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0日 星期六

[明報 ] 部門欠溝通 埋下迷債禍根

轉載自:明報 2010年1月30日(六) B2版

證監會前僱員高秉忠在陳述書指出,證監會交由投資產品部及企業融資部審批投資產品,但兩部門欠缺溝通,以致審批尺度不一,變相埋下迷債事件禍根。他昨日補充,兩部門其實早在2001年曾嘗試「破冰」,但因當時的企業融資部董事歐達禮不合作,以致兩部門往後斷絕溝通,直至歐達禮離任為止。
稱歐達禮惡評審批報告

高秉忠表示,投資產品部對應用《公司條例》審批產品有經驗,但歐達禮在01年新上場,對應用該條例審批產品不熟悉,是以投資產品部曾寫了若干報告,解釋審批程序及如何應用法例,並將之交予企業融資部。然而,歐達禮並不欣賞,更用「粗鄙」字眼批改投資產品部的報告,自此企業融資部及投資產品部便不作溝通。高秉忠在第一次作供時曾明言,歐達禮的態度,令兩部門從來難以交流。

高秉忠這兩次應訊提供的資料,觸及不少港府及證監會前要員,包括沈聯濤、張灼華、梁錦松及馬時亨等,有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小組的委員指出,將繼續向高秉忠取證,希望確立到更明確的立論,方便稍後傳召沈聯濤、馬時亨等前財金要員。

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小組主席何鍾泰在閉門會議後表示,3月會再次傳召高秉忠,下月9日則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他認為高秉忠的作供,有太多是個人評論及感受,這對小組搜集證據撰寫報告無幫助,希望下次高秉忠應訊,會有更具體的資料提供

[經濟日報] 證監2部門 被指審批迷債過鬆

轉載自:經濟日報 2010年1月30日(六) A12版

證監會前僱員高秉忠繼續發揮「深喉」本色,昨日出席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聆訊時,大爆主管證監會兩大執行部門的執董於2001年起交惡,雙方數年間不相交往,凸顯證監會執行部門之間各據山頭、缺乏協調的情況。

前僱員︰融資與投資產品部交惡

高秉忠在聆訊中指出, 2001年11月時,首批結構性票據產品出現,由於不熟悉公司法下審批產品可運用的權力,負責審批的企業融資部有感根據《公司條例》下的審批有關產品,不及當時的《投資者保障條例》(其後合併為《證券及期貨條例》)般具彈性。

他續稱,投資產品部當時與法律部討論後,結論是審批投資產品時,如發行人要求就某些公司法下的規定給予豁免,則執行部門有權要求附加條件,但卻惹來企業融資部激烈反彈。


「我們收到的回覆被『劃花晒』,企業融資部主管的評論,我在此亦不便讀出來,當中有些用語比較粗鄙。」高秉忠直言,自此之後,企業融資部與投資產品部之間再沒有就政策交換意見,雙方職員只有工作層面接觸,截至04年企業融資部執董離職後,才再現轉機。

指2部門欠協調 未附保障要求

歐達禮(Ashley Alder)於2001年7月獲委任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董,及至2004年離任後,由何賢通接掌該部門,而張灼華則自2001年2月起,一直主管投資產品部(當時包括中介團體部)至今。

兩大負責產品審批的部門,未能就審批方式作協調,高秉忠認為是導致企業融資部未有在審批包括迷債的結構產品時,仿效投資產品部的做法,按公司法要求附加保障投資者結構要求的原因。

至於證監會被指在雷曼爆煲後全面停頓產品審批,高秉忠則證實情況確實如此,批評有關做法失當,更是促使他在雷曼爆煲後十日首次請辭的導火。另被問及對在港設立超級監管機構的看法時,他則表示贊成,原因是他近年觀察監管機構的工作文化,往往有「向下看」的情況,即其他負責銀行、保險監管機構的投資者保障做得較證監會差時,便避免採取行動,以免招徠業界人士抨擊。

兩次出席聆訊後,議員對高秉忠爆料意猶未盡,擬於稍後另定會期再傳召出席小組聆訊。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 信报 ] “ 高秉忠: 證監會政治化 高層急推投資產品 ”

2010年1月30日

高秉忠轟證監越權爭表現

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左圖】昨天第二次出席立法會有關雷曼迷債事件的聆訊,繼續批評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右圖】為了爭取表現而作出不符合該會職能的決定,並指出證監會旗下二個審批產品部門的不和,可能是導致出現雷曼迷債事件的原因之一。

出席雷曼聆訊 矛頭直指沈聯濤

高秉忠供詞的矛頭直指沈聯濤,後者昨天首次為此回應。沈聯濤通過電郵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自一九九八年擔任證監會主席以來,花了七年時間,希望把證監會發展成世界級的監管機構。他強調,證監會的董事會非常獨立,同時證監會也有獨立的程序複檢委員會監察。

沈聯濤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五年九月期間,連續擔任三屆證監會主席,他現職為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清華大學和馬來西亞大學兼職教授。

指部門不和缺溝通

高秉忠表示,二○○一年是關鍵的一年,原因是當時特區政府正式成立高官問責制後,對證監會的干預愈多愈大;沈聯濤為了急於爭取成績,期間作出的部分決定根本不符合證監會的職能,對執行人員構成壓力。他甚至指出,沈聯濤曾主動接觸基金經理,邀請他們設計新產品。

與此同時,高秉忠表示,證監會旗下的企業融資部和政策、中國事務及投資產品部長期不和,導致部門之間溝通不足,在產品審批方面曾出現混淆不清的程序,加上雷曼迷債在當時屬於新的投資產品,故可能促使迷債事件出現;至二○○四年其中一個部門主管,即證監會前執行董事歐達禮(Ashley Alder)退休,二個部門的關係才見改善。

他指出,證監會於披露風險和監管有不足之處責無旁貸,在外國,與雷曼產品相類近的產品,不會銷售予零售投資者,加上發行商向證監會提交的產品廣告,不足以令投資者了解產品的結構,實在有改善的地方。

何鍾泰:供詞多涉個人感受

證監會表示不評論前職員高秉忠的言論。委員會主席何鍾泰重申,高秉忠的作供涉及很多個人感受,這並非小組所期望;不過,委員會希望能夠於其個人感受中取得有力證據。

何鍾泰又表示,希望於三月中再傳召高秉忠出席聆訊,而委員會亦希望於二月九日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高秉忠於去年九月正式離開證監會後主動聯絡委員會,本周初首次被傳召作供,力陳證監會的不是。

另外,金管局昨天公布,截至本月二十八日,共有一萬六千二百八十六宗雷曼兄弟相關投資產品投訴個案處理完畢■

證監前高層作供 直言迷債監管不足 (新報訊)

2010-01-28

【新報訊】證監會投資產品科前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上表示,部份雷曼迷債產品只有擔保人,並無基金經理,如只用披露方式審核並不足夠。他說,不相信證監會的高層不理解有投資產品誤導的情況嚴重。他又指,在2005至2006年期間,有3宗涉嚴重違規的個案,數百名投資者受影響,但未有對外公布。

披露式審批不足夠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繼續研訊,出席作供的高秉忠表示,離職前的工作主要負責批核投資產品能否推出市場,如產品結構上有問題,會要求更改,更改後符合要求可獲批核,否則會被拒絕認可。他又說,若只用披露方式審批雷曼迷債產品,並不足夠。
他指出,有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審核迷債產品時,除了以披露為本外,還有結構性的審批準則,證監會去年發出的加強保障投資者諮詢文件,要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及擔保人需符合一定條件,便屬結構性的要求,但是當局仍然堅持以披露為本。

2月再傳召韋奕禮
民主黨甘乃威質疑為何投資產品送交證監會審批時,可分別交到投資產品科及公司融資部兩個部門,但不由一個部門統一處理。高秉忠回應指,投資產品由於包裝不同,會歸納到不同部門處理,而兩個部門批核的標準同類產品亦會有不同,但他指出,產品銷售章程複雜,難作比較。

立法會雷曼迷債小組主席何鍾泰表示,高秉忠提供的資料,當中有涉及個人意見及感受,委員會會清楚界定,最後再決定如何採納他的證供。
何鍾泰稱,小組的整個調查工作已經完成一半,有待4月傳召6間銀行的員工,本周五會再次傳召高秉忠出席研訊,2月則再傳召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東方日報)

2010-01-28

迷債爆煲曾蔭權幫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昨日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下大爆證監會「不監不管」的七宗罪,歸根究底,是在曾蔭權及梁錦松先後擔任財政司司長的年代,港府開放金融市場過急,而當時證監會主席沈聯濤為配合政策,亦不顧證監會的監管角色,竟直接指示下屬提供即時見效方案,為開放金融市場開綠燈,才鑄成「雷曼大錯」。
高秉忠昨日首次出席立法會研究雷曼事宜小組委員會公開聆訊。民主黨議員劉慧卿表示,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於○一年曾要求高秉忠提供「quick wins(速贏)」方案配合港府開放金融市場的政策,以便與港府開會。到○一年尾,沈又與時任財政司司長的梁錦松商討,質疑是否「董建華想喺施政報告擺啲料落去咁」。
高秉忠形容,當年沈聯濤以前所未見的方式,繞過高的多名上司,要求他與其同事提供「quick wins」、「即食麵」方案配合開放政策。據他理解,當時港府希望開放金融市場,但這令證監會工作方針偏離軌道,甚至「有少少不務正業」,坦言證監會工作理應是監管,而非發展市場。

證監會大換班致命傷

堅稱自己不是無的放矢的高秉忠,在陳述書中又指出,證監會四名富經驗執董於○一年同時離任,而接任人無一具監管金融產品銷售經驗亦是大錯成因之一。尤其是具豐富監管經驗又敢於向政府據理力爭的現任行政會議成員查史美倫,高形容她的離開對證監會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
高秉忠又踢爆證監會在○一年多番與政府就開放金融市場作出互相交流,而當時的財政司司長是曾蔭權,其後由梁錦松接手處理。梁錦松在○二年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及政府與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致力簡化金融產品的發行手續,而董建華在翌年的施政報告亦說明要讓金融新產品特別是衍生產品可以較方便開發,將香港發展成內地主要金融中心。

着重短期回報 不監不管

陳述書中又提及到,證監會的獨立性多年來不斷減退。尤其○三年港府推行問責制後,問責官員只着重短期回報, 令由港府委任並屬短期合約的證監會執行董事,未能履行好專業監管者的角色。

此外,高秉忠揭穿違規銷售問題在證監會內部早已不是秘密。證監會先後於○五及○七年做過審查,均發現問題但沒有改善。他曾於○五年向上級自動請纓,要求更新及完善審批結構性產品的指引,經七、八個月完成及向業界解釋過後,當局遲遲沒有採納。 直至○七年五月,證監會才發出內容相近但效力成疑的「常見問題」。

高秉忠續指,雷曼迷債及精明債券等,都由企業融資部審批,不過企業融資部只側重產品披露是否足夠,沒有就結構性問題,例如擔保人財政穩健性作出要求,坦言若迷債由他任職過的投資產品科審批,「出得街唔係咁嘅樣」。

獨立議員葉劉淑儀反問,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多次在聆訊上推說,現行制度是以披露為本,到底證監會角色為何。高秉忠暗批,去年底證監會推出的諮詢文件,亦表明披露以外,應留意產品發行人責任等,若有人堅持這是披露為本,是「偷換概念、玩文字」。

急功近利谷金融 不監不管埋禍根 (太陽報 )

2010-01-28

經過多月來的聆訊,立法會研究雷曼事宜小組委員會揭出愈來愈多內幕。證監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日前出席聆訊時主動爆料,力數證監會「不監不管」的七宗罪,令人側目。
高秉忠指出,雷曼迷債為禍香江,絕非無可尋。早於○一年,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為了配合港府開放金融市場的政策,乃破格繞過高秉忠的多名上司,要求他與其他同事提供「quick win(速贏)」方案。同年,證監會四名富經驗的執董離任,而接任人無一具金融產品銷售的監管經驗。
後來,港府又以「發展金融中心」為由,大力簡化金融產品的發行程序,令證監會的監管角色及獨立性不斷減退,尤其是在○三年推行問責制後,問責官員只重短期回報,忽略長遠後果,更令金融監管的漏洞日益擴大。
正正因為財金高官急功近利,金融監管網開一面,雷曼迷債得以乘虛而入,一種在外國只准賣給專業投資者的高風險投資產品,竟被包裝成低風險的債券,向包括長者、傷殘人士在內的普羅大眾大銷特銷。事實上,證監會曾先後於○五年及○七年進行審查,發現業內存在違規銷售問題。但遺憾的是,當局竟對問題見而不理,即使高秉忠於○五年向上級自動請纓,要求完善結構性產品的審批指引,也都不得要領,結果錯失了一次亡羊補牢的機會。
在高秉忠交代的整個過程中,人們可以看到,當局不斷以放寬監管換取金融發展的所謂「效率」,乃至縱容業界違規銷售金融產品,可謂愚不可及。可以毫不過分地說,早在放寬金融產品審批的一刻起,當局已為雷曼迷債埋下計時炸彈,在證監會「不監不管」下,迷債爆煲只是遲早的事。
金融業是本港經濟一大命脈,港府積極推動金融發展,本是無可厚非。問題是,欲速則不達,急功近利,好大喜功,那叫做揠苗助長,而不是推動金融發展。真正的國際金融中心,必須建基於嚴謹審批、嚴密監管的基礎上,港府自毀監管長城,只能適得其反,不但無助金融發展,反而引發一場禍及數萬人的迷債風暴,自損金融根基。
必須指出的是,衍生金融產品之所以出現這種無王管的荒唐現象,當局利令智昏、執迷不悟,應該負上最大的責任。正如高秉忠所批評,證監會高層拒絕溝通的態度,令下屬向上級提出的建議不了了之。
雷曼迷債爆煲後,社會各界曾就證監會及金管局的角色問題展開一場討論,當局甚至提出增設財經事務申訴專員,以加強金融監管。其實,人的因素第一,當局的官僚作風不改,即使設立再多監管機構,也是徒勞之舉。
雷曼事件還在聆訊,最後會得出甚麼結論仍是未知之數,不過,如果當局不能吸取教訓,這種聆訊也就顯得毫無意義。如今,上海正全力打造國際金融中心,深圳亦計劃在前海地區發展金融,香港要在芸芸勁敵之中脫穎而出,必須以質取勝,加強金融監管,完善市場機制,刻不容緩。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證監都夠無恥

證監都夠無恥,原來犯了這樣多種過錯,現在被逐一翻出來。看文章,不如請你們自已親自聽聽,立法會各議員1月8日向韋奕禮質詢的經過。相信你們聽過之後一定覺得又氣憤,又好像吐了一口烏氣。但不要太早高興,這個政府還要死撑下去,我們要不斷出新招同佢抗爭到底!
請點擊以下超連結欣賞。你可以下載之後聽亦可,無需下載用4share網頁上的Player來聽亦可。
01余若薇 http://www.4shared.com/file/201211676/36df23bc/01_online.html
1.明明銀行做錯為何只賠6成或7成?唔係10足?
如果苦主事前見到你的報告可能唔接受6成!
立法會要寫22封信才迫到政監出這份報告。

02葉劉淑儀 http://www.4shared.com/file/201216358/784d966b/02_online.html
2.你的報告出後,政府高官反應如何?
財政司話係你批准這些產品?
你會點處理三間不願和解的銀行?

03涂謹申 http://www.4shared.com/file/201218037/5c31e516/03_online.html
3.有無向犯規最多的銀行先下手呢個辦法來加速調查?
有無的銀行犯得最多過錯呢?
有無曾經想過要求這些銀行賠多過6,7成呢?

04劉慧卿 http://www.4shared.com/file/201219708/5a50daa4/04l.html
4.又問財政司的指控有何基礎?
如果這份報告早些公開一定會更震撼。
政府這個做法是否構成詐騙或不誠實?
要求交出銀行的資料。

05甘乃威 http://www.4shared.com/file/201222737/71636927/05_online.html
5.講出報告內容!
點解唔願意在提出回購方案前披露這個報告內容?
是否應該讓苦主知到這個報告後讓他們自已決定?
這個報告內容是否包括其他產品在內?

06石禮謙 http://www.4shared.com/file/201225501/2d7e7306/06_online.html
6.同意政監是世界一流標準。
報告數目籠統。市民蒙受損失。花旗,荷銀等銀行不願見苦主。
可否指出銀行的名?
政監,銀行的行為才是非法!
不能用公眾利益作為值口!

07梁國雄 http://www.4shared.com/file/201228060/f882fe20/07_online.html
7.要求政監交出結構性產品發行人申請人03年至08年其間報告。
結構性產品06年已知有漏洞!
政監是否已違反職能?
用公司條例怎樣調查雷曼資產?怎樣披露風險?

08何鍾泰 http://www.4shared.com/file/201229414/f1b6347/08_online.html
8.政監局怎樣知到銀行得到足夠的監管?

09余若薇 http://www.4shared.com/file/201230809/21c3b1e5/09_online.html
9.是那些銀行?大逼供
跟據何守則有些賠多有些賠少?

10甘乃威 http://www.4shared.com/file/201231795/4a5766df/10_online.html
10.加強版。
非迷債產品是否有回購安排?
同一個職員又賣迷債,又賣非迷債是否犯同一錯誤?

《转载报道》高秉忠指堅持披露迷債審批是侮辱

1。《頭條日報》 2010.1.26 (11:24)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繼續研訊,出席作供的前證監會投資產品科高級經理高秉忠表示,離職前的工作主要負責批核投資產品能否推出市場,如產品結構上有問題,會要求更改,更改後符合要求可獲批核,否則會被拒絕認可。

高秉忠指出,證監去年發出加強保障投資者諮詢文件,要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及擔保人需符合一定條件,是結構性的審批準則,已脫離披露要求,但當局仍堅持披露為本,是轉移視線,對審批投資產品人員是侮辱。

他表示,部分雷曼迷債只有擔保人,但沒有基金經理,若只用披露方式審批雷曼迷債產品,是不足夠的。

民主黨的甘乃威質疑為何投資產品送交證監會審批時,分別交到投資產品科及公司融資部兩個部門,但不由一個部門統一處理。高秉忠回應時表示,由於投資產品由於包裝不同,會歸納到不同部門處理,而兩個部門批核的標準同類產品亦會有不同,但他指出,產品銷售章程複雜,很難作出比較。

2.《RTHK 劉家慧報道》

http://www.rthk.org.hk/rthk/news/expressnews/20100126/news_20100126_55_643143.htm

高 秉 忠 : 部 分 雷 曼 迷 債 產 品 只 用 披 露 方 式 審 核   並 不 足 夠

證 監 會 投 資 產 品 科 前 高 級 經 理 高 秉 忠 , 在 立 法 會 調 查 雷 曼 事 件 小 組 委 員 會 上 表 示 , 部 份 雷 曼 迷 債 產 品 , 只 有 擔 保 人 , 並 無 基 金 經 理 , 如 只 用 披 露 方 式 審 核 並 不 足 夠 。

他 指 出 , 有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在 審 核 迷 債 產 品 時 , 除 了 以 披 露 為 本 外 , 還 有 結 構 性 的 審 批 準 則 , 證 監 會 去 年 發 出 的 加 強 保 障 投 資 者 諮 詢 文 件 , 要 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的 發 行 人 及 擔 保 人 需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 便 屬 結 構 性 的 要 求 , 但 當 局 仍 堅 持 披 露 為 本 。

高 秉 忠 說 , 不 相 信 證 監 會 的 高 層 不 理 解 有 投 資 產 品 誤 導 的 情 況 嚴 重 , 他 又 指 , 05 及 06 年 期 間 , 有 3 宗 涉 嚴 重 違 規 的 個 案 沒 有 公 布 。

《新報》雷曼苦主應獲百分百賠償 By 王岸然

2010-01-26

雷曼迷債事件已經發生了一年零四個月,似乎已經被新聞界所淡忘,公眾亦失去興趣。去年十月,各有關銀行在政府的壓力下提議六成和解方案作為了結,公眾大多數認定合理,苦主若不肯接受,似乎是貪心及不合情理,須知相當部份普通投資者(包括筆者)在金融海嘯之中失去數成資產者比比皆是,何獨雷曼苦主為然?凡投資者皆有風險,損失是正常的。

賣假藥者豈可六折退款

這認知其實有極大謬誤在內。投資者若然對投資是了解的、清楚的,損失自然是自己承擔,但若然投資者產品被虛假陳述,或者產品根本就不應在市面出售,則購買者當然是無辜及應該得回百分百賠償。雷曼苦主的怨氣極重,表現出來就是被騙去金錢的苦主。君曾否聽過賣假藥的人被查出是賣假藥之後,警方叫被告人六折回款算數?又也許,禁藥被發現錯誤出售,需要回收,消費者只可六折退款?
現時的情況,是負責驗藥的政府及負責賣藥的藥房明明白白應負上責任,而要消費者的病人食死貓, 容許這種情況出現,然後不了了之,這就不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政府,就不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
明白這點,搞清楚雷曼迷債的發行過程中出了甚麼問題,不但是為了苦主,而是為我們的社會,為我們的金融中心地位,為了令投資者恢復信心,是含糊不得的

雷曼迷債為何會出現在銀行的謎團快可以解開,證監會投資產品部的前高級經理高秉忠先生星期二(二十六日)將應立法會雷曼特權專責小組傳召,出席公開聆訊。據報道指, 他已經在上星期的閉門聆訊中提供了重要材料,指證監會原來有兩套審批投資者的標準,雷曼迷債若依一套嚴謹的標準,是不可能被批准出售之時,為何可以經一套只要求以「披露為本」的寬鬆標準被批准在銀行櫃,經由一些欠缺有關產品認識的小職員售賣?

議員應追查是否有別情

筆者當然希望所有謎團都能一次過被解開,不然的話,立法會的議員就有責任利用特權,依照高秉忠所提供的線索,傳召證監之內負責審批者作供。追查審批的過程,是否另有內情,例如可能曾經有政府高層施加壓力,要證監會用寬鬆的標準審批有關的雷曼產品,因而弄出禍來。
筆者只從法律角度眼。若然在正常的情況下,雷曼迷債本來就不能出售給小投資者,甚而是因結構安全不足的理由不被批准出售,但過程中因政府的不適當干預引致現時的結果,那麼雷曼所有苦主都有權獲得百分百的賠償,而非只限六成。現時的六成根本就不是賠償,而是絕大多數迷債因為經濟改善而可以得回超過六成價值,政府與銀行根本就沒有承認任何責任。

在真相公開之後,法律學者、財務學者及議員,應該仔細研究事件,為苦主追尋公道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之餘,亦是維持社會的公義及保證香港的投資環境是有高度的商業道德與負責任的制度。 就算納稅人要因而多付出數十億元,也是必須的,這些錢總不會比高鐵的六百六十九億元花得更冤枉吧!

王岸然時事評論員wongonyin@yahoo.com

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信报) 雷曼的苦難不是上帝意旨 - 王岸然

2010年1月20日

普通法的原則,是不會令到一個人無緣無故承受了損失,而不會得到應有的補償。損失的出現,必然有其理由,亦必然有人承擔責任;法律上無法找出任何人承擔責任的事故,例如是由於不可預測的天災禍害,苦主被視為不幸的人,於是無人需要負責,法律上這是被形容為上帝的旨意(Act of God)。

雷曼迷債的苦主所承受的災難,是上帝的旨意嗎?如果不是,我們的政治與法律制度,我們的新聞監察制度,為何不能為苦主弄清楚事件的責任誰屬?明明可以知道而因為人為的因素令事件的真相不能大白於天下,這就不單不是天災,不是上帝的旨意,而是人禍!

聆訊必須完全公開

證監會的前投資產品部高級經理高秉忠先生,提早了六年結束他在證監會的工作,放棄了一千三百多萬的薪金,選擇提早退休,目的就只是希望到立法會的雷曼特權小組公開作供,清楚對公眾解釋為何會有雷曼事件的出現,協助苦主及公眾了解一切謎團,但雷曼小組選擇了閉門會議,不肯讓苦主及公眾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

雷曼特權小組原本安排了兩節會議讓高秉忠到小組作供。小組選擇在星期二早上先作閉門會議,先聆聽高秉忠解釋事件,再決定星期五早上的第二節會議是否公開進行。高秉忠的不二選擇,是聆訊必須完全公開,讓公眾及苦主清楚事件的真相。高先生與筆者有一共通之處,就是不相信政客,包括民主派的。

若然小組決定高先生的資料「無料到」,小組可以決定取消再聆訊,任由高先生自己決定是否公開事件。若然認為高先生的證供有爆炸性的內容,足以改變整個雷曼的六成賠償計劃,則沒有理由不讓高先生在星期五早上作公開的聆訊作供。

筆者執筆的一刻,收到的消息令我大為吃驚,小組之內有近半數的議員是直選產生, 他們在為誰人服務,為公眾或是政府,或是銀行家?(曾經捐錢給政客嗎?)還是為關係友好的金融強人任志剛? 消息說,雷曼特權小組對高先生的不公開聆訊所提供的資料大感驚訝(shock),但在商議之後,決定竟然是取消了星期五的第二次會議,但沒有決定是否再傳召高秉忠作公開聆訊!

涉及明顯人為錯誤

相信新聞界有必要追逐一眾泛民議員,了解清楚發生了什麼事情。若然筆者的分析沒有錯誤,證監會及政府在迷債的出現過程之中犯上了不可原諒的錯誤,由於這些錯誤極為明顯,法律上或是道德上,政府有責任百分之一百賠償給所有曾經購買雷曼產品的投資者,一切只待真相的公開,讓學者及法律專家可以有公正的研究及評論(請參考筆者在本報去年十二月二日的文章,及過去一年有關的文章)。

筆者這裏只想指出一個極大而又為公眾所忽略的誤導形容。證監一直聲稱審批投資產品(包括雷曼迷債)是所謂以披露為本(Disclosure Principle),而雷曼的審批過程之中,雷曼作為發行商,準備了以寸厚計的文件交給認購者,將所有資料披露詳盡,所以這已經盡了責任,而證監在審批這些資料的過程之中,亦肯定這些資料的性質正確(不管小投資者看得明白與否),所以亦是已經盡了以披露為本的責任。

筆者必需指出,這不是事實,這是完全的誤導。大家只需拿〈證券及期貨條例〉看看,證監會的監管責任之中,並無什麼「披露為本」的標準,這恐怕只是證監高層及政府在出事之後編造出來誤導公眾的說法。詳盡披露只是證監審批投資產品的其中一項準則,從來就不是全部的責任。

「披露為本」胡說八道

法例之內證監會的「法定規管目標」(Regulatory Objectives)有六大類:

一、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二、促使公眾更能了解證券期貨投資運作及成能。

三、向投資於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四、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五、減少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

六、採取與證券期貨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請特別留意上述第三項及第五項,這是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之間的共同協議。只要就這一點略作研究,就知道所謂「披露為本」的說法,根本是胡說八道。【註】

就筆者所認識,這也不是秘密,證券業人人皆知,證監會審批任何投資產品的要求,皆遠超什麼披露為本的原則。再簡單說,雷曼審批的過程之中是否涉及港府極高層包括特首及前特首的干預,干預的理由並非專業的考慮及判斷,是事件真正謎團所在。泛民議員為何不協助公眾打開這個黑盒!

註:《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解讀》第二十一頁,羅祥國、黃覺岸合著

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THE VALUE OF MINIBOND ? 85%-99% ?


ARE HKMA and SFC trying to hide the true value of Minibond from Hong Kong retail investors?

ARE BANKS in Hong Kong trying to rip off their clients again from the minibond buyback plan?


On 14 December 2009, the value of Australia Mahogany Notes (a minibond alike product, arranged by Lehman Aaia) ,was announced in the ASX announcement:
Minibond-like Credit-Linked Notes sold in Australia (Mahogany Notes I & II by Lehman Asia) are worth $99 and $85. The notes/series that would mature at a later stage (2016) is worth $85. The notes/series that would mature much earlier in 2010 hence it is worth $99, is worth $99.

WHEN will Hong Kong retail investors get any updates on the value of the Minibond?

The banks buyback was only 60-70% of the issued value.

Who is losing more money?
Who is making profit from the Minibond sales & Minibond buyback?
The bank or the small investor?

In the ASX announcement as of 14 December 2009, it stated that for
"Mahogany Capital Limited – A$75 million Notes Series I and A$50 million Notes Series II ", the "Structured Credit Research has estimated a value for:
AUD 75MM ANZ Floating Rate Note maturing 10 Dec 2011 (XS0208078732) of $99 as of 30 November 2009 (the ultimate Collateral for Mahogany Notes Series I),
and a value for:
AUD 50MM RBS Floating Rate Note maturing 17 Mar 2016 (XS0247983058) of $85 as of 30 November 2009 (the ultimate Collateral for Mahogany Notes Series II). (...) These valuations represent the highest valuations received since the bankruptcy of Lehman Brothers in September 2008."


[ full text of the ASX announcement on the value of Australia Mahogany Notes:
https://www.macquarie.com.au/edge/static/eclipse/Hidden/Company%20Announcements/ISSUED%20CAPITAL/2009-12/010222460.pdf ]

Australia Mahogany Notes (by Lehman Brother Asia) related information::

1. Summary Information:
It is credit-linked to 100-150 reference entities which are explained in the 2-page product summary. The interest rate (of the notes) and the principal loss are affected by the number of default events which are clearly outlined in the 2-page product summary.
同樣由雷曼亞洲一手安排的在澳洲銷售的信貸掛鈎票據 Mahogany Notes 清晰地介紹了
- 該信貸掛鈎票據之本金跟100個公司信貸掛鈎,(7個破產就會失去100%本金),
- 該票據之利息跟150個公司信貸掛鈎(破產事件跟票據利息之關係)
- 該票據所有信貸掛鈎主體之評級(AA 到 BBB- 及 低於 BBB- 之公司數目,等)和公司之業界類別等信息。
該票據明確指出其資金不是投入於任何信貸掛鈎主體(公司)。

2-page summary from the issuer: "Mahogany Notes II - a CDO defence",
http://www.mahoganycapital.com.au/mahogany/PageAttachmentServlet?PageID=4764

2. Prospectus
All the reference entities related information, the impact of default event(s) to the interest rate, the impact of default event(s) to the principal loss are clearly outlined in the prospectus.

http://www.mahoganycapital.com.au/mahogany/PageAttachmentServlet?PageID=4762

3. Related Analysis:
http://minibondvictim.blogspot.com/2009/01/austalia-mahogany-notes-prospectus.html
and
http://minibondvictim.blogspot.com/2009/01/how-was-mahogany-notes-ii-being-briefed.html

2010年1月3日 星期日

(信报转载)2010年要汲取的五大教訓 by Joseph E. Stiglitz

- 2010年1月1日 Joseph E. Stiglitz


如果要為2009年說幾句好話,我們頂多能說,情況本來會更糟,2008年下半年我們彷彿在懸崖邊徘徊,後來總算沒掉下去,而在2010年,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情況八成會有所改善。全世界也已得到了一些寶貴的教訓,儘管現在和未來經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這代價原本未必這麼大,如果我們早點懂得那些道理的話。

第一個教訓是,市場不會自動糾正錯誤。事實上,如果規管不充分,市場傾向於走極端。2009年,我們又一次看清楚,為什麼亞當.史密斯所謂「看不見的手」常常真的看不見:它根本不存在。銀行家對自身利益的追求(貪婪)並未導致社會福利的增進,甚至沒有增進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更別說那些失去房產的業主、丟掉工作的勞動者、眼看養老金泡湯的退休者,以及為幾千億美元銀行救助方案埋單的納稅人的利益了。

死抓舊教條 墮入深淵

社會保障網的初衷是幫助不幸者度過難關,如今卻慷慨地擴大了覆蓋面:先是救助商業銀行,然後又救助投資銀行、保險公司、汽車生產商乃至汽車貸款公司─據說這都是因為,整個金融體系面臨崩潰風險。這麼多錢從多數人手裏轉移到少數人手裏,這是破天荒第一次。

我們習慣地認為,政府主導下的再分配是把富人的錢轉給窮人;但如今是,窮人和中等階層的錢在轉給富人。納稅人已經不堪重負了,居然還要看他們的錢被拿去支付銀行家的天價獎金和紅利─據說這是為了確保銀行能繼續放貸,以促進經濟復蘇。我們一直以為紅利是利潤的分成,如今它卻是政府「大禮包」的分成!

有人說,無論措施多麼不完善,救助銀行是必要的,因為這可以令信貸市場解凍。可實際上,信貸市場沒有解凍。現在所發生的一切,其實是把普通納稅人的錢輸送給那些多年以來一直在盤剝他們的金融機構─盤剝手段包括掠奪性的貸款、跟高利貸沒啥兩樣的信用卡罰息,以及缺乏透明度的收費專案。

銀行救助行動,暴露了美國社會無處不在的虛偽。有些人一說到那些扶助窮人的小小福利專案,就開始念「財政約束」的緊箍咒,如今卻在鼓吹世界上最大規模的「福利」項目。有些人曾經那麼熱情地歌頌自由市場的美德─「透明度」,最終卻搞出這麼不透明的一套金融體系,銀行連自己的資產負債表是怎麼樣都說不清。

而政府呢?它出台的救助措施愈來愈缺乏透明度,因為它不得不掩蓋自己在救助過程中的大手大腳。那些曾經高調呼籲「負責任的政府」和「有擔當的政府」的傢伙,現正兜售為金融部門免除債務的政治膏藥。

第二個教訓是,我們理解了市場為什麼經常失靈。市場失靈的原因多種多樣。這一回是,扭曲的激勵鼓勵一些「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機構冒險賭博:如果它們僥倖賭贏了,大把利潤就落入它們囊中;如果賭輸了,還可以等納稅人來擦屁股。此外,資訊不充分也會導致市場失靈,而在金融市場上,資訊不充分是一個核心問題。一家銀行倒閉,其他銀行跟遭殃;金融體系崩潰,納稅人和全世界勞動者就得跟付出代價。

金融創新 剝削老百姓

第三個教訓是,凱恩斯主義政策的確有效。有一些國家出台了規模大、水準高的刺激計劃,從危機中恢復得比較早,比如澳洲。其他國家被一些財政巫師蠱惑,死抓那些舊教條,才會落到如斯田地。

每當一個經濟體陷入蕭條,稅收下滑必然快於支出削減,因此自然會出現財政赤字。舊教條認為,必須削減赤字─提高稅收或削減開支─以「恢復信心」。但那樣的政策幾乎每次都會削弱總需求,把經濟推入更深的深淵,進一步又會瓦解信心─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給一些東亞國家就是開了這種藥方,你看後來怎麼樣?

第四個教訓是,貨幣政策不僅僅是對抗通貨膨脹。過度關注通脹,致使某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忽略了該國金融市場的問題。央行放任資產泡沫無限膨脹,會令經濟付出高昂代價,相比之下,溫和通脹的成本真是不足掛齒。

第五個教訓是,並不是所有的創新都會提高經濟效率和生產力,更別說帶來社會效益了。對私營企業施加什麼樣的激勵是很關鍵的,如果這種激勵違背社會利益,其結果將是過度冒險、過度短視和創新怪胎。比方說,近幾年搞出來的許多金融工程創新,它們到底有沒有帶來好處都是個問題,更別說帶來多少好處了,而它們造成的經濟和社會損失明明白白就在眼前,還大得很呢。

事實證明,金融工程創造出來的那些產品,幫不了普通老百姓管理貸款買房這麼簡單的風險,結果搞得幾百萬人丟了房子,還會有幾百萬人步其後塵。

金融創新的真實效果是,發明了更好的手段去剝削那些教育程度不太高的老百姓,去繞開規管和會計準則這些旨在保護市場效率和穩定的規範。結果,本該管理風險、有效配置資本的金融市場,反而成為了大規模風險製造者和資本配置的扭曲者。

這次危機讓我們記住這些教訓了嗎?會否比從前歷次危機之後記得牢一點呢?我們很快就能看到。很遺憾,如果2010年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在金融改革方面沒什麼太大長進的話,我們很快又有機會重溫這些教訓了。

哥倫比亞大學教授、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他的新著Freefall將於2010年1月出版。

Joseph E. Stigl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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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to original article "Harsh lessons we may need to learn again" (by Joseph E. Stigl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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