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4日 星期六

銀行主动停止銷售雷曼迷你債券之決定:揭示了銀行對於迷債真實風險之理解

2003-2008: 銀行一直以跟 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作為銷售迷債的風險介紹。銀行眾多職員們對於迷債的重大風險的瞭解似乎僅限於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之風險.此處暫且不談銀行職員對於”如果出現一個破產事件“之後的迷債價值的理解和介紹。

從2007年下半年起,諸多雷曼迷你債券的長期忠實的經驗分銷銀行開始陸續停止銷售迷債。為甚麼? 發生了甚麼變故?是甚麼令銀行改變主意,開始對雷曼迷債說‘不’? 相同期間,星展 DBS 和大摩也不再繼續發行 Constellation 和 精明債券系列了。

信貸破產掉期 CDS 等信貸掛鈎產品的目的之一是為銀行界服務. 有著理解並且買賣 CDO / 合成 CDO / CDS / 信貸掛鈎票據 的專業知識和多年豐富投資經驗的銀行界, 是 出于对于系列 34/35/36 的 7 個著名掛鈎主體有可能出現破產事件之担心,还是其它不可公开的因数和忧虑而使银行決定停止銷售迷債的呢 ? 銀行掌握了些甚麼信息? 银行之决定是否揭示了銀行從未告知客戶的關於雷曼迷債之真實特征和相關風險?!

- 系列 34 信貸掛鈎主體 : 中國,匯豐,太古, 新地, 和黃,星展,置地;
- 系列 35 信貸掛鈎主體 : 中國,匯豐,太古, 新地, 和黃,港鐵,渣打;
- 系列 36 信貸掛鈎主體 : 中電, 匯豐,中海油,星展,和黃,港鐵,渣打。 
系列 34/35/36 抵押品: 3A 評級 實質為信貸掛鈎產品 之 合成 CDO,合成 CDO之主要风险是一篮子挂钩主体之信贷事件风险;


(a) 永亨銀行 ,
永亨銀行是最早參與迷債銷售的銀行之一。從2003年的迷債系列 5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7年中的系列33。
自2007年10月起,是甚麼發生了變化?是甚麼原因促使永亨銀行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4/35/36 ? 銀行是出于甚麼考慮而決定停止銷售“中風險”評級的迷債? (注:永亨銀行對於迷債的風險評級一直是“中風險”)。

(b) 富邦銀行
從 2005 的 系列21 開始銷售迷債。在銷售了迷債2年之後,
自2007年10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富邦銀行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4/35/36

(c) 上海商業銀行,工商銀行亞洲.
二者都是最早參與迷債銷售的銀行之一。從2003年的迷債系列5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7年底的系列34。
自2007年12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上海商業銀行和工商銀行亞洲 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5/36

(d) 中信嘉華銀行
從2004年8月起的迷債系列12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7年底的系列34。
自 2007年12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中信嘉華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5/36

(e) 中國銀行 .
中銀作為迷債銷售量最大的分銷商,叢2004年2月的迷債系列 8 開始,一直忠實的參與了每一個迷債系列的銷售,直至2008年1月的系列35。
自2008年3月起, 是甚麼發生了變化?是甚麼原因促使中銀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6

(f) 集友銀行,南洋商業銀行 .
二者一直是迷債的長期忠實分銷商。
自2008年3月起, 是甚麼原因促使二者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6

(g) 荷蘭銀行
自2008年3月起,是甚麼原因促使荷蘭銀行決定不再參與銷售迷債系列 36

对信贷挂钩产品有丰富经验的银行,陸續停止銷售佣金慷慨的迷債,是否揭示了銀行對於迷債真相之真實理解程度? 等於把銀行從未告知公眾的真話公佈與世?

1. 銀行是根據甚麼因數和考慮而决定对迷債说”不” ?是甚麼发生了變化而使銀行改變了對於銷售迷債的態度?

2. 銀行是否出於擔心迷債抵押品出現爆煲而決定停止銷售
對CDS/CDO/信貸挂鉤產品有著豐富知識和經驗的銀行應該完全明白抵押品為信貸掛鈎產品而非傳統債券,應該完全明白抵押品的挂鉤主體數目很可能是跟100多個主體信貸掛鈎。換言之,盡管給客戶的風險介紹和銷售章程均是大肆介紹 7個 著名掛鈎主體信貸風險, 只字不講抵押品有著跟100多個主體信貸挂鉤之特徵和風險。銀行心知抵押品內的信貸掛鈎主體出事的可能性是遠遠高於那大肆宣揚的 7 個掛鈎主體的。

至今, 銀行以及金管局公開堅持聲稱沒有必要對客戶介紹迷債的抵押品.
- 聲稱因為抵押品是 3A 評級,可卻從不解釋:既然抵押品和迷債的實質均為信貸掛鈎,為甚麼以跟一籃子主體信貸掛鈎為主要特徵的抵押品之信貸掛鈎風險無須給客戶任何介紹和解釋, 跟7個公司信貸掛鈎的特徵和風險卻要用諸多篇幅去介紹?

- 同時又聲稱:由於每一個系列的迷債的抵押品在銷售期間之間還沒有買入,在每一迷債系列的銷售期間銀行也不知道該系列抵押品的詳情。可卻從不敢公開說明:銀行方面是否認為(實為信貸掛鈎票據之)抵押品的相關信息 是 '信貸掛鈎票據:雷曼迷你債券'的相關重大風險和重大信息?

- 中國銀行給迷債的風險評級是“高風險”, 給與客戶的解釋是:所有信貸掛鈎產品評級都是高風險。 依此類推, 實為信貸掛鈎產品 之 抵押品應該是當仁不讓地也同屬於“高風險“類別了!
可中國銀行卻從不敢公開說明:同屬於信貸掛鈎產品,“高風險”類別的抵押品之重大風險和信息是否屬於迷債相關的重大風險和信息? 為甚麼無須給客戶介紹和解釋?


3. 儘管銀行聲稱在銷售迷債的時候不瞭解該迷債系列抵押品之詳情, 銀行的產品相關部門和銀行主要相關管理層看來對於抵押品實為信貸掛鈎之主要特徵和相關風險是一直有所瞭解而且一直關注相關的市場變化。這就解釋了為甚麼諸多迷債的長期經驗分銷銀行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陸續停止銷售迷債 。因為他們知道迷債抵押品實為(第二層)隱藏的信貸掛鈎產品,而表面的7個著名公司只是招牌。真正帶來利息(收入)和重大風險的都是藏於 實為信貸掛鈎產品的抵押品(合成CDO)之中。一旦市場變差,抵押品中的質素參差不齊的100多家公司破產爆煲的機會就會快速大大增加,迷債的真實風險被原形畢露的機會大大增加,迷債的謊言被戳穿的機會也大大增加。

4. 以迷債系列 34 為例,銷售系列 34 的時候,銀行或許不知道系列 34 的抵押品之詳情。但是,銀行的產品相關部門和銀行主要相關管理層對於比系列34 早的那些系列 5 - 33 的抵押品之主要特徵和相關風險等看來卻是有相當程度的瞭解的, 因而對於系列 34 抵押品很可能又是“跟100-150多個公司信貸掛鈎”之相關重大風險和特徵也是有著清晰的理解的。這就解釋了隨著市場變差,銀行開始逐漸停止銷售迷債。因為銀行擔心從未跟客戶解釋的迷債抵押品之謎會容易原形畢露。

 [附註-1]:  迷債系列銷售商
• 系列 33:一共 16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7年 7月;
• 系列 34:一共 14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7年11月;
• 系列 35:一共 11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8年 1月;
• 系列 36:一共 7 個 分銷商。 銷售期間:2008年 4 月;



[附註-2]:無獨有偶,2007年底,當諸多雷曼迷你債券的長期忠實的經驗分銷銀行們開始逐漸對銷售雷曼迷債說“不”的時候,

• 星展DBS 於 2007年8月發行了 Constellation 系列82-86,隨后就徹底停止發行Constellation, 而且並沒有再推出跟Constellation類似的跟幾個著名公司信貸挂鉤票據了。 
• 而大摩 於2007年9月發行了的精明債券系列21-22 之後, 隨后就徹底停止發行精明債券, 而且並沒有再推出跟精明債券類似的跟幾個著名公司信貸挂鉤票據了。 

2007年底, 是甚麼原因促使星展和大摩決定停止發行 Constellation 和 精明債券 ?

(i) 是由於經濟環境變差,而不易找到 7-8著名公司來掛鈎了呢?
(ii) 還是由於經濟環境變差,擔心包藏於抵押品內的真實風險容易暴煲,有著漂亮外表的騙局極有可能被原形畢露?


相關文章: 從 迷債系列 6 看 迷債騙局手段之 完美完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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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轉載 : 司法覆核不能少了你 - 筆者: 老馬



如果你對雷曼苦主大聯盟準備協助就迷債的回購方案進行司法覆核有不明白,那麼就請你看看以下所言:
銀行欺騙或誤導你購買結構性的衍生產品,使你遭受損失,或重大的損失,甚至損失畢生的積蓄;使你鬱抑、氣憤,甚至使你的生活受到影響;
銀行對你的投訴以扭曲事實的回覆來應付你,使你憤慨、懊怒、不知所措,氣結難平,遭受再次的打擊;
證監及金管主導的迷債回購方案分明是損害迷債投資者利益,損害公平、公正的社會核心價值,但你卻無可奈何地接受;
你是非迷債的苦主,到今天仍在苦海中掙扎,不知何時何處是岸。

所有的這一切一切,使你冤難訴,氣難消,因為司法門檻高,官府門戶深。你渴望可以將那些誤導你、騙你的銀行被帶上法庭的被告席,你渴望可以將犯有過失的銀行輕輕地帶過的監管當局帶上法庭的被告席,但你卻沒有金錢和能力做得到,那麼,司法覆核就是這樣一個去實施你的渴望的機會!

雖然不能說銀行就一定會真實地站到司法覆核的被告席上,但就迷債的回購方案進行司法覆核將無可避免地將銀行所犯過錯的事實、將監管當局偏袒銀行的瀆職事實,放在法律的天秤上來審判,放在公眾的放大鏡下仔仔細細地拷問

雖然我們不能確定官司的勝負,但能夠將雷曼事件帶上法庭,就是平民對權勢的勝利

雖然司法覆核不能直接補償你所遭受的損失,但能為你一舒心中的鬱悶,能一洗被那些流言蜚語所蒙上的不白之冤也 是非常值得的。

因此,司法覆核不能少了你的參與,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無論出多少的錢,無論出多大的力,只要參與了,努力過,就是對得起自己。

筆者: 老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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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是變相的集體訴訟!

雷曼事件壹周年過去了,對整個運動發揮關鍵性作用有兩個里程碑:一個是去年11月中旬立法會通過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另一則是今年3月份在美國紐約州法院成功入稟,為所有迷債苦主進行集體訴訟。這兩個事件仍在發展,仍然對整個抗爭行動帶來深遠而廣泛的影響。

當前的一個成果就是,22/7證監、金管和16家銀行的迷債回購方案。但是這個方案只是政府與銀行私下協議,大前提是保障銀行,漠視苦主訴求,不顧社會整體利益,不折不扣是一個掩耳盜鈴的方案。

面對這個不合理的情況,並且惦記着毫無着落的非迷債苦主,包括ELN、星債、精債、袖珍及其他雷曼票據的苦主。我們別無選擇,只好訴諸法律途徑,對這個方案進行司法覆核。

官商勾結,小市民無可奈何。可是,當前出現了個難得的機會,並且是我們發動總反擊的一個機會。我們要在21/10之前在法院立案,申請覆核。這不僅為了迷債苦主,不僅是為了“經驗投資者”受屈苦主,更重要是為了非迷債苦主,為後者繼續抗爭製造有利條件,簡而言之,這是一個變相的集體訴訟。

天若有眼,這會是雷曼事件的第三個里程碑。

發動總攻擊,要等候機會,當前就是這個機會,這個機會不會重現,我們不要失之交臂!

時乎,時不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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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覆核" 請踴躍捐助 ! !
捐款方法如下: 請按: 雷曼苦主大聯盟 (http://www.lbv.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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