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Questions Regarding Wing Hang Bank's Minibond Purchaser Confirmation and Instruction Form

In the Wing Hang Bank's Minibond Purchaser Confirmation and Instruction Form, for Minibond Series 30 (January 2007),
the "Declaration " has Clause 11 as the following:
"11. I/We understand that I/we can read copies of the display documents as listed in the Programme Prospectus at the offices of the arranger as set out in the Programme Prospectus;"

However, the 'Clause 11' does not detail what the ‘display documents’ are.
By contrast, the same provision about ‘display documents’ is not available in the Minibond Purchaser Confirmation and Instruction Form for Series 27 (August 2006).


The Question is:
What are the 'display documents' referring to in the 'Clause 11' ?

Wing Hang Bank has been an experienced Minibond distributor since 2003. Why can't Wing Hang Bank clarify this?

關於永亨銀行迷債“購買者確認及指示表格”之疑問

永亨銀行於2007年1月銷售的迷債系列30之“購買者確認及指示表格” 的 “聲明" 之第11條有如下內容:
11。我/我們明白我/我們可親臨安排人於計劃章程所述的辦事處,查閱計劃章程內列為可供查閱的文件;”

可是,這第11條並沒有指出這些“可供查閱的文件”究竟具體是指哪些文件。
永亨銀行為甚麼不明確指出這些“可供查閱的文件”究竟具體是指哪些文件呢?給銀行的詢問也沒有回答。
- 另一令人疑惑之處是,在2006年銷售的迷債(如8月銷售的系列27)之“購買者確認及指示表格“,並無此第11條的內容。
為甚麼2007年開始有這第11條,而2006年的就沒有呢?

永亨銀行自從2003年開始就銷售迷債了(包括系列2003年9月的迷債系列6以及更為早期的迷債系列),直至2007年7月的系列33。 儘管並沒有參與系列34-36的銷售。永亨銀行也可算是迷債的經驗分銷商了。為甚麼永亨銀行不可以 回答關於銀行自身的“購買者確認及指示表格”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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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9日 星期日

香港 的銀行,金融監管機構和政府還有信用可言麼?

對於銀行家而言:
客戶不可貴,誠信價更低,若為傭金故,一切皆可拋。

對於金管局和政府而言:
市民不可貴,公眾價更低,若為銀行故,一切皆可拋。

香港到底是金融中心呢? 還是縱容金融騙局的金融詐騙中心呢?

銀行行騙和庶民行騙不同罪
我們的政府/議員/法律機構等, 對於倫敦金或祈福黨/跌錢黨等欺騙市民的集團,
是否會施以同樣的寬容, 並以現在為銀行辯解的理由 來為這些集團之欺騙行為辯護?

當受監管的金融機構銀行欺騙市民們的時候, 就不是欺騙了?
就可以對銀行網開一面,不受懲罰, 而要求受騙人來承擔責任?

Cheat me once, Shame on You.
Cheat me twice, Shame on me.

看了迷你債券之銷售和現在銀行+監管+政府之態度,香港的市民會有甚麼體會呢?
大概都意識到了銀行跟老千的關係,意識到政府跟銀行家的關係,
明白自己是萬萬不可以再信任銀行的了!

香港的銀行和銀行家們對普通市民而言還有信用嗎?
香港的監管機構(金管局和證監會)對普通市民而言還有信用嗎?
香港政府對普通市民而言還有信用嗎?

請聽一位苦主的肺腑之言:
[ ...... 然而銀行/金管/証監/特首/議員真的不知答案嗎?
只是他們都認同了香港是一個不需要講道理的地方! 是講權勢,是講錢財.........
我真的無語問蒼天, ... 因為銀行同政府的信用對我來說是全無價值!
.....只見滿目是不義的事,只見遍地是無望的眼神,怎也是無法接受,
但轉眼間郤見自己的影子在其中

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转载》有感於 銀行家 之 霸道

十月奔走討商奸
官商勾結暗往還
六折換得假公義
半生積蓄血淚斑

轉載自:作者 "adam100w", http://www29.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10193929&extra=&page=14

2009年8月4日 星期二

SCMP:Watchdog accused over Lehman probe decision

4 August 2009

Lawmakers criticised the financial regulator for suspending an investigation over the selling of non-minibond products after banks agreed a HK$6.3 billion deal to repay Lehman Brothers minibonds buyers.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chief executive Martin Wheatley said the commission had not only ended its top-down inquiry into minibonds, but also suspended investigation of other products from the 16 banks under the agreement.

He was speaking at a hearing of the subcommittee on the debacle surrounding the sale of Lehman Brothers financial products.

Democrat James To Kun-sun told the five-hour meeting: "It's about the minibonds agreement with the banks, but you {hellip} voluntarily suspended your statutory duty to investigate the systematic failure [over the selling] of non-minibonds products."

Another democrat, Kam Nai-wai, asked Mr Wheatley if he thought the interests of other buyers who bought Constellation Notes, a derivative similar to minibonds also issued by Lehman Brothers, or equity-linked notes had been sacrificed.

Lehman Brothers minibonds holders will receive letters before Monday from the banks who will repay them at least 60 per cent of the value of their initial investment.

Mr Wheatley said the investigation into non-minibonds products, involving about 500 cases, had been suspended because the latest deal required the banks to immediately implement improved complaints-handling procedures to resolve all complaints they received.

He said the investigation of three other banks, which were not included in the payout deal because they sold Lehman-related products apart from minibonds, continued. Investors should first turn to banks if they had complaints, and then the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Subcommittee chairman Raymond Ho Chung-tai said it would ask the commission to submit an original copy of the agreement, investigation findings of the 16 minibond-selling banks, as well as e-mail exchanges the commission had with the Monetary Authority and financial officials before it reached the deal.

Minibonds are not corporate bonds, but consist of high-risk credit-linked derivatives, and are marketed as a proxy investment in well-known companies. Hong Kong investors lost billions of dollars on minibonds guaranteed by Lehman Brothers when the US investment bank went bankrupt last September

From SCMP:Watchdog accused over Lehman probe decision

2009年8月2日 星期日

[60%+X%]回購計劃 之[X%] "進一步付款" 的陷阱

儘管對新鴻基及凱基證券的100%本金回購方案,證監會考慮了“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和“客戶目前蒙受的損失得到補償”。
銀行回購方案卻是不需要如新鴻基般去考虑符合银行客戶之“最佳利益”,而銀行客戶目前蒙受之損失也不需要如新鴻基客戶般“得到補償”,
這個[60%+X%] 回購計劃之[X%]"進一步付款"計劃,顯然是符合銀行和銀行家們之“最佳利益”

因為,如果真是執行這個回購計劃,其實是沒有任何具體措施來保障客戶可得知抵押品 之真實價格並得到應該得到的回購價格。

目前的[60%+X%]回購計劃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X%} "進一步付款" 計劃之具體執行操作(價格,費用,時間,。。。)等完全不提,一旦迷債持有者將迷債權益轉給銀行,銀行會公平公正地告知我們不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抵押品之真實價格以及相關信息麼?
- 回購計劃毫無保障迷債受害人得到這[X%}相關的權益和條款,
- 回購計劃同時卻無條件地要求和明確指出:[迷債受害人就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和 [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 新鴻基客戶尚可以同意以上兩個條款,畢竟新鴻基作出100%本金賠償。 回購計劃卻讓銀行以「六成」本金之購迷債.

[60%+X%} 回購計劃 之[X%] "進一步付款" 計劃 令人感覺就好像當初買迷債一樣,‘如果相信這7個公司不會破產,可以買入迷債“。。。看似只需知道7個掛鈎公司的信息。
- 從2003年至今為至,銀行還從未給過迷債受害人任何關於抵押品內容或價格之信息。
- 銀行在4-6年間的迷債銷售中完全是只重傭金,不顧客戶,毫無誠信可言。
- 在迷債真相暴露之後又百般抵賴,毫無誠意。
- 整個回購計劃之暴光過程和最後方案,再次顯示銀行為達其目的而機關算盡和神通廣大之本領, 毫無公平合理可言。

以銀行至今之表現,尤其當客戶們將迷債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且必須根據銀行和證監會指示,撤回及永久終止一切迷你債券相關的訴訟, 加上‘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 如何令人相信銀行不會利用回購計劃,用合法的名義,在抵押品價格上為銀行牟取 最佳利益,而再次罔顧客戶之利益?? 如何做到,我們現在是不會知的,也是想像不到的。誠如當初不知道迷債抵押品其實是跟百多個公司信貸掛鈎一樣,誠如當初不知道迷債之價格和風險極大地取決於迷債抵押品內百多個掛鈎公司一樣。
- 如何令人相信銀行會有誠信,去公平合理地執行這個回購計劃的全部內容?

或者說:我們只能是祈禱上蒼,希望僅僅這一次,銀行和銀行家們會有一些良心,表現出一些對客戶的誠信和 Duty of Care, 顧及一下迷債受害人的利益?

这就是所谓的”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 因為是銀行和 銀行家們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 合理 ”?!
- 因為銀行 和 銀行家們的利益是’公眾利益‘ 之主體,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符合公眾利益”?!

2009年8月1日 星期六

為甚麼證監會對銀行網開一面,不要求100%回購, 卻強求受害人必須永久放棄一切相關訴訟?



The Minibond Repurchase Agreement by SFC-HKMA-Banks showed us how Powerful & Irresponsible & Greedy & Shameless (PIGS) that banks and bankers are. Most Minibond victims can't go through legal channel to defend themself and can only rely on Government/ Regulators. I am deeply saddened by the fact that SFC and our Legco members were willing to bend to banks & bankers' demand in the name of distressed victims who felt hopeless & helpless under the current HK system. It is such a shame to see that SFC and government bent to banks & bankers' demand in the name of public interest.


證監會跟銀行达成的回購方案,是基於甚麼原因或關注而達成的呢?為甚麼證監會對於新鴻基投資和凱基的懲罰是100%本金回購,而對銀行卻是網開一面, 不要求銀行做出100%本金回購?銀行的迷債銷售是否有錯? 證監會為甚麼選擇性執法?

新鴻基為諸多銀行提供迷債相關的培訓,許多銀行的迷債銷售都是直接跟新鴻基合作而沒有跟雷曼亞洲直接打交道。現在,新鴻基做出100%賠償。銀行卻可以得到寬待處理,不必對迷債投資者做出100%回購? 原因何在?

更有甚者,回購建議不僅 讓銀行以「六成」之低價回購投資者手上的迷債並以強權的方式要求迷債受害人必須永久放棄一切相關訴訟,令人以為證監會是銀行公會的一個分枝部門。

在銷售迷債問題上,銀行的錯誤跟新鴻基投資的錯誤有甚麼不同而受到證監會的寬待呢 ?


1。 為甚麼證監會對銀行的六至七成回購方案認為:”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但對新鴻基及凱基證券的100%本金回購方案,證監會認為是“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客戶目前蒙受的損失得到補償”。
換言之,
(a) 銀行回購方案不需要如新鴻基般符合客戶之“最佳利益”, 銀行客戶目前蒙受之損失也不需要如新鴻基客戶般“得到補償”,原因何在?
(b) 銀行的迷債銷售是否有錯?
(c) “建議合理 ” 之 "合理 ” 的 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因為是銀行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合理 ”的,對嗎?
(d) “符合 公眾利益 ”之 “符合"的 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何為 “公眾利益 ”? 銀行 和 銀行家們的利益是’公眾利益‘ 之主體?
因為是銀行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符合公眾利益 ” 嗎?


2。 證監會表示考慮和解方案時,會根據 3 項原則,
(一),是能否補償投資者損失、
(二),是有關機構能否確保日後避免再犯及改善錯失、
(三),是要反映若干懲罰性。

目前的回購建議到底是遵守還是違背了以上3項原則呢?
根據證監會引用的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提供的“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2008年12月)和目前報章所登載之迷債信息,諸多系列之抵押品價格在60%-70%之間。按照回購建議,即為:
- 對於多數65歲以下之迷債受害人來說,极有可能必須承受30%之損失(得到:60%+10%)作為信任銀行買入迷債之懲罰,
- 而銀行之損失則极有可能處於 0%至10%之間,反映作為對銀行之‘若干懲罰性’?
這變相解釋了為甚麼銀行同意60%回購?
[迷債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2]

3。以下為證監會對於新鴻基投資的四項關注, 銀行在這四個方面是否有證據證明 做得好呢?

(一)、新鴻基在分銷雷曼迷債前,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
(二)、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
(三)、評估新鴻基在以下三方面的工作——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會因應迷債風險回報情況,與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配對,提供合理適當意見;
(四)、就給予合資格客戶的投資意見,及客戶提出的疑問備存紀錄。
銀行是否有證據證明銀行沒有錯,一切培訓銷售指引等已經做足手續,解釋得清清楚楚 ?


4。證監會跟銀行的回購建議要求:迷債受害人一旦同意此回購建議,
-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迷債受害人就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
這不是強權式的不平等條約是甚麼?!
’銀行+證監會+金管局‘ 聯手欺壓無權無勢又無銀行之財力的香港普通市民。
新鴻基客戶尚可以同意以上兩個條款,畢竟新鴻基作出100%本金賠償。

迷債受害人仍然面臨這多達30%-40%損失之可能,卻要不得不放棄跟迷債相關的一切權益,
而犯了錯的銀行和銀行家們卻仍然可以逍遙法外,以60%之價格去把迷債之100%權益買下,並且不用擔心迷債受害人的任何投訴。
可以理解,這是銀行和銀行家們所期待的。
可是,證監會根據甚麼法規去俯首聽從銀行和銀行家的指令呢? 銀行包庇法?
證監會根據甚麼原則去決定同意這麼個不顧迷債受害人利益,旨在保護銀行和銀行家利益之決定的呢?


5。 是否因為銀行屬於財大勢大之強權集團,是需要證監會和政府全力維護的,所以證監會必須聽從銀行之要求,對銀行盡量網開一面?
證監會和政府是否認為:香港为成為金融中心就必须得聽銀行和銀行家的話,必须以銀行和銀行家的利益為第一利益?

6。 回購建議除了規定60%回購價和永久放棄相關訴訟以外,其它就只給出一個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貌似簡單,並無任何實質執行措施的‘’"進一步付款"。
如果真是執行這個回購計劃,有甚麼具體措施來保障客戶可以得知抵押品 之真實價格並得到應該得到的回購價格?

目前的回購計劃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進一步付款"之具體執行操作(價格,費用,時間,。。。)等完全不提,一旦迷債持有者將迷債權益轉給銀行,銀行會公平公正地告知我們不是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抵押品之真實價格以及相關信息麼?

從2003年至今為至,銀行從未給過迷債受害人任何關於抵押品內容或價格之信息。(按照前銀行公會主席和廣北先生於2008年9月27日之相關評論,直至2008年9月之前,對於所有迷債系列之抵押品之性質,銀行好像都是不確切瞭解。)。

這個回購計劃令人感覺就好像當初買迷債一樣,‘如果相信這7個公司不會破產,可以買入迷債“。。。看似只需知道7個掛鈎公司的信息。可真到了評估迷債價格的時候,就必須看其它百多個掛鈎主體,就必須對抵押品的百多個掛鈎公司名稱評級及破產事件條款等等有詳細瞭解之後才可以估價,原來抵押品之具體掛鈎內容對於迷債之價格有著非常重大的影響,是評估迷債之不可缺少的重大因數。
銀行在4-6年間的迷債銷售中完全是只重傭金,不顧客戶,毫無誠信可言。
在迷債真相暴露之後又百般抵賴,毫無誠意。
整個回購計劃之暴光過程和最後方案,再次顯示銀行為達其目的而機關算盡和神通廣大之本領, 毫無公平合理可言。
現在,如何令人相信銀行會有誠信,去公平合理地執行這個回購計劃的全部內容,讓客戶得到應該得到之最佳利益呢?

以銀行至今之表現,尤其當客戶們已經將迷債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且不得不根據銀行和證監會之指示,為此回購計劃而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只能令人覺得銀行會利用這個回購計劃,用合法的名義,在抵押品價格上去為銀行牟取 最佳利益,而再次罔顧客戶之利益。

這個"進一步付款"計劃,顯然是於銀行有利,而不利於迷債受害人之“最佳利益”。
請證監會解釋:為甚麼證監會認為這個“進一步付款”建議是“合理”且““符合 公眾利益 ”?
證監會認為這個“進一步付款”建議是有利於迷債受害人之“最佳利益”麼?
證監會的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7。 銀行一直強調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
(a) 是否因為銀行比新鴻基投資/凱基 在投資方面經驗少一些,於是,銀行有了錯誤證監會可以多諒解一些?
(b) 是否因為銀行相關產品部門管理以及銀行職員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知識,都低於新鴻基投資/凱基之職員的素質,於是,銀行有了錯誤證監會可以多諒解一些?
(c) 是否因為銀行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都高於新鴻基投資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於是,銀行有了錯誤就主要是客戶的責任,而新鴻基投資有了錯誤就主要是新鴻基投資之責任?證監會可以多諒解銀行之錯誤?

8。回購建議把專業投資者或經驗投資者給除外。原因何在呢?
暫且不談何謂專業投資者或經驗投資者之定義。
銀行本身應該是CDS/CDO信貸衍生市場上最為專業最有經驗的專家級別的經驗/專業經驗投資者 。
如果銀行都可以持續幾年如一日地犯同樣的錯誤,誤導客戶,
那麼,銀行有甚麼理由認為“專業投資者”/"經驗投資者"客戶會比銀行自己這麼個信貸衍生市場上最為專業的專家級別的專業+經驗投資者還要瞭解迷債之從未披露的真實風險和特徵呢?
當然,如果某些銀行的“專業投資者”/"經驗投資者"客戶是從事於CDO/CDS 相關的專業/職業人士的話,那就是另當別論了。

9。諸多迷債受害人由於對政府和監管機構/法律系統已經非常失望,認為銀行可以達到一手遮天, 而願意接受銀行給與的不平等條約。
證監會是否因為看到受害人的心態 而乘虛而入,決定給與銀行一個優惠待遇?因為受害人已經是身心疲憊和極度失望了。


請聽一位願意接受 ’60%+X ‘ 建議的 苦主的悲憤肺腑之言:
[ 然而誰没想過妳提的問題嗎?
誰不為此氣憤嗎?
然而銀行/金管/証監/特首/議員真的不知答案嗎?
只是他們都認同了香港是一個不需要講道理的地方! 是講權勢,是講錢財.........
我真的無語問蒼天, ... 因為銀行同政府的信用對我來說是全無價值!
.....只見滿目是不義的事,只見遍地是無望的眼神,怎也是無法接受, 但轉眼間郤見自己的影子在其中 ]

銀行回購建議,是向全香港市民,向全世界通告:
香港不再是一個有法治、講道理的社會,而是一個有強權、無公理、以強凌弱,保障大財團銀行/銀行家之利益的社會!
令公眾對香港銀行、金融及監管制度 喪失信心!

<轉載>向銀行購買投資產品, 誤導銷售和失實陳述的風險比雷曼破產前無一點減少,客戶保障更減少

[明報 2009年8月1日:
... 曾表示難以接受繁瑣銷售過程的銀行公會主席王冬勝,昨日指出現時客戶多「捨難取易」,甚至透過「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影響銀行生意。....]

[轉載 Mr. JY Comments]

現在客戶到「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影響銀行生意,這是會直接減少銀行收入。 但並非所有客戶傾向「捨難取易」,投入股市、樓市。而且向「銀行體系以外的機構」購買投資產品所需要受的風險及保障未必比向銀行為高!

迷債事件為例:向証券商購買同一種產品比向銀行更有保障,更無大石壓死蟹和官商勾結和包備之風險。現在向銀行購買任向投資產品, 誤導銷售和失實陳述的風險比雷曼破產前無任向一點減少,客戶保障更減少。

首先証監會審批標準無大改善,一樣可用虛假名稱,監管大原則亦只是依靠銷售人員作產品特質和風險的全面披露,其他一切不立監管。

金管局主要監管銀行是否正常運作,在有需要情况下提供恊助,保障客戶不受誤導和欺詐並不是其主要工作,只是非常低層次而己!

以迷債事件為例:只是用盡方法設立條件替銀行減少投訴個案,因為以調查事實真相作為唯一依歸的標準,可以肯定是銀行的系統性誤導銷售,並無依足証監會定下銷售程序,這樣銀行便會需要向客戶十足賠賞,短期損失是百多億,但因抵押品有價,最終損失不會太大,此乃非主要考慮;而是銀行的系統性誤導銷售,亦非只是唯一出現迷債,而是所有投資產品都有相同的違規失誤,最後會引發全面性投訴和索賞,銀行到時吾死十足都會死八九成,政府高官到時一定會死傷無數,剩下的和新上任又不能不做嘢,一定大力加強監管銀行銷售程序,銀行吾死吾掂!

所以政府高層一開始便定性為投資者因金融海潚下的投資失誤,証監會表示監管大原則是依靠銷售人員作產品特質和風險的全面披露,不會審查產品和發表意見,即是產品無乜監管,

一切靠自己証監會講明吾好靠佢監管!而金管局講明是監管銀行是否正常運作,保障客戶不受誤導和欺詐並不是其主要工作,因此為保銀行業,保金融穩定,存戶的合法權益是可犧牲,政府可作吹虛說假騙市民,寶貴的法冶更可暫時放棄!

正是基本法所講50年不變,以前一樣,現在亦一樣,將來都係一樣,保障大財團銀行的利益,即保障特區金融穩定,

市民的犧牲是理所當然,法冶有需要時亦要讓路!

轉載 From:
http://chukwokhung.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858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