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迷債風險,金融騙局

許多媒體,政府監管機構的官員捫評論迷債,卻連迷債的真實風險究竟為何物都不敢明確地講清楚。只以複雜的“信貸掛鉤”來清淡地帶過。

請每一位評論迷債的人士在發表評論之前,先問問自己:於迷債的風險究竟為何?當初迷債的發行商和銷售銀行是如何介紹迷債的風險的?

事實是,銀行向顧客「力銷」的是“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鉤”的迷你債券,而迷你債券其實是由兩層「信貸違約掉期」產品組成,這大肆宣揚的“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鉤”的只是表面文章。這第二層「信貸違約掉期」是跟100多個公司信貸掛鉤。這第二層「信貸違約掉期」的風險和特徵,不僅顧客不知,連眾多的銀行職員捫也一直不知道。這才是迷債騙局的精華所在!!!

這也是為甚麼銀行閉口不談迷債的真實風險。
迷債騙局,在於迷債銷售商捫「力銷」產品的風險和特徵跟產品的真實風險和特徵是有著巨大區別的!
客觀事實是銀行行騙, 金管局失職, 港府卸責, 現在港府扮哂有為協助調解!

現在,不僅兼管機構,銀行,連媒體也不敢明確指出這迷債的騙局所在。只敢以信貸產品複雜,高回報要考慮高風險來為迷債發行者和銷售商辯護。迷債之複雜,在於設計者想用第一層的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鉤來欺騙客戶,以達到不告知客戶關於第二層的跟00多個信貸掛鉤的風險。
迷債設計者設計了這麼個複雜的結構,就是不想讓客戶捫了解到迷債的真實風險所在。不是太複雜而不能解釋,其實是不想解釋而做出這麼個雙層結構來欺騙普羅大眾。

”高風險“,關鍵在於何謂風險。顧客理解的迷債之‘高風險’在於公開大肆宣揚的“7個著名公司信貸”的高風險,顧客捫卻不知,還有這沒有告知的第二層的高風險存在。這第二層的高風險是跟100多個各類公司信貸掛鉤!!! 這就是迷債騙局的根本所在,只講第一層的跟7個公司信貸掛鉤的‘高風險’,卻不講這第二層跟100多個公司信貸掛鉤的‘高風險’!!!

迷債辯護士捫可以用諸多藉口為不介紹第二層信貸掛鉤產品風險辯護,心裡卻都明白:不提第二層的風險,是因為不想客戶捫知道還有這第二層100多個公司信貸掛鉤的高風險!!!

迷債系列6真是以高息來吸引客戶, 儘管利息比同期前後的迷債系列5或7,10 都為高,銷售量卻是最差的,只有4百多萬美金,因為講明迷債的高息要跟150個公司信貸掛鉤。

正因為由這第二層信貸掛鉤產品,這就是為甚麼要付錢請 PWC 來 處理迷債,因為這第二層信貸掛鉤產品而引起的麻煩!!!

令香港市民利益受損,助成金融騙局令香港蒙辱的到底是誰?????

這次是買入迷債的香港市民被騙,明天又是哪些香港市民?


李麗貞(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主席)在 “還銀行從業員一個公道”(文匯報 2011年3月24日)中就明確指出:
[ 試想一名藥房的售貨員,向顧客推銷一罐聲稱含有豐富維他命、適合兒童發展需要的最新奶粉後被發現原來這是一罐「毒奶粉」,嬰兒食用後更變為「大頭BB」。事件曝光後,政府即時檢控藥房售貨員,罪名是「對產品認識不足」及「向顧客披露不夠」。對於「毒奶粉」的來源及為何流入市場卻一概不管,相信各位讀者也會認為是荒天下之大謬,然而以上的鬧劇卻真真實實地發生在銀行前線員工身上。
。。。。。。
誠如文首的小故事,香港一旦有「毒奶粉」出現,政府只檢控藥房售貨員而拒絕嚴格監管奶粉的衛生安全,絕對是一個不公平及不負責任的做法。金管局及證監會絕不應只選擇性檢控銀行前線員工,但卻讓負責推出產品的銀行高層置身事外。整件雷曼事件的主因在於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不力,只懂亂批金融產品交由銀行銷售。一旦發現問題就第一時間「卸膊」,除了有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更令到一些向顧客推介產品的前線銷售人員蒙受不白之冤,更甚者因此前途盡毀,鋃鐺入獄。
。。。。。。
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更有責任做好把關的工作,不要被無良的投資產品設計者,以魚目混珠的包裝手法、混入不合理的槓桿投資手段,使平民百姓再墮「國際金融大騙局」,讓「金融毒奶粉」再次流入市場。但願金融海嘯不再來,讓金融業內的投資者及從業員都能在健全制度下,為香港能成為世界金融中心之首而努力! ]

2011年3月27日 星期日

《李麗貞》還銀行從業員一個公道

試想一名藥房的售貨員,向顧客推銷一罐聲稱含有豐富維他命、適合兒童發展需要的最新奶粉後被發現原來這是一罐「毒奶粉」,嬰兒食用後更變為「大頭BB」。事件曝光後,政府即時檢控藥房售貨員,罪名是「對產品認識不足」及「向顧客披露不夠」。對於「毒奶粉」的來源及為何流入市場卻一概不管,相信各位讀者也會認為是荒天下之大謬,然而以上的鬧劇卻真真實實地發生在銀行前線員工身上。
自雷曼事件發生後,多位銀行前線員工因涉嫌誤導投資者而被捕。前線銷售同事的鬱結一直無法申辯!今年2月18日香港法院就雷曼迷債案件,撤銷一名銀行銷售職員的所有控罪,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對此裁決感到欣慰,也認為是還銀行從業僱員的一個公道!

事實上,2008年爆發的雷曼事件觸發起金融海嘯,多年來一直困擾著香港金融業的發展,特別是銀行前線銷售人員,更為千夫所指,不斷受著「無講清楚風險、為指標哄騙客戶投資……」等等的無情指責!究其原因,金管局及證監會等金融業監管機構自雷曼事件發生後,一直將矛頭指向銀行前線職員,包括大規模傳召各銀行的銷售員工「審查」;新增及不斷更改銷售指引,規定銀行員工銷售債券產品時要進行錄音、將指引的所有文字讀出及客戶簽名確認等等。

銀行前線職員為代罪羔羊

以上的新措施不單讓公眾誤以為銀行前線員工是銷售雷曼債券的罪魁禍首,更直接在銀行業內製造「白色恐怖」。三年來前線銷售人員的職業生涯就如同驚弓之鳥、失去多年來與客戶建立的關係、日日更新的銷售程序及裡裡外外的種種指控,令他們無信心再在業內開展業務,更惶恐某一天會成為代罪羔羊!

誠如文首的小故事,香港一旦有「毒奶粉」出現,政府只檢控藥房售貨員而拒絕嚴格監管奶粉的衛生安全,絕對是一個不公平及不負責任的做法。金管局及證監會絕不應只選擇性檢控銀行前線員工,但卻讓負責推出產品的銀行高層置身事外。整件雷曼事件的主因在於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不力,只懂亂批金融產品交由銀行銷售。一旦發現問題就第一時間「卸膊」,除了有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更令到一些向顧客推介產品的前線銷售人員蒙受不白之冤,更甚者因此前途盡毀,鋃鐺入獄。

要保障香港銀行業僱員不再需要在「白色恐怖」下工作,銀行管理層實在有責任嚴檢投資產品的實質風險,設計適當的銷售管理程序,不宜只求盈利,把過多指標要求及工作量下壓至前線銷售人員!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更有責任做好把關的工作,不要被無良的投資產品設計者,以魚目混珠的包裝手法、混入不合理的槓桿投資手段,使平民百姓再墮「國際金融大騙局」,讓「金融毒奶粉」再次流入市場。但願金融海嘯不再來,讓金融業內的投資者及從業員都能在健全制度下,為香港能成為世界金融中心之首而努力!

李麗貞 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主席

轉載自:文匯報 2011年3月24日(四) A21版 民筆聊生

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渣打14.8億回購雷曼ELN

逾95%客戶受惠, 渣打14.8億回購雷曼ELN - 2011年3月2日


證監會、金管局和渣打銀行(2888)就雷曼兄弟發行的股票掛鈎票據(下稱雷曼ELN)達成協議,渣打在非承認責任的基礎上,同意向雷曼ELN的零售客戶提出回購建議,估計涉及14.8億元,涵蓋超過95%持有未到期的雷曼ELN渣打客戶。渣打是繼星展之後第二間就雷曼ELN達成協議的銀行。

證監會、金管局和渣打昨天公布渣打就雷曼ELN提出的回購建議,建議適用於持有未到期雷曼ELN的渣打零售客戶,以及其雷曼ELN投資額須佔交易當時的可投資資產值5%以上(就非保本雷曼ELN而言)或10%以上(就保本雷曼ELN而言)。合資格客戶當中,大部分持有非保本雷曼ELN,只有約3%持有保本雷曼ELN。

回購建議並不適用於法團(會根據個別情況評估是否適合被視作法團,而慈善團體及非牟利機構除外)、專業投資者、渣打私人銀行(渣打的私人銀行業務部)的客戶,以及並非經渣打購買雷曼ELN的人士。渣打亦會向符合資格但已和渣打達成和解協議的客戶補發款項,並享有同等待遇。

已和解客戶補發款項

根據協議,渣打將於10天內(由昨天起計)通知客戶是否合資格參與此計劃,並於發出通知函的五星期內向合資格客戶發出回購建議或補發款項建議。客戶可於60天內接納建議,渣打會接納建議後的30天內支付款項。

雷曼兄弟的破產程序仍在進行,未到期雷曼ELN的最終價值(如有)將取決於破產程序的結果,目前無法評估。渣打於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間售出總值逾50億元的雷曼ELN,其中有21.9億元雷曼ELN仍未到期,總數達2515份,由2234名個人客戶持有。

證監會及金管局作出調查後,雙方均關注到渣打在評估雷曼ELN是否適合客戶時,並沒有充分考慮集中風險因素,即客戶的投資分布過度集中於涉及同類風險的資產,有可能令客戶承擔高於適當水平的投資風險。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中介人就證券作出推介或提供意見時,有責任確保其推介或意見適合有關客戶;過程中必須評定有關客戶的投資風險集中程度是否處於適當水平。

證監不採取紀律行動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則指出,受規管人士在評估其推介或意見是否適合客戶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方法,審慎考慮客戶的投資風險集中程度及與該客戶有關的其他因素。

鑑於渣打提出上述回購計劃,證監會將不會就雷曼ELN的分銷事宜,對渣打的有關人士採取紀律行動。金管局亦已知會渣打,表示就已接納建議的客戶而言,該局不擬就渣打銷售雷曼ELN予該等客戶而向其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但雙方均表示,若涉嫌犯有刑事行為則屬例外。

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經濟法律】雷曼苦主可向國際證監會申訴 - 王岸然

(轉自“我係王岸然”)

筆者在另一報刊的專欄曾經談及,若然香港的證監會拒絕依法執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第107條,為欺詐或妄顧事實或作出失實陳述的行為作出刑事檢控,對苦主可考慮到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作出申訴,效果會令香港證監會及香港政府在國際上名譽掃地,從而產生強大的壓力,迫政府依法執法,還苦主一個公道。

文章刊出後有相當多人詢問筆者這是甚麼一回事,對國際證監是甚麼東西未有認識,筆者特在本欄再介紹。

國際證監不是聯合國下的組織,沒有官方身份,是民間組織,但其名譽及影響力極大,是極具權威的國際監管組織,是互助也是互利組織,亦方便了各國證監的人才可以自由流通。這組織成立於1983年,香港的證監會在成立後的第二年1993便已經加入成為正式會員。中國證監會於1995年亦加入該組織,成為正式會員。

據其網頁資料,國際證監現時共有196會員,正式會員114;聯擊會員11個,附屬會員有71個,是國際上獨一無二,並無類其他組織。組織有強大的司法互助功能,有多條正式協定,包括性的商業行為準則、審計標準、金融合併監管、會計標準、洗黑錢行為,而直接與雷曼苦主有關的,為〈跨國證券與期貨欺詐〉協定。在上述的範圍之內,各國的證監有責任互通資訊,互相合作,包括代別國的證監在本土進行調查工作。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在03年通過之時,便因而加入條款,授權香港證監在司法方面與國際合作。

為了履行對國際證監的責任,條例加入新的條文,為前〈證監會條例〉所沒有,其一是載明證監會須落實的監管目標,與雷曼苦主有關連的,是對公眾投資者有適當保障,儘量減少犯罪失當行為;要減少系統風險。這些目標香港證監做不到,是失禮於國際的。

從國際證監的網頁,大家亦可以得知國際的共同監管目標,是要保護投資者,要監管,監督和進行國際公認的一致的執法標準(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nd consistent standard of regulation)。證監會在雷曼事件的前後有履行這些國際的監管指標嗎?答案明顯是否定的。

107條所針對的失實陳述及詐騙性行為,是普通法中固有,亦是各國的法律中大同小異地存在的犯罪行為。試問有哪一處國家的法律容許商人自由詐騙顧客?

證監與香港警方,面對雷曼事件之後數以萬計的投訴,到今天竟然只有準備或正在起訴兩件涉及107條的案件,筆者更懷疑只是選擇兩件證據不強的案件檢控作為交待,這與公然欺壓苦主,公然保護銀行何異?

雷曼苦主應告訴國際證監及各主要大國的證監,香港的證監只是一個聽命於特區政府的傀儡,完全沒有獨立性。 雖有高薪,國際上有良知的證監精英千萬別到香港工作,亦提醒國際社會,千萬不要僱用曾經在香港證監會工作過的人,這些人就算精英能幹,但欠缺的是對專業的忠誠與良心。

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雷曼苦主大聯盟召集各銀行苦主大會

!!雷曼事件「突破性發展」與「對銀行致命行動」!!

日期: 2011年1月15日(星期六) 時間: 晚上 7:00時–10:00時

地點: 香港小童群益會,香港灣仔駱克道 3號 101室
內容: 『突破性發展策略』 - 王岸然
『對銀行致命行動』 - 王岸然

邀請全港掛鈎票據 (ELN)苦主, 未獲百份百賠償的迷債及星债苦主,
被屈經驗投資者群組,精債苦主和購買其他雷曼產品未獲賠償的人士。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韋奕禮請辭揭監管危機 - 王岸然

2010年12月29日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於本月9日突然請辭,此事反映政府在金融危機與雷曼事件爆發之後,並無認真正視危機及汲取教訓,進而要迫走韋奕禮這一類國際級的行政專才,令香港的金融監管變得更加虛假和人治。

一個人的去留,本來不應與一個制度的存廢掛鈎,但若然將這幾年間發生的重要財經事件與韋奕禮的突然離任串在一起,便看到香港的深層次危機再次顯現,政府已經為財團操控,獨立的監管制度已名存實亡。

人才離職 庸才到位

香港只有一個證監會,證券監管工作予人與其他獨立非政府機關,如申訴專員或私隱專員屬同樣的東西,主管其事者不過是一名首長級人物而已,其位置可以隨便更換。不同的是,韋奕禮年薪900多萬,比特首高出幾倍,比負責監管他的財經事務局局長陳家強及財政司司長曾俊華高出更大比數;為何他值那樣的高薪?

韋奕禮不是那些一生在本地官僚系統內打滾的人物,而是國際證監集團人才的一員,有沒有工作一回事,身價與個人名譽是國際級別,毋庸置疑。證監是一門國際化的專業,國際證監會有一百八十多個會員,全世界的證券業九成以上受到同一類別的證監制度所監管(英、美、澳、加的證監為先進的代表模式);世上比香港先進的監管制度其實不多,香港能夠付出比先進地區更為優厚的薪酬,卻不能留住人才,高薪位置由本地或是來自國內的人治庸才所佔據,這就是金融災難及失誤連番出現的原因。

苦主不忿 抗爭至今

韋奕禮「劈炮」之後,政府透過自己的媒體放出消息,指韋是另有高就,會返回倫敦交易所任職云云。事實上,韋當年正是失意於倫敦交易所的人事鬥爭,已經回到鄉下準備搞點小生意終老,適逢香港證監會總裁有空缺,所以到來搵食。當然,此一時、彼一時,今天韋奕禮衣錦還鄉,有更高成就,是完全可能的事。不過,高級任命不可能不會多等三個月、到韋9月合約期滿為止;今天韋奕禮主動辭職,繼任無人,並不是好來好去的安排。

眾所周知,韋奕禮在雷曼事件的立場,一直是投資產品持牌者若有違規銷售的問題(mis-selling),會依國際證監的慣例,要銷售者負起全責,亦因而證監成功迫令包括新鴻基在內的三家雷曼產品分銷商要百分百賠償。這是去年初的事。

問題在於,經銀行監管出售同一類產品之時,監管之責與權全在銀行,而銀行的監管者任志剛卻站到銀行一邊,於是出現同一雷曼事件,卻出現不同賠償的六成方案;亦所以被迫接受六成賠償的苦主心存不忿,抗爭到今天,依然堅持事件尚未解決。

韋奕禮與任志剛的分別在哪裏?不是誰更有能力,而是一個是過江龍,以國際證監的監管標準為念;一個則是一生在香港的官僚與商界銀行之間打滾為生的地頭蟲。 大家同樣面對特區政府可在適當時候另請高明的局面,韋堅持保護投資者為優先的國際證監專業,另一人則盤算要與業界打好關係, 準備退休之時還可有再上層樓的空間。 香港的官僚莫不如是。

自11月底,雷曼苦主不停向證監會施壓,要求證監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一百零七條檢控銀行從業員;這一着擊中銀行的死穴,因為執行證券大法的權力還在證監之手,不須得到金管局的同意,因為不是業界監管而是刑事檢控。

問題是政府在最初就經由陳家強與曾俊華提議銀行先支付六成的所謂和解方案,作為政府不再追究的交換條件,而曾政府一直以官僚應付刁民的思維看問題,以為一人讓一步是最好的方案,只是這個六成和解方案本質是「不平等條約」,迷債苦主固然從不順氣,迷債以外的雷曼苦主只能私下與銀行和解,賠償有多有少,但亦無一人順氣,雷曼問題從無解決。

轉向國際 提出申訴

過去兩個月的中環,雷曼苦主的示威威力比法輪功更強大,證監會不肯接受苦主報案的笑話,連外國金融報章亦已開始報道;這本是金融中心的天大笑話,只是香港人面對曾政府多樣的施政荒謬,已經麻木不覺。

這就是韋奕禮提早盡快離職的主要原因。去年政府拋出六成方案之時,是趁韋奕禮放假不在港,要證監會董事會通過決議接受;韋奕禮揹了黑鍋,卻受制於保密法例不能多言,今天面對苦主的天天示威,為保一己的清譽,只好提早離任。

可以預見,面對這樣一個官商橫行、不講法治的政府,證監會之內的國際人才專家會紛紛離去,國際的證監專才亦望而卻步,不肯來港,香港的監管制度名存實亡。

還有年半時間的曾蔭權不會拆彈,這是官僚習性,人人只會在任內自保。能藉第一百零七條迫銀行合理賠償的,只有政府及證監會,政府不動,苦主豈非無望?

筆者以為,苦主應將事件帶到國際層面,苦主可以直接向各國的證監會提交事件的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提出申訴,給全球一百八十多個證監會評評道理,讓拒絕依法保護投資者的香港證監與香港政府在國際上名譽掃地。


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檢控銀行職員 雷曼事件新發展

檢控銀行職員 雷曼事件新發展 - 王岸然, 2010年12月1日

過去個多星期在中環上班而又有機會行經遮打大廈的中產一族,一定十分奇怪,為何遮打大廈似乎已經被示威者封鎖了,但新聞沒有報道是什麼事。幾個示威者到中聯辦請願,議題耳熟能詳,新聞報道不會缺少,但百多名雷曼苦主圍困了一座內有大量國際投資公司的大廈個多星期,沒有報道也沒有分析文章告訴大家發生了什麼事情。本文可能是大家疑惑的唯一解說資訊。

只知追逐慣性新聞的記者也許應該上雷曼苦主大聯盟的網頁參考一下那些Youtube,以決定事件是否符合新聞價值,但對一直有評論雷曼事件的筆者而言,這是一件涉及以百億計的金融大案,結果可能是有數以千計的銀行家(從業員)被刑事檢控,事件是從根基上動搖了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這樣的大事沒有新聞價值乎?

似乎也不盡然,上星期地方法院開審了第一宗雷曼銷售過程的刑事檢控,依據的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一○七條,被告的銀行經理涉嫌「以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經理被控九項控罪,涉及誘騙六名客戶近680萬元購買迷債產品。

雙重標準非法治

此案肯定只屬冰山一角,成千上萬的苦主有類似經歷,並曾經到證監、金管局及警方申訴,只是大多苦主及市民對事件屬刑事(詐騙投資者),還是民事(投資失誤,不良銷售手法)根本搞不清楚,普通市民還以為在所謂六成賠償方案之後,事件已經了結。殊不知整批雷曼產品以不同名目有問題的銷售手法,落入投資者手中涉及240億元,所謂六成和解的迷債項目,只涉數十億元,而和解只涉及民事,不涉及刑事的責任。

本欄早在本年3月31日已經清楚介紹什麼是一○七條,同時建議雷曼苦主應發動一次萬人報案大行動,不能讓事件不了了之。這不單是關係個別苦主的私人投資得失問題,而是關係我們的金融經濟體系之內,不能容許大量詐騙性的銷售行為,而我們的法治體系,亦不能容許雙重標準,對小販商戶欺詐一塊幾毛就嚴厲執法,但大商家大銀行就享有特權,中資銀行就更享有特權中的特權,大家反而不聞不問。

大家以為事件已經曲解,忽略了和解只屬迷債系列,在整個雷曼產品的銷售過程之中只佔五成多的比例,而和解只屬民事,沒有解決違法欺詐銷售的更嚴重問題,而所謂和解方案,只及六成,那是銀行必定能從雷曼遺下的抵押產品取回的金額,銀行不單沒有承認任何責任,更可以有掙!投資者是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接受了「不平等條約」,去年有社論級的評論讚賞和解方案,呼籲苦主接受,報刊更從此當完成了輿論監督的責任,社會的反智沉淪,豈是偶然?

事隔兩年零三個月,始有第一宗依據第一○七條的刑事檢控,這個延誤何等驚人,背後的政治含義如何且不論,法治原則是延誤就會破壞公平(delay defeats equity),兩年間已經有不少年紀大的苦主因病過身或成危疾,如果一年只檢控幾人,要多少年才能完成還苦主一個公道的責任?苦主要等政府先檢控,取得勝訴的結果,才能展開民事的訴訟,因為這才有取勝的把握。民事官司從來是燒金錢的遊戲,香港沒有集體訴訟(class action)的制度,對無財勢的小投資者如何公道?正義大狀議員當年高調干預,抽完政治油水就不聞不問,這是哪一門子的正義?

爭取權益要團結

上星期五在地院檢控的中銀經理張瑰瑰案,傳媒算是有詳細報道,案件的內容,大家若不善忘,兩年前就聽過不少類同的故事。銀行職員形容雷曼產品是「保本」,與七大企業掛鈎,與一般基金或是定息債券無異,這都是典型的失實陳述手法,從來都是法律所不容許,只是有財勢的銀行不承認責任,背後給予特區政府壓力,靠銀行家支持上位的任志剛終於下台之後,政府才肯進行第一單案件的檢控,這與「六四」時的中共領導人一天不死盡,「六四」不會平反一樣,這是人話,不是法治,香港在這方面日漸與大陸「統一」。

公權力不可靠,跟紅頂白的傳媒也不主持公道之時,雷曼苦主能依靠的,只有自身的力量,公民直接行動(Direct Action)爭取自身的權益,從來是最為有效。菜園村的村民只有一百幾十人,但行動堅定勇敢,就令到政府的收地行動一再延後。

雷曼苦主也不團結,也不是人人積極,坐待別人行動,坐待政府行動的大有人在,這與社會的大環境一樣,但還是有少數人努力不懈;遮打大廈是證監會所在,證監會本來有法定責任接受投案,但由於在枱底下與金管局達成協議,同意銀行的六成和解方案就是事件的了結,所以今天在沒有合理法律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雷曼苦主報案,造成過去個多星期遮打大廈外又棺材又打鼓的奇景。證監會的職責本來是要當小投資者的守護天使,但在官僚政治之下反而出賣了小投資者的利益,於心無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