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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30日 星期六

[明報 ] 部門欠溝通 埋下迷債禍根

轉載自:明報 2010年1月30日(六) B2版

證監會前僱員高秉忠在陳述書指出,證監會交由投資產品部及企業融資部審批投資產品,但兩部門欠缺溝通,以致審批尺度不一,變相埋下迷債事件禍根。他昨日補充,兩部門其實早在2001年曾嘗試「破冰」,但因當時的企業融資部董事歐達禮不合作,以致兩部門往後斷絕溝通,直至歐達禮離任為止。
稱歐達禮惡評審批報告

高秉忠表示,投資產品部對應用《公司條例》審批產品有經驗,但歐達禮在01年新上場,對應用該條例審批產品不熟悉,是以投資產品部曾寫了若干報告,解釋審批程序及如何應用法例,並將之交予企業融資部。然而,歐達禮並不欣賞,更用「粗鄙」字眼批改投資產品部的報告,自此企業融資部及投資產品部便不作溝通。高秉忠在第一次作供時曾明言,歐達禮的態度,令兩部門從來難以交流。

高秉忠這兩次應訊提供的資料,觸及不少港府及證監會前要員,包括沈聯濤、張灼華、梁錦松及馬時亨等,有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小組的委員指出,將繼續向高秉忠取證,希望確立到更明確的立論,方便稍後傳召沈聯濤、馬時亨等前財金要員。

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小組主席何鍾泰在閉門會議後表示,3月會再次傳召高秉忠,下月9日則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他認為高秉忠的作供,有太多是個人評論及感受,這對小組搜集證據撰寫報告無幫助,希望下次高秉忠應訊,會有更具體的資料提供

[經濟日報] 證監2部門 被指審批迷債過鬆

轉載自:經濟日報 2010年1月30日(六) A12版

證監會前僱員高秉忠繼續發揮「深喉」本色,昨日出席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聆訊時,大爆主管證監會兩大執行部門的執董於2001年起交惡,雙方數年間不相交往,凸顯證監會執行部門之間各據山頭、缺乏協調的情況。

前僱員︰融資與投資產品部交惡

高秉忠在聆訊中指出, 2001年11月時,首批結構性票據產品出現,由於不熟悉公司法下審批產品可運用的權力,負責審批的企業融資部有感根據《公司條例》下的審批有關產品,不及當時的《投資者保障條例》(其後合併為《證券及期貨條例》)般具彈性。

他續稱,投資產品部當時與法律部討論後,結論是審批投資產品時,如發行人要求就某些公司法下的規定給予豁免,則執行部門有權要求附加條件,但卻惹來企業融資部激烈反彈。


「我們收到的回覆被『劃花晒』,企業融資部主管的評論,我在此亦不便讀出來,當中有些用語比較粗鄙。」高秉忠直言,自此之後,企業融資部與投資產品部之間再沒有就政策交換意見,雙方職員只有工作層面接觸,截至04年企業融資部執董離職後,才再現轉機。

指2部門欠協調 未附保障要求

歐達禮(Ashley Alder)於2001年7月獲委任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董,及至2004年離任後,由何賢通接掌該部門,而張灼華則自2001年2月起,一直主管投資產品部(當時包括中介團體部)至今。

兩大負責產品審批的部門,未能就審批方式作協調,高秉忠認為是導致企業融資部未有在審批包括迷債的結構產品時,仿效投資產品部的做法,按公司法要求附加保障投資者結構要求的原因。

至於證監會被指在雷曼爆煲後全面停頓產品審批,高秉忠則證實情況確實如此,批評有關做法失當,更是促使他在雷曼爆煲後十日首次請辭的導火。另被問及對在港設立超級監管機構的看法時,他則表示贊成,原因是他近年觀察監管機構的工作文化,往往有「向下看」的情況,即其他負責銀行、保險監管機構的投資者保障做得較證監會差時,便避免採取行動,以免招徠業界人士抨擊。

兩次出席聆訊後,議員對高秉忠爆料意猶未盡,擬於稍後另定會期再傳召出席小組聆訊。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 信报 ] “ 高秉忠: 證監會政治化 高層急推投資產品 ”

2010年1月30日

高秉忠轟證監越權爭表現

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左圖】昨天第二次出席立法會有關雷曼迷債事件的聆訊,繼續批評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右圖】為了爭取表現而作出不符合該會職能的決定,並指出證監會旗下二個審批產品部門的不和,可能是導致出現雷曼迷債事件的原因之一。

出席雷曼聆訊 矛頭直指沈聯濤

高秉忠供詞的矛頭直指沈聯濤,後者昨天首次為此回應。沈聯濤通過電郵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自一九九八年擔任證監會主席以來,花了七年時間,希望把證監會發展成世界級的監管機構。他強調,證監會的董事會非常獨立,同時證監會也有獨立的程序複檢委員會監察。

沈聯濤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五年九月期間,連續擔任三屆證監會主席,他現職為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清華大學和馬來西亞大學兼職教授。

指部門不和缺溝通

高秉忠表示,二○○一年是關鍵的一年,原因是當時特區政府正式成立高官問責制後,對證監會的干預愈多愈大;沈聯濤為了急於爭取成績,期間作出的部分決定根本不符合證監會的職能,對執行人員構成壓力。他甚至指出,沈聯濤曾主動接觸基金經理,邀請他們設計新產品。

與此同時,高秉忠表示,證監會旗下的企業融資部和政策、中國事務及投資產品部長期不和,導致部門之間溝通不足,在產品審批方面曾出現混淆不清的程序,加上雷曼迷債在當時屬於新的投資產品,故可能促使迷債事件出現;至二○○四年其中一個部門主管,即證監會前執行董事歐達禮(Ashley Alder)退休,二個部門的關係才見改善。

他指出,證監會於披露風險和監管有不足之處責無旁貸,在外國,與雷曼產品相類近的產品,不會銷售予零售投資者,加上發行商向證監會提交的產品廣告,不足以令投資者了解產品的結構,實在有改善的地方。

何鍾泰:供詞多涉個人感受

證監會表示不評論前職員高秉忠的言論。委員會主席何鍾泰重申,高秉忠的作供涉及很多個人感受,這並非小組所期望;不過,委員會希望能夠於其個人感受中取得有力證據。

何鍾泰又表示,希望於三月中再傳召高秉忠出席聆訊,而委員會亦希望於二月九日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高秉忠於去年九月正式離開證監會後主動聯絡委員會,本周初首次被傳召作供,力陳證監會的不是。

另外,金管局昨天公布,截至本月二十八日,共有一萬六千二百八十六宗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投訴個案處理完畢■

證監前高層作供 直言迷債監管不足 (新報訊)

2010-01-28

【新報訊】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上表示,部份雷曼迷債產品只有擔保人,並無基金經理,如只用披露方式審核並不足夠。他說,不相信證監會的高層不理解有投資產品誤導的情況嚴重。他又指,在2005至2006年期間,有3宗涉嚴重違規的個案,數百名投資者受影響,但未有對外公布。

披露式審批不足夠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繼續研訊,出席作供的高秉忠表示,離職前的工作主要負責批核投資產品能否推出市場,如產品結構上有問題,會要求更改,更改後符合要求可獲批核,否則會被拒絕認可。他又說,若只用披露方式審批雷曼迷債產品,並不足夠。
他指出,有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審核迷債產品時,除了以披露為本外,還有結構性的審批準則,證監會去年發出的加強保障投資者諮詢文件,要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及擔保人需符合一定條件,便屬結構性的要求,但是當局仍然堅持以披露為本。

2月再傳召韋奕禮
民主黨甘乃威質疑為何投資產品送交證監會審批時,可分別交到投資產品科及公司融資部兩個部門,但不由一個部門統一處理。高秉忠回應指,投資產品由於包裝不同,會歸納到不同部門處理,而兩個部門批核的標準同類產品亦會有不同,但他指出,產品銷售章程複雜,難作比較。

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主席何鍾泰表示,高秉忠提供的資料,當中有涉及個人意見及感受,委員會會清楚界定,最後再決定如何採納他的證供。
何鍾泰稱,小組的整個調查工作已經完成一半,有待4月傳召6間銀行的員工,本周五會再次傳召高秉忠出席研訊,2月則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東方日報)

2010-01-28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下大爆證監會「不監不管」的七宗罪,歸根究底,是在曾蔭權及梁錦松先後擔任財政司司長的年代,港府開放金融市場過急,而當時證監會主席沈聯濤為配合政策,亦不顧證監會的監管角色,竟直接指示下屬提供即時見效方案,為開放金融市場開綠燈,才鑄成「雷曼大錯」。
高秉忠昨日首次出席立法會研究雷曼事宜小組委員會公開聆訊。民主黨議員劉慧卿表示,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於○一年曾要求高秉忠提供「quick wins(速贏)」方案配合港府開放金融市場的政策,以便與港府開會。到○一年尾,沈又與時任財政司司長的梁錦松商討,質疑是否「董建華想喺施政報告擺啲料落去咁」。
高秉忠形容,當年沈聯濤以前所未見的方式,繞過高的多名上司,要求他與其同事提供「quick wins」、「即食麵」方案配合開放政策。據他理解,當時港府希望開放金融市場,但這令證監會工作方針偏離軌道,甚至「有少少不務正業」,坦言證監會工作理應是監管,而非發展市場。

證監會大換班致命傷

堅稱自己不是無的放矢的高秉忠,在陳述書中又指出,證監會四名富經驗執董於○一年同時離任,而接任人無一具監管金融產品銷售經驗亦是大錯成因之一。尤其是具豐富監管經驗又敢於向政府據理力爭的現任行政會議成員查史美倫,高形容她的離開對證監會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
高秉忠又踢爆證監會在○一年多番與政府就開放金融市場作出互相交流,而當時的財政司司長是曾蔭權,其後由梁錦松接手處理。梁錦松在○二年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及政府與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致力簡化金融產品的發行手續,而董建華在翌年的施政報告亦說明要讓金融新產品特別是衍生產品可以較方便開發,將香港發展成內地主要金融中心。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陳述書中又提及到,證監會的獨立性多年來不斷減退。尤其○三年港府推行問責制後,問責官員只着重短期回報, 令由港府委任並屬短期合約的證監會執行董事,未能履行好專業監管者的角色。

此外,高秉忠揭穿違規銷售問題在證監會內部早已不是秘密。證監會先後於○五及○七年做過審查,均發現問題但沒有改善。他曾於○五年向上級自動請纓,要求更新及完善審批結構性產品的指引,經七、八個月完成及向業界解釋過後,當局遲遲沒有採納。 直至○七年五月,證監會才發出內容相近但效力成疑的「常見問題」。

高秉忠續指,雷曼迷債及精明債券等,都由企業融資部審批,不過企業融資部只側重產品披露是否足夠,沒有就結構性問題,例如擔保人財政穩健性作出要求,坦言若迷債由他任職過的投資產品科審批,「出得街唔係咁嘅樣」。

獨立議員葉劉淑儀反問,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多次在聆訊上推說,現行制度是以披露為本,到底證監會角色為何。高秉忠暗批,去年底證監會推出的諮詢文件,亦表明披露以外,應留意產品發行人責任等,若有人堅持這是披露為本,是「偷換概念、玩文字」。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新報》雷曼苦主應獲百分百賠償 By 王岸然

2010-01-26

雷曼迷債事件已經發生了一年零四個月,似乎已經被新聞界所淡忘,公眾亦失去興趣。去年十月,各有關銀行在政府的壓力下提議六成和解方案作為了結,公眾大多數認定合理,苦主若不肯接受,似乎是貪心及不合情理,須知相當部份普通投資者(包括筆者)在金融海嘯之中失去數成資產者比比皆是,何獨雷曼苦主為然?凡投資者皆有風險,損失是正常的。

賣假藥者豈可六折退款

這認知其實有極大謬誤在內。投資者若然對投資是了解的、清楚的,損失自然是自己承擔,但若然投資者產品被虛假陳述,或者產品根本就不應在市面出售,則購買者當然是無辜及應該得回百分百賠償。雷曼苦主的怨氣極重,表現出來就是被騙去金錢的苦主。君曾否聽過賣假藥的人被查出是賣假藥之後,警方叫被告人六折回款算數?又也許,禁藥被發現錯誤出售,需要回收,消費者只可六折退款?
現時的情況,是負責驗藥的政府及負責賣藥的藥房明明白白應負上責任,而要消費者的病人食死貓, 容許這種情況出現,然後不了了之,這就不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政府,就不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
明白這點,搞清楚雷曼迷債的發行過程中出了甚麼問題,不但是為了苦主,而是為我們的社會,為我們的金融中心地位,為了令投資者恢復信心,是含糊不得的

雷曼迷債為何會出現在銀行的謎團快可以解開,證監會投資產品部的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先生星期二(二十六日)將應立法會雷曼特權專責小組傳召,出席公開聆訊。據報道指, 他已經在上星期的閉門聆訊中提供了重要材料,指證監會原來有兩套審批投資者的標準,雷曼迷債若依一套嚴謹的標準,是不可能被批准出售之時,為何可以經一套只要求以「披露為本」的寬鬆標準被批准在銀行櫃,經由一些欠缺有關產品認識的小職員售賣?

議員應追查是否有別情

筆者當然希望所有謎團都能一次過被解開,不然的話,立法會的議員就有責任利用特權,依照高秉忠所提供的線索,傳召證監之內負責審批者作供。追查審批的過程,是否另有內情,例如可能曾經有政府高層施加壓力,要證監會用寬鬆的標準審批有關的雷曼產品,因而弄出禍來。
筆者只從法律角度眼。若然在正常的情況下,雷曼迷債本來就不能出售給小投資者,甚而是因結構安全不足的理由不被批准出售,但過程中因政府的不適當干預引致現時的結果,那麼雷曼所有苦主都有權獲得百分百的賠償,而非只限六成。現時的六成根本就不是賠償,而是絕大多數迷債因為經濟改善而可以得回超過六成價值,政府與銀行根本就沒有承認任何責任。

在真相公開之後,法律學者、財務學者及議員,應該仔細研究事件,為苦主追尋公道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之餘,亦是維持社會的公義及保證香港的投資環境是有高度的商業道德與負責任的制度。 就算納稅人要因而多付出數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

王岸然時事評論員wongonyin@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