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回購. 銀行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回購. 銀行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新報》雷曼苦主應獲百分百賠償 By 王岸然

2010-01-26

雷曼迷債事件已經發生了一年零四個月,似乎已經被新聞界所淡忘,公眾亦失去興趣。去年十月,各有關銀行在政府的壓力下提議六成和解方案作為了結,公眾大多數認定合理,苦主若不肯接受,似乎是貪心及不合情理,須知相當部份普通投資者(包括筆者)在金融海嘯之中失去數成資產者比比皆是,何獨雷曼苦主為然?凡投資者皆有風險,損失是正常的。

賣假藥者豈可六折退款

這認知其實有極大謬誤在內。投資者若然對投資是了解的、清楚的,損失自然是自己承擔,但若然投資者產品被虛假陳述,或者產品根本就不應在市面出售,則購買者當然是無辜及應該得回百分百賠償。雷曼苦主的怨氣極重,表現出來就是被騙去金錢的苦主。君曾否聽過賣假藥的人被查出是賣假藥之後,警方叫被告人六折回款算數?又也許,禁藥被發現錯誤出售,需要回收,消費者只可六折退款?
現時的情況,是負責驗藥的政府及負責賣藥的藥房明明白白應負上責任,而要消費者的病人食死貓, 容許這種情況出現,然後不了了之,這就不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政府,就不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
明白這點,搞清楚雷曼迷債的發行過程中出了甚麼問題,不但是為了苦主,而是為我們的社會,為我們的金融中心地位,為了令投資者恢復信心,是含糊不得的

雷曼迷債為何會出現在銀行的謎團快可以解開,證監會投資產品部的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先生星期二(二十六日)將應立法會雷曼特權專責小組傳召,出席公開聆訊。據報道指, 他已經在上星期的閉門聆訊中提供了重要材料,指證監會原來有兩套審批投資者的標準,雷曼迷債若依一套嚴謹的標準,是不可能被批准出售之時,為何可以經一套只要求以「披露為本」的寬鬆標準被批准在銀行櫃,經由一些欠缺有關產品認識的小職員售賣?

議員應追查是否有別情

筆者當然希望所有謎團都能一次過被解開,不然的話,立法會的議員就有責任利用特權,依照高秉忠所提供的線索,傳召證監之內負責審批者作供。追查審批的過程,是否另有內情,例如可能曾經有政府高層施加壓力,要證監會用寬鬆的標準審批有關的雷曼產品,因而弄出禍來。
筆者只從法律角度眼。若然在正常的情況下,雷曼迷債本來就不能出售給小投資者,甚而是因結構安全不足的理由不被批准出售,但過程中因政府的不適當干預引致現時的結果,那麼雷曼所有苦主都有權獲得百分百的賠償,而非只限六成。現時的六成根本就不是賠償,而是絕大多數迷債因為經濟改善而可以得回超過六成價值,政府與銀行根本就沒有承認任何責任。

在真相公開之後,法律學者、財務學者及議員,應該仔細研究事件,為苦主追尋公道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之餘,亦是維持社會的公義及保證香港的投資環境是有高度的商業道德與負責任的制度。 就算納稅人要因而多付出數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

王岸然時事評論員wongonyin@yahoo.com

2009年8月2日 星期日

[60%+X%]回購計劃 之[X%] "進一步付款" 的陷阱

儘管對新鴻基及凱基證券的100%本金回購方案,證監會考慮了“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和“客戶目前蒙受的損失得到補償”。
銀行回購方案卻是不需要如新鴻基般去考虑符合银行客戶之“最佳利益”,而銀行客戶目前蒙受之損失也不需要如新鴻基客戶般“得到補償”,
這個[60%+X%] 回購計劃之[X%]"進一步付款"計劃,顯然是符合銀行和銀行家們之“最佳利益”

因為,如果真是執行這個回購計劃,其實是沒有任何具體措施來保障客戶可得知抵押品 之真實價格並得到應該得到的回購價格。

目前的[60%+X%]回購計劃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X%} "進一步付款" 計劃之具體執行操作(價格,費用,時間,。。。)等完全不提,一旦迷債持有者將迷債權益轉給銀行,銀行會公平公正地告知我們不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抵押品之真實價格以及相關信息麼?
- 回購計劃毫無保障迷債受害人得到這[X%}相關的權益和條款,
- 回購計劃同時卻無條件地要求和明確指出:[迷債受害人就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和 [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 新鴻基客戶尚可以同意以上兩個條款,畢竟新鴻基作出100%本金賠償。 回購計劃卻讓銀行以「六成」本金之購迷債.

[60%+X%} 回購計劃 之[X%] "進一步付款" 計劃 令人感覺就好像當初買迷債一樣,‘如果相信這7個公司不會破產,可以買入迷債“。。。看似只需知道7個掛鈎公司的信息。
- 從2003年至今為至,銀行還從未給過迷債受害人任何關於抵押品內容或價格之信息。
- 銀行在4-6年間的迷債銷售中完全是只重傭金,不顧客戶,毫無誠信可言。
- 在迷債真相暴露之後又百般抵賴,毫無誠意。
- 整個回購計劃之暴光過程和最後方案,再次顯示銀行為達其目的而機關算盡和神通廣大之本領, 毫無公平合理可言。

以銀行至今之表現,尤其當客戶們將迷債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且必須根據銀行和證監會指示,撤回及永久終止一切迷你債券相關的訴訟, 加上‘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 如何令人相信銀行不會利用回購計劃,用合法的名義,在抵押品價格上為銀行牟取 最佳利益,而再次罔顧客戶之利益?? 如何做到,我們現在是不會知的,也是想像不到的。誠如當初不知道迷債抵押品其實是跟百多個公司信貸掛鈎一樣,誠如當初不知道迷債之價格和風險極大地取決於迷債抵押品內百多個掛鈎公司一樣。
- 如何令人相信銀行會有誠信,去公平合理地執行這個回購計劃的全部內容?

或者說:我們只能是祈禱上蒼,希望僅僅這一次,銀行和銀行家們會有一些良心,表現出一些對客戶的誠信和 Duty of Care, 顧及一下迷債受害人的利益?

这就是所谓的”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 因為是銀行和 銀行家們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 合理 ”?!
- 因為銀行 和 銀行家們的利益是’公眾利益‘ 之主體,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符合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