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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李華華》香樹輝筆伐雷曼苦主幕後黑手

1. 轉載自:蘋果日報 2011年4月28日(四) B版 中環在線: 《李華華》香樹輝筆伐雷曼苦主幕後黑手

噚日,「一群中環金融從業員」喺香港 4份主要報章,落咗一個題為「唔該大家公道啲!」嘅廣告。洋洋千幾字講述呢兩年嚟,佢哋返工嗰陣,飽受雷曼苦主各式各樣示威造成嘅滋擾,情況有啲失控,甚至侵犯他人自由,喺忍無可忍下,決定不再沉默。

「一群中環金融從業員」份量非輕

廣告批評雷曼苦主嘅抗議模式,喺中上環好似癌細胞咁擴散,越嚟越激,除咗喺中環各大銀行、主要街道張貼有人身攻擊嘅旗海同橫額,又披麻戴孝將認為要為事件負責嘅人張相,整成靈堂相,搞到國際金融中心變成殯儀館集中地。

咁,呢則廣告究竟係邊個落嘅呢? 華華八到,係由公關公司宙輝落嘅,至於宙輝老闆,就係城中名嘴之一「香帥」香樹輝。華華第一時間問香帥做乜咁激?到底邊一幫人咁有米,請佢哋登廣告,用錢筆伐雷曼苦主? 香帥死都唔肯透露半點口風,仲話自己作為專業公關,唔可以爆客仔私隱,否則,點可以細水長流撈咗廿幾年。

至於邊個請得郁香帥出手?華華八到,「一群中環金融從業員」應該係一個重份量嘅人,至於邊個咁睇班苦主唔順眼? 你話呢!

轉載自:蘋果日報 2011年4月28日(四) B版 中環在線

2. 轉載一位名為“中間人”的評論,轉自 “誰人抹黑雷曼苦主??” (http://hk.myblog.yahoo.com/iam-marclee/article?mid=1991)。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韋奕禮請辭揭監管危機 - 王岸然

2010年12月29日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於本月9日突然請辭,此事反映政府在金融危機與雷曼事件爆發之後,並無認真正視危機及汲取教訓,進而要迫走韋奕禮這一類國際級的行政專才,令香港的金融監管變得更加虛假和人治。

一個人的去留,本來不應與一個制度的存廢掛鈎,但若然將這幾年間發生的重要財經事件與韋奕禮的突然離任串在一起,便看到香港的深層次危機再次顯現,政府已經為財團操控,獨立的監管制度已名存實亡。

人才離職 庸才到位

香港只有一個證監會,證券監管工作予人與其他獨立非政府機關,如申訴專員或私隱專員屬同樣的東西,主管其事者不過是一名首長級人物而已,其位置可以隨便更換。不同的是,韋奕禮年薪900多萬,比特首高出幾倍,比負責監管他的財經事務局局長陳家強及財政司司長曾俊華高出更大比數;為何他值那樣的高薪?

韋奕禮不是那些一生在本地官僚系統內打滾的人物,而是國際證監集團人才的一員,有沒有工作一回事,身價與個人名譽是國際級別,毋庸置疑。證監是一門國際化的專業,國際證監會有一百八十多個會員,全世界的證券業九成以上受到同一類別的證監制度所監管(英、美、澳、加的證監為先進的代表模式);世上比香港先進的監管制度其實不多,香港能夠付出比先進地區更為優厚的薪酬,卻不能留住人才,高薪位置由本地或是來自國內的人治庸才所佔據,這就是金融災難及失誤連番出現的原因。

苦主不忿 抗爭至今

韋奕禮「劈炮」之後,政府透過自己的媒體放出消息,指韋是另有高就,會返回倫敦交易所任職云云。事實上,韋當年正是失意於倫敦交易所的人事鬥爭,已經回到鄉下準備搞點小生意終老,適逢香港證監會總裁有空缺,所以到來搵食。當然,此一時、彼一時,今天韋奕禮衣錦還鄉,有更高成就,是完全可能的事。不過,高級任命不可能不會多等三個月、到韋9月合約期滿為止;今天韋奕禮主動辭職,繼任無人,並不是好來好去的安排。

眾所周知,韋奕禮在雷曼事件的立場,一直是投資產品持牌者若有違規銷售的問題(mis-selling),會依國際證監的慣例,要銷售者負起全責,亦因而證監成功迫令包括新鴻基在內的三家雷曼產品分銷商要百分百賠償。這是去年初的事。

問題在於,經銀行監管出售同一類產品之時,監管之責與權全在銀行,而銀行的監管者任志剛卻站到銀行一邊,於是出現同一雷曼事件,卻出現不同賠償的六成方案;亦所以被迫接受六成賠償的苦主心存不忿,抗爭到今天,依然堅持事件尚未解決。

韋奕禮與任志剛的分別在哪裏?不是誰更有能力,而是一個是過江龍,以國際證監的監管標準為念;一個則是一生在香港的官僚與商界銀行之間打滾為生的地頭蟲。 大家同樣面對特區政府可在適當時候另請高明的局面,韋堅持保護投資者為優先的國際證監專業,另一人則盤算要與業界打好關係, 準備退休之時還可有再上層樓的空間。 香港的官僚莫不如是。

自11月底,雷曼苦主不停向證監會施壓,要求證監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一百零七條檢控銀行從業員;這一着擊中銀行的死穴,因為執行證券大法的權力還在證監之手,不須得到金管局的同意,因為不是業界監管而是刑事檢控。

問題是政府在最初就經由陳家強與曾俊華提議銀行先支付六成的所謂和解方案,作為政府不再追究的交換條件,而曾政府一直以官僚應付刁民的思維看問題,以為一人讓一步是最好的方案,只是這個六成和解方案本質是「不平等條約」,迷債苦主固然從不順氣,迷債以外的雷曼苦主只能私下與銀行和解,賠償有多有少,但亦無一人順氣,雷曼問題從無解決。

轉向國際 提出申訴

過去兩個月的中環,雷曼苦主的示威威力比法輪功更強大,證監會不肯接受苦主報案的笑話,連外國金融報章亦已開始報道;這本是金融中心的天大笑話,只是香港人面對曾政府多樣的施政荒謬,已經麻木不覺。

這就是韋奕禮提早盡快離職的主要原因。去年政府拋出六成方案之時,是趁韋奕禮放假不在港,要證監會董事會通過決議接受;韋奕禮揹了黑鍋,卻受制於保密法例不能多言,今天面對苦主的天天示威,為保一己的清譽,只好提早離任。

可以預見,面對這樣一個官商橫行、不講法治的政府,證監會之內的國際人才專家會紛紛離去,國際的證監專才亦望而卻步,不肯來港,香港的監管制度名存實亡。

還有年半時間的曾蔭權不會拆彈,這是官僚習性,人人只會在任內自保。能藉第一百零七條迫銀行合理賠償的,只有政府及證監會,政府不動,苦主豈非無望?

筆者以為,苦主應將事件帶到國際層面,苦主可以直接向各國的證監會提交事件的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提出申訴,給全球一百八十多個證監會評評道理,讓拒絕依法保護投資者的香港證監與香港政府在國際上名譽掃地。


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

[星島日報] 雷曼苦主申司法覆核 法庭未決定是否受理

雷曼迷債回購方案提出後,證監會和金管局在去年7月與16家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即時停止調查。但一名以4萬元買入雷曼產品的女子,指兩大監管機構當日的決定不合法,昨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而一直未有公布調查下文的證監會,於庭上爆出已完成中銀的調查。法官押後裁決。

昨有近80名雷曼事主到庭旁聽,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以有利益人士身份發言,矛頭指向證監會及金管局,聲言:「找出迷債真相、社會公義,是今日之目的」,語畢即全場拍掌以示支持。

答辯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一方,由資深大律師馮華健代表,對申請人石麗珊(譯音)一方指證監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要全面徹底調查後才可以停止,馮於庭上指條文並不要求證監會與銀行和解前要做到百分百完成調查,更披露證監會的調查已經「大體上(substantially)」完成,而就申請人購買迷債的分銷銀行中銀而言,調查更已「全面(fully)」完成」,馮指申請人的事實基礎已出錯,認為法庭不應頒下司法覆核許可。

庭上爆「中銀調查已完成」

法官認為證監會去年7月22日公布回購方案時,未有交代部分調查已完成,准許證監會3日內作出解釋及存檔有關證據。不過,證監會這個說法卻惹來一眾雷曼事主不滿。陳光譽於庭上說:「如果不到法庭,永遠不知中銀調查已完成」,形容監管機構的態度是「無透明度」。

法官又指此案牽連甚廣,除了16家分銷銀行,更有24,888名已接受回購方案的雷曼事主可能受影響,一旦申請人獲判勝訴,證監會的調查要繼續,另一答辯人香港金融管理局也可向銀行採取執法行動,已取回60%或70%本金的事主,可能因而被銀行要求退款,法官質疑申請人是否足以代表其他事主,而其他事主也可能不想再受惡夢糾纏。法官要求申請人三思及限制其訴求範圍。

申請人最後同意加入聲明訴求,指達成和解而終止調查銀行的安排屬不合法,代表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單純的聲明不會影響第三者利益,法官亦有酌情權為今次案件「度身訂造」判決。而陳光譽也於庭上說:「有時銀紙好重要,但找出真相、找出公義都重要」,明言可以發起簽名行動,讓事主表達甘願放棄回購來尋找真相的意願。

4萬購迷債 婦拒回購方案

49歲婦人石麗珊於申請書指出,她2008年1月在中銀職員失實陳述下,以4萬元購入雷曼迷債35B系列,雷曼爆煲後,去年8月7日中銀向她提出60%回購和解方案,條件是永久終止任何投訴及法律程序,她拒絕接受,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並不賦予證監會停止調查的權力,真正解釋是證監會全面徹底調查後才可以停止。

申請人認為證監會的調查不全面,分銷銀行也沒有承認任何責任,故證監會及金管局停止調查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及有違申請人對證監會及金管局的合理期望。

據雷曼苦主大聯盟資料顯示,申請人的法援申請遭否決,聯盟就其官司費用展開募捐,截至今年1月籌得捐款約88萬元。

【案件編號:HCAL115/09】

整合自:2010年3月23日(二) 星島日報 A19版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 信报 ] “ 高秉忠: 證監會政治化 高層急推投資產品 ”

2010年1月30日

高秉忠轟證監越權爭表現

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左圖】昨天第二次出席立法會有關雷曼迷債事件的聆訊,繼續批評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右圖】為了爭取表現而作出不符合該會職能的決定,並指出證監會旗下二個審批產品部門的不和,可能是導致出現雷曼迷債事件的原因之一。

出席雷曼聆訊 矛頭直指沈聯濤

高秉忠供詞的矛頭直指沈聯濤,後者昨天首次為此回應。沈聯濤通過電郵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自一九九八年擔任證監會主席以來,花了七年時間,希望把證監會發展成世界級的監管機構。他強調,證監會的董事會非常獨立,同時證監會也有獨立的程序複檢委員會監察。

沈聯濤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五年九月期間,連續擔任三屆證監會主席,他現職為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清華大學和馬來西亞大學兼職教授。

指部門不和缺溝通

高秉忠表示,二○○一年是關鍵的一年,原因是當時特區政府正式成立高官問責制後,對證監會的干預愈多愈大;沈聯濤為了急於爭取成績,期間作出的部分決定根本不符合證監會的職能,對執行人員構成壓力。他甚至指出,沈聯濤曾主動接觸基金經理,邀請他們設計新產品。

與此同時,高秉忠表示,證監會旗下的企業融資部和政策、中國事務及投資產品部長期不和,導致部門之間溝通不足,在產品審批方面曾出現混淆不清的程序,加上雷曼迷債在當時屬於新的投資產品,故可能促使迷債事件出現;至二○○四年其中一個部門主管,即證監會前執行董事歐達禮(Ashley Alder)退休,二個部門的關係才見改善。

他指出,證監會於披露風險和監管有不足之處責無旁貸,在外國,與雷曼產品相類近的產品,不會銷售予零售投資者,加上發行商向證監會提交的產品廣告,不足以令投資者了解產品的結構,實在有改善的地方。

何鍾泰:供詞多涉個人感受

證監會表示不評論前職員高秉忠的言論。委員會主席何鍾泰重申,高秉忠的作供涉及很多個人感受,這並非小組所期望;不過,委員會希望能夠於其個人感受中取得有力證據。

何鍾泰又表示,希望於三月中再傳召高秉忠出席聆訊,而委員會亦希望於二月九日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高秉忠於去年九月正式離開證監會後主動聯絡委員會,本周初首次被傳召作供,力陳證監會的不是。

另外,金管局昨天公布,截至本月二十八日,共有一萬六千二百八十六宗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投訴個案處理完畢■

證監前高層作供 直言迷債監管不足 (新報訊)

2010-01-28

【新報訊】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上表示,部份雷曼迷債產品只有擔保人,並無基金經理,如只用披露方式審核並不足夠。他說,不相信證監會的高層不理解有投資產品誤導的情況嚴重。他又指,在2005至2006年期間,有3宗涉嚴重違規的個案,數百名投資者受影響,但未有對外公布。

披露式審批不足夠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繼續研訊,出席作供的高秉忠表示,離職前的工作主要負責批核投資產品能否推出市場,如產品結構上有問題,會要求更改,更改後符合要求可獲批核,否則會被拒絕認可。他又說,若只用披露方式審批雷曼迷債產品,並不足夠。
他指出,有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審核迷債產品時,除了以披露為本外,還有結構性的審批準則,證監會去年發出的加強保障投資者諮詢文件,要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及擔保人需符合一定條件,便屬結構性的要求,但是當局仍然堅持以披露為本。

2月再傳召韋奕禮
民主黨甘乃威質疑為何投資產品送交證監會審批時,可分別交到投資產品科及公司融資部兩個部門,但不由一個部門統一處理。高秉忠回應指,投資產品由於包裝不同,會歸納到不同部門處理,而兩個部門批核的標準同類產品亦會有不同,但他指出,產品銷售章程複雜,難作比較。

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主席何鍾泰表示,高秉忠提供的資料,當中有涉及個人意見及感受,委員會會清楚界定,最後再決定如何採納他的證供。
何鍾泰稱,小組的整個調查工作已經完成一半,有待4月傳召6間銀行的員工,本周五會再次傳召高秉忠出席研訊,2月則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東方日報)

2010-01-28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下大爆證監會「不監不管」的七宗罪,歸根究底,是在曾蔭權及梁錦松先後擔任財政司司長的年代,港府開放金融市場過急,而當時證監會主席沈聯濤為配合政策,亦不顧證監會的監管角色,竟直接指示下屬提供即時見效方案,為開放金融市場開綠燈,才鑄成「雷曼大錯」。
高秉忠昨日首次出席立法會研究雷曼事宜小組委員會公開聆訊。民主黨議員劉慧卿表示,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於○一年曾要求高秉忠提供「quick wins(速贏)」方案配合港府開放金融市場的政策,以便與港府開會。到○一年尾,沈又與時任財政司司長的梁錦松商討,質疑是否「董建華想喺施政報告擺啲料落去咁」。
高秉忠形容,當年沈聯濤以前所未見的方式,繞過高的多名上司,要求他與其同事提供「quick wins」、「即食麵」方案配合開放政策。據他理解,當時港府希望開放金融市場,但這令證監會工作方針偏離軌道,甚至「有少少不務正業」,坦言證監會工作理應是監管,而非發展市場。

證監會大換班致命傷

堅稱自己不是無的放矢的高秉忠,在陳述書中又指出,證監會四名富經驗執董於○一年同時離任,而接任人無一具監管金融產品銷售經驗亦是大錯成因之一。尤其是具豐富監管經驗又敢於向政府據理力爭的現任行政會議成員查史美倫,高形容她的離開對證監會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
高秉忠又踢爆證監會在○一年多番與政府就開放金融市場作出互相交流,而當時的財政司司長是曾蔭權,其後由梁錦松接手處理。梁錦松在○二年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及政府與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致力簡化金融產品的發行手續,而董建華在翌年的施政報告亦說明要讓金融新產品特別是衍生產品可以較方便開發,將香港發展成內地主要金融中心。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陳述書中又提及到,證監會的獨立性多年來不斷減退。尤其○三年港府推行問責制後,問責官員只着重短期回報, 令由港府委任並屬短期合約的證監會執行董事,未能履行好專業監管者的角色。

此外,高秉忠揭穿違規銷售問題在證監會內部早已不是秘密。證監會先後於○五及○七年做過審查,均發現問題但沒有改善。他曾於○五年向上級自動請纓,要求更新及完善審批結構性產品的指引,經七、八個月完成及向業界解釋過後,當局遲遲沒有採納。 直至○七年五月,證監會才發出內容相近但效力成疑的「常見問題」。

高秉忠續指,雷曼迷債及精明債券等,都由企業融資部審批,不過企業融資部只側重產品披露是否足夠,沒有就結構性問題,例如擔保人財政穩健性作出要求,坦言若迷債由他任職過的投資產品科審批,「出得街唔係咁嘅樣」。

獨立議員葉劉淑儀反問,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多次在聆訊上推說,現行制度是以披露為本,到底證監會角色為何。高秉忠暗批,去年底證監會推出的諮詢文件,亦表明披露以外,應留意產品發行人責任等,若有人堅持這是披露為本,是「偷換概念、玩文字」。

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轉載 : 司法覆核不能少了你 - 筆者: 老馬



如果你對雷曼苦主大聯盟準備協助就迷債的回購方案進行司法覆核有不明白,那麼就請你看看以下所言:
銀行欺騙或誤導你購買結構性的衍生產品,使你遭受損失,或重大的損失,甚至損失畢生的積蓄;使你鬱抑、氣憤,甚至使你的生活受到影響;
銀行對你的投訴以扭曲事實的回覆來應付你,使你憤慨、懊怒、不知所措,氣結難平,遭受再次的打擊;
證監及金管主導的迷債回購方案分明是損害迷債投資者利益,損害公平、公正的社會核心價值,但你卻無可奈何地接受;
你是非迷債的苦主,到今天仍在苦海中掙扎,不知何時何處是岸。

所有的這一切一切,使你冤難訴,氣難消,因為司法門檻高,官府門戶深。你渴望可以將那些誤導你、騙你的銀行被帶上法庭的被告席,你渴望可以將犯有過失的銀行輕輕地帶過的監管當局帶上法庭的被告席,但你卻沒有金錢和能力做得到,那麼,司法覆核就是這樣一個去實施你的渴望的機會!

雖然不能說銀行就一定會真實地站到司法覆核的被告席上,但就迷債的回購方案進行司法覆核將無可避免地將銀行所犯過錯的事實、將監管當局偏袒銀行的瀆職事實,放在法律的天秤上來審判,放在公眾的放大鏡下仔仔細細地拷問

雖然我們不能確定官司的勝負,但能夠將雷曼事件帶上法庭,就是平民對權勢的勝利

雖然司法覆核不能直接補償你所遭受的損失,但能為你一舒心中的鬱悶,能一洗被那些流言蜚語所蒙上的不白之冤也 是非常值得的。

因此,司法覆核不能少了你的參與,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無論出多少的錢,無論出多大的力,只要參與了,努力過,就是對得起自己。

筆者: 老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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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是變相的集體訴訟!

雷曼事件壹周年過去了,對整個運動發揮關鍵性作用有兩個里程碑:一個是去年11月中旬立法會通過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另一則是今年3月份在美國紐約州法院成功入稟,為所有迷債苦主進行集體訴訟。這兩個事件仍在發展,仍然對整個抗爭行動帶來深遠而廣泛的影響。

當前的一個成果就是,22/7證監、金管和16家銀行的迷債回購方案。但是這個方案只是政府與銀行私下協議,大前提是保障銀行,漠視苦主訴求,不顧社會整體利益,不折不扣是一個掩耳盜鈴的方案。

面對這個不合理的情況,並且惦記着毫無着落的非迷債苦主,包括ELN、星債、精債、袖珍及其他雷曼票據的苦主。我們別無選擇,只好訴諸法律途徑,對這個方案進行司法覆核。

官商勾結,小市民無可奈何。可是,當前出現了個難得的機會,並且是我們發動總反擊的一個機會。我們要在21/10之前在法院立案,申請覆核。這不僅為了迷債苦主,不僅是為了“經驗投資者”受屈苦主,更重要是為了非迷債苦主,為後者繼續抗爭製造有利條件,簡而言之,這是一個變相的集體訴訟。

天若有眼,這會是雷曼事件的第三個里程碑。

發動總攻擊,要等候機會,當前就是這個機會,這個機會不會重現,我們不要失之交臂!

時乎,時不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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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覆核" 請踴躍捐助 ! !
捐款方法如下: 請按: 雷曼苦主大聯盟 (http://www.lbv.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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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警方搜查安永拘一人"相關新聞和評論


彭博新聞報道,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正協助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調查一宗涉及雅佳控股清盤的案件,又指警方星期二到過安永的辦公室調查,懷疑涉及一宗偽造文件案,並拘捕一名四十一歲姓鄧的男子,懷疑涉案。
家用電器公司雅佳控股二千年清盤,清盤前由安永做核數,雅佳的清盤人2004年以疏忽的名義,向安永追討賠償。到本月23日,雙方在高等法院達成和解,消息指,安永同意賠償超過十億元。安永是本港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
(安永同意向雅佳清算人支付巨款:http://www.ftchinese.com/story.php?storyid=001028907).


讀者評論
和解了,只是代表赔偿与苦主.但刑责还在,走着瞧.

誰說投資失利皆因貪財起,怪不了人?
誰不貪財?投資,銀行放款當然是風險自負,
但對家存心欺騙,告之,錢追不了,也要討個公道,把騙子繩之於法, 以正公義,以警效猶。
就如捉殺人犯,捉了,死者也不會番生,唔通咁就唔捉

2009年9月19日 星期六

【明報】證監難拒交報告 顯示銀行有系統性失誤

【明報專訊】2009-9-16.

立法會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曾不止一次要求證監會交出銀行銷售迷債的調查報告,遭證監會以妨礙調查為由拒絕。據本報了解,在銀行與大部分事主達成和解協議後,證監會內部研判,繼續拒交報告的法理依據已變得相當薄弱,報告羅列的證據,足以證明大多數銀行銷售迷債確實存在系統性失誤。

 銀行或多或少犯下四大錯誤

 據悉,證監會的調查報告載有銀行系統性違規銷售的證據,專責委員會看完報告後,可能毋須花太多時間傳召銀行界人士作供也能得出清楚的結論。消息人士解釋,所謂系統性違規銷售,不一定是事主和媒體常說的誤導性銷售,如強調迷債是安全的債券或等同長期定期存款,也包括:

 (1)沒有對產品作獨立的盡職審查,研判產品的風險特性;

 (2)沒有針對產品的風險特性制訂適切的培訓教材和安排前線銷售人員接受專業的培訓;

 (3)沒有制訂專業的測試辦法,準確地評估客戶對結構投資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

 (4)沒有針對特別脆弱客戶群,如高齡、低教育程度、殘障、全副身家投入等類別客戶,制訂額外的程序,確保客戶理解和接受產品的風險。

 消息指出,銷售迷債的銀行大部分犯了以上一項或多項的錯誤,不管個別銷售個案中有沒有誤導性言論,都已經構成違規銷售。這種違規銷售是系統性的,因為誤導性陳述可能是個別前線人員違規,但培訓材料若未能準確講出產品核心風險,前線銷售人員便不可能解釋清楚給客戶知道,便會令每一宗銷售都出問題,所以是系統性的失誤,深植於銀行內部制度。銀行願意接受證監會提出的六至七成回購建議,或多或少是看到,若被檢控定罪的機會很大。

 現公開報告不涉妨礙司法

 消息指出,證監會拒絕向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交出雷曼調查報告,法理依據是調查尚未結束,若銀行拒絕接受證監會為保障投資者提出的和解建議,調查所得將用於檢控銀行違規,向立法會披露調查所得可能會妨礙檢控和審訊,導致議會和媒體公審,有違司法公平原則。不過,現時絕大部分涉及雷曼有關產品投訴的銀行已經向客戶作出和解建議,證監會不會提出檢控,調查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原來拒絕交出報告的依據已經不存在。

 消息稱,雖然證監會與被調查銀行達成和解協議載有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披露調查的內容,但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若行使法定權力要求閱覽報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將凌駕於證監會與銀行之間的協議,證監會為履行法例所定責任交出調查報告,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至於尚有3間沒銷售迷債但涉及雷曼信用掛鹇票據的銀行,尚未與客戶和解,會否影響證監會交出報告,消息指調查報告可以隱去與這些銀行有關的資料,對和解談判應該沒有實質影響。

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轉載:證監難拒交報告 顯示銀行有系統性失誤

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曾不止一次要求證監會交出銀行銷售迷債的調查報告,遭證監會以妨礙調查為由拒絕。據本報了解,在銀行與大部分事主達成和解協議後,證監會內部研判,繼續拒交報告的法理依據已變得相當薄弱,報告羅列的證據,足以證明大多數銀行銷售迷債確實存在系統性失誤。
銀行或多或少犯下四大錯誤


據悉,證監會的調查報告載有銀行系統性違規銷售的證據,專責委員會看完報告後,可能毋須花太多時間傳召銀行界人士作供也能得出清楚的結論。消息人士解釋,所謂系統性違規銷售,不一定是事主和媒體常說的誤導性銷售,如強調迷債是安全的債券或等同長期定期存款,也包括:


(1)沒有對產品作獨立的盡職審查,研判產品的風險特性;


(2)沒有針對產品的風險特性制訂適切的培訓教材和安排前線銷售人員接受專業的培訓;


(3)沒有制訂專業的測試辦法,準確地評估客戶對結構投資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


(4)沒有針對特別脆弱客戶群,如高齡、低教育程度、殘障、全副身家投入等類別客戶,制訂額外的程序,確保客戶理解和接受產品的風險。


消息指出,銷售迷債的銀行大部分犯了以上一項或多項的錯誤,不管個別銷售個案中有沒有誤導性言論,都已經構成違規銷售。這種違規銷售是系統性的,因為誤導性陳述可能是個別前線人員違規,但培訓材料若未能準確講出產品核心風險,前線銷售人員便不可能解釋清楚給客戶知道,便會令每一宗銷售都出問題,所以是系統性的失誤,深植於銀行內部制度。銀行願意接受證監會提出的六至七成回購建議,或多或少是看到,若被檢控定罪的機會很大。


現公開報告不涉妨礙司法


消息指出,證監會拒絕向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交出雷曼調查報告,法理依據是調查尚未結束,若銀行拒絕接受證監會為保障投資者提出的和解建議,調查所得將用於檢控銀行違規,向立法會披露調查所得可能會妨礙檢控和審訊,導致議會和媒體公審,有違司法公平原則。不過,現時絕大部分涉及雷曼有關產品投訴的銀行已經向客戶作出和解建議,證監會不會提出檢控,調查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原來拒絕交出報告的依據已經不存在。


消息稱,雖然證監會與被調查銀行達成和解協議載有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披露調查的內容,但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若行使法定權力要求閱覽報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將凌駕於證監會與銀行之間的協議,證監會為履行法例所定責任交出調查報告,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至於尚有3間沒銷售迷債但涉及雷曼信用掛鈎票據的銀行,尚未與客戶和解,會否影響證監會交出報告,消息指調查報告可以隱去與這些銀行有關的資料,對和解談判應該沒有實質影響。

轉載自:明報 2009年9月11日(五) A版

2009年9月6日 星期日

《信報》證監在雷曼事件應負的責任

在2002年三月《證券及期貨條例》二讀時,財經事務局局長葉澍堃就政府的立塲作了如下的重要陳述;“我們清楚明白加强證監會的問責性及透明度极為重要,所以條例草案保留了所有現行的問責安排,並且引入多項額外的制衡措施”,“例如在條例草案加入證監會的規管目標,讓市民及業界可以以這些目標作基準,衡量證監會的工作表現”.
在立法會立法通過賦予證監會更大的權力以保障投資者的目標後,出現了涉及數萬宗的史無前例投訴,市民及業界對這樣的監管成效,有何感想呢?雖然大部分的投訴是針對銀行,但證監會是不可能將責任全數推給金管局及投資者的,理由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是有「監管、監察及規管」銀行銷售證券產品的權力及責任,雖然條例亦指出,證監會可以根據不同情况而行使酌情權,以决定部分或全部依賴金管局代他們執行對銀行的前線監管.但他們亦可運用酌情權,不完全依賴金管局,並要求直接抽查懷疑違規的銀行,法例是完全允許的.
再者,證監會亦可與金管局商討修改他們雙方訂立但沒有法律效力的《備忘錄》,以讓證監曾可直接監管銀行對這些結構性金融產品的銷售,這種安排亦是有法可依的.但證監會並未有積極考慮這些做法.面對可能出現的金融危機,仍然是默守成規地按章工作.
知悉問題不作堵塞
除上述的權責外,證監會對結構性產品進入市場,是有守門員的責任.披露為本的監管政策主要體現在審批、監察及規管章程、廣告及持續披露,讓投資者能評估產品的投資價值及風險.對披露不足的文件不作登記,產品便不能向公眾發售.根據證監會的執行董事日前在立法會上作供時表示,證監會招股章程組是按《公司條例》附表三的條款,審批結構性產品的章程,他承認該條款對監管這此包含了CDS(信貸違約掉期)產品的章程是過時,且承認該小組並沒有審批這些複雜的保險及衍生產品的財務及精算人才.
其實證監會對這個漏洞巳知悉多年,但一直只停留於諮詢而不作堵塞.早於二00三年,證監會已就修改招股章程展開了三個階段的諮詢,在二00五年最後一次諮詢文件中清楚指出,《公司條例》附表三是為監察具有實體業務的公司發債及招股而設的,不適合規管經營衍生產品的公司發債.
證監會於二00六年九月就該諮詢發表總結報告,提出可考慮將含有CDS及CDO(債務抵押債券)一類的結構性產品剔出債券的定義範圍,使其章程及廣告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而非不合適的《公司條例》所規管.若證監會當時加速立法並嚴格執行,便沒有今天的雷曼事件.

調查組披露執法漏洞
在聆聽證監會两位高層人員的作供後,可看到四個重要的事實.
第一.證監會於二00五年巳確認《公司條例》對監管結構性產品的章程及廣告是過時的;
第二.招股章程組對審批具有保險特性的債券章程並無相關的尃業人才;
第三.《公司條例》雖然有很多漏洞,但其中多項條款仍可發揮作用,讓證監會可要求發債人披露更具體的風險及可能的利益冲突,但章程組並沒有積極運用該等條款,以要求發債人披露更重要的資料,讓投資者作出有依據的决定.
第四.證監是可以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5(1)條,對申請審批的廣告加上任何附加限制,以保障投資者不受廣告的誤導,但章程組對廣告的審批採取過分寬鬆的標準.
結構性金融產品引致龐大數量的投訴,究竟與證監會這種被動式的執法有多大關連?他們應該負上多大的責任?市民應可用當年葉澍堃在立法會上所提的立法目標作基準,以“衡量證監會的工作表現”並回答上述的問題.
《信報》2009年8月4日 曾廣海、尹靖廷

2009年8月1日 星期六

<轉載>向銀行購買投資產品, 誤導銷售和失實陳述的風險比雷曼破產前無一點減少,客戶保障更減少

[明報 2009年8月1日:
... 曾表示難以接受繁瑣銷售過程的銀行公會主席王冬勝,昨日指出現時客戶多「捨難取易」,甚至透過「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影響銀行生意。....]

[轉載 Mr. JY Comments]

現在客戶到「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影響銀行生意,這是會直接減少銀行收入。 但並非所有客戶傾向「捨難取易」,投入股市、樓市。而且向「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所需要受的風險及保障未必比向銀行為高!

迷債事件為例:向証券商購買同一種產品比向銀行更有保障,更無大石壓死蟹和官商勾結和包備之風險。現在向銀行購買任向投資產品, 誤導銷售和失實陳述的風險比雷曼破產前無任向一點減少,客戶保障更減少。

首先証監會審批標準無大改善,一樣可用虛假名稱,監管大原則亦只是依靠銷售人員作產品特質和風險的全面披露,其他一切不立監管。

金管局主要監管銀行是否正常運作,在有需要情况下提供恊助,保障客戶不受誤導和欺詐並不是其主要工作,只是非常低層次而己!

以迷債事件為例:只是用盡方法設立條件替銀行減少投訴個案,因為以調查事實真相作為唯一依歸的標準,可以肯定是銀行的系統性誤導銷售,並無依足証監會定下銷售程序,這樣銀行便會需要向客戶十足賠賞,短期損失是百多億,但因抵押品有價,最終損失不會太大,此乃非主要考慮;而是銀行的系統性誤導銷售,亦非只是唯一出現迷債,而是所有投資產品都有相同的違規失誤,最後會引發全面性投訴和索賞,銀行到時吾死十足都會死八九成,政府高官到時一定會死傷無數,剩下的和新上任又不能不做嘢,一定大力加強監管銀行銷售程序,銀行吾死吾掂!

所以政府高層一開始便定性為投資者因金融海潚下的投資失誤,証監會表示監管大原則是依靠銷售人員作產品特質和風險的全面披露,不會審查產品和發表意見,即是產品無乜監管,

一切靠自己証監會講明吾好靠佢監管!而金管局講明是監管銀行是否正常運作,保障客戶不受誤導和欺詐並不是其主要工作,因此為保銀行業,保金融穩定,存戶的合法權益是可犧牲,政府可作吹虛說假騙市民,寶貴的法冶更可暫時放棄!

正是基本法所講50年不變,以前一樣,現在亦一樣,將來都係一樣,保障大財團銀行的利益,即保障特區金融穩定,

市民的犧牲是理所當然,法冶有需要時亦要讓路!

轉載 From:
http://chukwokhung.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858107

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轉載>迷債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對銀行不但無懲罰性,反而有得賺 ?


以下為 J.Y.先生 從新聞中收集相關的迷債回購方案,加上整理得到一的列表,歸納而成的迷債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


大家細看一下以下整理得到一的列表,便會發覺在某些情况下銀行的損失居然比投資者為少,甚致有得賺,剩餘價愈高和投資者在抵押品出售後剩餘價值餘的攤分比率愈低,銀行有得賺機會愈高及賺得愈多,

證監會表示考慮和解方案時,會根據3項原則,
一是能否補償投資者損失、
二是有關機構能否確保日後避免再犯及改善錯失、
三是要反映若干懲罰性。

現在的迷債回購方案, 對銀行不但無懲罰性,反而有得賺 ?
和解方案究竟主要是在懲罰誰?懲罰錯誤地信任了銀行的香港市民們?

以下計算未包括
- 銀行銷售迷債所收到的傭金,(對於一個4年期的迷債系列,在4年內,銀行通常是每年都收到相應之傭金);
- 投資者己收取的利息(傳有銀行要求扣除相關利息);
- 以及銀行的手續費(傳銀行傾向免收手續費),


================================================

<列表-1> ' 60%+10% ' 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
[ 銀行按投資本金之 60% 回購,
抵押品出售後的餘價值的首 10% 歸還投資者,
若還有餘款,首 60% 屬銀行,
若再有餘款,會全屬投資者。 ]

[抵押品售後價值] 投資者實收 投資者(損失) 銀行損/賺
-----------------------------------------------
5% 65.00% (35.00%) (60.00%)
10% 70.00% (30.00%) (60.00%)
15% 70.00% (30.00%) (55.00%)
20% 70.00% (30.00%) (50.00%)
25% 70.00% (30.00%) (45.00%)
30% 70.00% (30.00%) (40.00%)
35% 70.00% (30.00%) (35.00%)
40% 70.00% (30.00%) (30.00%)
45% 70.00% (30.00%) (25.00%)
50% 70.00% (30.00%) (20.00%)
55% 70.00% (30.00%) (15.00%)
60% 70.00% (30.00%) (10.00%)
65% 70.00% (30.00%) (5.00%)
70% 70.00% (30.00%) 0.00%
75% 75.00% (25.00%) 0.00%
80% 80.00% (20.00%) 0.00%
85% 85.00% (15.00%) 0.00%
90% 90.00% (10.00%) 0.00%
95% 95.00% (5.00%) 0.00%
100% 100.00% 0.00% 0.00%

=======================================================

<列表-2> 根據傳聞之迷債回購方案 :
按投資本金之 60% 回購, 再加相當於抵押品出售後總值的某個百分比.

[ 抵押品出售後價值 ] 預期投資者在抵押品出售後剩餘價值餘的攤分比率
40% 35% 30% 25% 20% 15% 10% 5%
————————————————————————————————————————————————————
[5% | 投資者實收 ] 62.00% 61.75% 61.50% 61.25% 61.00% 60.75% 60.50% 60.25%
| 投資者((損失)](38.00%) (38.25%) (38.50%) (38.75%) (39.00%) (39.25%) (39.50%) (39.75%)
| 銀行(損)/賺 ] (57.00%) (56.75%) (56.50%) (56.25%) (56.00%) (55.75%) (55.50%) (55.25%)
————————————————————————————————————————————————————
[10% | 投資者實收 ] 64.00% 63.50% 63.00% 62.50% 62.00% 61.50% 61.00% 60.50%
| 投資者(損失)] (36.00%) (36.50%) (37.00%) (37.50%) (38.00%) (38.50%) (39.00%) (39.50%)
| 銀行(損)/賺 ] (54.00%) (53.50%) (53.00%) (52.50%) (52.00%) (51.50%) (51.00%) (50.50%)
————————————————————————————————————————————————————
[15%| 投資者實收 ] 66.00% 65.25% 64.50% 63.75% 63.00% 62.25% 61.50% 60.75%
| 投資者(損失) ] (34.00%) (34.75%) (35.50%) (36.25%) (37.00%) (37.75%) (38.50%) (39.25%)
| 銀行(損)/賺 ] (51.00%) (50.25%) (49.50%) (48.75%) (48.00%) (47.25%) (46.50%) (45.75%)
————————————————————————————————————————————————————
[20%| 投資者實收 ] 68.00% 67.00% 66.00% 65.00% 64.00% 63.00% 62.00% 61.00%
| 投資者(損失) ](32.00%) (33.00%) (34.00%) (35.00%) (36.00%) (37.00%) (38.00%) (39.00%)
| 銀行(損)/賺 ] (48.00%) (47.00%) (46.00%) (45.00%) (44.00%) (43.00%) (42.00%) (41.00%)
————————————————————————————————————————————————————
[25%| 投資者實收 ] 70.00% 68.75% 67.50% 66.25% 65.00% 63.75% 62.50% 61.25%
| 投資者(損失) ] (30.00%) (31.25%) (32.50%) (33.75%) (35.00%) (36.25%) (37.50%) (38.75%)
| 銀行(損)/賺 ] (45.00%) (43.75%) (42.50%) (41.25%) (40.00%) (38.75%) (37.50%) (36.25%)
————————————————————————————————————————————————————
[30%| 投資者實收 ] 72.00% 70.50% 69.00% 67.50% 66.00% 64.50% 63.00% 61.50%
| 投資者(損失) ] (28.00%) (29.50%) (31.00%) (32.50%) (34.00%) (35.50%) (37.00%) (38.50%)
| 銀行(損)/賺 ] (42.00%) (40.50%) (39.00%) (37.50%) (36.00%) (34.50%) (33.00%) (31.50%)
————————————————————————————————————————————————————
[35%| 投資者實收 ] 74.00% 72.25% 70.50% 68.75% 67.00% 65.25% 63.50% 61.75%
| 投資者(損失) ](26.00%) (27.75%) (29.50%) (31.25%) (33.00%) (34.75%) (36.50%) (38.25%)
| 銀行(損)/賺 ](39.00%) (37.25%) (35.50%) (33.75%) (32.00%) (30.25%) (28.50%) (26.75%)
————————————————————————————————————————————————————
[40%| 投資者實收 ] 76.00% 74.00% 72.00% 70.00% 68.00% 66.00% 64.00% 62.00%
| 投資者(損失)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 銀行(損)/賺 ](36.00%) (34.00%) (32.00%) (30.00%) (28.00%) (26.00%) (24.00%) (22.00%) ————————————————————————————————————————————————————
[45%| 投資者實收 ] 78.00% 75.75% 73.50% 71.25% 69.00% 66.75% 64.50% 62.25%
| 投資者(損失) ] (22.00%) (24.25%) (26.50%) (28.75%) (31.00%) (33.25%) (35.50%) (37.75%)
| 銀行(損)/賺 ](33.00%) (30.75%) (28.50%) (26.25%) (24.00%) (21.75%) (19.50%) (17.25%)
————————————————————————————————————————————————————
[50%| 投資者實收 ] 80.00% 77.50% 75.00% 72.50% 70.00% 67.50% 65.00% 62.50%
| 投資者(損失) ](20.00%) (22.50%) (25.00%) (27.50%) (30.00%) (32.50%) (35.00%) (37.50%)
| 銀行(損)/賺 ](30.00%) (27.50%) (25.00%) (22.50%) (20.00%) (17.50%) (15.00%) (12.50%)
————————————————————————————————————————————————————
[55%| 投資者實收 ] 82.00% 79.25% 76.50% 73.75% 71.00% 68.25% 65.50% 62.75%
| 投資者(損失) ](18.00%) (20.75%) (23.50%) (26.25%) (29.00%) (31.75%) (34.50%) (37.25%)
| 銀行(損)/賺 ](27.00%) (24.25%) (21.50%) (18.75%) (16.00%) (13.25%) (10.50%) 7.75%)
————————————————————————————————————————————————————
[60%| 投資者實收 ] 84.00% 81.00% 78.00% 75.00% 72.00% 69.00% 66.00% 63.00%
| 投資者(損失) ](16.00%) (19.00%) (22.00%) (25.00%) (28.00%) (31.00%) (34.00%) (37.00%)
| 銀行(損)/賺 ](24.00%) (21.00%) (18.00%) (15.00%) (12.00%) (9.00%) (6.00%) (3.00%)
————————————————————————————————————————————————————
[65%| 投資者實收 ] 86.00% 82.75% 79.50% 76.25% 73.00% 69.75% 66.50% 63.25%
| 投資者(損失) ] (14.00%) (17.25%) (20.50%) (23.75%) (27.00%) (30.25%) (33.50%) (36.75%)
| 銀行(損)/賺 ] (21.00%) (17.75%) (14.50%) (11.25%) (8.00%) (4.75%) (1.50%) 1.75%
————————————————————————————————————————————————————
[70%| 投資者實收 ] 88.00% 84.50% 81.00% 77.50% 74.00% 70.50% 67.00% 63.50%
| 投資者(損失) ](12.00%) (15.50%) (19.00%) (22.50%) (26.00%) (29.50%) (33.00%) (36.50%)
| 銀行(損)/賺 ] (18.00%) (14.50% ) (11.00%) (7.50%) (4.00%) (0.50%) 3.00% 6.50%
————————————————————————————————————————————————————
[75%| 投資者實收 ] 90.00% 86.25% 82.50% 78.75% 75.00% 71.25% 67.50% 63.75%
| 投資者(損失) ] (10.00%) (13.75%) (17.50%) (21.25%) (25.00%) (28.75%) (32.50%) (36.25%)
| 銀行(損)/賺 ] (15.00%) (11.25%) (7.50%) ( 3.75%) 0.00% 3.75% 7.50% 11.25%
————————————————————————————————————————————————————
[80%| 投資者實收 ] 92.00% 88.00% 84.00% 80.00% 76.00% 72.00% 68.00% 64.00%
| 投資者(損失) ](8.00%) (12.00%) (16.00%) (20.00%) (24.00%) (28.00%) (32.00%) (36.00%)
| 銀行(損)/賺 ] (12.00%) (8.00%) (4.00%) 0.00% 4.00% 8.00% 12.00% 16.00%
————————————————————————————————————————————————————
[85%| 投資者實收 ] 94.00% 89.75% 85.50% 81.25% 77.00% 72.75% 68.50% 64.25%
| 投資者(損失) ] (6.00%) (10.25%) (14.50%) (18.75%) (23.00%) (27.25%) (31.50%) (35.75%)
| 銀行(損)/賺 ] (9.00%) ( 4.75%) (0.50%) 3.75% 8.00% 12.25% 16.50% 20.75%
————————————————————————————————————————————————————
[90%| 投資者實收 ] 96.00% 91.50% 87.00% 82.50% 78.00% 73.50% 69.00% 64.50%
| 投資者(損失) ](4.00%) 8.50%) (13.00%) (17.50%) (22.00%) (26.50%) (31.00%) (35.50%)
| 銀行(損)/賺 ] (6.00%) (1.50%) 3.00% 7.50% 12.00% 16.50% 21.00% 25.50%
————————————————————————————————————————————————————
[95%| 投資者實收 ] 98.00% 93.25% 88.50% 83.75% 79.00% 74.25% 69.50% 64.75%
| 投資者(損失) ](2.00%) 6.75%) (11.50%) (16.25%) (21.00%) (25.75%) (30.50%) (35.25%)
| 銀行(損)/賺 ] (3.00%) 1.75% 6.50% 11.25% 16.00% 20.75% 25.50% 30.25%
————————————————————————————————————————————————————
[100% | 投資者實收 ] 100.00% 95.00% 90.00% 85.00% 80.00% 75.00% 70.00% 65.00%
| 投資者(損失) ]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 銀行(損)/賺 ]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
   

計算方程式:

投資者實收 = 按投資本金之 60% 回購 + 投資者在抵押品出售後剩餘價值餘的攤分比率
投資者損失 = 投資本金之100% - 投資者實收
銀行損/賺 = 投資者損失 - 銀行在抵押品出售後剩餘價值餘的攤分比率

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我为什么要求100%赔偿 ?



Dear Legco Members,

首先,我非常感謝您們給與迷債受害人的幫助和支持,非常感謝您們為了調查出迷債之謎和造成迷債之災的原因而做出的不懈努力。

其次,我想簡述我要求銀行100%賠償本金之理由。

讀信報7月6日迷宗一文〝銀行理虧 應全數回購迷債〞 後,讀者們(不需是金融專才) 也應明白迷債此等產品由發行到銀行內部審查,中間無不涉及隱瞞(實質是欺騙) 及對投資者失責,……. 如果在解决方案上讓銀行以六或七成回購草草了事,在港經營的銀行業對客戶之Duty of Care 之要求的確是十分低,其結果受罪的只是一群小存戶。那麽,在香港公義何存?

或者說: 當銀行欺騙的時候,就不是欺騙了????? 銀行行騙與庶民不同罪???????

銀行是具備了一切所需之教育程度 和 CDS / CDO / 合成 CDO /信貸掛鈎產品等信貸衍生工具的投資知識和經驗。如果銀行沒有能夠給客戶解釋產品之真是特徵和相關風險,沒有能夠把充分的資料給客戶的話,原因何在呢?

和廣北先生在銀行銷售了4-5年 (2003-2008) 共 36 個迷你債券系列之後,於2008年9月27日,公開承認:“現時本港銀行作為雷曼迷你債的包銷商或分銷商,掌握的信息十分有限。這些債券狀況如何﹖債券抵押品的性質是什麼﹖。。。目前包銷商都不掌握確切信息。”

如果銀行理解產品之真實特徵和風險,為什么和廣北先生說“銀行”對於“債券抵押品的性質”不確切瞭解 ? (和先生用”債券“來簡稱”迷債)。為甚麼銀行在銷售了4-5年 迷你債券系列之後卻半各字都不敢提迷債這個“債券”之真實特徵和風險?銀行怕甚麼?銀行心虛了嗎?

Regu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obligated to explain and disclose true features and risks of products that they are selling, according to SFC Code of Conduc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ngage in improper conduct for financial gain. As in the case of those who evade tax, penalties must have a deterrent effect. Like tax evader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have faced penalties of up to three times the fees and commissions they earned as a result of their misconduct. Regulators in other jurisdictions have found that removing the financial gain is an effective deterrent.

In other jurisdictions, when misconduct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s been shown, compensating all affected investors is the norm. The onus is on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demonstrate why an investor should not be compensated. Our process of putting the onus on the investor to prove his claim puts many ordinary investors at a disadvantage.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出席研訊時再次重申,雷曼事件解決方案必須符合三大原則,包括降低客戶損失,用行動糾正再發生違規問題之可能,方案並且要有懲罰性及阻嚇性.

The SFC's 3 principal is norm & inline with other jurisdictions (e.g. world financial center New York, etc.).

The 60%-settlement proposal does not appear to be just and does not augur well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financial service sector.

Would you please work out a settlement with banks that meet above 3 principals?

Thank you again and appreciate your support and help to Minibond victims.

2008-News: US Regulators alleged that brokerages misled investors into believing that auction rate securities were safe, cash-equivalent products, when in fact they faced increasing liquidity risk. Major financial companies Goldman Sachs, Morgan Stanley,UBS, Citigroup, Merrill Lynch, Wachovia Corp.,and others that sold auction-rate securities have reached 100% buy-back settlements.

Best Regards


A Victim of Minibond sold by Wing Hang Bank

P.S. Quote from
[《銀行理虧 應全數回購迷債》-迷宗-信報7月6日


[從一開始,整個銷售安排都是隱瞞着迷債的真正結構,怪不得到現在,還有很多人包括財金官員都認為,如雷曼不倒,天下就無事,況且雷曼當日還是A+評級的。先讓筆者再簡單的解說這批迷債來糾正誤解。

轉移視線刻意隱瞞
只看上面,你會買迷債嗎?一般人都不認識CDO,每年回報又只有五厘,根本不合風險回報比例,當然不會買!雷曼就來一招轉移視線,把產品來個包裝,就是跟小投資者們買個credit default swap(CDS)。在36系列中,他先選了七間本地大銀行、大藍籌,說如任何一家出事,我雷曼就充公你們小投資者在 Pacific Finance 的債權,你就從我雷曼手上接過那家出事公司的債務。
這招真管用,使人覺得是在冒大藍籌的風險而收五厘息,頗吸引!其實,CDO 的風險從沒轉移,還是在小投資者頭上。但大家知否那些CDO的回報又怎會只得五厘?雷曼成功把高風險的CDO賣予小投資者,就只付那可憐的五厘息,而CDO的高回報就保留給自己,奸狡吧?但這是商業社會,你情我願。要害之處是他們隱瞞了上面的安排。怎隱瞞呢?
在宣傳單張上,只有三個重點大字標題:3年期,5厘息,本金與7大公司掛鈎;再加大備注:不保本,就是這樣。對於CDO的交代,真是小之又小,更在小標題上把它變為空殼公司給你的抵押品之一,只在那些小字(fine-print)中才短短說出替投資者買CDO和CDO也是風險所在的事實。
就算在正式的銷售檔, Issue Prospectus 中開始的十多頁,都只是大篇幅談那七間大公司的背景、評級如何,七間大公司出事時小投資者會有什麼損失。對CDO的敘述,全在文件的中後半部,篇幅也小得可憐。這樣,你就先入為主以為迷債只跟七大藍籌掛鈎了。
又且看正式的銷售檔怎樣作最後的推薦,說迷債適合哪類型投資者(第11頁):
1. 滿足收定息者(講了等於沒講);
2. 對七大藍籌充滿信心者 (轉移視線);
3. 不介意未到期空殼公司也有權提早贖回迷債者;
4. 願意承受虧本風險者,而在七大藍籌出事或迷債被提早贖回時就最易虧本。

......
筆者初看檔時,也不知CDO的風險並非賣回給雷曼,要一直看下去,看到放在附件中的CDS合約本身才知道,此風險還是留在小投資者身上。此合約又真是非常「專業」,即是全部艱澀英文,要行內人細心閱讀才能明白。筆者有一次跟David Webb 討論此點,連他也看錯了。
銀行本身又怎去推銷?筆者一直從事企業融資,但多年前在上一間銀行工作時,也應零售部老總要求,幫他們向大孖沙們推銷類似產品。生意人重利錢,沒有兩三個開的,都不會冒險;迷債只有五厘,我說不可能的。零售部只一路說這是藍籌低風險,正就是上面那幾個重點,還有叫我們打人情牌。我們不久就停止銷售,只因回報不吸引,無人問津。

銀行有責任作盡職審查
不過,就從無人向我們解釋過背後有CDO的安排。銀行有市務發展部和法律合規部,應是來支援作前線的營銷營業隊。為何當時無人能解讀迷債?是雷曼在刻意隱瞞?是銀行零售管理層只追求佣金而不盡職審查和瞭解產品?還是一般商業銀行,特別是零售部,根本就沒有經驗和專業知識去理解日新月異的財資產品?銀行 實在不應單單提供一個零售網絡予投資銀行向公眾行銷。
在資訊永遠分配不均的現實下,銀行有責任作盡職審查,提供公正分析予一眾缺乏這方面知識的小投資者。今次迷債事件正正暴露了這結構性問題。求佣金利潤,沒錯,但卻沒有足夠專業知識和監管去制衡。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互信已全部消失了。雖然筆者也是從業員,但幫理不幫親,銀行不全數回購,說不過去。
...... ]

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轉載-1》雷曼事件之真相研究報告



序言 陳光譽

雷曼夢魘將醒乎?
I
雷曼事件已過了大半年, 不管以後發展如何, 都會對香港發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於苦主來說, 一直以來的焦慮和痛苦, 就如生活在惡夢中, 只希望早日從夢魘醒來, 重過正常生活。

雷曼產品本身就有很大的欺騙性。 若說迷你債券是一個騙局, 亦非虛言。 迷你債券(簡稱「迷債」)本身名稱的設計就是要引君入局, 令買者以為這是將債券拆細, 或將大戶專用的債券拆細為適合散戶的債券。 由於迷債名稱的誤導, 令三萬多個散戶紛紛墮網。 是以當證監會總裁韋奕禮說: 「迷你債券只是品牌」, 全港輿論嘩然, 以為韋氏是外星人, 要驚動特首澄清說「迷你債券不是債券」。香港這個「亞洲世界之都」, 一時間時光倒流, 返回二千多年前「白馬非馬」、「飛矢不動」的詭辯世界中。

迷債表面上與六、七間大公司, 甚至中國國債作信貸掛鈎(Credit-linked), 銀行的銷售單張都以此作為招徠。 前線銷售人員千篇一律, 異口同聲說: 「即使其中一間大公司信貸破產, 買主只損失七份一。」 實際上並非如此, 其中一家破產, 則本金可能全失。 而且, 更大的禍害, 隱藏在所謂墊底証券(underlying securities), 有時則乾脆稱為抵押品(Collaterals), 與超過一百間公司的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貸違約掉期)掛鈎, 成為所謂的合成 CDO (Synthetic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抵押債務責任)。 只要其中六、七家公司發生信貸事件, 亦足以令投資者本金全軍盡墨。 這個隱藏的禍害, 並無如實的披露, 稱之為包藏禍心, 實不為過。 本報告作者稱之為 Piggybacked structure, 或可說是「禍心結構」。 詳見本報告第二章。

至於何謂信貸掛鈎? 何謂CDO? 何謂合成CDO? 何謂CDS? 銷售章程並無說明。 即使有, 也有如天書, 非專業中的專業人仕, 難以明白。 以下一段文字, 隨意從一份銀行文件抽取出來, 意圖用來解釋CDO和合成 CDO, 讀後有多少人可以明白其內容?

「合成CDO是一種有抵押債務責任( CDO )。 雖然CDO通常是以一組資產作為
支持的結構性債務工具, 但合成CDO卻並不實際投資在一組實物資產上, 而
是投資在以一組資產為參照的信貸失責掉期上, 該組資產于該信貸失責掉期
的確認書中列明, 投資者可以查閱上述信貸失責掉期的確認書。 請向分銷商
了解進一步的細節。」

可圈可點的是「請向分銷商了解進一步的細節。」不知道分銷銀行中有多少管理人員能明白這段文字的內容, 更不用說前線銷售人員。


迷你債券是雷曼產品中結構最複雜者。 明白了迷債的結構, 就可明白同類產品的結構, 如星展的「零售債券」(Constellation Notes)、摩根士丹利的「精明債券」(Octave Notes), 甚至其他雷曼產品例如: 股票掛鈎票據(Equity-Linked Notes), 基金相聯保本票據(ProFund Notes) 等等, 都可由此有所指引或參考。 這就是解構雷曼產品, 由迷債開始的理由。

II
香港的監管機構 – 證監會和金管局, 口口聲聲說「披露為本」(Disclosure-based regulation), 可是上述迷債的「禍心結構」在銷售文件或章程中, 並無足夠的披露, 監管當局視而不見。 即以去年底證監會和金管局呈交財政司的兩份報告, 都避而少談或閃鑠其辭, 並且在關鍵的骨節處, 塗脂抺粉, 為求掩飾其失職這個事實。 見本報告第三章。

銷售銀行追求利潤, 見利忘義, 完全罔顧對其信任多年的客戶之利益, 將大量定期存戶以不良銷售手法引往購買雷曼產品, 造成當前近五萬名雷曼苦主, 哀鴻遍野, 慘絕人寰。 今年元月底新鴻基「百分百回購」事件, 已反映出分銷商涉及不良銷售的系統性問題。

沒有存戶的利益, 何來銀行的利益? 沒有存戶的信心, 何來銀行的穩定? 何來金融中心的地位? 倘若連香港自己的市民, 對銀行都疑惑重重, 凡事要証明、 凡說話要錄音、凡文件要備案等等, 互信的基礎不存在, 香港還可以叫做國際金融中心嗎? 此所以去年雷曼事件發生後不久, 十月初即有東亞銀行的擠提事件。 東亞擠提應該是向政府、向銀行發出的嚴重警號。 但半年過去了, 政府和銀行一如中了夢魘, 雷曼事件仍陰霾不散。

政府和銀行都想藉程序和法律來逃避責任。 很明顯, 程序和法律都是向銀行利益傾斜。 金管局到今年三月初(05/3/2009)投訴個案20,345宗, 只有356 宗(2%)有足夠証據轉交證監會, 餘下的19,239宗(95%)仍在進行不同階段的調查, 這個投訴程序用意就是要拖死苦主。 至於法律, 凡是法理上有虧的, 且有可能進行訴訟, 銀行即與苦主和解了結。 其餘絕大多數的個案, 若無訴訟威脅, 或苦主無力打官司, 銀行則束諸高閣。 至於政府大力倡導的「消費者訴訟基金」, 無一宗訴訟個案。 「調解仲裁」框架, 無一宗仲裁。 可見投訴程序和法律框架是如何的不公平。 不公平的解決方法只可以是短暫的; 長遠而言, 不徹底解決問題, 政府、銀行、甚至社會, 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III
雷曼事件是社會公義事件。 一如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事件, 這是個大是大非的公義事件。 雷曼事件在香港之所以發生, 其成因乃是政府事前監管失職, 事後卸責。 銀行及証券行既無審慎盡責保護存戶, 反以不良銷售手法誤導存戶。 金融海嘯, 雷曼破產只是觸發點而已。 正如燃燒現象, 沒有可燃物, 沒有氧, 即使有高溫仍不會燃燒。 香港監管若不是失職、政府若不是無能、銀行若不是不良銷售, 即使金融海嘯, 雷曼事件在香港是不會出現的。 即或出現, 也不致釀成災難。

由於不問是非, 於是對雷曼事件的核心問題便避而不答。 「何以高風險的衍生工具, 可以包裝成低風險類似定期存款產品, 在零售銀行廣泛地向普羅大眾銷售?」 金管局及證監會在去年年底提交財政司的兩份報告, 都對此問題避而不答或繞過問題。 財政司不單不向金管證監問責, 反而誇獎其報告有前瞻性。 近五萬個苦主中箭倒地, 垂死哀號, 在位者不責成馬上救人, 卻大談以後如何防止中箭, 可謂麻木不仁之極了。

最壞的時候, 亦是最好的時候。 雷曼事件的災難性, 可謂空前。 際此非常時期, 正是政府高層顯露其非凡魄力, 霹靂手段, 表示其以民為本情懷的最佳時機。 遺憾的是, 由特首以降, 財金高官, 迄今為止, 俱上下相卸責, 畏縮逃避。 大半年過去了, 不見政府任何作為, 仍妄圖置身事外。 財政司信誓旦旦的回購方案, 如今懸在半空, 無法交待。 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演詞中, 曾司長說:「處於這個大時代的轉折點, 我們不但需要有遠大的目光和勇氣, 亦需要有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能力。」這番說話, 豈非自我嘲諷? 在回購方案上, 既無遠大的目光和勇氣, 自甘於卑下被動, 亦無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能力, 徹底的進退失據。 論者皆以之為假大空的樣版。

「是人民在養育你們, 你們看着辦吧!」 尸位素餐, 於汝安乎?

IV
希臘哲學家栢拉圖(Plato)有一個著名的洞窟比喻, 指出表象與真相的分別。 叫人擺脫表象, 尋求真相, 不要自己畫地為牢, 自欺欺人。

「一群囚徒, 給關在一個他們不能逃離的洞穴中, 各人給鎖鏈連繫着, 面對牆壁, 不能轉身。 背後有光源, 將影子投射到面對的牆壁上, 囚徒不能轉身, 所能見者, 都是牆上的影子。 如是者, 經年累月, 遂以為牆上的倒影就是真相。 彼此間還加強這個印象, 洞穴浮生遂成夢魘, 以為夢魘就是真相。」

單單專注於程序和法律, 就像只見到牆上的影子, 更何況其中涉及嚴重的利益傾斜。 不問事件本身的是非對錯, 亦即拒絕面對真相。 成千上萬老百姓, 其中近半是老人家, 辛苦積蓄下來的退休金、棺材本、孤兒寡婦金、工傷賠償、前人遺產、子女教育費, 都被誘騙殆盡, 是非對錯的真相不是彰彰明甚, 昭昭如日月嗎? 身居高位, 脫離群眾, 拒絕面對真相, 不就像這群囚徒嗎? 以程序法律為手段, 漠視公義對錯, 自欺欺人, 誤盡蒼生。

立法會引用「特權法」, 善用之則如照妖鏡, 「眼前鬼卒皆為妖」, 將這群囚徒的魑魅魍魎本來面目, 公諸於世, 還我公道。 更重要者, 找出錯誤的根源, 才能認識真相, 才能引領香港走出這個洞窟幻象, 走出雷曼夢魘。

V
就雷曼事件, 金管局及證監會, 分別呈交財政司的報告, 於去年年底作有限度的公佈。 大聯盟及民主党的雷曼研究小組, 鑒於兩份報告文過飾非, 避重就輕, 有必要作出適當反應及評論, 並希望趕及立法會引用「特權法」期間, 及時推出, 以正視聽。 經過兩個月來的努力, 乃有當前的成果 ––– 「雷曼事件研究報告」。

中英文兩份報告, 都是經討論後, 定下主調, 分別撰寫。 由於語言、文化差別, 各自表述的成果容有不同, 但殊途同歸, 大旨無異。 英文附錄則有大聯盟分別致證監會總裁韋奕禮及金管局專員任志剛的兩封信, 指陳兩者失職之餘, 要求會面對話, 未收到任何回覆。 順帶一提, 大聯盟以不同渠道、不同場合, 不斷向政府和銀行發出信息, 要求對話, 都如石沉大海。

小組成員俱非財經界專業人士, 為了公義, 憑着熱誠, 在緊逼時限, 工餘之間, 黽勉成事。 但疏陋之處, 固所難免, 望就正於各界高明。 然而, 相對於監管當局、高薪厚祿的眾多專才、耗時三月所成的兩份報告, 本小冊子不啻是在群魔亂舞、漫漫長夜中的一線光明。

來自良知深處的一線光明, 總是闇而日彰的。

轉載: 雷曼事件之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