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

[星島日報] 雷曼苦主申司法覆核 法庭未決定是否受理

雷曼迷債回購方案提出後,證監會和金管局在去年7月與16家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即時停止調查。但一名以4萬元買入雷曼產品的女子,指兩大監管機構當日的決定不合法,昨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而一直未有公布調查下文的證監會,於庭上爆出已完成中銀的調查。法官押後裁決。

昨有近80名雷曼事主到庭旁聽,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以有利益人士身份發言,矛頭指向證監會及金管局,聲言:「找出迷債真相、社會公義,是今日之目的」,語畢即全場拍掌以示支持。

答辯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一方,由資深大律師馮華健代表,對申請人石麗珊(譯音)一方指證監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要全面徹底調查後才可以停止,馮於庭上指條文並不要求證監會與銀行和解前要做到百分百完成調查,更披露證監會的調查已經「大體上(substantially)」完成,而就申請人購買迷債的分銷銀行中銀而言,調查更已「全面(fully)」完成」,馮指申請人的事實基礎已出錯,認為法庭不應頒下司法覆核許可。

庭上爆「中銀調查已完成」

法官認為證監會去年7月22日公布回購方案時,未有交代部分調查已完成,准許證監會3日內作出解釋及存檔有關證據。不過,證監會這個說法卻惹來一眾雷曼事主不滿。陳光譽於庭上說:「如果不到法庭,永遠不知中銀調查已完成」,形容監管機構的態度是「無透明度」。

法官又指此案牽連甚廣,除了16家分銷銀行,更有24,888名已接受回購方案的雷曼事主可能受影響,一旦申請人獲判勝訴,證監會的調查要繼續,另一答辯人香港金融管理局也可向銀行採取執法行動,已取回60%或70%本金的事主,可能因而被銀行要求退款,法官質疑申請人是否足以代表其他事主,而其他事主也可能不想再受惡夢糾纏。法官要求申請人三思及限制其訴求範圍。

申請人最後同意加入聲明訴求,指達成和解而終止調查銀行的安排屬不合法,代表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單純的聲明不會影響第三者利益,法官亦有酌情權為今次案件「度身訂造」判決。而陳光譽也於庭上說:「有時銀紙好重要,但找出真相、找出公義都重要」,明言可以發起簽名行動,讓事主表達甘願放棄回購來尋找真相的意願。

4萬購迷債 婦拒回購方案

49歲婦人石麗珊於申請書指出,她2008年1月在中銀職員失實陳述下,以4萬元購入雷曼迷債35B系列,雷曼爆煲後,去年8月7日中銀向她提出60%回購和解方案,條件是永久終止任何投訴及法律程序,她拒絕接受,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並不賦予證監會停止調查的權力,真正解釋是證監會全面徹底調查後才可以停止。

申請人認為證監會的調查不全面,分銷銀行也沒有承認任何責任,故證監會及金管局停止調查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及有違申請人對證監會及金管局的合理期望。

據雷曼苦主大聯盟資料顯示,申請人的法援申請遭否決,聯盟就其官司費用展開募捐,截至今年1月籌得捐款約88萬元。

【案件編號:HCAL115/09】

整合自:2010年3月23日(二) 星島日報 A19版

2010年3月1日 星期一

獨立機構保障消費者 (选自 "金融改革的終局")

"金融改革的終局" - Paul Krugman 2010年3月2日

(...)

消費者需要更佳的保障是毫無疑問的。

曾積極要求前聯儲局主席格林斯平(Alan Greenspan)對付有害貸款的已故聯儲局理事格拉姆利赫(Edward Gramlich),在2007年完美地簡述了相關理據:
「為何風險最高的貸款產品會賣給最不在行的借款人?答案就在問題中──最不在行的借款人是最容易被哄騙買入這些產品的。」

獨立機構保障消費者

這種保障由一家獨立機構來提供很重要嗎?一定是的,否則說客不會那麼努力地反對成立這個機構。

原因不難理解。有人認為保障消費者的工作可以、並應該由聯儲局來做,或是如一個目前看來不太可能實現的妥協方案中所提到的──或財政部屬下一個單位處理。但要記得,不久之前,格林斯平是聯儲局主席,而斯諾(John Snow)是財長。理據再明顯不過了。在未來可能出現的反監管管治下──相信我,金融說客的影響力如此大,將來是會有這種政府的──消費者唯一得到保護的方法是由一個只是為了監管銀行操守而存在的機構。



博客主看法:

衍生工具複雜且深藏危險,迷債之設計者和銀行分銷商都是金融界的專業人員,更是深明此理。
如果發行產品的投行和銷售商們給客戶們介紹了產品的真實面目,這樣買入者就不會有悔。当然,众多的客户们很可能在可以理解产品的真实特征和风险之前,就已经决定不买这么复杂,听不懂的产品了。迷債的問題在於用漂亮的騙局幌子來跟銀行的客戶們介紹和銷售迷債,投行和銀行分銷商根本不想讓客戶瞭解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如果可以大講跟7個公司信貸掛鈎,為甚麼卻不可以明確提醒客戶:”迷債還要跟100多個各種評級的公司信貸掛鈎“???
證監會對於“全面披露“的要求可是”清晰,準確,無誤導“

發行產品的投行和銷售商們發現如果把產品的實質講一點出來的話(如:迷債利息跟150個公司的信貸掛鈎-系列6),買迷債的人就會大為減少。而加了個漂亮的騙局“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買的人就會放心這7個著名公司。

迷债系列6寫明保本跟150 個公司信貸掛鈎, 利息為 5%。這個高息跟150 個公司信貸掛鈎:6 個或以上信貸事件:利息為 0。

2003年9月銷售的系列6 之之銷售結果是最差的,僅為 4百75 萬美金。
於同年6月發行的系列 5 之 銷售總額 是 過了 1千萬 美金。
於同年11 月發行的系列 7 的 銷售總額則 是多達 4千 6百 多萬 美金。
於次年2004年5月發行的系列10 的 銷售總額也是多達 是 4千4百多萬美金。

系列6 之年息卻是最高的,利息為 5%。兩年期,2005年9月到期。
而系列5 的 利息僅是 3。8%,
系列 7 的利息只是 4。2%,
系列 10 的美元系列利息也是: 4。25%,
系列 5 , 7 和 10 的利息 均低於 系列 6 這麼個保本迷債, 鎖定年期也不比系列6 短。

為甚麼銀行客戶們會捨系列6 之高息誘惑而選擇其它低息的迷債系列呢? 參見“從 迷債系列 6 看 雷曼迷你債券騙局手段之 完美完善過程
.

同樣由雷曼亞洲一手安排的在澳洲銷售的信貸掛鈎票據 Mahogany Notes 就清晰地介紹了
- 該信貸掛鈎票據之本金跟50個公司信貸掛鈎(7個破產就會失去100%本金),
- 該票據之利息跟150個公司信貸掛鈎(破產事件跟票據利息之關係)
- 該票據所有信貸掛鈎主體之評級(AA 到 BBB- 及 低於 BBB- 之公司數目,等)和公司之業界類別等信息。
- 該票據明確指出其資金不是投入於任何信貸掛鈎主體(公司)。

Mahogany Notes 票據買的人明確瞭解它們買入的產品是甚麼,所以雷曼暴煲之後,Mahogany Notes 票據持有者們沒有高呼上當,沒有投訴銷售結構。因為他們知道他們買的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