提供公正分析予一眾缺乏這方面知識的小投資者。今次迷債事件正正暴露了這結構性問題。求佣金利潤,沒錯,但卻沒有足夠專業知識和監管去制衡。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互信已全部消失了。雖然筆者也是從業員,但幫理不幫親,銀行不全數回購,說不過去。
...... ]

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轉載-1》雷曼事件之真相研究報告



序言 陳光譽

雷曼夢魘將醒乎?
I
雷曼事件已過了大半年, 不管以後發展如何, 都會對香港發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於苦主來說, 一直以來的焦慮和痛苦, 就如生活在惡夢中, 只希望早日從夢魘醒來, 重過正常生活。

雷曼產品本身就有很大的欺騙性。 若說迷你債券是一個騙局, 亦非虛言。 迷你債券(簡稱「迷債」)本身名稱的設計就是要引君入局, 令買者以為這是將債券拆細, 或將大戶專用的債券拆細為適合散戶的債券。 由於迷債名稱的誤導, 令三萬多個散戶紛紛墮網。 是以當證監會總裁韋奕禮說: 「迷你債券只是品牌」, 全港輿論嘩然, 以為韋氏是外星人, 要驚動特首澄清說「迷你債券不是債券」。香港這個「亞洲世界之都」, 一時間時光倒流, 返回二千多年前「白馬非馬」、「飛矢不動」的詭辯世界中。

迷債表面上與六、七間大公司, 甚至中國國債作信貸掛鈎(Credit-linked), 銀行的銷售單張都以此作為招徠。 前線銷售人員千篇一律, 異口同聲說: 「即使其中一間大公司信貸破產, 買主只損失七份一。」 實際上並非如此, 其中一家破產, 則本金可能全失。 而且, 更大的禍害, 隱藏在所謂墊底証券(underlying securities), 有時則乾脆稱為抵押品(Collaterals), 與超過一百間公司的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貸違約掉期)掛鈎, 成為所謂的合成 CDO (Synthetic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抵押債務責任)。 只要其中六、七家公司發生信貸事件, 亦足以令投資者本金全軍盡墨。 這個隱藏的禍害, 並無如實的披露, 稱之為包藏禍心, 實不為過。 本報告作者稱之為 Piggybacked structure, 或可說是「禍心結構」。 詳見本報告第二章。

至於何謂信貸掛鈎? 何謂CDO? 何謂合成CDO? 何謂CDS? 銷售章程並無說明。 即使有, 也有如天書, 非專業中的專業人仕, 難以明白。 以下一段文字, 隨意從一份銀行文件抽取出來, 意圖用來解釋CDO和合成 CDO, 讀後有多少人可以明白其內容?

「合成CDO是一種有抵押債務責任( CDO )。 雖然CDO通常是以一組資產作為
支持的結構性債務工具, 但合成CDO卻並不實際投資在一組實物資產上, 而
是投資在以一組資產為參照的信貸失責掉期上, 該組資產于該信貸失責掉期
的確認書中列明, 投資者可以查閱上述信貸失責掉期的確認書。 請向分銷商
了解進一步的細節。」

可圈可點的是「請向分銷商了解進一步的細節。」不知道分銷銀行中有多少管理人員能明白這段文字的內容, 更不用說前線銷售人員。


迷你債券是雷曼產品中結構最複雜者。 明白了迷債的結構, 就可明白同類產品的結構, 如星展的「零售債券」(Constellation Notes)、摩根士丹利的「精明債券」(Octave Notes), 甚至其他雷曼產品例如: 股票掛鈎票據(Equity-Linked Notes), 基金相聯保本票據(ProFund Notes) 等等, 都可由此有所指引或參考。 這就是解構雷曼產品, 由迷債開始的理由。

II
香港的監管機構 – 證監會和金管局, 口口聲聲說「披露為本」(Disclosure-based regulation), 可是上述迷債的「禍心結構」在銷售文件或章程中, 並無足夠的披露, 監管當局視而不見。 即以去年底證監會和金管局呈交財政司的兩份報告, 都避而少談或閃鑠其辭, 並且在關鍵的骨節處, 塗脂抺粉, 為求掩飾其失職這個事實。 見本報告第三章。

銷售銀行追求利潤, 見利忘義, 完全罔顧對其信任多年的客戶之利益, 將大量定期存戶以不良銷售手法引往購買雷曼產品, 造成當前近五萬名雷曼苦主, 哀鴻遍野, 慘絕人寰。 今年元月底新鴻基「百分百回購」事件, 已反映出分銷商涉及不良銷售的系統性問題。

沒有存戶的利益, 何來銀行的利益? 沒有存戶的信心, 何來銀行的穩定? 何來金融中心的地位? 倘若連香港自己的市民, 對銀行都疑惑重重, 凡事要証明、 凡說話要錄音、凡文件要備案等等, 互信的基礎不存在, 香港還可以叫做國際金融中心嗎? 此所以去年雷曼事件發生後不久, 十月初即有東亞銀行的擠提事件。 東亞擠提應該是向政府、向銀行發出的嚴重警號。 但半年過去了, 政府和銀行一如中了夢魘, 雷曼事件仍陰霾不散。

政府和銀行都想藉程序和法律來逃避責任。 很明顯, 程序和法律都是向銀行利益傾斜。 金管局到今年三月初(05/3/2009)投訴個案20,345宗, 只有356 宗(2%)有足夠証據轉交證監會, 餘下的19,239宗(95%)仍在進行不同階段的調查, 這個投訴程序用意就是要拖死苦主。 至於法律, 凡是法理上有虧的, 且有可能進行訴訟, 銀行即與苦主和解了結。 其餘絕大多數的個案, 若無訴訟威脅, 或苦主無力打官司, 銀行則束諸高閣。 至於政府大力倡導的「消費者訴訟基金」, 無一宗訴訟個案。 「調解仲裁」框架, 無一宗仲裁。 可見投訴程序和法律框架是如何的不公平。 不公平的解決方法只可以是短暫的; 長遠而言, 不徹底解決問題, 政府、銀行、甚至社會, 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III
雷曼事件是社會公義事件。 一如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事件, 這是個大是大非的公義事件。 雷曼事件在香港之所以發生, 其成因乃是政府事前監管失職, 事後卸責。 銀行及証券行既無審慎盡責保護存戶, 反以不良銷售手法誤導存戶。 金融海嘯, 雷曼破產只是觸發點而已。 正如燃燒現象, 沒有可燃物, 沒有氧, 即使有高溫仍不會燃燒。 香港監管若不是失職、政府若不是無能、銀行若不是不良銷售, 即使金融海嘯, 雷曼事件在香港是不會出現的。 即或出現, 也不致釀成災難。

由於不問是非, 於是對雷曼事件的核心問題便避而不答。 「何以高風險的衍生工具, 可以包裝成低風險類似定期存款產品, 在零售銀行廣泛地向普羅大眾銷售?」 金管局及證監會在去年年底提交財政司的兩份報告, 都對此問題避而不答或繞過問題。 財政司不單不向金管證監問責, 反而誇獎其報告有前瞻性。 近五萬個苦主中箭倒地, 垂死哀號, 在位者不責成馬上救人, 卻大談以後如何防止中箭, 可謂麻木不仁之極了。

最壞的時候, 亦是最好的時候。 雷曼事件的災難性, 可謂空前。 際此非常時期, 正是政府高層顯露其非凡魄力, 霹靂手段, 表示其以民為本情懷的最佳時機。 遺憾的是, 由特首以降, 財金高官, 迄今為止, 俱上下相卸責, 畏縮逃避。 大半年過去了, 不見政府任何作為, 仍妄圖置身事外。 財政司信誓旦旦的回購方案, 如今懸在半空, 無法交待。 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演詞中, 曾司長說:「處於這個大時代的轉折點, 我們不但需要有遠大的目光和勇氣, 亦需要有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能力。」這番說話, 豈非自我嘲諷? 在回購方案上, 既無遠大的目光和勇氣, 自甘於卑下被動, 亦無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能力, 徹底的進退失據。 論者皆以之為假大空的樣版。

「是人民在養育你們, 你們看着辦吧!」 尸位素餐, 於汝安乎?

IV
希臘哲學家栢拉圖(Plato)有一個著名的洞窟比喻, 指出表象與真相的分別。 叫人擺脫表象, 尋求真相, 不要自己畫地為牢, 自欺欺人。

「一群囚徒, 給關在一個他們不能逃離的洞穴中, 各人給鎖鏈連繫着, 面對牆壁, 不能轉身。 背後有光源, 將影子投射到面對的牆壁上, 囚徒不能轉身, 所能見者, 都是牆上的影子。 如是者, 經年累月, 遂以為牆上的倒影就是真相。 彼此間還加強這個印象, 洞穴浮生遂成夢魘, 以為夢魘就是真相。」

單單專注於程序和法律, 就像只見到牆上的影子, 更何況其中涉及嚴重的利益傾斜。 不問事件本身的是非對錯, 亦即拒絕面對真相。 成千上萬老百姓, 其中近半是老人家, 辛苦積蓄下來的退休金、棺材本、孤兒寡婦金、工傷賠償、前人遺產、子女教育費, 都被誘騙殆盡, 是非對錯的真相不是彰彰明甚, 昭昭如日月嗎? 身居高位, 脫離群眾, 拒絕面對真相, 不就像這群囚徒嗎? 以程序法律為手段, 漠視公義對錯, 自欺欺人, 誤盡蒼生。

立法會引用「特權法」, 善用之則如照妖鏡, 「眼前鬼卒皆為妖」, 將這群囚徒的魑魅魍魎本來面目, 公諸於世, 還我公道。 更重要者, 找出錯誤的根源, 才能認識真相, 才能引領香港走出這個洞窟幻象, 走出雷曼夢魘。

V
就雷曼事件, 金管局及證監會, 分別呈交財政司的報告, 於去年年底作有限度的公佈。 大聯盟及民主党的雷曼研究小組, 鑒於兩份報告文過飾非, 避重就輕, 有必要作出適當反應及評論, 並希望趕及立法會引用「特權法」期間, 及時推出, 以正視聽。 經過兩個月來的努力, 乃有當前的成果 ––– 「雷曼事件研究報告」。

中英文兩份報告, 都是經討論後, 定下主調, 分別撰寫。 由於語言、文化差別, 各自表述的成果容有不同, 但殊途同歸, 大旨無異。 英文附錄則有大聯盟分別致證監會總裁韋奕禮及金管局專員任志剛的兩封信, 指陳兩者失職之餘, 要求會面對話, 未收到任何回覆。 順帶一提, 大聯盟以不同渠道、不同場合, 不斷向政府和銀行發出信息, 要求對話, 都如石沉大海。

小組成員俱非財經界專業人士, 為了公義, 憑着熱誠, 在緊逼時限, 工餘之間, 黽勉成事。 但疏陋之處, 固所難免, 望就正於各界高明。 然而, 相對於監管當局、高薪厚祿的眾多專才、耗時三月所成的兩份報告, 本小冊子不啻是在群魔亂舞、漫漫長夜中的一線光明。

來自良知深處的一線光明, 總是闇而日彰的。

轉載: 雷曼事件之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