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新報》雷曼苦主應獲百分百賠償 By 王岸然

2010-01-26

雷曼迷債事件已經發生了一年零四個月,似乎已經被新聞界所淡忘,公眾亦失去興趣。去年十月,各有關銀行在政府的壓力下提議六成和解方案作為了結,公眾大多數認定合理,苦主若不肯接受,似乎是貪心及不合情理,須知相當部份普通投資者(包括筆者)在金融海嘯之中失去數成資產者比比皆是,何獨雷曼苦主為然?凡投資者皆有風險,損失是正常的。

賣假藥者豈可六折退款

這認知其實有極大謬誤在內。投資者若然對投資是了解的、清楚的,損失自然是自己承擔,但若然投資者產品被虛假陳述,或者產品根本就不應在市面出售,則購買者當然是無辜及應該得回百分百賠償。雷曼苦主的怨氣極重,表現出來就是被騙去金錢的苦主。君曾否聽過賣假藥的人被查出是賣假藥之後,警方叫被告人六折回款算數?又也許,禁藥被發現錯誤出售,需要回收,消費者只可六折退款?
現時的情況,是負責驗藥的政府及負責賣藥的藥房明明白白應負上責任,而要消費者的病人食死貓, 容許這種情況出現,然後不了了之,這就不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政府,就不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
明白這點,搞清楚雷曼迷債的發行過程中出了甚麼問題,不但是為了苦主,而是為我們的社會,為我們的金融中心地位,為了令投資者恢復信心,是含糊不得的

雷曼迷債為何會出現在銀行的謎團快可以解開,證監會投資產品部的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先生星期二(二十六日)將應立法會雷曼特權專責小組傳召,出席公開聆訊。據報道指, 他已經在上星期的閉門聆訊中提供了重要材料,指證監會原來有兩套審批投資者的標準,雷曼迷債若依一套嚴謹的標準,是不可能被批准出售之時,為何可以經一套只要求以「披露為本」的寬鬆標準被批准在銀行櫃,經由一些欠缺有關產品認識的小職員售賣?

議員應追查是否有別情

筆者當然希望所有謎團都能一次過被解開,不然的話,立法會的議員就有責任利用特權,依照高秉忠所提供的線索,傳召證監之內負責審批者作供。追查審批的過程,是否另有內情,例如可能曾經有政府高層施加壓力,要證監會用寬鬆的標準審批有關的雷曼產品,因而弄出禍來。
筆者只從法律角度眼。若然在正常的情況下,雷曼迷債本來就不能出售給小投資者,甚而是因結構安全不足的理由不被批准出售,但過程中因政府的不適當干預引致現時的結果,那麼雷曼所有苦主都有權獲得百分百的賠償,而非只限六成。現時的六成根本就不是賠償,而是絕大多數迷債因為經濟改善而可以得回超過六成價值,政府與銀行根本就沒有承認任何責任。

在真相公開之後,法律學者、財務學者及議員,應該仔細研究事件,為苦主追尋公道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之餘,亦是維持社會的公義及保證香港的投資環境是有高度的商業道德與負責任的制度。 就算納稅人要因而多付出數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

王岸然時事評論員wongonyin@yahoo.com

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信报) 雷曼的苦難不是上帝意旨 - 王岸然

2010年1月20日

普通法的原則,是不會令到一個人無緣無故承受了損失,而不會得到應有的補償。損失的出現,必然有其理由,亦必然有人承擔責任;法律上無法找出任何人承擔責任的事故,例如是由於不可預測的天災禍害,苦主被視為不幸的人,於是無人需要負責,法律上這是被形容為上帝的旨意(Act of God)。

雷曼迷債的苦主所承受的災難,是上帝的旨意嗎?如果不是,我們的政治與法律制度,我們的新聞監察制度,為何不能為苦主弄清楚事件的責任誰屬?明明可以知道而因為人為的因素令事件的真相不能大白於天下,這就不單不是天災,不是上帝的旨意,而是人禍!

聆訊必須完全公開

證監會的前投資產品部高級經理高秉忠先生,提早了六年結束他在證監會的工作,放棄了一千三百多萬的薪金,選擇提早退休,目的就只是希望到立法會的雷曼特權小組公開作供,清楚對公眾解釋為何會有雷曼事件的出現,協助苦主及公眾了解一切謎團,但雷曼小組選擇了閉門會議,不肯讓苦主及公眾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

雷曼特權小組原本安排了兩節會議讓高秉忠到小組作供。小組選擇在星期二早上先作閉門會議,先聆聽高秉忠解釋事件,再決定星期五早上的第二節會議是否公開進行。高秉忠的不二選擇,是聆訊必須完全公開,讓公眾及苦主清楚事件的真相。高先生與筆者有一共通之處,就是不相信政客,包括民主派的。

若然小組決定高先生的資料「無料到」,小組可以決定取消再聆訊,任由高先生自己決定是否公開事件。若然認為高先生的證供有爆炸性的內容,足以改變整個雷曼的六成賠償計劃,則沒有理由不讓高先生在星期五早上作公開的聆訊作供。

筆者執筆的一刻,收到的消息令我大為吃驚,小組之內有近半數的議員是直選產生, 他們在為誰人服務,為公眾或是政府,或是銀行家?(曾經捐錢給政客嗎?)還是為關係友好的金融強人任志剛? 消息說,雷曼特權小組對高先生的不公開聆訊所提供的資料大感驚訝(shock),但在商議之後,決定竟然是取消了星期五的第二次會議,但沒有決定是否再傳召高秉忠作公開聆訊!

涉及明顯人為錯誤

相信新聞界有必要追逐一眾泛民議員,了解清楚發生了什麼事情。若然筆者的分析沒有錯誤,證監會及政府在迷債的出現過程之中犯上了不可原諒的錯誤,由於這些錯誤極為明顯,法律上或是道德上,政府有責任百分之一百賠償給所有曾經購買雷曼產品的投資者,一切只待真相的公開,讓學者及法律專家可以有公正的研究及評論(請參考筆者在本報去年十二月二日的文章,及過去一年有關的文章)。

筆者這裏只想指出一個極大而又為公眾所忽略的誤導形容。證監一直聲稱審批投資產品(包括雷曼迷債)是所謂以披露為本(Disclosure Principle),而雷曼的審批過程之中,雷曼作為發行商,準備了以寸厚計的文件交給認購者,將所有資料披露詳盡,所以這已經盡了責任,而證監在審批這些資料的過程之中,亦肯定這些資料的性質正確(不管小投資者看得明白與否),所以亦是已經盡了以披露為本的責任。

筆者必需指出,這不是事實,這是完全的誤導。大家只需拿〈證券及期貨條例〉看看,證監會的監管責任之中,並無什麼「披露為本」的標準,這恐怕只是證監高層及政府在出事之後編造出來誤導公眾的說法。詳盡披露只是證監審批投資產品的其中一項準則,從來就不是全部的責任。

「披露為本」胡說八道

法例之內證監會的「法定規管目標」(Regulatory Objectives)有六大類:

一、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二、促使公眾更能了解證券期貨投資運作及成能。

三、向投資於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四、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五、減少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

六、採取與證券期貨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請特別留意上述第三項及第五項,這是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之間的共同協議。只要就這一點略作研究,就知道所謂「披露為本」的說法,根本是胡說八道。【註】

就筆者所認識,這也不是秘密,證券業人人皆知,證監會審批任何投資產品的要求,皆遠超什麼披露為本的原則。再簡單說,雷曼審批的過程之中是否涉及港府極高層包括特首及前特首的干預,干預的理由並非專業的考慮及判斷,是事件真正謎團所在。泛民議員為何不協助公眾打開這個黑盒!

註:《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解讀》第二十一頁,羅祥國、黃覺岸合著

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THE VALUE OF MINIBOND ? 85%-99% ?


ARE HKMA and SFC trying to hide the true value of Minibond from Hong Kong retail investors?

ARE BANKS in Hong Kong trying to rip off their clients again from the minibond buyback plan?


On 14 December 2009, the value of Australia Mahogany Notes (a minibond alike product, arranged by Lehman Aaia) ,was announced in the ASX announcement:
Minibond-like Credit-Linked Notes sold in Australia (Mahogany Notes I & II by Lehman Asia) are worth $99 and $85. The notes/series that would mature at a later stage (2016) is worth $85. The notes/series that would mature much earlier in 2010 hence it is worth $99, is worth $99.

WHEN will Hong Kong retail investors get any updates on the value of the Minibond?

The banks buyback was only 60-70% of the issued value.

Who is losing more money?
Who is making profit from the Minibond sales & Minibond buyback?
The bank or the small investor?

In the ASX announcement as of 14 December 2009, it stated that for
"Mahogany Capital Limited – A$75 million Notes Series I and A$50 million Notes Series II ", the "Structured Credit Research has estimated a value for:
AUD 75MM ANZ Floating Rate Note maturing 10 Dec 2011 (XS0208078732) of $99 as of 30 November 2009 (the ultimate Collateral for Mahogany Notes Series I),
and a value for:
AUD 50MM RBS Floating Rate Note maturing 17 Mar 2016 (XS0247983058) of $85 as of 30 November 2009 (the ultimate Collateral for Mahogany Notes Series II). (...) These valuations represent the highest valuations received since the bankruptcy of Lehman Brothers in September 2008."


[ full text of the ASX announcement on the value of Australia Mahogany Notes:
https://www.macquarie.com.au/edge/static/eclipse/Hidden/Company%20Announcements/ISSUED%20CAPITAL/2009-12/010222460.pdf ]

Australia Mahogany Notes (by Lehman Brother Asia) related information::

1. Summary Information:
It is credit-linked to 100-150 reference entities which are explained in the 2-page product summary. The interest rate (of the notes) and the principal loss are affected by the number of default events which are clearly outlined in the 2-page product summary.
同樣由雷曼亞洲一手安排的在澳洲銷售的信貸掛鈎票據 Mahogany Notes 清晰地介紹了
- 該信貸掛鈎票據之本金跟100個公司信貸掛鈎,(7個破產就會失去100%本金),
- 該票據之利息跟150個公司信貸掛鈎(破產事件跟票據利息之關係)
- 該票據所有信貸掛鈎主體之評級(AA 到 BBB- 及 低於 BBB- 之公司數目,等)和公司之業界類別等信息。
該票據明確指出其資金不是投入於任何信貸掛鈎主體(公司)。

2-page summary from the issuer: "Mahogany Notes II - a CDO defence",
http://www.mahoganycapital.com.au/mahogany/PageAttachmentServlet?PageID=4764

2. Prospectus
All the reference entities related information, the impact of default event(s) to the interest rate, the impact of default event(s) to the principal loss are clearly outlined in the prospectus.

http://www.mahoganycapital.com.au/mahogany/PageAttachmentServlet?PageID=4762

3. Related Analysis:
http://minibondvictim.blogspot.com/2009/01/austalia-mahogany-notes-prospectus.html
and
http://minibondvictim.blogspot.com/2009/01/how-was-mahogany-notes-ii-being-briefed.html

2010年1月3日 星期日

(信报转载)2010年要汲取的五大教訓 by Joseph E. Stiglitz

- 2010年1月1日 Joseph E. Stiglitz


如果要為2009年說幾句好話,我們頂多能說,情況本來會更糟,2008年下半年我們彷彿在懸崖邊徘徊,後來總算沒掉下去,而在2010年,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情況八成會有所改善。全世界也已得到了一些寶貴的教訓,儘管現在和未來經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這代價原本未必這麼大,如果我們早點懂得那些道理的話。

第一個教訓是,市場不會自動糾正錯誤。事實上,如果規管不充分,市場傾向於走極端。2009年,我們又一次看清楚,為什麼亞當.史密斯所謂「看不見的手」常常真的看不見:它根本不存在。銀行家對自身利益的追求(貪婪)並未導致社會福利的增進,甚至沒有增進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更別說那些失去房產的業主、丟掉工作的勞動者、眼看養老金泡湯的退休者,以及為幾千億美元銀行救助方案埋單的納稅人的利益了。

死抓舊教條 墮入深淵

社會保障網的初衷是幫助不幸者度過難關,如今卻慷慨地擴大了覆蓋面:先是救助商業銀行,然後又救助投資銀行、保險公司、汽車生產商乃至汽車貸款公司─據說這都是因為,整個金融體系面臨崩潰風險。這麼多錢從多數人手裏轉移到少數人手裏,這是破天荒第一次。

我們習慣地認為,政府主導下的再分配是把富人的錢轉給窮人;但如今是,窮人和中等階層的錢在轉給富人。納稅人已經不堪重負了,居然還要看他們的錢被拿去支付銀行家的天價獎金和紅利─據說這是為了確保銀行能繼續放貸,以促進經濟復蘇。我們一直以為紅利是利潤的分成,如今它卻是政府「大禮包」的分成!

有人說,無論措施多麼不完善,救助銀行是必要的,因為這可以令信貸市場解凍。可實際上,信貸市場沒有解凍。現在所發生的一切,其實是把普通納稅人的錢輸送給那些多年以來一直在盤剝他們的金融機構─盤剝手段包括掠奪性的貸款、跟高利貸沒啥兩樣的信用卡罰息,以及缺乏透明度的收費專案。

銀行救助行動,暴露了美國社會無處不在的虛偽。有些人一說到那些扶助窮人的小小福利專案,就開始念「財政約束」的緊箍咒,如今卻在鼓吹世界上最大規模的「福利」項目。有些人曾經那麼熱情地歌頌自由市場的美德─「透明度」,最終卻搞出這麼不透明的一套金融體系,銀行連自己的資產負債表是怎麼樣都說不清。

而政府呢?它出台的救助措施愈來愈缺乏透明度,因為它不得不掩蓋自己在救助過程中的大手大腳。那些曾經高調呼籲「負責任的政府」和「有擔當的政府」的傢伙,現正兜售為金融部門免除債務的政治膏藥。

第二個教訓是,我們理解了市場為什麼經常失靈。市場失靈的原因多種多樣。這一回是,扭曲的激勵鼓勵一些「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機構冒險賭博:如果它們僥倖賭贏了,大把利潤就落入它們囊中;如果賭輸了,還可以等納稅人來擦屁股。此外,資訊不充分也會導致市場失靈,而在金融市場上,資訊不充分是一個核心問題。一家銀行倒閉,其他銀行跟遭殃;金融體系崩潰,納稅人和全世界勞動者就得跟付出代價。

金融創新 剝削老百姓

第三個教訓是,凱恩斯主義政策的確有效。有一些國家出台了規模大、水準高的刺激計劃,從危機中恢復得比較早,比如澳洲。其他國家被一些財政巫師蠱惑,死抓那些舊教條,才會落到如斯田地。

每當一個經濟體陷入蕭條,稅收下滑必然快於支出削減,因此自然會出現財政赤字。舊教條認為,必須削減赤字─提高稅收或削減開支─以「恢復信心」。但那樣的政策幾乎每次都會削弱總需求,把經濟推入更深的深淵,進一步又會瓦解信心─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給一些東亞國家就是開了這種藥方,你看後來怎麼樣?

第四個教訓是,貨幣政策不僅僅是對抗通貨膨脹。過度關注通脹,致使某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忽略了該國金融市場的問題。央行放任資產泡沫無限膨脹,會令經濟付出高昂代價,相比之下,溫和通脹的成本真是不足掛齒。

第五個教訓是,並不是所有的創新都會提高經濟效率和生產力,更別說帶來社會效益了。對私營企業施加什麼樣的激勵是很關鍵的,如果這種激勵違背社會利益,其結果將是過度冒險、過度短視和創新怪胎。比方說,近幾年搞出來的許多金融工程創新,它們到底有沒有帶來好處都是個問題,更別說帶來多少好處了,而它們造成的經濟和社會損失明明白白就在眼前,還大得很呢。

事實證明,金融工程創造出來的那些產品,幫不了普通老百姓管理貸款買房這麼簡單的風險,結果搞得幾百萬人丟了房子,還會有幾百萬人步其後塵。

金融創新的真實效果是,發明了更好的手段去剝削那些教育程度不太高的老百姓,去繞開規管和會計準則這些旨在保護市場效率和穩定的規範。結果,本該管理風險、有效配置資本的金融市場,反而成為了大規模風險製造者和資本配置的扭曲者。

這次危機讓我們記住這些教訓了嗎?會否比從前歷次危機之後記得牢一點呢?我們很快就能看到。很遺憾,如果2010年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在金融改革方面沒什麼太大長進的話,我們很快又有機會重溫這些教訓了。

哥倫比亞大學教授、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他的新著Freefall將於2010年1月出版。

Joseph E. Stiglitz

Link to 信报: 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php?blog_posts_id=42694

Link to original article "Harsh lessons we may need to learn again" (by Joseph E. Stiglitz):
http://downwithtyranny.blogspot.com/2009/12/economnics-2009-10-joseph-e-stiglitzs.html

2009年11月21日 星期六

證監前高層自願於雷曼調查做供,被拒絕

1. 《蘋果日報》11月21日 報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主動要求出席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作供「爆料」觸礁。

雷曼苦主大聯盟召集人陳光譽昨日會見傳媒透露,幾日前在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陪同下與高秉忠見面。陳光譽引述高秉忠說,任職證監會期內,曾負責非上市投資產品(包括雷曼相關產品)審批工作,主動要求出席立法會雷曼專責小組作供,是出於良知驅使。希望指證證監會在雷曼事件錯在何處,指出如何防止同樣錯誤再發生,並願意「爆料」提供一些內幕資料。不過,小組要求他要冒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約束,先行向小組提交資料及性質,供與已作
證的證監會證人資料比對有何不同。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主席何鍾泰說,大家不想在沒有基本資料情況下,隨便傳召某些人作供,小組成員期待高秉忠的回覆。證監會發言人昨日證實,高秉忠是今年8月離職的僱員。


2.《東方日報》11月21日 報導: ”陳光譽促傳召證監一高層“

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昨日召開記者會,要求立法會調查雷曼小組傳召前證監會外務科一名姓高的高級經理作供。高在證監會工作近二十年,主要從事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工作,審批雷曼產品亦屬其工作範圍,陳認為高在調查雷曼事件上是一個很關鍵的證人。

陳光譽指出,由於當事人擔心書面陳述會觸犯保密條款,所以強烈要求該會主席何鍾泰傳召高到立法會作證,相信有助雷曼事件找出真相。

參與審批雷曼產品
一名早前離職、有份參與審批雷曼產品的證監會高級經理,主動聯絡立法會調查雷曼小組委員會作供,但基於他受「證券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約束,所以要求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的傳召下才作供,但小組委員會反要求他在不違反保密條款下作書面陳述。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認為,雷曼小組的要求並不合理,並促請該會在特權法下,傳召該名前高級經理以專家身份作證。

3. 信報 2009年11月23日: 證監前高層被拒向雷曼小組作供

4. 高秉忠先生與立法會雷曼小組致函 及覆函撮要

高秉忠先生致函立法會雷曼小組 – 28/10/09
1) 我的名字叫Harold Ko。 直到今年8月份, 有近20年, 我一直服務於證監會, 並且主要從事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見附件)。 我相信我可以協助「雷曼小組」研究有關雷曼事宜。但是, 作為證監會前僱員, 我受到「證劵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的約束。 若果「雷曼小組」要我協助, 我願意在立法會「特權法」第9節的傳召下, 到小組前作證。


立法會雷曼小組覆函 – 05/11/09

2) 28/10 來函已呈交「雷曼小組」正副主席及小組成員。依小組主席指示, 你如能提供資料的範疇及議題, 希望你能再來函申明, 並解釋為何你能協助小組的研訊。

致函 – 08/11/09
3) 作為證監會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 最長服務期的僱員, 我自信可以從監管角度, 就雷曼事件錯在何處, 以至如何防止同樣錯誤的發生, 提供一些深刻的認識(insights)。

覆函 – 11/11/09
4) 在並無違反「證劵及期貨條例」(法例571章) (SFO), 請你向小組提供下述資料:
a) 你在證監會的不同職務及責任, 特別是 12/3/2002 (SFO成立) 到 15/9/2008 (雷曼破產)
b) 證監會已有證人到小組作證, 你所能提供資料的種類及性質將會有何不同
c) 若可以, 請提供你的資料大綱

以上為函件翻譯及撮要, 一切以英文原件為准。

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E9AB98E7A789E5BFA0E58588E7949FE88887E7AB8BE6B395E69C83E99BB7E69BBCE5B08FE7B584E887B4E587BD-E58F8AE8A686E587BD6108.php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Goldman CEO Apologizes for Role in Financial Crisis

NEW YORK (Reuters) - Goldman Sachs Group Inc chief executive Lloyd Blankfein said his firm "participated in things that were clearly wrong" in the lead-up to the financial crisis, Bloomberg News reported on Tuesday.

Lloyd Blankfein, told a corporate conference in New York that the bank regretted taking part in the cheap credit boom that had fuelled the pre-crisis bubble. “We participated in things that were clearly wrong and have reason to regret,” said Mr Blankfein. “We apologise.”

Mr Blankfein also told the conference he wished he had not told the UK’s Sunday Times newspaper that Goldman did “God’s work” – a remark that was seized upon by the bank’s critics – and said it had been meant as a joke.

As a result of the crisis, Goldman Sachs (NYSE: GS - news) and competitors received billions of dollars in bailouts from taxpayers.


Related Links:
1. http://seekingalpha.com/news/market_currents/post/36688
2. http://uk.finance.yahoo.com/news/goldman-ceo-apologizes-for-role-in-crisis-report-reuters_molt-059f53cecd70.html?x=0
3. http://www.ft.com/cms/s/0/782afd66-d3bd-11de-8caf-00144feabdc0.html?nclick_check=1

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披露為本」: 哪些重大風險是需要得到清晰,準確,無誤導的披露的?

「披露為本」是个好听的万金油和遮羞布。因为不需要定义和解释哪些風險是重大風險, 不需要定义和解释哪些重大風險是需要得到披露的,更无须定义和解释何谓清晰,準確,無誤導的风险披露。一切可以是读者之想像力.


1。 以迷你債卷為例,「披露為本」该披露哪些重大风险呢?
- 風險到底是跟7個著名公司挂鉤,還是跟132個各類評級公司挂鉤?
- 迷債的錢是投入於實質資產還是沒有投入於任何實質資產而隻是賣保險等,
如何清晰准確均衡無誤導地,真真實實地把真實特征和風險給客戶介紹,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不追究清楚何種“風險”为重大風險, 何種重大风险需要“披露”的話,「披露為本」又能披露多少真實相關風險呢?

如果「披露為本」簡化為兩句話:
第一:本產品不保本。
第二:本產品是高風險。
可否會作出世界第一流的高水準的風險披露呢?

至于具体有些什么风险呢,是那些具体因素可能会造成“高风险”或“失去本金”呢,就是读者“清者自清”,运用你自己的想像吧。

2。 迷債 之最大問題在於“”一大堆銷售文件“卻 無披露 重大風險,極盡欺騙和誤導之術,

迷債 “一大堆銷售文件”幾十頁紙,介紹了一大堆7个著名公司信貸掛鈎及相關信息,卻不提重大風險之一:合成CDO 的風險,

洋洋洒洒的几十页的文件,卻不肯清楚地告訴讀者:合成CDO 實為信貸掛鈎產品,而非傳統債券, 可能跟幾十或上百個公司的信貸掛鈎。既然抵押品和迷債 的實質均為信貸掛鈎,為甚麼跟100多家公司信貸掛鈎的抵押品之特徵和風險無須給客戶介紹, 跟7個公司信貸掛鈎的特徵和風險卻要用諸多篇幅去介紹? 這是清晰,準確,無誤導的風險披露嗎?

至今為止,沒有一個政府機構敢於以迷債為例,給出一個“披露為本”之風險披露簡要。甚至在講到“披露為本”的時候,連“清晰,準確,無誤導地披露風險”之 要求都不敢再次提起。

政府和監管機構究竟是在保護誰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