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1日 星期六

證監前高層自願於雷曼調查做供,被拒絕

1. 《蘋果日報》11月21日 報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主動要求出席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作供「爆料」觸礁。

雷曼苦主大聯盟召集人陳光譽昨日會見傳媒透露,幾日前在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陪同下與高秉忠見面。陳光譽引述高秉忠說,任職證監會期內,曾負責非上市投資產品(包括雷曼相關產品)審批工作,主動要求出席立法會雷曼專責小組作供,是出於良知驅使。希望指證證監會在雷曼事件錯在何處,指出如何防止同樣錯誤再發生,並願意「爆料」提供一些內幕資料。不過,小組要求他要冒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約束,先行向小組提交資料及性質,供與已作
證的證監會證人資料比對有何不同。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主席何鍾泰說,大家不想在沒有基本資料情況下,隨便傳召某些人作供,小組成員期待高秉忠的回覆。證監會發言人昨日證實,高秉忠是今年8月離職的僱員。


2.《東方日報》11月21日 報導: ”陳光譽促傳召證監一高層“

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昨日召開記者會,要求立法會調查雷曼小組傳召前證監會外務科一名姓高的高級經理作供。高在證監會工作近二十年,主要從事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工作,審批雷曼產品亦屬其工作範圍,陳認為高在調查雷曼事件上是一個很關鍵的證人。

陳光譽指出,由於當事人擔心書面陳述會觸犯保密條款,所以強烈要求該會主席何鍾泰傳召高到立法會作證,相信有助雷曼事件找出真相。

參與審批雷曼產品
一名早前離職、有份參與審批雷曼產品的證監會高級經理,主動聯絡立法會調查雷曼小組委員會作供,但基於他受「證券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約束,所以要求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的傳召下才作供,但小組委員會反要求他在不違反保密條款下作書面陳述。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認為,雷曼小組的要求並不合理,並促請該會在特權法下,傳召該名前高級經理以專家身份作證。

3. 信報 2009年11月23日: 證監前高層被拒向雷曼小組作供

4. 高秉忠先生與立法會雷曼小組致函 及覆函撮要

高秉忠先生致函立法會雷曼小組 – 28/10/09
1) 我的名字叫Harold Ko。 直到今年8月份, 有近20年, 我一直服務於證監會, 並且主要從事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見附件)。 我相信我可以協助「雷曼小組」研究有關雷曼事宜。但是, 作為證監會前僱員, 我受到「證劵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的約束。 若果「雷曼小組」要我協助, 我願意在立法會「特權法」第9節的傳召下, 到小組前作證。


立法會雷曼小組覆函 – 05/11/09

2) 28/10 來函已呈交「雷曼小組」正副主席及小組成員。依小組主席指示, 你如能提供資料的範疇及議題, 希望你能再來函申明, 並解釋為何你能協助小組的研訊。

致函 – 08/11/09
3) 作為證監會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 最長服務期的僱員, 我自信可以從監管角度, 就雷曼事件錯在何處, 以至如何防止同樣錯誤的發生, 提供一些深刻的認識(insights)。

覆函 – 11/11/09
4) 在並無違反「證劵及期貨條例」(法例571章) (SFO), 請你向小組提供下述資料:
a) 你在證監會的不同職務及責任, 特別是 12/3/2002 (SFO成立) 到 15/9/2008 (雷曼破產)
b) 證監會已有證人到小組作證, 你所能提供資料的種類及性質將會有何不同
c) 若可以, 請提供你的資料大綱

以上為函件翻譯及撮要, 一切以英文原件為准。

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E9AB98E7A789E5BFA0E58588E7949FE88887E7AB8BE6B395E69C83E99BB7E69BBCE5B08FE7B584E887B4E587BD-E58F8AE8A686E587BD6108.php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Goldman CEO Apologizes for Role in Financial Crisis

NEW YORK (Reuters) - Goldman Sachs Group Inc chief executive Lloyd Blankfein said his firm "participated in things that were clearly wrong" in the lead-up to the financial crisis, Bloomberg News reported on Tuesday.

Lloyd Blankfein, told a corporate conference in New York that the bank regretted taking part in the cheap credit boom that had fuelled the pre-crisis bubble. “We participated in things that were clearly wrong and have reason to regret,” said Mr Blankfein. “We apologise.”

Mr Blankfein also told the conference he wished he had not told the UK’s Sunday Times newspaper that Goldman did “God’s work” – a remark that was seized upon by the bank’s critics – and said it had been meant as a joke.

As a result of the crisis, Goldman Sachs (NYSE: GS - news) and competitors received billions of dollars in bailouts from taxpayers.


Related Links:
1. http://seekingalpha.com/news/market_currents/post/36688
2. http://uk.finance.yahoo.com/news/goldman-ceo-apologizes-for-role-in-crisis-report-reuters_molt-059f53cecd70.html?x=0
3. http://www.ft.com/cms/s/0/782afd66-d3bd-11de-8caf-00144feabdc0.html?nclick_check=1

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披露為本」: 哪些重大風險是需要得到清晰,準確,無誤導的披露的?

「披露為本」是个好听的万金油和遮羞布。因为不需要定义和解释哪些風險是重大風險, 不需要定义和解释哪些重大風險是需要得到披露的,更无须定义和解释何谓清晰,準確,無誤導的风险披露。一切可以是读者之想像力.


1。 以迷你債卷為例,「披露為本」该披露哪些重大风险呢?
- 風險到底是跟7個著名公司挂鉤,還是跟132個各類評級公司挂鉤?
- 迷債的錢是投入於實質資產還是沒有投入於任何實質資產而隻是賣保險等,
如何清晰准確均衡無誤導地,真真實實地把真實特征和風險給客戶介紹,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不追究清楚何種“風險”为重大風險, 何種重大风险需要“披露”的話,「披露為本」又能披露多少真實相關風險呢?

如果「披露為本」簡化為兩句話:
第一:本產品不保本。
第二:本產品是高風險。
可否會作出世界第一流的高水準的風險披露呢?

至于具体有些什么风险呢,是那些具体因素可能会造成“高风险”或“失去本金”呢,就是读者“清者自清”,运用你自己的想像吧。

2。 迷債 之最大問題在於“”一大堆銷售文件“卻 無披露 重大風險,極盡欺騙和誤導之術,

迷債 “一大堆銷售文件”幾十頁紙,介紹了一大堆7个著名公司信貸掛鈎及相關信息,卻不提重大風險之一:合成CDO 的風險,

洋洋洒洒的几十页的文件,卻不肯清楚地告訴讀者:合成CDO 實為信貸掛鈎產品,而非傳統債券, 可能跟幾十或上百個公司的信貸掛鈎。既然抵押品和迷債 的實質均為信貸掛鈎,為甚麼跟100多家公司信貸掛鈎的抵押品之特徵和風險無須給客戶介紹, 跟7個公司信貸掛鈎的特徵和風險卻要用諸多篇幅去介紹? 這是清晰,準確,無誤導的風險披露嗎?

至今為止,沒有一個政府機構敢於以迷債為例,給出一個“披露為本”之風險披露簡要。甚至在講到“披露為本”的時候,連“清晰,準確,無誤導地披露風險”之 要求都不敢再次提起。

政府和監管機構究竟是在保護誰的利益?

2009年10月24日 星期六

銀行主动停止銷售雷曼迷你債券之決定:揭示了銀行對於迷債真實風險之理解

2003-2008: 銀行一直以跟 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作為銷售迷債的風險介紹。銀行眾多職員們對於迷債的重大風險的瞭解似乎僅限於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之風險.此處暫且不談銀行職員對於”如果出現一個破產事件“之後的迷債價值的理解和介紹。

從2007年下半年起,諸多雷曼迷你債券的長期忠實的經驗分銷銀行開始陸續停止銷售迷債。為甚麼? 發生了甚麼變故?是甚麼令銀行改變主意,開始對雷曼迷債說‘不’? 相同期間,星展 DBS 和大摩也不再繼續發行 Constellation 和 精明債券系列了。

信貸破產掉期 CDS 等信貸掛鈎產品的目的之一是為銀行界服務. 有著理解並且買賣 CDO / 合成 CDO / CDS / 信貸掛鈎票據 的專業知識和多年豐富投資經驗的銀行界, 是 出于对于系列 34/35/36 的 7 個著名掛鈎主體有可能出現破產事件之担心,还是其它不可公开的因数和忧虑而使银行決定停止銷售迷債的呢 ? 銀行掌握了些甚麼信息? 银行之决定是否揭示了銀行從未告知客戶的關於雷曼迷債之真實特征和相關風險?!

- 系列 34 信貸掛鈎主體 : 中國,匯豐,太古, 新地, 和黃,星展,置地;
- 系列 35 信貸掛鈎主體 : 中國,匯豐,太古, 新地, 和黃,港鐵,渣打;
- 系列 36 信貸掛鈎主體 : 中電, 匯豐,中海油,星展,和黃,港鐵,渣打。 
系列 34/35/36 抵押品: 3A 評級 實質為信貸掛鈎產品 之 合成 CDO,合成 CDO之主要风险是一篮子挂钩主体之信贷事件风险;


(a) 永亨銀行 ,
永亨銀行是最早參與迷債銷售的銀行之一。從2003年的迷債系列 5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7年中的系列33。
自2007年10月起,是甚麼發生了變化?是甚麼原因促使永亨銀行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4/35/36 ? 銀行是出于甚麼考慮而決定停止銷售“中風險”評級的迷債? (注:永亨銀行對於迷債的風險評級一直是“中風險”)。

(b) 富邦銀行
從 2005 的 系列21 開始銷售迷債。在銷售了迷債2年之後,
自2007年10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富邦銀行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4/35/36

(c) 上海商業銀行,工商銀行亞洲.
二者都是最早參與迷債銷售的銀行之一。從2003年的迷債系列5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7年底的系列34。
自2007年12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上海商業銀行和工商銀行亞洲 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5/36

(d) 中信嘉華銀行
從2004年8月起的迷債系列12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7年底的系列34。
自 2007年12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中信嘉華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5/36

(e) 中國銀行 .
中銀作為迷債銷售量最大的分銷商,叢2004年2月的迷債系列 8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8年1月的系列35。
自2008年3月起, 是甚麼發生了變化?是甚麼原因促使中銀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6

(f) 集友銀行,南洋商業銀行 .
二者一直是迷債的長期忠實分銷商。
自2008年3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二者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6

(g) 荷蘭銀行
自2008年3月起,是甚麼原因促使荷蘭銀行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6

对信贷挂钩产品有丰富经验的银行,陸續停止銷售佣金慷慨的迷債,是否揭示了銀行對於迷債真相之真實理解程度? 等於把銀行從未告知公眾的真話公佈與世?

1. 銀行是根據甚麼因數和考慮而决定对迷債说”不” ?是甚麼发生了變化而使銀行改變了對於銷售迷債的態度?

2. 銀行是否出於擔心迷債抵押品出現爆煲而決定停止銷售
對CDS/CDO/信貸挂鉤產品有著豐富知識和經驗的銀行應該完全明白抵押品為信貸掛鈎產品而非傳統債券,應該完全明白抵押品的挂鉤主體數目很可能是跟100多個主體信貸掛鈎。換言之,盡管給客戶的風險介紹和銷售章程均是大肆介紹 7個 著名掛鈎主體信貸風險, 只字不講抵押品有著跟100多個主體信貸挂鉤之特徵和風險。銀行心知抵押品內的信貸掛鈎主體出事的可能性是遠遠高於那大肆宣揚的 7 個掛鈎主體的。

至今, 銀行以及金管局公開堅持聲稱沒有必要對客戶介紹迷債的抵押品.
- 聲稱因為抵押品是 3A 評級,可卻從不解釋:既然抵押品和迷債的實質均為信貸掛鈎,為甚麼以跟一籃子主體信貸掛鈎為主要特徵的抵押品之信貸掛鈎風險無須給客戶任何介紹和解釋, 跟7個公司信貸掛鈎的特徵和風險卻要用諸多篇幅去介紹?

- 同時又聲稱:由於每一個系列的迷債的抵押品在銷售期間之間還沒有買入,在每一迷債系列的銷售期間銀行也不知道該系列抵押品的詳情。可卻從不敢公開說明:銀行方面是否認為(實為信貸掛鈎票據之)抵押品的相關信息 是 '信貸掛鈎票據:雷曼迷你債券'的相關重大風險和重大信息?

- 中國銀行給迷債的風險評級是“高風險”, 給與客戶的解釋是:所有信貸掛鈎產品評級都是高風險。 依此類推, 實為信貸掛鈎產品 之 抵押品應該是當仁不讓地也同屬於“高風險“類別了!
可中國銀行卻從不敢公開說明:同屬於信貸掛鈎產品,“高風險”類別的抵押品之重大風險和信息是否屬於迷債相關的重大風險和信息? 為甚麼無須給客戶介紹和解釋?


3. 儘管銀行聲稱在銷售迷債的時候不瞭解該迷債系列抵押品之詳情, 銀行的產品相關部門和銀行主要相關管理層看來對於抵押品實為信貸掛鈎之主要特徵和相關風險是一直有所瞭解而且一直關注相關的市場變化。這就解釋了為甚麼諸多迷債的長期經驗分銷銀行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陸續停止銷售迷債 。因為他們知道迷債抵押品實為(第二層)隱藏的信貸掛鈎產品,而表面的7個著名公司只是招牌。真正帶來利息(收入)和重大風險的都是藏於 實為信貸掛鈎產品的抵押品(合成CDO)之中。一旦市場變差,抵押品中的質素參差不齊的100多家公司破產爆煲的機會就會快速大大增加,迷債的真實風險被原形畢露的機會大大增加,迷債的謊言被戳穿的機會也大大增加。

4. 以迷債系列 34 為例,銷售系列 34 的時候,銀行或許不知道系列 34 的抵押品之詳情。但是,銀行的產品相關部門和銀行主要相關管理層對於比系列34 早的那些系列 5 - 33 的抵押品之主要特徵和相關風險等看來卻是有相當程度的瞭解的, 因而對於系列 34 抵押品很可能又是“跟100-150多個公司信貸掛鈎”之相關重大風險和特徵也是有著清晰的理解的。這就解釋了隨著市場變差,銀行開始逐漸停止銷售迷債。因為銀行擔心從未跟客戶解釋的迷債抵押品之謎會容易原形畢露。

 [附註-1]:  迷債系列銷售商
• 系列 33:一共 16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7年 7月;
• 系列 34:一共 14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7年11月;
• 系列 35:一共 11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8年 1月;
• 系列 36:一共 7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8年 4 月;



[附註-2]:無獨有偶,2007年底,當諸多雷曼迷你債券的長期忠實的經驗分銷銀行們開始逐漸對銷售雷曼迷債說“不”的時候,

• 星展DBS 於 2007年8月發行了 Constellation 系列82-86,隨后就徹底停止發行Constellation, 而且並沒有再推出跟Constellation類似的跟幾個著名公司信貸挂鉤票據了。 
• 而大摩 於2007年9月發行了的精明債券系列21-22 之後, 隨后就徹底停止發行精明債券, 而且並沒有再推出跟精明債券類似的跟幾個著名公司信貸挂鉤票據了。 

2007年底, 是甚麼原因促使星展和大摩決定停止發行 Constellation 和 精明債券 ?

(i) 是由於經濟環境變差,而不易找到 7-8著名公司來掛鈎了呢?
(ii) 還是由於經濟環境變差,擔心包藏於抵押品內的真實風險容易暴煲,有著漂亮外表的騙局極有可能被原形畢露?


相關文章: 從 迷債系列 6 看 迷債騙局手段之 完美完善過程
.......

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轉載 : 司法覆核不能少了你 - 筆者: 老馬



如果你對雷曼苦主大聯盟準備協助就迷債的回購方案進行司法覆核有不明白,那麼就請你看看以下所言:
銀行欺騙或誤導你購買結構性的衍生產品,使你遭受損失,或重大的損失,甚至損失畢生的積蓄;使你鬱抑、氣憤,甚至使你的生活受到影響;
銀行對你的投訴以扭曲事實的回覆來應付你,使你憤慨、懊怒、不知所措,氣結難平,遭受再次的打擊;
證監及金管主導的迷債回購方案分明是損害迷債投資者利益,損害公平、公正的社會核心價值,但你卻無可奈何地接受;
你是非迷債的苦主,到今天仍在苦海中掙扎,不知何時何處是岸。

所有的這一切一切,使你冤難訴,氣難消,因為司法門檻高,官府門戶深。你渴望可以將那些誤導你、騙你的銀行被帶上法庭的被告席,你渴望可以將犯有過失的銀行輕輕地帶過的監管當局帶上法庭的被告席,但你卻沒有金錢和能力做得到,那麼,司法覆核就是這樣一個去實施你的渴望的機會!

雖然不能說銀行就一定會真實地站到司法覆核的被告席上,但就迷債的回購方案進行司法覆核將無可避免地將銀行所犯過錯的事實、將監管當局偏袒銀行的瀆職事實,放在法律的天秤上來審判,放在公眾的放大鏡下仔仔細細地拷問

雖然我們不能確定官司的勝負,但能夠將雷曼事件帶上法庭,就是平民對權勢的勝利

雖然司法覆核不能直接補償你所遭受的損失,但能為你一舒心中的鬱悶,能一洗被那些流言蜚語所蒙上的不白之冤也 是非常值得的。

因此,司法覆核不能少了你的參與,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無論出多少的錢,無論出多大的力,只要參與了,努力過,就是對得起自己。

筆者: 老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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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是變相的集體訴訟!

雷曼事件壹周年過去了,對整個運動發揮關鍵性作用有兩個里程碑:一個是去年11月中旬立法會通過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另一則是今年3月份在美國紐約州法院成功入稟,為所有迷債苦主進行集體訴訟。這兩個事件仍在發展,仍然對整個抗爭行動帶來深遠而廣泛的影響。

當前的一個成果就是,22/7證監、金管和16家銀行的迷債回購方案。但是這個方案只是政府與銀行私下協議,大前提是保障銀行,漠視苦主訴求,不顧社會整體利益,不折不扣是一個掩耳盜鈴的方案。

面對這個不合理的情況,並且惦記着毫無着落的非迷債苦主,包括ELN、星債、精債、袖珍及其他雷曼票據的苦主。我們別無選擇,只好訴諸法律途徑,對這個方案進行司法覆核。

官商勾結,小市民無可奈何。可是,當前出現了個難得的機會,並且是我們發動總反擊的一個機會。我們要在21/10之前在法院立案,申請覆核。這不僅為了迷債苦主,不僅是為了“經驗投資者”受屈苦主,更重要是為了非迷債苦主,為後者繼續抗爭製造有利條件,簡而言之,這是一個變相的集體訴訟。

天若有眼,這會是雷曼事件的第三個里程碑。

發動總攻擊,要等候機會,當前就是這個機會,這個機會不會重現,我們不要失之交臂!

時乎,時不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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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覆核" 請踴躍捐助 ! !
捐款方法如下: 請按: 雷曼苦主大聯盟 (http://www.lbv.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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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 星期三

"警方搜查安永拘一人"相關新聞和評論


彭博新聞報道,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正協助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調查一宗涉及雅佳控股清盤的案件,又指警方星期二到過安永的辦公室調查,懷疑涉及一宗偽造文件案,並拘捕一名四十一歲姓鄧的男子,懷疑涉案。
家用電器公司雅佳控股二千年清盤,清盤前由安永做核數,雅佳的清盤人2004年以疏忽的名義,向安永追討賠償。到本月23日,雙方在高等法院達成和解,消息指,安永同意賠償超過十億元。安永是本港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
(安永同意向雅佳清算人支付巨款:http://www.ftchinese.com/story.php?storyid=001028907).


讀者評論
和解了,只是代表赔偿与苦主.但刑责还在,走着瞧.

誰說投資失利皆因貪財起,怪不了人?
誰不貪財?投資,銀行放款當然是風險自負,
但對家存心欺騙,告之,錢追不了,也要討個公道,把騙子繩之於法, 以正公義,以警效猶。
就如捉殺人犯,捉了,死者也不會番生,唔通咁就唔捉

2009年9月19日 星期六

【明報】證監難拒交報告 顯示銀行有系統性失誤

【明報專訊】2009-9-16.

立法會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曾不止一次要求證監會交出銀行銷售迷債的調查報告,遭證監會以妨礙調查為由拒絕。據本報了解,在銀行與大部分事主達成和解協議後,證監會內部研判,繼續拒交報告的法理依據已變得相當薄弱,報告羅列的證據,足以證明大多數銀行銷售迷債確實存在系統性失誤。

 銀行或多或少犯下四大錯誤

 據悉,證監會的調查報告載有銀行系統性違規銷售的證據,專責委員會看完報告後,可能毋須花太多時間傳召銀行界人士作供也能得出清楚的結論。消息人士解釋,所謂系統性違規銷售,不一定是事主和媒體常說的誤導性銷售,如強調迷債是安全的債券或等同長期定期存款,也包括:

 (1)沒有對產品作獨立的盡職審查,研判產品的風險特性;

 (2)沒有針對產品的風險特性制訂適切的培訓教材和安排前線銷售人員接受專業的培訓;

 (3)沒有制訂專業的測試辦法,準確地評估客戶對結構投資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

 (4)沒有針對特別脆弱客戶群,如高齡、低教育程度、殘障、全副身家投入等類別客戶,制訂額外的程序,確保客戶理解和接受產品的風險。

 消息指出,銷售迷債的銀行大部分犯了以上一項或多項的錯誤,不管個別銷售個案中有沒有誤導性言論,都已經構成違規銷售。這種違規銷售是系統性的,因為誤導性陳述可能是個別前線人員違規,但培訓材料若未能準確講出產品核心風險,前線銷售人員便不可能解釋清楚給客戶知道,便會令每一宗銷售都出問題,所以是系統性的失誤,深植於銀行內部制度。銀行願意接受證監會提出的六至七成回購建議,或多或少是看到,若被檢控定罪的機會很大。

 現公開報告不涉妨礙司法

 消息指出,證監會拒絕向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交出雷曼調查報告,法理依據是調查尚未結束,若銀行拒絕接受證監會為保障投資者提出的和解建議,調查所得將用於檢控銀行違規,向立法會披露調查所得可能會妨礙檢控和審訊,導致議會和媒體公審,有違司法公平原則。不過,現時絕大部分涉及雷曼有關產品投訴的銀行已經向客戶作出和解建議,證監會不會提出檢控,調查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原來拒絕交出報告的依據已經不存在。

 消息稱,雖然證監會與被調查銀行達成和解協議載有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披露調查的內容,但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若行使法定權力要求閱覽報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將凌駕於證監會與銀行之間的協議,證監會為履行法例所定責任交出調查報告,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至於尚有3間沒銷售迷債但涉及雷曼信用掛鹇票據的銀行,尚未與客戶和解,會否影響證監會交出報告,消息指調查報告可以隱去與這些銀行有關的資料,對和解談判應該沒有實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