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高秉忠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高秉忠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

(信報轉載) 誰要為雷曼事件負責- 王岸然

信報 - 2010年2月3日


經過高秉忠兩天的公開聆訊,相信一直有研究、留意雷曼迷債事件的人,不難明白事件的來龍去脈。簡單地說,這是前朝弄出來的禍,是人禍而不是天災,就算不是有百年一遇的金融海嘯,這件事情同樣會出現,只是遲早的問題。

由於事件的遠因比筆者原先估計的為早,現在的曾蔭權政府財經班子完全未上位,二○○一年時陳家強還在大學教書,曾俊華在海關工作,負責打擊翻版碟,而曾蔭權當時失勢,行行企企之餘就只是負責城市清潔的工作。作為行政會議成員,他理應知情,但談不上要負責,除非有證據顯示他二○○五年掌權之後,有人提議他要正視證監會一會兩管可能出現的問題,而他不理,這就另當別論。

在兩天的聆訊中,泛民議員最有興趣追問,是高秉忠證供之中提及在二○○一年時,當時的證監主席一反證監會十多年的工作常規,直接與前線的監管者開會,要求提供一些快贏方法(Quick Wins),以期盡快搞活經濟。這位沈聯濤主席的做法絕對可笑,這類超級施壓的結果,無異是希望負責審批投資產品的專家放寬他們一貫的標準,以便更多的新投資產品可以推出市場,而類似雷曼迷債這類新的衍生工具投資產品,正是在當時開始出現。

聆訊中泛民議員一再追問,無非想由高秉忠的口中,得知事件的真正負責人,是「董建華」三個字。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以高秉忠的位置,就算知道,也只是從沈聯濤或其他高層口中得知,在法律上只屬傳聞證據(Hearsay),不足以證明事實的存在,但作為線索,作為引申的依據,則是十分充足。

「快贏」方法

雷曼特權小組下一步應做的,是以高秉忠的作證為依據,傳召相關人物作供,而這四人,明顯要為雷曼迷債事件的出現,負上終極的責任。這四人分別是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前金融專員任志剛、前財政司梁錦松,自然還有前特首董建華。當然,如果可以的話,應傳訊數個證監會前副總監,特別是「公司財務部」的主管,只是這些外國人早已離任,是否願意到港協助調查,頓成疑問。(順帶一提,議員其實可以親身到外國找這些前證監高層詢問,媒介也可以這樣做,要找尋事件的真相,非不能,是不為也。)

二○○一年港府推行高官問責制,梁錦松上任財政司,若大家還記得,他希望香港的經濟曼克頓化,他是沈聯濤的直屬上司,他曾經對沈聯濤給予指示,是極有可能的,而這就成為沈聯濤逼下屬提供「快贏」方法去搞活經濟的最大原因。

為何又關任志剛事?筆者似乎一直在本欄「追殺」任專員,但事實上整件事件與他有脫不開的關係。沈聯濤在出任證監主席之前,是金融管理局的副總裁,是任志剛的得力助手,二人關係密切,沈聯濤被調去主管證監,是任專員當時勢力擴張的結果,而當時銀行界取消統一存款利息後,需要增加其他類別的業務,任專員本來就是以保護銀行家的利益為己任,他聯同梁錦松,要求沈聯濤主持下的證監會拆牆鬆縛,結果弄出後來的災難,是正常不過的推論,是否如此,若不是,「快贏」之說從何而來?有待特權小組的調查了。

人為悲劇

還有是在二○○五、○六年,本來證監會之內已經花了一年的時間,準備了一套監管中介人不良銷售手法(Mis-Selling)的守則,準備供銀行業使用,但不知為何沒有了下文。證監本來就有守則(經發牌制度)規管證券業界,這是為何證監去年可以逼「新鴻基」及另一證券行百分之一百賠償給雷曼苦主,但銀行的監管完全是金管局的責任,任志剛曾否背後施加影響力,阻攔新守則的通過,不是他又是誰人,正是特權小組的調查要點所在。

無論如何,在高秉忠作證之後,雷曼迷債事件之所以會在香港發生的謎底,基本上已被解開。證監會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做好適當的預防措施,是悲劇的所以發生原因,而悲劇原本是完全可以避免, 背後阻礙證監會工作的原因,是當時的政府金融高官自私地考慮個人利益,要求任內有「快贏」的政績的結果。一想到兩位前朝人物梁錦松與任志剛今天還有為祖國的金融業貢獻經驗,只能祝祖國的投資者好運。

無論對苦主、對社會大眾而言,一句悲劇與不幸,並不是結果。 有兩點法律上及制度上可以解決事件的責任及令到事件有較令人滿意的結果。 大概香港市民不以為要用納稅人的金錢補償雷曼苦主是合理,但證監會在二○○四年起設立了一個「投資者賠償基金」,在弄清責任之後,這基金足以賠償給苦主。另外,只要證明銀行確有詐騙的行為,當局可以刑事起訴銀行的高層,有這一權力,逼銀行出資負擔部分的賠償自然可能。

就這兩點,筆者會另外專文討論,筆者一直認定雷曼苦主有理由亦應有權得到百分百賠償,並非是一個意見咁簡單。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 信报 ] “ 高秉忠: 證監會政治化 高層急推投資產品 ”

2010年1月30日

高秉忠轟證監越權爭表現

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左圖】昨天第二次出席立法會有關雷曼迷債事件的聆訊,繼續批評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右圖】為了爭取表現而作出不符合該會職能的決定,並指出證監會旗下二個審批產品部門的不和,可能是導致出現雷曼迷債事件的原因之一。

出席雷曼聆訊 矛頭直指沈聯濤

高秉忠供詞的矛頭直指沈聯濤,後者昨天首次為此回應。沈聯濤通過電郵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自一九九八年擔任證監會主席以來,花了七年時間,希望把證監會發展成世界級的監管機構。他強調,證監會的董事會非常獨立,同時證監會也有獨立的程序複檢委員會監察。

沈聯濤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五年九月期間,連續擔任三屆證監會主席,他現職為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清華大學和馬來西亞大學兼職教授。

指部門不和缺溝通

高秉忠表示,二○○一年是關鍵的一年,原因是當時特區政府正式成立高官問責制後,對證監會的干預愈多愈大;沈聯濤為了急於爭取成績,期間作出的部分決定根本不符合證監會的職能,對執行人員構成壓力。他甚至指出,沈聯濤曾主動接觸基金經理,邀請他們設計新產品。

與此同時,高秉忠表示,證監會旗下的企業融資部和政策、中國事務及投資產品部長期不和,導致部門之間溝通不足,在產品審批方面曾出現混淆不清的程序,加上雷曼迷債在當時屬於新的投資產品,故可能促使迷債事件出現;至二○○四年其中一個部門主管,即證監會前執行董事歐達禮(Ashley Alder)退休,二個部門的關係才見改善。

他指出,證監會於披露風險和監管有不足之處責無旁貸,在外國,與雷曼產品相類近的產品,不會銷售予零售投資者,加上發行商向證監會提交的產品廣告,不足以令投資者了解產品的結構,實在有改善的地方。

何鍾泰:供詞多涉個人感受

證監會表示不評論前職員高秉忠的言論。委員會主席何鍾泰重申,高秉忠的作供涉及很多個人感受,這並非小組所期望;不過,委員會希望能夠於其個人感受中取得有力證據。

何鍾泰又表示,希望於三月中再傳召高秉忠出席聆訊,而委員會亦希望於二月九日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高秉忠於去年九月正式離開證監會後主動聯絡委員會,本周初首次被傳召作供,力陳證監會的不是。

另外,金管局昨天公布,截至本月二十八日,共有一萬六千二百八十六宗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投訴個案處理完畢■

證監前高層作供 直言迷債監管不足 (新報訊)

2010-01-28

【新報訊】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上表示,部份雷曼迷債產品只有擔保人,並無基金經理,如只用披露方式審核並不足夠。他說,不相信證監會的高層不理解有投資產品誤導的情況嚴重。他又指,在2005至2006年期間,有3宗涉嚴重違規的個案,數百名投資者受影響,但未有對外公布。

披露式審批不足夠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繼續研訊,出席作供的高秉忠表示,離職前的工作主要負責批核投資產品能否推出市場,如產品結構上有問題,會要求更改,更改後符合要求可獲批核,否則會被拒絕認可。他又說,若只用披露方式審批雷曼迷債產品,並不足夠。
他指出,有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審核迷債產品時,除了以披露為本外,還有結構性的審批準則,證監會去年發出的加強保障投資者諮詢文件,要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及擔保人需符合一定條件,便屬結構性的要求,但是當局仍然堅持以披露為本。

2月再傳召韋奕禮
民主黨甘乃威質疑為何投資產品送交證監會審批時,可分別交到投資產品科及公司融資部兩個部門,但不由一個部門統一處理。高秉忠回應指,投資產品由於包裝不同,會歸納到不同部門處理,而兩個部門批核的標準同類產品亦會有不同,但他指出,產品銷售章程複雜,難作比較。

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主席何鍾泰表示,高秉忠提供的資料,當中有涉及個人意見及感受,委員會會清楚界定,最後再決定如何採納他的證供。
何鍾泰稱,小組的整個調查工作已經完成一半,有待4月傳召6間銀行的員工,本周五會再次傳召高秉忠出席研訊,2月則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東方日報)

2010-01-28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下大爆證監會「不監不管」的七宗罪,歸根究底,是在曾蔭權及梁錦松先後擔任財政司司長的年代,港府開放金融市場過急,而當時證監會主席沈聯濤為配合政策,亦不顧證監會的監管角色,竟直接指示下屬提供即時見效方案,為開放金融市場開綠燈,才鑄成「雷曼大錯」。
高秉忠昨日首次出席立法會研究雷曼事宜小組委員會公開聆訊。民主黨議員劉慧卿表示,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於○一年曾要求高秉忠提供「quick wins(速贏)」方案配合港府開放金融市場的政策,以便與港府開會。到○一年尾,沈又與時任財政司司長的梁錦松商討,質疑是否「董建華想喺施政報告擺啲料落去咁」。
高秉忠形容,當年沈聯濤以前所未見的方式,繞過高的多名上司,要求他與其同事提供「quick wins」、「即食麵」方案配合開放政策。據他理解,當時港府希望開放金融市場,但這令證監會工作方針偏離軌道,甚至「有少少不務正業」,坦言證監會工作理應是監管,而非發展市場。

證監會大換班致命傷

堅稱自己不是無的放矢的高秉忠,在陳述書中又指出,證監會四名富經驗執董於○一年同時離任,而接任人無一具監管金融產品銷售經驗亦是大錯成因之一。尤其是具豐富監管經驗又敢於向政府據理力爭的現任行政會議成員查史美倫,高形容她的離開對證監會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
高秉忠又踢爆證監會在○一年多番與政府就開放金融市場作出互相交流,而當時的財政司司長是曾蔭權,其後由梁錦松接手處理。梁錦松在○二年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及政府與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致力簡化金融產品的發行手續,而董建華在翌年的施政報告亦說明要讓金融新產品特別是衍生產品可以較方便開發,將香港發展成內地主要金融中心。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陳述書中又提及到,證監會的獨立性多年來不斷減退。尤其○三年港府推行問責制後,問責官員只着重短期回報, 令由港府委任並屬短期合約的證監會執行董事,未能履行好專業監管者的角色。

此外,高秉忠揭穿違規銷售問題在證監會內部早已不是秘密。證監會先後於○五及○七年做過審查,均發現問題但沒有改善。他曾於○五年向上級自動請纓,要求更新及完善審批結構性產品的指引,經七、八個月完成及向業界解釋過後,當局遲遲沒有採納。 直至○七年五月,證監會才發出內容相近但效力成疑的「常見問題」。

高秉忠續指,雷曼迷債及精明債券等,都由企業融資部審批,不過企業融資部只側重產品披露是否足夠,沒有就結構性問題,例如擔保人財政穩健性作出要求,坦言若迷債由他任職過的投資產品科審批,「出得街唔係咁嘅樣」。

獨立議員葉劉淑儀反問,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多次在聆訊上推說,現行制度是以披露為本,到底證監會角色為何。高秉忠暗批,去年底證監會推出的諮詢文件,亦表明披露以外,應留意產品發行人責任等,若有人堅持這是披露為本,是「偷換概念、玩文字」。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新報》雷曼苦主應獲百分百賠償 By 王岸然

2010-01-26

雷曼迷債事件已經發生了一年零四個月,似乎已經被新聞界所淡忘,公眾亦失去興趣。去年十月,各有關銀行在政府的壓力下提議六成和解方案作為了結,公眾大多數認定合理,苦主若不肯接受,似乎是貪心及不合情理,須知相當部份普通投資者(包括筆者)在金融海嘯之中失去數成資產者比比皆是,何獨雷曼苦主為然?凡投資者皆有風險,損失是正常的。

賣假藥者豈可六折退款

這認知其實有極大謬誤在內。投資者若然對投資是了解的、清楚的,損失自然是自己承擔,但若然投資者產品被虛假陳述,或者產品根本就不應在市面出售,則購買者當然是無辜及應該得回百分百賠償。雷曼苦主的怨氣極重,表現出來就是被騙去金錢的苦主。君曾否聽過賣假藥的人被查出是賣假藥之後,警方叫被告人六折回款算數?又也許,禁藥被發現錯誤出售,需要回收,消費者只可六折退款?
現時的情況,是負責驗藥的政府及負責賣藥的藥房明明白白應負上責任,而要消費者的病人食死貓, 容許這種情況出現,然後不了了之,這就不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政府,就不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
明白這點,搞清楚雷曼迷債的發行過程中出了甚麼問題,不但是為了苦主,而是為我們的社會,為我們的金融中心地位,為了令投資者恢復信心,是含糊不得的

雷曼迷債為何會出現在銀行的謎團快可以解開,證監會投資產品部的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先生星期二(二十六日)將應立法會雷曼特權專責小組傳召,出席公開聆訊。據報道指, 他已經在上星期的閉門聆訊中提供了重要材料,指證監會原來有兩套審批投資者的標準,雷曼迷債若依一套嚴謹的標準,是不可能被批准出售之時,為何可以經一套只要求以「披露為本」的寬鬆標準被批准在銀行櫃,經由一些欠缺有關產品認識的小職員售賣?

議員應追查是否有別情

筆者當然希望所有謎團都能一次過被解開,不然的話,立法會的議員就有責任利用特權,依照高秉忠所提供的線索,傳召證監之內負責審批者作供。追查審批的過程,是否另有內情,例如可能曾經有政府高層施加壓力,要證監會用寬鬆的標準審批有關的雷曼產品,因而弄出禍來。
筆者只從法律角度眼。若然在正常的情況下,雷曼迷債本來就不能出售給小投資者,甚而是因結構安全不足的理由不被批准出售,但過程中因政府的不適當干預引致現時的結果,那麼雷曼所有苦主都有權獲得百分百的賠償,而非只限六成。現時的六成根本就不是賠償,而是絕大多數迷債因為經濟改善而可以得回超過六成價值,政府與銀行根本就沒有承認任何責任。

在真相公開之後,法律學者、財務學者及議員,應該仔細研究事件,為苦主追尋公道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之餘,亦是維持社會的公義及保證香港的投資環境是有高度的商業道德與負責任的制度。 就算納稅人要因而多付出數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

王岸然時事評論員wongonyin@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