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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迷債風險,金融騙局

許多媒體,政府監管機構的官員捫評論迷債,卻連迷債的真實風險究竟為何物都不敢明確地講清楚。只以複雜的“信貸掛鉤”來清淡地帶過。

請每一位評論迷債的人士在發表評論之前,先問問自己:於迷債的風險究竟為何?當初迷債的發行商和銷售銀行是如何介紹迷債的風險的?

事實是,銀行向顧客「力銷」的是“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鉤”的迷你債券,而迷你債券其實是由兩層「信貸違約掉期」產品組成,這大肆宣揚的“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鉤”的只是表面文章。這第二層「信貸違約掉期」是跟100多個公司信貸掛鉤。這第二層「信貸違約掉期」的風險和特徵,不僅顧客不知,連眾多的銀行職員捫也一直不知道。這才是迷債騙局的精華所在!!!

這也是為甚麼銀行閉口不談迷債的真實風險。
迷債騙局,在於迷債銷售商捫「力銷」產品的風險和特徵跟產品的真實風險和特徵是有著巨大區別的!
客觀事實是銀行行騙, 金管局失職, 港府卸責, 現在港府扮哂有為協助調解!

現在,不僅兼管機構,銀行,連媒體也不敢明確指出這迷債的騙局所在。只敢以信貸產品複雜,高回報要考慮高風險來為迷債發行者和銷售商辯護。迷債之複雜,在於設計者想用第一層的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鉤來欺騙客戶,以達到不告知客戶關於第二層的跟00多個信貸掛鉤的風險。
迷債設計者設計了這麼個複雜的結構,就是不想讓客戶捫了解到迷債的真實風險所在。不是太複雜而不能解釋,其實是不想解釋而做出這麼個雙層結構來欺騙普羅大眾。

”高風險“,關鍵在於何謂風險。顧客理解的迷債之‘高風險’在於公開大肆宣揚的“7個著名公司信貸”的高風險,顧客捫卻不知,還有這沒有告知的第二層的高風險存在。這第二層的高風險是跟100多個各類公司信貸掛鉤!!! 這就是迷債騙局的根本所在,只講第一層的跟7個公司信貸掛鉤的‘高風險’,卻不講這第二層跟100多個公司信貸掛鉤的‘高風險’!!!

迷債辯護士捫可以用諸多藉口為不介紹第二層信貸掛鉤產品風險辯護,心裡卻都明白:不提第二層的風險,是因為不想客戶捫知道還有這第二層100多個公司信貸掛鉤的高風險!!!

迷債系列6真是以高息來吸引客戶, 儘管利息比同期前後的迷債系列5或7,10 都為高,銷售量卻是最差的,只有4百多萬美金,因為講明迷債的高息要跟150個公司信貸掛鉤。

正因為由這第二層信貸掛鉤產品,這就是為甚麼要付錢請 PWC 來 處理迷債,因為這第二層信貸掛鉤產品而引起的麻煩!!!

令香港市民利益受損,助成金融騙局令香港蒙辱的到底是誰?????

這次是買入迷債的香港市民被騙,明天又是哪些香港市民?


李麗貞(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主席)在 “還銀行從業員一個公道”(文匯報 2011年3月24日)中就明確指出:
[ 試想一名藥房的售貨員,向顧客推銷一罐聲稱含有豐富維他命、適合兒童發展需要的最新奶粉後被發現原來這是一罐「毒奶粉」,嬰兒食用後更變為「大頭BB」。事件曝光後,政府即時檢控藥房售貨員,罪名是「對產品認識不足」及「向顧客披露不夠」。對於「毒奶粉」的來源及為何流入市場卻一概不管,相信各位讀者也會認為是荒天下之大謬,然而以上的鬧劇卻真真實實地發生在銀行前線員工身上。
。。。。。。
誠如文首的小故事,香港一旦有「毒奶粉」出現,政府只檢控藥房售貨員而拒絕嚴格監管奶粉的衛生安全,絕對是一個不公平及不負責任的做法。金管局及證監會絕不應只選擇性檢控銀行前線員工,但卻讓負責推出產品的銀行高層置身事外。整件雷曼事件的主因在於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不力,只懂亂批金融產品交由銀行銷售。一旦發現問題就第一時間「卸膊」,除了有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更令到一些向顧客推介產品的前線銷售人員蒙受不白之冤,更甚者因此前途盡毀,鋃鐺入獄。
。。。。。。
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更有責任做好把關的工作,不要被無良的投資產品設計者,以魚目混珠的包裝手法、混入不合理的槓桿投資手段,使平民百姓再墮「國際金融大騙局」,讓「金融毒奶粉」再次流入市場。但願金融海嘯不再來,讓金融業內的投資者及從業員都能在健全制度下,為香港能成為世界金融中心之首而努力! ]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 信报 ] “ 高秉忠: 證監會政治化 高層急推投資產品 ”

2010年1月30日

高秉忠轟證監越權爭表現

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左圖】昨天第二次出席立法會有關雷曼迷債事件的聆訊,繼續批評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右圖】為了爭取表現而作出不符合該會職能的決定,並指出證監會旗下二個審批產品部門的不和,可能是導致出現雷曼迷債事件的原因之一。

出席雷曼聆訊 矛頭直指沈聯濤

高秉忠供詞的矛頭直指沈聯濤,後者昨天首次為此回應。沈聯濤通過電郵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自一九九八年擔任證監會主席以來,花了七年時間,希望把證監會發展成世界級的監管機構。他強調,證監會的董事會非常獨立,同時證監會也有獨立的程序複檢委員會監察。

沈聯濤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五年九月期間,連續擔任三屆證監會主席,他現職為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清華大學和馬來西亞大學兼職教授。

指部門不和缺溝通

高秉忠表示,二○○一年是關鍵的一年,原因是當時特區政府正式成立高官問責制後,對證監會的干預愈多愈大;沈聯濤為了急於爭取成績,期間作出的部分決定根本不符合證監會的職能,對執行人員構成壓力。他甚至指出,沈聯濤曾主動接觸基金經理,邀請他們設計新產品。

與此同時,高秉忠表示,證監會旗下的企業融資部和政策、中國事務及投資產品部長期不和,導致部門之間溝通不足,在產品審批方面曾出現混淆不清的程序,加上雷曼迷債在當時屬於新的投資產品,故可能促使迷債事件出現;至二○○四年其中一個部門主管,即證監會前執行董事歐達禮(Ashley Alder)退休,二個部門的關係才見改善。

他指出,證監會於披露風險和監管有不足之處責無旁貸,在外國,與雷曼產品相類近的產品,不會銷售予零售投資者,加上發行商向證監會提交的產品廣告,不足以令投資者了解產品的結構,實在有改善的地方。

何鍾泰:供詞多涉個人感受

證監會表示不評論前職員高秉忠的言論。委員會主席何鍾泰重申,高秉忠的作供涉及很多個人感受,這並非小組所期望;不過,委員會希望能夠於其個人感受中取得有力證據。

何鍾泰又表示,希望於三月中再傳召高秉忠出席聆訊,而委員會亦希望於二月九日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高秉忠於去年九月正式離開證監會後主動聯絡委員會,本周初首次被傳召作供,力陳證監會的不是。

另外,金管局昨天公布,截至本月二十八日,共有一萬六千二百八十六宗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投訴個案處理完畢■

證監前高層作供 直言迷債監管不足 (新報訊)

2010-01-28

【新報訊】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上表示,部份雷曼迷債產品只有擔保人,並無基金經理,如只用披露方式審核並不足夠。他說,不相信證監會的高層不理解有投資產品誤導的情況嚴重。他又指,在2005至2006年期間,有3宗涉嚴重違規的個案,數百名投資者受影響,但未有對外公布。

披露式審批不足夠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繼續研訊,出席作供的高秉忠表示,離職前的工作主要負責批核投資產品能否推出市場,如產品結構上有問題,會要求更改,更改後符合要求可獲批核,否則會被拒絕認可。他又說,若只用披露方式審批雷曼迷債產品,並不足夠。
他指出,有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審核迷債產品時,除了以披露為本外,還有結構性的審批準則,證監會去年發出的加強保障投資者諮詢文件,要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及擔保人需符合一定條件,便屬結構性的要求,但是當局仍然堅持以披露為本。

2月再傳召韋奕禮
民主黨甘乃威質疑為何投資產品送交證監會審批時,可分別交到投資產品科及公司融資部兩個部門,但不由一個部門統一處理。高秉忠回應指,投資產品由於包裝不同,會歸納到不同部門處理,而兩個部門批核的標準同類產品亦會有不同,但他指出,產品銷售章程複雜,難作比較。

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主席何鍾泰表示,高秉忠提供的資料,當中有涉及個人意見及感受,委員會會清楚界定,最後再決定如何採納他的證供。
何鍾泰稱,小組的整個調查工作已經完成一半,有待4月傳召6間銀行的員工,本周五會再次傳召高秉忠出席研訊,2月則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東方日報)

2010-01-28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下大爆證監會「不監不管」的七宗罪,歸根究底,是在曾蔭權及梁錦松先後擔任財政司司長的年代,港府開放金融市場過急,而當時證監會主席沈聯濤為配合政策,亦不顧證監會的監管角色,竟直接指示下屬提供即時見效方案,為開放金融市場開綠燈,才鑄成「雷曼大錯」。
高秉忠昨日首次出席立法會研究雷曼事宜小組委員會公開聆訊。民主黨議員劉慧卿表示,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於○一年曾要求高秉忠提供「quick wins(速贏)」方案配合港府開放金融市場的政策,以便與港府開會。到○一年尾,沈又與時任財政司司長的梁錦松商討,質疑是否「董建華想喺施政報告擺啲料落去咁」。
高秉忠形容,當年沈聯濤以前所未見的方式,繞過高的多名上司,要求他與其同事提供「quick wins」、「即食麵」方案配合開放政策。據他理解,當時港府希望開放金融市場,但這令證監會工作方針偏離軌道,甚至「有少少不務正業」,坦言證監會工作理應是監管,而非發展市場。

證監會大換班致命傷

堅稱自己不是無的放矢的高秉忠,在陳述書中又指出,證監會四名富經驗執董於○一年同時離任,而接任人無一具監管金融產品銷售經驗亦是大錯成因之一。尤其是具豐富監管經驗又敢於向政府據理力爭的現任行政會議成員查史美倫,高形容她的離開對證監會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
高秉忠又踢爆證監會在○一年多番與政府就開放金融市場作出互相交流,而當時的財政司司長是曾蔭權,其後由梁錦松接手處理。梁錦松在○二年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及政府與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致力簡化金融產品的發行手續,而董建華在翌年的施政報告亦說明要讓金融新產品特別是衍生產品可以較方便開發,將香港發展成內地主要金融中心。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陳述書中又提及到,證監會的獨立性多年來不斷減退。尤其○三年港府推行問責制後,問責官員只着重短期回報, 令由港府委任並屬短期合約的證監會執行董事,未能履行好專業監管者的角色。

此外,高秉忠揭穿違規銷售問題在證監會內部早已不是秘密。證監會先後於○五及○七年做過審查,均發現問題但沒有改善。他曾於○五年向上級自動請纓,要求更新及完善審批結構性產品的指引,經七、八個月完成及向業界解釋過後,當局遲遲沒有採納。 直至○七年五月,證監會才發出內容相近但效力成疑的「常見問題」。

高秉忠續指,雷曼迷債及精明債券等,都由企業融資部審批,不過企業融資部只側重產品披露是否足夠,沒有就結構性問題,例如擔保人財政穩健性作出要求,坦言若迷債由他任職過的投資產品科審批,「出得街唔係咁嘅樣」。

獨立議員葉劉淑儀反問,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多次在聆訊上推說,現行制度是以披露為本,到底證監會角色為何。高秉忠暗批,去年底證監會推出的諮詢文件,亦表明披露以外,應留意產品發行人責任等,若有人堅持這是披露為本,是「偷換概念、玩文字」。

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披露為本」: 哪些重大風險是需要得到清晰,準確,無誤導的披露的?

「披露為本」是个好听的万金油和遮羞布。因为不需要定义和解释哪些風險是重大風險, 不需要定义和解释哪些重大風險是需要得到披露的,更无须定义和解释何谓清晰,準確,無誤導的风险披露。一切可以是读者之想像力.


1。 以迷你債卷為例,「披露為本」该披露哪些重大风险呢?
- 風險到底是跟7個著名公司挂鉤,還是跟132個各類評級公司挂鉤?
- 迷債的錢是投入於實質資產還是沒有投入於任何實質資產而隻是賣保險等,
如何清晰准確均衡無誤導地,真真實實地把真實特征和風險給客戶介紹,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不追究清楚何種“風險”为重大風險, 何種重大风险需要“披露”的話,「披露為本」又能披露多少真實相關風險呢?

如果「披露為本」簡化為兩句話:
第一:本產品不保本。
第二:本產品是高風險。
可否會作出世界第一流的高水準的風險披露呢?

至于具体有些什么风险呢,是那些具体因素可能会造成“高风险”或“失去本金”呢,就是读者“清者自清”,运用你自己的想像吧。

2。 迷債 之最大問題在於“”一大堆銷售文件“卻 無披露 重大風險,極盡欺騙和誤導之術,

迷債 “一大堆銷售文件”幾十頁紙,介紹了一大堆7个著名公司信貸掛鈎及相關信息,卻不提重大風險之一:合成CDO 的風險,

洋洋洒洒的几十页的文件,卻不肯清楚地告訴讀者:合成CDO 實為信貸掛鈎產品,而非傳統債券, 可能跟幾十或上百個公司的信貸掛鈎。既然抵押品和迷債 的實質均為信貸掛鈎,為甚麼跟100多家公司信貸掛鈎的抵押品之特徵和風險無須給客戶介紹, 跟7個公司信貸掛鈎的特徵和風險卻要用諸多篇幅去介紹? 這是清晰,準確,無誤導的風險披露嗎?

至今為止,沒有一個政府機構敢於以迷債為例,給出一個“披露為本”之風險披露簡要。甚至在講到“披露為本”的時候,連“清晰,準確,無誤導地披露風險”之 要求都不敢再次提起。

政府和監管機構究竟是在保護誰的利益?

2009年9月19日 星期六

【明報】證監難拒交報告 顯示銀行有系統性失誤

【明報專訊】2009-9-16.

立法會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曾不止一次要求證監會交出銀行銷售迷債的調查報告,遭證監會以妨礙調查為由拒絕。據本報了解,在銀行與大部分事主達成和解協議後,證監會內部研判,繼續拒交報告的法理依據已變得相當薄弱,報告羅列的證據,足以證明大多數銀行銷售迷債確實存在系統性失誤。

 銀行或多或少犯下四大錯誤

 據悉,證監會的調查報告載有銀行系統性違規銷售的證據,專責委員會看完報告後,可能毋須花太多時間傳召銀行界人士作供也能得出清楚的結論。消息人士解釋,所謂系統性違規銷售,不一定是事主和媒體常說的誤導性銷售,如強調迷債是安全的債券或等同長期定期存款,也包括:

 (1)沒有對產品作獨立的盡職審查,研判產品的風險特性;

 (2)沒有針對產品的風險特性制訂適切的培訓教材和安排前線銷售人員接受專業的培訓;

 (3)沒有制訂專業的測試辦法,準確地評估客戶對結構投資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

 (4)沒有針對特別脆弱客戶群,如高齡、低教育程度、殘障、全副身家投入等類別客戶,制訂額外的程序,確保客戶理解和接受產品的風險。

 消息指出,銷售迷債的銀行大部分犯了以上一項或多項的錯誤,不管個別銷售個案中有沒有誤導性言論,都已經構成違規銷售。這種違規銷售是系統性的,因為誤導性陳述可能是個別前線人員違規,但培訓材料若未能準確講出產品核心風險,前線銷售人員便不可能解釋清楚給客戶知道,便會令每一宗銷售都出問題,所以是系統性的失誤,深植於銀行內部制度。銀行願意接受證監會提出的六至七成回購建議,或多或少是看到,若被檢控定罪的機會很大。

 現公開報告不涉妨礙司法

 消息指出,證監會拒絕向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交出雷曼調查報告,法理依據是調查尚未結束,若銀行拒絕接受證監會為保障投資者提出的和解建議,調查所得將用於檢控銀行違規,向立法會披露調查所得可能會妨礙檢控和審訊,導致議會和媒體公審,有違司法公平原則。不過,現時絕大部分涉及雷曼有關產品投訴的銀行已經向客戶作出和解建議,證監會不會提出檢控,調查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原來拒絕交出報告的依據已經不存在。

 消息稱,雖然證監會與被調查銀行達成和解協議載有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披露調查的內容,但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若行使法定權力要求閱覽報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將凌駕於證監會與銀行之間的協議,證監會為履行法例所定責任交出調查報告,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至於尚有3間沒銷售迷債但涉及雷曼信用掛鹇票據的銀行,尚未與客戶和解,會否影響證監會交出報告,消息指調查報告可以隱去與這些銀行有關的資料,對和解談判應該沒有實質影響。

2009年9月13日 星期日

從 迷債系列 6 看 雷曼迷你債券騙局手段之 完美完善過程

2003年9月銷售的迷債 系列 6 的銷售額是迷債系列中最低的,連 5 百萬美金都未達到。 而其5%之年息卻比同期前後幾個系列都高。為甚麼系列6 會 這麼不受銀行客戶們的 青眯 呢?


比較迷你債券系列6及其前後系列, 可以看到迷債產品表面結構的“進化”和產品宣傳的“神話”過程,看到產品披露的“精化” 和 “簡化”過程,
可以看到金融精英們是如何在政府監管部門的縱容和庇護下逐步地把迷債債券精心包裝成安全形象的產品,以達到大量向銀行客戶們銷售的目的。



1。2003年9月銷售的系列6 之銷售結果是最差的。

系列 6 的總 銷售額僅為 4百75 萬美金。
於同年6月發行的系列 5 之 銷售總額 是 過了 1千萬 美金。
於同年11 月發行的系列 7 的 銷售總額則 是多達 4千 6百 多萬 美金。
於次年2004年5月發行的系列10 的 銷售總額也是多達 是 4千4百多萬美金。

2。 系列6 之年息卻是最高的。
系列 6 之利息為 5%。兩年期,2005年9月到期。
到期時,發行商有權把期限延長至2009年3月,延期後的利息預定為 8% 。 發行商 行使了這個延期權,
而系列5 的 利息僅是 3。8%,
系列 7 的利息只是 4。2%,
系列 10 的美元系列利息也是: 4。25%,
系列 5 , 7 和 10 的利息 均低於 系列 6 這麼個保本迷債, 鎖定年期也不比系列6 短。

為甚麼銀行客戶們會捨系列6 之高息誘惑而選擇其它低息的迷債系列呢?

3。 系列 6 寫明跟150 個公司信貸掛鈎。

根據銷售章程,系列 6 聲稱是 保本的(條件之一是:如果抵押品不出現完全損失的情形的話)。 可是,這個高息卻是有條件的
於2003年9月-2005年9月間, 這150 個公司信貸掛鈎中如果出現
-----------------
0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4。2%;
1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4。15%;。。。。。。
5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0。8%;
6 個或以上信貸事件:利息為 0;
-----------------

於2005年9月-2009年3月間, 這150 個公司信貸掛鈎中如果出現
-----------------
0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8%;
1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6。65%;。。。。。。
5 個信貸事件:利息為 1。3%;
6 個或以上信貸事件:利息為 0;
-----------------

看來可以鎖定2-6年的喜歡穩定高息的銀行客戶們多數並不喜歡這個跟150公司信貸事件掛鈎的條件


4。迷債表面之信貸掛鈎主體.

系列 6 寫明跟 150 個 公司 信貸掛鈎。銷售章程列出了 這 150 家公司的 名稱 和信貸評級。
系列 5 寫明跟 1個參考主體信貸掛鈎, 銷售章程列出了 這 1 家公司的 名稱 和信貸評級 (Hutchison Whampoa )。
系列 7 寫明跟 6 個 公司信貸掛鈎。銷售章程列出了 這 6 家公司的 名稱 和信貸評級 (Citigroup, DBS, HSBC, Hutchison Whampoa,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Wing Hang bank; )。
系列 10 寫明跟 7 個 公司信貸掛鈎,銷售章程列出了 這 7 家公司的 名稱 和信貸評級 (Coca-Cola, IBM, McDonald, BMW, Hutchison Whampoa, SBC, MTR; )。

從表面上看,跟150 個公司信貸掛鈎之 系列 6 令銀行客戶們缺乏安全感,儘管高息,依然令眾人卻步。
而跟1 /6 /7 個 公司信貸掛鈎之其它系列,儘管利息比系列6 的低,卻給人以“穩陣”的感覺。
而選為表面掛鈎主體的公司“質素”也愈來愈高,尤其是後期系列之表面信貸掛鈎主體均選用著名企業,迷債最為大肆宣揚的賣點就是跟幾家著名企業掛鈎,更與人以“安全”的錯覺。

5。 迷債抵押品之實質均為信貸掛鈎產品。
所有的迷債系列均未有提供抵押品的具體內容和詳情。儘管系列 6 / 5 / 7 / 10 的 抵押品其實都是投入於信貸掛鈎票據。
系列 5 / 6 / 7 之抵押品是由雷曼發行的跟多達150 個主體掛鈎的信貸掛鈎票據。
而系列10 之抵押品則是由雷曼 SPV 發行的 跟125 個主體信貸掛鈎的 信貸掛鈎票據(合成 CDO)。

由此可見,儘管表面之信貸掛鈎公司數目不盡相同,迷債系列 5 / 6 / 7 / 10 之抵押品實質其實是大同小異,均為跟多至125-150個主體信貸掛鈎產品。 換言之,
系列6 實質是 跟 [ 150 (表面 ) + 多達 150 個(抵押品)]信貸掛鈎的產品;
系列 5 實質是 跟 [ 1 (表面 ) + 多達 150 個(抵押品)]信貸掛鈎的產品;
系列 7 實質是 跟 [ 6 (表面 ) + 多達 150 個(抵押品)]信貸掛鈎的產品;
系列 10 實質是 跟 [ 7 (表面 ) + 多達 150 個(抵押品)]信貸掛鈎的產品;


但是銀行客戶們並不知道這些抵押品的實質,銀行客戶們並不知道隱藏於抵押品之中的第二層跟多至125-150個主體信貸掛鈎之重大信息和對於迷債的重大風險。銀行客戶們只看見和聽見了表面的幾個掛鈎公司之介紹。

6。 銷售章程實質內容之簡化
迷債 系列 6 只有 一本 銷售章程 , "Prospectus".
而由 迷債 系列 9 (2004年3月) 開始,發行商提供 兩本章程: Program Prospectus 和 Issue Prospectus .

那麼系列 10 的 兩本章程 是否提供多一些 關於迷債之重大內容和重大相關風險所介紹的內容呢?
系列 6 銷售章程
(i) 明確要求分銷商給客戶介紹包括抵押品文件在內的所有相關文件,
(ii) 明確指出會提供包括抵押品在內的一些通常文件於分銷商處。
(iii) 明確指出 會於迷債發行日起,抵押品相關文件可供於分銷商處查看。

系列10 以及之后的所有迷债系列的洋洋洒洒之两大本Program Prospectus 和 Issue Prospectus :
再也没有明确写出以上之3点。只是用”可以到雷曼公司去查阅所有文件“一语带过, Issue Prospectus 发行章程 详细地 提供了许多页的关于表面6-7个信贷挂钩公司之相关评级 和信息,并大谈“如果你相信这7个挂钩公司不会有破产事件的话。。。”, 发行章程还提供了关于“债券”等诸多产品之定义和解释,却没有解释何谓合成CDO 及其主要特征。


系列6 之分銷商們
按照系列 6 之銷售章程,分銷商們都應該於發行日起收到迷債抵押品之詳細文件。 分銷商們應該是看過並清楚地瞭解迷債抵押品之詳情。 至於分銷商們有沒有跟客戶介紹迷債抵押品文件並讓客戶查看迷債抵押品之詳細文件就是另當別論了。

7。包裝迷債騙局的手段之進一步升華和完善

經過系列 6 失敗銷售一役,以及之後的系列 7-10 之成功銷售,金融精英們明白了以下真諦, 進一步完善了包裝迷債騙局的手段:
要提高銷售額,必須打造出有漂亮表面的迷債產品。告知客戶的掛鈎產品是越少越好,告知客戶的掛鈎主體是越少越好,告知客戶的掛鈎主體之信貸評級是越高越好,抵押品之內容則萬萬不可以告知客戶,那會嚇跑客戶的。

於是,表面掛鈎的公司的數量只是6-7個,而選用的掛鈎主體的質素則越來越高,
“如果你相信 China Mobile (等7個)不會破產的話。。”。 讓人覺得出現破產事件的機會是零的假象,讓人產生迷債是個非常“安全”的產品之錯覺,

把真實的重大風險和真正可以帶來收入的信貸掛鈎內容全部隱藏到抵押品之中,對於抵押品的內容和風險從不明確解釋,至於抵押品之實質為信貸掛鈎產品之事實更是隱晦不談。

讀者若非具有 CDS/CDO 之專業知識,就萬萬想不到這抵押品其實是第二層信貸掛鈎產品,

銀行客戶們萬萬想不到的是:迷債除了有著跟表面6-7個公司信貸掛鈎之風險,迷債還同樣承受著 跟這從未披露 的 100-190多個 主體信貸掛鈎之重大風險, 而且抵押品出現信貸事件的概率是遠高於那表面幾個掛鈎公司的,因為抵押品內是跟 包括了低於投資評級(BB / B / CCC)在內的 100-190多個一籃子 主體信貸掛鈎的。換言之,把評級差一些的的信貸掛鈎主體全部藏入抵押品的信貸掛鈎條款。以7個著名公司的表面假象來吸引銀行客戶 。。。

而星債,精明債券等各類假債券,也紛紛以漂亮的表面掛鈎公司做招牌來推銷, 而把產品實質和風險深藏於避而不談的抵押品之中。

8。迷債騙局之辯護士們:

在這[ 7 個掛鈎公司 之風險] + [ 100-190 個公司 部分破產之風險] 的 2 個風險 中,
最最不可能發生的破產事件應該是那7個掛鈎公司。

金融精英們和政府监管机构的精英们在為無須披露抵押品內容而辯護的時候,可否請解釋一下:
如果廣告和章程可以大肆張揚解釋這發生可能性最小的風險,為甚麼不明確解釋另外發生可能性更高一些的風險呢 (即: [ 100-194 個公司 部分破產之風險])? 这是什么样的有选择性的风险披露呢?

或者拿出專業機構投資者們買入類似產品,而始終從未收到過合成CDO(信貸掛鈎產品)之詳細文件之例子?

参考1: "Lehman Minibond Series 6 解读迷债系列6"
http://minibondvictim.blogspot.com/2009/08/lehman-minibond-series-6.html

参考2: Lehman Minibond Series 6 Prospectus::
http://minibondvictim.blogspot.com/2009/08/lehman-minibond-series-6.html

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轉載:證監難拒交報告 顯示銀行有系統性失誤

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曾不止一次要求證監會交出銀行銷售迷債的調查報告,遭證監會以妨礙調查為由拒絕。據本報了解,在銀行與大部分事主達成和解協議後,證監會內部研判,繼續拒交報告的法理依據已變得相當薄弱,報告羅列的證據,足以證明大多數銀行銷售迷債確實存在系統性失誤。
銀行或多或少犯下四大錯誤


據悉,證監會的調查報告載有銀行系統性違規銷售的證據,專責委員會看完報告後,可能毋須花太多時間傳召銀行界人士作供也能得出清楚的結論。消息人士解釋,所謂系統性違規銷售,不一定是事主和媒體常說的誤導性銷售,如強調迷債是安全的債券或等同長期定期存款,也包括:


(1)沒有對產品作獨立的盡職審查,研判產品的風險特性;


(2)沒有針對產品的風險特性制訂適切的培訓教材和安排前線銷售人員接受專業的培訓;


(3)沒有制訂專業的測試辦法,準確地評估客戶對結構投資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


(4)沒有針對特別脆弱客戶群,如高齡、低教育程度、殘障、全副身家投入等類別客戶,制訂額外的程序,確保客戶理解和接受產品的風險。


消息指出,銷售迷債的銀行大部分犯了以上一項或多項的錯誤,不管個別銷售個案中有沒有誤導性言論,都已經構成違規銷售。這種違規銷售是系統性的,因為誤導性陳述可能是個別前線人員違規,但培訓材料若未能準確講出產品核心風險,前線銷售人員便不可能解釋清楚給客戶知道,便會令每一宗銷售都出問題,所以是系統性的失誤,深植於銀行內部制度。銀行願意接受證監會提出的六至七成回購建議,或多或少是看到,若被檢控定罪的機會很大。


現公開報告不涉妨礙司法


消息指出,證監會拒絕向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交出雷曼調查報告,法理依據是調查尚未結束,若銀行拒絕接受證監會為保障投資者提出的和解建議,調查所得將用於檢控銀行違規,向立法會披露調查所得可能會妨礙檢控和審訊,導致議會和媒體公審,有違司法公平原則。不過,現時絕大部分涉及雷曼有關產品投訴的銀行已經向客戶作出和解建議,證監會不會提出檢控,調查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原來拒絕交出報告的依據已經不存在。


消息稱,雖然證監會與被調查銀行達成和解協議載有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披露調查的內容,但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若行使法定權力要求閱覽報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將凌駕於證監會與銀行之間的協議,證監會為履行法例所定責任交出調查報告,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至於尚有3間沒銷售迷債但涉及雷曼信用掛鈎票據的銀行,尚未與客戶和解,會否影響證監會交出報告,消息指調查報告可以隱去與這些銀行有關的資料,對和解談判應該沒有實質影響。

轉載自:明報 2009年9月11日(五) A版

2009年8月2日 星期日

[60%+X%]回購計劃 之[X%] "進一步付款" 的陷阱

儘管對新鴻基及凱基證券的100%本金回購方案,證監會考慮了“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和“客戶目前蒙受的損失得到補償”。
銀行回購方案卻是不需要如新鴻基般去考虑符合银行客戶之“最佳利益”,而銀行客戶目前蒙受之損失也不需要如新鴻基客戶般“得到補償”,
這個[60%+X%] 回購計劃之[X%]"進一步付款"計劃,顯然是符合銀行和銀行家們之“最佳利益”

因為,如果真是執行這個回購計劃,其實是沒有任何具體措施來保障客戶可得知抵押品 之真實價格並得到應該得到的回購價格。

目前的[60%+X%]回購計劃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X%} "進一步付款" 計劃之具體執行操作(價格,費用,時間,。。。)等完全不提,一旦迷債持有者將迷債權益轉給銀行,銀行會公平公正地告知我們不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抵押品之真實價格以及相關信息麼?
- 回購計劃毫無保障迷債受害人得到這[X%}相關的權益和條款,
- 回購計劃同時卻無條件地要求和明確指出:[迷債受害人就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和 [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 新鴻基客戶尚可以同意以上兩個條款,畢竟新鴻基作出100%本金賠償。 回購計劃卻讓銀行以「六成」本金之購迷債.

[60%+X%} 回購計劃 之[X%] "進一步付款" 計劃 令人感覺就好像當初買迷債一樣,‘如果相信這7個公司不會破產,可以買入迷債“。。。看似只需知道7個掛鈎公司的信息。
- 從2003年至今為至,銀行還從未給過迷債受害人任何關於抵押品內容或價格之信息。
- 銀行在4-6年間的迷債銷售中完全是只重傭金,不顧客戶,毫無誠信可言。
- 在迷債真相暴露之後又百般抵賴,毫無誠意。
- 整個回購計劃之暴光過程和最後方案,再次顯示銀行為達其目的而機關算盡和神通廣大之本領, 毫無公平合理可言。

以銀行至今之表現,尤其當客戶們將迷債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且必須根據銀行和證監會指示,撤回及永久終止一切迷你債券相關的訴訟, 加上‘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 如何令人相信銀行不會利用回購計劃,用合法的名義,在抵押品價格上為銀行牟取 最佳利益,而再次罔顧客戶之利益?? 如何做到,我們現在是不會知的,也是想像不到的。誠如當初不知道迷債抵押品其實是跟百多個公司信貸掛鈎一樣,誠如當初不知道迷債之價格和風險極大地取決於迷債抵押品內百多個掛鈎公司一樣。
- 如何令人相信銀行會有誠信,去公平合理地執行這個回購計劃的全部內容?

或者說:我們只能是祈禱上蒼,希望僅僅這一次,銀行和銀行家們會有一些良心,表現出一些對客戶的誠信和 Duty of Care, 顧及一下迷債受害人的利益?

这就是所谓的”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 因為是銀行和 銀行家們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 合理 ”?!
- 因為銀行 和 銀行家們的利益是’公眾利益‘ 之主體,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符合公眾利益”?!

2009年8月1日 星期六

為甚麼證監會對銀行網開一面,不要求100%回購, 卻強求受害人必須永久放棄一切相關訴訟?



The Minibond Repurchase Agreement by SFC-HKMA-Banks showed us how Powerful & Irresponsible & Greedy & Shameless (PIGS) that banks and bankers are. Most Minibond victims can't go through legal channel to defend themself and can only rely on Government/ Regulators. I am deeply saddened by the fact that SFC and our Legco members were willing to bend to banks & bankers' demand in the name of distressed victims who felt hopeless & helpless under the current HK system. It is such a shame to see that SFC and government bent to banks & bankers' demand in the name of public interest.


證監會跟銀行达成的回購方案,是基於甚麼原因或關注而達成的呢?為甚麼證監會對於新鴻基投資和凱基的懲罰是100%本金回購,而對銀行卻是網開一面, 不要求銀行做出100%本金回購?銀行的迷債銷售是否有錯? 證監會為甚麼選擇性執法?

新鴻基為諸多銀行提供迷債相關的培訓,許多銀行的迷債銷售都是直接跟新鴻基合作而沒有跟雷曼亞洲直接打交道。現在,新鴻基做出100%賠償。銀行卻可以得到寬待處理,不必對迷債投資者做出100%回購? 原因何在?

更有甚者,回購建議不僅 讓銀行以「六成」之低價回購投資者手上的迷債並以強權的方式要求迷債受害人必須永久放棄一切相關訴訟,令人以為證監會是銀行公會的一個分枝部門。

在銷售迷債問題上,銀行的錯誤跟新鴻基投資的錯誤有甚麼不同而受到證監會的寬待呢 ?


1。 為甚麼證監會對銀行的六至七成回購方案認為:”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但對新鴻基及凱基證券的100%本金回購方案,證監會認為是“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客戶目前蒙受的損失得到補償”。
換言之,
(a) 銀行回購方案不需要如新鴻基般符合客戶之“最佳利益”, 銀行客戶目前蒙受之損失也不需要如新鴻基客戶般“得到補償”,原因何在?
(b) 銀行的迷債銷售是否有錯?
(c) “建議合理 ” 之 "合理 ” 的 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因為是銀行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合理 ”的,對嗎?
(d) “符合 公眾利益 ”之 “符合"的 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何為 “公眾利益 ”? 銀行 和 銀行家們的利益是’公眾利益‘ 之主體?
因為是銀行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符合公眾利益 ” 嗎?


2。 證監會表示考慮和解方案時,會根據 3 項原則,
(一),是能否補償投資者損失、
(二),是有關機構能否確保日後避免再犯及改善錯失、
(三),是要反映若干懲罰性。

目前的回購建議到底是遵守還是違背了以上3項原則呢?
根據證監會引用的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提供的“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2008年12月)和目前報章所登載之迷債信息,諸多系列之抵押品價格在60%-70%之間。按照回購建議,即為:
- 對於多數65歲以下之迷債受害人來說,极有可能必須承受30%之損失(得到:60%+10%)作為信任銀行買入迷債之懲罰,
- 而銀行之損失則极有可能處於 0%至10%之間,反映作為對銀行之‘若干懲罰性’?
這變相解釋了為甚麼銀行同意60%回購?
[迷債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2]

3。以下為證監會對於新鴻基投資的四項關注, 銀行在這四個方面是否有證據證明 做得好呢?

(一)、新鴻基在分銷雷曼迷債前,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
(二)、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
(三)、評估新鴻基在以下三方面的工作——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會因應迷債風險回報情況,與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配對,提供合理適當意見;
(四)、就給予合資格客戶的投資意見,及客戶提出的疑問備存紀錄。
銀行是否有證據證明銀行沒有錯,一切培訓銷售指引等已經做足手續,解釋得清清楚楚 ?


4。證監會跟銀行的回購建議要求:迷債受害人一旦同意此回購建議,
-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迷債受害人就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
這不是強權式的不平等條約是甚麼?!
’銀行+證監會+金管局‘ 聯手欺壓無權無勢又無銀行之財力的香港普通市民。
新鴻基客戶尚可以同意以上兩個條款,畢竟新鴻基作出100%本金賠償。

迷債受害人仍然面臨這多達30%-40%損失之可能,卻要不得不放棄跟迷債相關的一切權益,
而犯了錯的銀行和銀行家們卻仍然可以逍遙法外,以60%之價格去把迷債之100%權益買下,並且不用擔心迷債受害人的任何投訴。
可以理解,這是銀行和銀行家們所期待的。
可是,證監會根據甚麼法規去俯首聽從銀行和銀行家的指令呢? 銀行包庇法?
證監會根據甚麼原則去決定同意這麼個不顧迷債受害人利益,旨在保護銀行和銀行家利益之決定的呢?


5。 是否因為銀行屬於財大勢大之強權集團,是需要證監會和政府全力維護的,所以證監會必須聽從銀行之要求,對銀行盡量網開一面?
證監會和政府是否認為:香港为成為金融中心就必须得聽銀行和銀行家的話,必须以銀行和銀行家的利益為第一利益?

6。 回購建議除了規定60%回購價和永久放棄相關訴訟以外,其它就只給出一個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貌似簡單,並無任何實質執行措施的‘’"進一步付款"。
如果真是執行這個回購計劃,有甚麼具體措施來保障客戶可以得知抵押品 之真實價格並得到應該得到的回購價格?

目前的回購計劃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進一步付款"之具體執行操作(價格,費用,時間,。。。)等完全不提,一旦迷債持有者將迷債權益轉給銀行,銀行會公平公正地告知我們不是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抵押品之真實價格以及相關信息麼?

從2003年至今為至,銀行從未給過迷債受害人任何關於抵押品內容或價格之信息。(按照前銀行公會主席和廣北先生於2008年9月27日之相關評論,直至2008年9月之前,對於所有迷債系列之抵押品之性質,銀行好像都是不確切瞭解。)。

這個回購計劃令人感覺就好像當初買迷債一樣,‘如果相信這7個公司不會破產,可以買入迷債“。。。看似只需知道7個掛鈎公司的信息。可真到了評估迷債價格的時候,就必須看其它百多個掛鈎主體,就必須對抵押品的百多個掛鈎公司名稱評級及破產事件條款等等有詳細瞭解之後才可以估價,原來抵押品之具體掛鈎內容對於迷債之價格有著非常重大的影響,是評估迷債之不可缺少的重大因數。
銀行在4-6年間的迷債銷售中完全是只重傭金,不顧客戶,毫無誠信可言。
在迷債真相暴露之後又百般抵賴,毫無誠意。
整個回購計劃之暴光過程和最後方案,再次顯示銀行為達其目的而機關算盡和神通廣大之本領, 毫無公平合理可言。
現在,如何令人相信銀行會有誠信,去公平合理地執行這個回購計劃的全部內容,讓客戶得到應該得到之最佳利益呢?

以銀行至今之表現,尤其當客戶們已經將迷債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且不得不根據銀行和證監會之指示,為此回購計劃而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只能令人覺得銀行會利用這個回購計劃,用合法的名義,在抵押品價格上去為銀行牟取 最佳利益,而再次罔顧客戶之利益。

這個"進一步付款"計劃,顯然是於銀行有利,而不利於迷債受害人之“最佳利益”。
請證監會解釋:為甚麼證監會認為這個“進一步付款”建議是“合理”且““符合 公眾利益 ”?
證監會認為這個“進一步付款”建議是有利於迷債受害人之“最佳利益”麼?
證監會的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7。 銀行一直強調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
(a) 是否因為銀行比新鴻基投資/凱基 在投資方面經驗少一些,於是,銀行有了錯誤證監會可以多諒解一些?
(b) 是否因為銀行相關產品部門管理以及銀行職員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知識,都低於新鴻基投資/凱基之職員的素質,於是,銀行有了錯誤證監會可以多諒解一些?
(c) 是否因為銀行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都高於新鴻基投資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於是,銀行有了錯誤就主要是客戶的責任,而新鴻基投資有了錯誤就主要是新鴻基投資之責任?證監會可以多諒解銀行之錯誤?

8。回購建議把專業投資者或經驗投資者給除外。原因何在呢?
暫且不談何謂專業投資者或經驗投資者之定義。
銀行本身應該是CDS/CDO信貸衍生市場上最為專業最有經驗的專家級別的經驗/專業經驗投資者 。
如果銀行都可以持續幾年如一日地犯同樣的錯誤,誤導客戶,
那麼,銀行有甚麼理由認為“專業投資者”/"經驗投資者"客戶會比銀行自己這麼個信貸衍生市場上最為專業的專家級別的專業+經驗投資者還要瞭解迷債之從未披露的真實風險和特徵呢?
當然,如果某些銀行的“專業投資者”/"經驗投資者"客戶是從事於CDO/CDS 相關的專業/職業人士的話,那就是另當別論了。

9。諸多迷債受害人由於對政府和監管機構/法律系統已經非常失望,認為銀行可以達到一手遮天, 而願意接受銀行給與的不平等條約。
證監會是否因為看到受害人的心態 而乘虛而入,決定給與銀行一個優惠待遇?因為受害人已經是身心疲憊和極度失望了。


請聽一位願意接受 ’60%+X ‘ 建議的 苦主的悲憤肺腑之言:
[ 然而誰没想過妳提的問題嗎?
誰不為此氣憤嗎?
然而銀行/金管/証監/特首/議員真的不知答案嗎?
只是他們都認同了香港是一個不需要講道理的地方! 是講權勢,是講錢財.........
我真的無語問蒼天, ... 因為銀行同政府的信用對我來說是全無價值!
.....只見滿目是不義的事,只見遍地是無望的眼神,怎也是無法接受, 但轉眼間郤見自己的影子在其中 ]

銀行回購建議,是向全香港市民,向全世界通告:
香港不再是一個有法治、講道理的社會,而是一個有強權、無公理、以強凌弱,保障大財團銀行/銀行家之利益的社會!
令公眾對香港銀行、金融及監管制度 喪失信心!

<轉載>向銀行購買投資產品, 誤導銷售和失實陳述的風險比雷曼破產前無一點減少,客戶保障更減少

[明報 2009年8月1日:
... 曾表示難以接受繁瑣銷售過程的銀行公會主席王冬勝,昨日指出現時客戶多「捨難取易」,甚至透過「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影響銀行生意。....]

[轉載 Mr. JY Comments]

現在客戶到「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影響銀行生意,這是會直接減少銀行收入。 但並非所有客戶傾向「捨難取易」,投入股市、樓市。而且向「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所需要受的風險及保障未必比向銀行為高!

迷債事件為例:向証券商購買同一種產品比向銀行更有保障,更無大石壓死蟹和官商勾結和包備之風險。現在向銀行購買任向投資產品, 誤導銷售和失實陳述的風險比雷曼破產前無任向一點減少,客戶保障更減少。

首先証監會審批標準無大改善,一樣可用虛假名稱,監管大原則亦只是依靠銷售人員作產品特質和風險的全面披露,其他一切不立監管。

金管局主要監管銀行是否正常運作,在有需要情况下提供恊助,保障客戶不受誤導和欺詐並不是其主要工作,只是非常低層次而己!

以迷債事件為例:只是用盡方法設立條件替銀行減少投訴個案,因為以調查事實真相作為唯一依歸的標準,可以肯定是銀行的系統性誤導銷售,並無依足証監會定下銷售程序,這樣銀行便會需要向客戶十足賠賞,短期損失是百多億,但因抵押品有價,最終損失不會太大,此乃非主要考慮;而是銀行的系統性誤導銷售,亦非只是唯一出現迷債,而是所有投資產品都有相同的違規失誤,最後會引發全面性投訴和索賞,銀行到時吾死十足都會死八九成,政府高官到時一定會死傷無數,剩下的和新上任又不能不做嘢,一定大力加強監管銀行銷售程序,銀行吾死吾掂!

所以政府高層一開始便定性為投資者因金融海潚下的投資失誤,証監會表示監管大原則是依靠銷售人員作產品特質和風險的全面披露,不會審查產品和發表意見,即是產品無乜監管,

一切靠自己証監會講明吾好靠佢監管!而金管局講明是監管銀行是否正常運作,保障客戶不受誤導和欺詐並不是其主要工作,因此為保銀行業,保金融穩定,存戶的合法權益是可犧牲,政府可作吹虛說假騙市民,寶貴的法冶更可暫時放棄!

正是基本法所講50年不變,以前一樣,現在亦一樣,將來都係一樣,保障大財團銀行的利益,即保障特區金融穩定,

市民的犧牲是理所當然,法冶有需要時亦要讓路!

轉載 From:
http://chukwokhung.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858107

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我为什么要求100%赔偿 ?



Dear Legco Members,

首先,我非常感謝您們給與迷債受害人的幫助和支持,非常感謝您們為了調查出迷債之謎和造成迷債之災的原因而做出的不懈努力。

其次,我想簡述我要求銀行100%賠償本金之理由。

讀信報7月6日迷宗一文〝銀行理虧 應全數回購迷債〞 後,讀者們(不需是金融專才) 也應明白迷債此等產品由發行到銀行內部審查,中間無不涉及隱瞞(實質是欺騙) 及對投資者失責,……. 如果在解决方案上讓銀行以六或七成回購草草了事,在港經營的銀行業對客戶之Duty of Care 之要求的確是十分低,其結果受罪的只是一群小存戶。那麽,在香港公義何存?

或者說: 當銀行欺騙的時候,就不是欺騙了????? 銀行行騙與庶民不同罪???????

銀行是具備了一切所需之教育程度 和 CDS / CDO / 合成 CDO /信貸掛鈎產品等信貸衍生工具的投資知識和經驗。如果銀行沒有能夠給客戶解釋產品之真是特徵和相關風險,沒有能夠把充分的資料給客戶的話,原因何在呢?

和廣北先生在銀行銷售了4-5年 (2003-2008) 共 36 個迷你債券系列之後,於2008年9月27日,公開承認:“現時本港銀行作為雷曼迷你債的包銷商或分銷商,掌握的信息十分有限。這些債券狀況如何﹖債券抵押品的性質是什麼﹖。。。目前包銷商都不掌握確切信息。”

如果銀行理解產品之真實特徵和風險,為什么和廣北先生說“銀行”對於“債券抵押品的性質”不確切瞭解 ? (和先生用”債券“來簡稱”迷債)。為甚麼銀行在銷售了4-5年 迷你債券系列之後卻半各字都不敢提迷債這個“債券”之真實特徵和風險?銀行怕甚麼?銀行心虛了嗎?

Regula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obligated to explain and disclose true features and risks of products that they are selling, according to SFC Code of Conduc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ngage in improper conduct for financial gain. As in the case of those who evade tax, penalties must have a deterrent effect. Like tax evader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have faced penalties of up to three times the fees and commissions they earned as a result of their misconduct. Regulators in other jurisdictions have found that removing the financial gain is an effective deterrent.

In other jurisdictions, when misconduct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s been shown, compensating all affected investors is the norm. The onus is on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demonstrate why an investor should not be compensated. Our process of putting the onus on the investor to prove his claim puts many ordinary investors at a disadvantage.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出席研訊時再次重申,雷曼事件解決方案必須符合三大原則,包括降低客戶損失,用行動糾正再發生違規問題之可能,方案並且要有懲罰性及阻嚇性.

The SFC's 3 principal is norm & inline with other jurisdictions (e.g. world financial center New York, etc.).

The 60%-settlement proposal does not appear to be just and does not augur well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financial service sector.

Would you please work out a settlement with banks that meet above 3 principals?

Thank you again and appreciate your support and help to Minibond victims.

2008-News: US Regulators alleged that brokerages misled investors into believing that auction rate securities were safe, cash-equivalent products, when in fact they faced increasing liquidity risk. Major financial companies Goldman Sachs, Morgan Stanley,UBS, Citigroup, Merrill Lynch, Wachovia Corp.,and others that sold auction-rate securities have reached 100% buy-back settlements.

Best Regards


A Victim of Minibond sold by Wing Hang Bank

P.S. Quote from
[《銀行理虧 應全數回購迷債》-迷宗-信報7月6日


[從一開始,整個銷售安排都是隱瞞着迷債的真正結構,怪不得到現在,還有很多人包括財金官員都認為,如雷曼不倒,天下就無事,況且雷曼當日還是A+評級的。先讓筆者再簡單的解說這批迷債來糾正誤解。

轉移視線刻意隱瞞
只看上面,你會買迷債嗎?一般人都不認識CDO,每年回報又只有五厘,根本不合風險回報比例,當然不會買!雷曼就來一招轉移視線,把產品來個包裝,就是跟小投資者們買個credit default swap(CDS)。在36系列中,他先選了七間本地大銀行、大藍籌,說如任何一家出事,我雷曼就充公你們小投資者在 Pacific Finance 的債權,你就從我雷曼手上接過那家出事公司的債務。
這招真管用,使人覺得是在冒大藍籌的風險而收五厘息,頗吸引!其實,CDO 的風險從沒轉移,還是在小投資者頭上。但大家知否那些CDO的回報又怎會只得五厘?雷曼成功把高風險的CDO賣予小投資者,就只付那可憐的五厘息,而CDO的高回報就保留給自己,奸狡吧?但這是商業社會,你情我願。要害之處是他們隱瞞了上面的安排。怎隱瞞呢?
在宣傳單張上,只有三個重點大字標題:3年期,5厘息,本金與7大公司掛鈎;再加大備注:不保本,就是這樣。對於CDO的交代,真是小之又小,更在小標題上把它變為空殼公司給你的抵押品之一,只在那些小字(fine-print)中才短短說出替投資者買CDO和CDO也是風險所在的事實。
就算在正式的銷售檔, Issue Prospectus 中開始的十多頁,都只是大篇幅談那七間大公司的背景、評級如何,七間大公司出事時小投資者會有什麼損失。對CDO的敘述,全在文件的中後半部,篇幅也小得可憐。這樣,你就先入為主以為迷債只跟七大藍籌掛鈎了。
又且看正式的銷售檔怎樣作最後的推薦,說迷債適合哪類型投資者(第11頁):
1. 滿足收定息者(講了等於沒講);
2. 對七大藍籌充滿信心者 (轉移視線);
3. 不介意未到期空殼公司也有權提早贖回迷債者;
4. 願意承受虧本風險者,而在七大藍籌出事或迷債被提早贖回時就最易虧本。

......
筆者初看檔時,也不知CDO的風險並非賣回給雷曼,要一直看下去,看到放在附件中的CDS合約本身才知道,此風險還是留在小投資者身上。此合約又真是非常「專業」,即是全部艱澀英文,要行內人細心閱讀才能明白。筆者有一次跟David Webb 討論此點,連他也看錯了。
銀行本身又怎去推銷?筆者一直從事企業融資,但多年前在上一間銀行工作時,也應零售部老總要求,幫他們向大孖沙們推銷類似產品。生意人重利錢,沒有兩三個開的,都不會冒險;迷債只有五厘,我說不可能的。零售部只一路說這是藍籌低風險,正就是上面那幾個重點,還有叫我們打人情牌。我們不久就停止銷售,只因回報不吸引,無人問津。

銀行有責任作盡職審查
不過,就從無人向我們解釋過背後有CDO的安排。銀行有市務發展部和法律合規部,應是來支援作前線的營銷營業隊。為何當時無人能解讀迷債?是雷曼在刻意隱瞞?是銀行零售管理層只追求佣金而不盡職審查和瞭解產品?還是一般商業銀行,特別是零售部,根本就沒有經驗和專業知識去理解日新月異的財資產品?銀行 實在不應單單提供一個零售網絡予投資銀行向公眾行銷。
在資訊永遠分配不均的現實下,銀行有責任作盡職審查,提供公正分析予一眾缺乏這方面知識的小投資者。今次迷債事件正正暴露了這結構性問題。求佣金利潤,沒錯,但卻沒有足夠專業知識和監管去制衡。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互信已全部消失了。雖然筆者也是從業員,但幫理不幫親,銀行不全數回購,說不過去。
...... ]

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轉載-1》雷曼事件之真相研究報告



序言 陳光譽

雷曼夢魘將醒乎?
I
雷曼事件已過了大半年, 不管以後發展如何, 都會對香港發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於苦主來說, 一直以來的焦慮和痛苦, 就如生活在惡夢中, 只希望早日從夢魘醒來, 重過正常生活。

雷曼產品本身就有很大的欺騙性。 若說迷你債券是一個騙局, 亦非虛言。 迷你債券(簡稱「迷債」)本身名稱的設計就是要引君入局, 令買者以為這是將債券拆細, 或將大戶專用的債券拆細為適合散戶的債券。 由於迷債名稱的誤導, 令三萬多個散戶紛紛墮網。 是以當證監會總裁韋奕禮說: 「迷你債券只是品牌」, 全港輿論嘩然, 以為韋氏是外星人, 要驚動特首澄清說「迷你債券不是債券」。香港這個「亞洲世界之都」, 一時間時光倒流, 返回二千多年前「白馬非馬」、「飛矢不動」的詭辯世界中。

迷債表面上與六、七間大公司, 甚至中國國債作信貸掛鈎(Credit-linked), 銀行的銷售單張都以此作為招徠。 前線銷售人員千篇一律, 異口同聲說: 「即使其中一間大公司信貸破產, 買主只損失七份一。」 實際上並非如此, 其中一家破產, 則本金可能全失。 而且, 更大的禍害, 隱藏在所謂墊底証券(underlying securities), 有時則乾脆稱為抵押品(Collaterals), 與超過一百間公司的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貸違約掉期)掛鈎, 成為所謂的合成 CDO (Synthetic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抵押債務責任)。 只要其中六、七家公司發生信貸事件, 亦足以令投資者本金全軍盡墨。 這個隱藏的禍害, 並無如實的披露, 稱之為包藏禍心, 實不為過。 本報告作者稱之為 Piggybacked structure, 或可說是「禍心結構」。 詳見本報告第二章。

至於何謂信貸掛鈎? 何謂CDO? 何謂合成CDO? 何謂CDS? 銷售章程並無說明。 即使有, 也有如天書, 非專業中的專業人仕, 難以明白。 以下一段文字, 隨意從一份銀行文件抽取出來, 意圖用來解釋CDO和合成 CDO, 讀後有多少人可以明白其內容?

「合成CDO是一種有抵押債務責任( CDO )。 雖然CDO通常是以一組資產作為
支持的結構性債務工具, 但合成CDO卻並不實際投資在一組實物資產上, 而
是投資在以一組資產為參照的信貸失責掉期上, 該組資產于該信貸失責掉期
的確認書中列明, 投資者可以查閱上述信貸失責掉期的確認書。 請向分銷商
了解進一步的細節。」

可圈可點的是「請向分銷商了解進一步的細節。」不知道分銷銀行中有多少管理人員能明白這段文字的內容, 更不用說前線銷售人員。


迷你債券是雷曼產品中結構最複雜者。 明白了迷債的結構, 就可明白同類產品的結構, 如星展的「零售債券」(Constellation Notes)、摩根士丹利的「精明債券」(Octave Notes), 甚至其他雷曼產品例如: 股票掛鈎票據(Equity-Linked Notes), 基金相聯保本票據(ProFund Notes) 等等, 都可由此有所指引或參考。 這就是解構雷曼產品, 由迷債開始的理由。

II
香港的監管機構 – 證監會和金管局, 口口聲聲說「披露為本」(Disclosure-based regulation), 可是上述迷債的「禍心結構」在銷售文件或章程中, 並無足夠的披露, 監管當局視而不見。 即以去年底證監會和金管局呈交財政司的兩份報告, 都避而少談或閃鑠其辭, 並且在關鍵的骨節處, 塗脂抺粉, 為求掩飾其失職這個事實。 見本報告第三章。

銷售銀行追求利潤, 見利忘義, 完全罔顧對其信任多年的客戶之利益, 將大量定期存戶以不良銷售手法引往購買雷曼產品, 造成當前近五萬名雷曼苦主, 哀鴻遍野, 慘絕人寰。 今年元月底新鴻基「百分百回購」事件, 已反映出分銷商涉及不良銷售的系統性問題。

沒有存戶的利益, 何來銀行的利益? 沒有存戶的信心, 何來銀行的穩定? 何來金融中心的地位? 倘若連香港自己的市民, 對銀行都疑惑重重, 凡事要証明、 凡說話要錄音、凡文件要備案等等, 互信的基礎不存在, 香港還可以叫做國際金融中心嗎? 此所以去年雷曼事件發生後不久, 十月初即有東亞銀行的擠提事件。 東亞擠提應該是向政府、向銀行發出的嚴重警號。 但半年過去了, 政府和銀行一如中了夢魘, 雷曼事件仍陰霾不散。

政府和銀行都想藉程序和法律來逃避責任。 很明顯, 程序和法律都是向銀行利益傾斜。 金管局到今年三月初(05/3/2009)投訴個案20,345宗, 只有356 宗(2%)有足夠証據轉交證監會, 餘下的19,239宗(95%)仍在進行不同階段的調查, 這個投訴程序用意就是要拖死苦主。 至於法律, 凡是法理上有虧的, 且有可能進行訴訟, 銀行即與苦主和解了結。 其餘絕大多數的個案, 若無訴訟威脅, 或苦主無力打官司, 銀行則束諸高閣。 至於政府大力倡導的「消費者訴訟基金」, 無一宗訴訟個案。 「調解仲裁」框架, 無一宗仲裁。 可見投訴程序和法律框架是如何的不公平。 不公平的解決方法只可以是短暫的; 長遠而言, 不徹底解決問題, 政府、銀行、甚至社會, 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III
雷曼事件是社會公義事件。 一如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事件, 這是個大是大非的公義事件。 雷曼事件在香港之所以發生, 其成因乃是政府事前監管失職, 事後卸責。 銀行及証券行既無審慎盡責保護存戶, 反以不良銷售手法誤導存戶。 金融海嘯, 雷曼破產只是觸發點而已。 正如燃燒現象, 沒有可燃物, 沒有氧, 即使有高溫仍不會燃燒。 香港監管若不是失職、政府若不是無能、銀行若不是不良銷售, 即使金融海嘯, 雷曼事件在香港是不會出現的。 即或出現, 也不致釀成災難。

由於不問是非, 於是對雷曼事件的核心問題便避而不答。 「何以高風險的衍生工具, 可以包裝成低風險類似定期存款產品, 在零售銀行廣泛地向普羅大眾銷售?」 金管局及證監會在去年年底提交財政司的兩份報告, 都對此問題避而不答或繞過問題。 財政司不單不向金管證監問責, 反而誇獎其報告有前瞻性。 近五萬個苦主中箭倒地, 垂死哀號, 在位者不責成馬上救人, 卻大談以後如何防止中箭, 可謂麻木不仁之極了。

最壞的時候, 亦是最好的時候。 雷曼事件的災難性, 可謂空前。 際此非常時期, 正是政府高層顯露其非凡魄力, 霹靂手段, 表示其以民為本情懷的最佳時機。 遺憾的是, 由特首以降, 財金高官, 迄今為止, 俱上下相卸責, 畏縮逃避。 大半年過去了, 不見政府任何作為, 仍妄圖置身事外。 財政司信誓旦旦的回購方案, 如今懸在半空, 無法交待。 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演詞中, 曾司長說:「處於這個大時代的轉折點, 我們不但需要有遠大的目光和勇氣, 亦需要有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能力。」這番說話, 豈非自我嘲諷? 在回購方案上, 既無遠大的目光和勇氣, 自甘於卑下被動, 亦無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能力, 徹底的進退失據。 論者皆以之為假大空的樣版。

「是人民在養育你們, 你們看着辦吧!」 尸位素餐, 於汝安乎?

IV
希臘哲學家栢拉圖(Plato)有一個著名的洞窟比喻, 指出表象與真相的分別。 叫人擺脫表象, 尋求真相, 不要自己畫地為牢, 自欺欺人。

「一群囚徒, 給關在一個他們不能逃離的洞穴中, 各人給鎖鏈連繫着, 面對牆壁, 不能轉身。 背後有光源, 將影子投射到面對的牆壁上, 囚徒不能轉身, 所能見者, 都是牆上的影子。 如是者, 經年累月, 遂以為牆上的倒影就是真相。 彼此間還加強這個印象, 洞穴浮生遂成夢魘, 以為夢魘就是真相。」

單單專注於程序和法律, 就像只見到牆上的影子, 更何況其中涉及嚴重的利益傾斜。 不問事件本身的是非對錯, 亦即拒絕面對真相。 成千上萬老百姓, 其中近半是老人家, 辛苦積蓄下來的退休金、棺材本、孤兒寡婦金、工傷賠償、前人遺產、子女教育費, 都被誘騙殆盡, 是非對錯的真相不是彰彰明甚, 昭昭如日月嗎? 身居高位, 脫離群眾, 拒絕面對真相, 不就像這群囚徒嗎? 以程序法律為手段, 漠視公義對錯, 自欺欺人, 誤盡蒼生。

立法會引用「特權法」, 善用之則如照妖鏡, 「眼前鬼卒皆為妖」, 將這群囚徒的魑魅魍魎本來面目, 公諸於世, 還我公道。 更重要者, 找出錯誤的根源, 才能認識真相, 才能引領香港走出這個洞窟幻象, 走出雷曼夢魘。

V
就雷曼事件, 金管局及證監會, 分別呈交財政司的報告, 於去年年底作有限度的公佈。 大聯盟及民主党的雷曼研究小組, 鑒於兩份報告文過飾非, 避重就輕, 有必要作出適當反應及評論, 並希望趕及立法會引用「特權法」期間, 及時推出, 以正視聽。 經過兩個月來的努力, 乃有當前的成果 ––– 「雷曼事件研究報告」。

中英文兩份報告, 都是經討論後, 定下主調, 分別撰寫。 由於語言、文化差別, 各自表述的成果容有不同, 但殊途同歸, 大旨無異。 英文附錄則有大聯盟分別致證監會總裁韋奕禮及金管局專員任志剛的兩封信, 指陳兩者失職之餘, 要求會面對話, 未收到任何回覆。 順帶一提, 大聯盟以不同渠道、不同場合, 不斷向政府和銀行發出信息, 要求對話, 都如石沉大海。

小組成員俱非財經界專業人士, 為了公義, 憑着熱誠, 在緊逼時限, 工餘之間, 黽勉成事。 但疏陋之處, 固所難免, 望就正於各界高明。 然而, 相對於監管當局、高薪厚祿的眾多專才、耗時三月所成的兩份報告, 本小冊子不啻是在群魔亂舞、漫漫長夜中的一線光明。

來自良知深處的一線光明, 總是闇而日彰的。

轉載: 雷曼事件之真相

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轉載:"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

轉載:4月28日金管局總裁任志剛第三次傳召出席公開研訊, 雷曼苦主大聯盟 (新聞稿) 28/4/2009

縱觀任志剛先生於立法會的回答,充斥著避實就虛,保護銀行之意。 溫家寶總理倡導「企業家身上要流淌著道德的血液」,不應「見利忘義,損害公眾利益,喪失道德底線」。 金管局打算為銀行當保護傘到幾時?

任志剛認為,迷債事件顯示本港投資者原來期望得到更大的保障,這與目前「披露為本」的監管政策明顯有落差。此言差也!在要求更多的保障之前,零售客戶期待的基本保障是:披露為本,給予客戶的投資產品文件應該公平地充分披露所發售投資產品的真實性質及風險。 對於所銷售的產品,銀行應該盡責地給客戶解釋產品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 而不是片面誤導性的解釋。銀行會給與客戶充分的資料以便客戶瞭解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

迷債暴露出來的最大系統性問題之一是: 銀行在銷售時,幾年來一直未有盡責曏零售客戶解釋並充分披露迷債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 造成迷債災難的根本原因不是“披露為本“的政策,而是沒有對投資者作出充分披露。 雷曼和發行商從不在發行章程中明確披露抵押品跟100多家公司信貸掛鈎之特徵, 只把重點放在7個著名公司方面, 以起到“你如果對7個著名公司有信心,就可以買入迷債”的誤導風險的效果。作為銷售商的銀行應該是充分理解到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但是銀行完全背棄了對客戶的責任,銷售時既不跟客戶解釋抵押品的風險也不給予合成CDO抵押品的相關資料。迷債抵押品是包含了 信貸破產掉期CDS 的合成CDO。 抵押品中的信貸破產掉期把抵押品中的百多個掛鈎公司的信貸風險轉嫁到了 迷債 上。迷債於是從標榜的“跟7個著名公司掛鈎”變成事實上的跟“7+125 ”或“7+155”個各類公司信貸掛鈎。

任志剛強調審批產品文件的工作是由證監負責,金管局無權審核。 是否任總也認為僅僅有發行章程和計劃章程而沒有合成CDO 抵押品資料,無法讓客戶瞭解到迷債的真實風險呢?銀行是由金管局監管的。根據證監會的“操守准則”:
“Intermediaries were still under an obligation pursuant to the Code of Conduct to explain the nature and risks of the product they were selling”, and “make adequat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material information”。

銀行必須向客戶解釋和充分披露迷債相關的特徵和風險。明知合成CDO抵押品的風險和發行章程沒有充分披露合成CDO抵押品的風險,作為銷售商的銀行有責任跟零售客戶解釋和充分披露合成CDO抵押品的具體掛鈎公司及信貸掛鈎條件。 至於銷售之後 銀行是否“持續”有責任告訴客戶迷債CDO抵押品的市值是次要的問題。 在2004至2008的不同經濟環境下,銀行都是始終一貫地大肆介紹跟7個著名A/AA評級公司掛鈎,始終只字不提抵押品的風險,只字不提抵押品還跟其它100多 個(不是1個或 10個)公司掛鈎,而且那些公司的平均評級低於A並包括 sub-investment grade 的公司。或許幾年以來銀行一直認為迷債的風險只是跟那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為甚麼金管局至今還未能查出銀行的明顯失職?

任志剛提到:銀行未有向客戶提供和講解銷售資料等屬銀行違規銷售 ,金管局「責無旁貸」。每個迷債受害人的經濟/投資/文化教育背景各有不同,買入年份各有不同,可都有兩個共同點:(一)銀行只介紹迷債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而只字不提抵押品,也從未解釋迷債不是投入到跟7個公司相關的債卷或資產之中;(二)從未介紹迷債還跟其它諸多公司(100多)信貸掛鈎的相關風險。這是幾年一貫的一致Pattern,為甚麼金管局至今仍未能分析出來?

听听一个受害者的话:“迷債持有人願意承受7間主體掛鉤公司風險,是對 7 間主體掛鉤公司有認識及有信心唔會破產。 如果講明還要揹埋完全唔認識的125間企業信貸風險,
那麼買的人得對這125間企業有認識及有信心唔會破產。不然的話,『125』間風險喎,嚇都嚇死啦!
一定無人會敢買迷債,回報與風險根本唔相稱”。

任總的言論“美國沒有法例禁止這銷售這種產品 、主要是美國市場沒有這種需求 ,。。。其中大部份人透過退休基金購入這些產品都毫不知情”令人疑惑。(1)何處得來“沒有需求”的結論? 在美國,如果把“實質是跟 132 個公司信貸掛鈎”的產品以“跟 7個著名公司掛鈎“來推銷而不給消費者任何關於抵押品裡面的125個公司的資料,銷售金融機構不但會被集體訴訟,連政府都會介入。看看美國政府對 Auction Rated Securities 的處理手法。(2)“透過退休基金購入”即是指管理退休基金的經理們 買入信貸衍生產品。 這跟通過零售銀行買入迷債的客戶們能是同一個類別嗎? 是否有意混淆概念?

"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論語》)。
金融中心不是建立在欺騙公眾之上的。
掩蓋錯誤, 失去市民的信任,只能取得掩耳盜鈴和殺雞取蛋和的效果。
希望銀行家和金管局不要自毀香港的金融中心。

http://www.lbv.org.hk/

2009年1月16日 星期五

希望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委員會對以下4組疑問,作出調查,並將結果公開

政府和政府部門應該是以保障大眾利益為第一位,而不能為了保障大企業/銀行的利益來跟銀行一起鑽法律漏洞。 當銀行犯錯時,可以是造成香港市民數百億的經濟損失,可以影響到數萬香港市民家庭。 失去了大眾的信心和信任的話,只會對香港的金融中心造成長遠的危害。
在一個金融業發達的城市,消費者權利之一,是保障他們在使用金融服務時權益不會受損。

給証監會的問題
1. 迷債#20-#36及一些更早期的許多迷你債卷的抵押品是SyntheticCDO.
- (1.1) 証監會: 為什麼數年來都沒有要求迷債文件直接披露迷債抵押品跟諸多相關公司 挂鉤的事實?即直接披露迷債事實上是跟“7 + 諸多其它”相關公司信貸挂鉤.

- (1.2) 迷債文件沒有直接披露:迷債除了跟6-7個AAA著名公司挂鉤以外,還跟其它一籃子(可能是100多個)公司信貸挂鉤,而后者的一籃子挂鉤公司的信貸可以是從AAA 到 CCC(junk bond rating)不等。 For example: Series #27 has 155 CDS in the minibond collateral. 這樣的迷債文件披露達到証監會的“清晰,准確, 無誤導、全面披露風險” 的要求了嗎?

- (1.3) 只是大肆宣講“跟6-7家著名公司信貸掛鈎”, 是否隻能說是“片面”披露風險? 其結果是 “誤導” (misleading) 加 “缺乏披露”(non-disclosure)?

- (1.4) 証監會: 數年來有沒有曾經(並堅持)要求過 發行商(Issuer) 批露一些 迷債抵押品 Synthetic CDO 的詳情?

- (1.5) 迷你債卷唯一的資產就是抵押品和(CDS)信貸破產掉期合約. 迷債抵押品 Synthetic CDO 的價值取決於相關公司的信貸風險, 即取決於所有相關公司 的破產事件和信貸評級. 通常幾個破產事件足以造成 Synthetic CDO portfolio 100%本金損失. 迷債文件一點也沒有沒有披露這些條款。沒有關鍵的信息,迷債文件符合証監會的“清晰,准確, 無誤導、全面披露風險”的要求嗎?
應該要求披露的詳情諸如:
- Synthetic CDO 有多少相關挂鉤公司, 或者大約范圍,如30-50個,或120-160個,等等;
- Synthetic CDO 具體的挂鉤公司名稱和評級, 或者, 至少會披露其相關掛鈎公司的信貸評級組成的百分比, 諸如AAA 評級的公司有百分之幾, BBB / BB 評級的公司有百分之幾, CCC 評級的公司有百分之幾,而不是只以 AAA 評級的 Synthetic CDO 帶過. 至少給投資者一些關於“信貸破產掉期”掛鈎公司的“清晰”信息.
- 抵押品 Synthetic CDO的挂鉤公司的破產事件對 造成Synthetic CDO 100%的本金損失的條件。比如,應該披露至少第幾個破產事件 (e.g. 7 out of 100 entities?) /或百分之幾 (e.g. 5%?)的挂鉤公司的破產事件才會 造成100%的本金損失。

2. 請問証監會數年來,
是站在發行商的角度上,鑽法律漏洞,來達到事實上的最小披露呢?
(比如:反正有了“The Notes is not principal protected” 萬能擋箭牌),
還是站在公共大眾的利益上,根據產品的復雜性來,盡量的要求提供明了,詳盡,清晰的發行章程,來達到”清晰, 准確, 無誤導, 全面披露風險” 的要求嗎 ?

給銀行的問題

3. 許多迷你債卷的抵押品是SyntheticCDO(#20-#36,及一些更早期的) .
Synthetic CDO is defined as a transaction that transfers the credit risk on a reference portfolio of assets. The reference portfolio in a synthetic CDO is made up of credit default swaps. Synthetic CDO的最重要的資產是信貸破產掉期(CDS),並不直接擁有其投資組合的債務的。(Synthetic CDO’s only asset is CDS, and does not directly own the underlying debt). Synthetic CDO (合成債務抵押債券?)的價值是由其投資組合的相關(挂鉤)公司的信貸風險來決定的。

- (3.1) 銀行銷售迷你債卷數個系列數年。 為什麼從未給迷你債卷客戶關於 CDO 抵押品的文件? 沒有抵押品的信息,怎麼可以瞭解到迷債的真實面目呢?

- (3.2) 银行知不知道 相關抵押品的資料,包括抵押品評級的證明與條款及條件, 是迷你債卷 的重要披露文件之一?

- (3.3) 銀行有沒有向發行商或相關機構要求 過關於Synthetic CDO 抵押品的文件資料,包括抵押品評級的證明與條款及條件?

- (3.4) 銀行銷售迷你債卷數個系列數年, 應該理解”Synthetic COD及“The CDOs will be linked to a portfolio of international credits (該等抵押債務證券將與國際信貸組合相聯)”所指為何意。 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迷你債卷不僅僅是跟標榜的6-7家公司信貸相關,迷你債卷的抵押品其實也是由信貸破產掉期(CDS)組成,迷你債卷的抵押品的價值取決於其挂鉤公司的信貸評級和破產事件。 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買入迷你債卷,不僅僅要考慮標榜的6-7家公司的信貸事件,還要考慮許多沒有告知我們的抵押品的挂鉤公司的信貸事件。AAA-rated Synthetic CDO does not mean that the portfolio’s average portfolio quality is at AAA level.

- (3.5) 銀行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迷你債卷的抵押品Synthetic CDO 的破產事件跟 Synthetic CDO portfolio 本金損失可以是不成比例的。
比如,很有可能是 10% (或許更少)的挂鉤公司的破產事件 造成100%的本金損失。具體要看“信貸破產掉期”(CDS)的條款。
迷債文件沒有披露這些條款。可是銀行應該向客戶提醒和解釋這些可能的風險以盡職和care of duty to clients.

- (3.6) 銀行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AAA-rated CDO 或 AAA-rated Synthetic CDO跟 AAA-rated debt/loan/bond. 是完全不一樣的.

給銀行, 金管局的問題
4. 現在的關於迷債回購的法律爭執.
多數迷債持有者不明白為什麼我們已收到了匯豐的關於終止迷債“信貸破產掉期”/破產違約的信 件,卻還有關於可否終止“信貸破產掉期”合約跟雷曼清盤人的法律之爭。
銀行,金管局為什麼至今都沒有向迷債持有者清晰明確地講述:
為何還有沒有終止的“信貸破產掉期”合約 的存在?,
這些有爭議的“信貸破產掉期”合約一共有多少個?
具體指哪些迷債系列的?跟那幾個公司相關?是由哪幾個SPV跟雷曼簽約的?

2009年1月9日 星期五

Lehman Minibond Sold in Hong Kong Retail Banks

During 2003-2008, many retail banks in Hong Kong had been selling a product called "Minibond" by Lehman minibond to all retail investors.
There are about $2 billions Lehman minibond sold in Hong Kong, to retail clients.

Here is a brief by banks' staff on one of the Lehman Minibond Series.
It was marketed as "Credit Linked to 7 well know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mpanies by issuer Pacific International Finance (SPV, Caymen Island).
Here are the things that many Banks staff told their clients:
- An credit event of the 7 reference entities would cause the loss in principal.
- The product would have no liquidity, thus any early redemption would cause principal loss;
- If one can hold it to its maturity 4-7 years, one can get 100% principal back if no credit event happens.

Questions are:
- Are the above information are all the material fact & material risk about Minibond?
- Are the Minibond money to be invested into the debt/loans of the 7 reference entities?
- Where did the Minibond money go? Were the Minibond money invested into any of the 6-7 reference entities' debt / loans/ bonds?  
-  What were the assets that back up the Minibond? 
    What was Minibond's underlying assets ?
    Is a AAA-rated COD equal to a AAA-rated loan / debt / bond? 
- ........ (many more questions).....

Did any banks' staff explain to you about the above questions ? 

.... to be continued
email contact: minibondVictim@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