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3日 星期五

證監會譴責京華山, 京華山一全購雷曼產品

1.(轉)信報: 2011年5月13日

京華山一全購雷曼產品 涉960萬

再有金融機構向客戶回購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承諾百分百回購迷債、精明債券及Constellation債券,涉及960萬元。同時,證監會譴責該行在銷售這些產品期間的行為。

京華山一銷售雷曼迷債、精明債券及Constellation債券的總額為約1395萬元。根據證監會與京華山一昨天達成的回購協議,該行將向所有合資格客戶提出,全數回購他們手上未到期的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回購價是投資本金,扣除任何已收取的票息。

部分客戶的產品已被強制贖回,或於雷曼兄弟破產後已沽出,京華山一提出,就他們之前持有的相關產品支付賠償款項,金額是投資本金,扣除任何已收取的票息、剩餘價格及/或出售所得金額。

該行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提出上述兩項回購及賠償建議,涉及金額約960萬元。

經過調查後,證監會質疑,京華山一向客戶銷售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前所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向銷售人員提供的培訓和指引是否足夠,以確保他們理解產品投資回報的特點、結構及風險概況。證監會亦未能確定,該行有否為相關產品的銷售和推廣活動訂立適當的監察程序,以及有否實施。

京華山一同意,立即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並聘請獨立顧問檢討銷售程序,然後落實有關建議。京華山一是繼新鴻基投資服務、凱基證券及高信投資後,第四家與證監會達成回購協議的雷曼相關產品的證券行。


2. Core Pacific-Yamaichi International agrees with SFC to repurchase Minibonds, Octave Notes and Constellation Notes from clients at original value

SFC: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EN/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49,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SFC) has issued a reprimand to Core Pacific-Yamaich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CPYI) in respect of its internal systems and controls relating to sales of Minibonds, Octave Notes and Constellation Notes (collectively, Lehman Brothers-related structured products) following an investigation by the SFC (Notes 1 & 2).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SFC raised a number of concerns with CPYI’s internal systems and controls relating to the sale of Lehman Brothers-related structured products. Specifically, SFC’s concerns were related to:
the adequacy of product due diligence on Lehman Brothers-related structured products before they were sold to clients;
the adequacy of training and guidance given to its sales staff to enable them to understand the investment return characteristics, structure and risk profile of Lehman Brothers-related structured products; and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proper guidelines and monitoring procedures on the sale and marketing of Lehman Brothers-related structured products to clients.


CPYI does not admit any liability arising from these matters, but acknowledges the seriousness of these concerns. CPYI has agreed with the SFC to:
offer to repurchase from all its eligible customers (Note 3) all outstanding Lehman Brothers-related structured products at a price equal to the principal amount invested by them, less any coupon payments received; and
offer to pay compensation to all its eligible former customers (Note 4) in respect of their previous holding(s) in Lehman Brothers-related structured products in an amount equal to the principal amount invested by them, less any coupon payments, residual value and/or sale proceeds received.

The total amount that CPYI offers pursuant to the repurchase and compensation offers is approximately HK$9.6 million.

CPYI has also agreed to:
immediately implement special enhanced complaints handling procedures to resolve, in a fair and reasonable manner, all complaints in relation to the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structured products other than Lehman Brothers-related structured products;
engage an independent reviewer, to be approved by the SFC, to review its systems and processes relating to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and to report to the SFC, and to commi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all recommendations by the independent reviewer; and
to engage a qualified third party, as approved by the SFC, to review and enhance its complaints handling procedures, and to commi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all recommendations by such third party.

The SFC considers that this agreement resolves its concerns about CPYI’s sales practices in respect of Lehman Brothers-related structured products and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investors. The repurchase or compensation scheme should ensure that eligible customers and eligible former customers who accept the repurchase or compensation offers will receive return of their capital.

This agreement is also forward looking and should ensure that CPYI remediates its systems and processes to meet the standards expected from a licensed corporation which distributes investment products and/or provides investment advice to its clients.

The SFC considers this to be an appropriate outcome in light of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concerns with CPYI’s sales practices that SFC’s investigation raised.

The SFC acknowledges that CPYI has fully co-operated with SFC’s investigation and has acted responsibly in agreeing to compensate eligible customers and eligible former customers.

2011年5月8日 星期日

轉載:要求羅兵咸公開迷債抵押品收回價值是如何計算出來及尋找30.5億港元的下落

轉載:
要求羅兵咸公開迷債抵押品收回價值是如何計算出來及尋找30.5億港元的下落


根據2009年迷債投資者簽回16家銀行同意接納集體和解書的1b(ii)回購條款聲名說(見註B) :
“於取回本人/吾等所投資系列的抵押品的變現所得的任何款额後30天內,進一步支付: (ii) 若有關系列的回收價值比率超逾該系列之本金金額70%,將支付超逾該70%的可歸屬於本人/吾等持有之迷你債劵的款額”在2011年3月28日羅兵咸的常見問題第10題(見註C)說抵押品的價值約15億美元(約117億港元)。償還投資者總款項(不計補償金),為86.5億港元 (見註A)。

根據2011年4月21日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所公佈的資料,迷債系列10至36的總投資金額為 105.65億港元。從以上資料得知,現在抵押品的價值117億港元已超越本金105.65億港元,理應全數本金100% 歸還投資者 (有些系列更可能超越100%)。現時只償還86.5億港元,即有30.5億港元(26%)不知被誰侵吞了。2009年所簽的接納表格沒有提及需要支付任何的費用。投資者只知道抵押品變現後所得的任何款額,如超逾本金金額70%,將支付該超逾70%的款額給回投資者。

2011年3月28日羅兵咸的常見問題(見註C)第10及11對於收費也自相矛盾,第10題說要從抵押品支付受託人的費用,但第11題又說受託人的費用不是由抵押品支付,而是由分銷銀行的「支出資助協議」中付出。

這個協議由銀行及證監一手泡製,完全沒有透明度,數目含糊不清,美其名稱為投資者的最佳方案。但如此方案,怎可接受 ?

現要求羅兵咸公開所有系列的收回價是如何計算出來及各項開支的金額,因迷債投資者才是最後收款人,理應有這個知情權,我們不要再在誤導的情况下而作出錯誤的決定。

雷曼苦主大聯盟啓
2011年5月3日


迷債系列10-12, 15-23及25-36抵押品

於2011年3月28日羅兵咸網站的常見問題:

問題10 抵押品價值為多少?現時抵押品的價值約為大約15億美元.....117.00億港元

總數償還款額給迷債苦主約.......................................................86.50億港元 (註A)

不知去向的款項.....................................................................30.50億港元


於2011年4月21日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公佈資料:

系列10至36迷債持有人共34,592人及所涉金額為............105.65億港元(註A)

抵押品升值了.............................................................11.35億港元


於2009年7月22日所有銀行的接納表格回購條款1b項(見註B)列明:

“於取回本人/吾等所投資系列的抵押品變現所得的任何款額

後30天內,進一步如下支付..”

說明是變現所得的任何款額,
為何償還款額總數少了30.5億港元?


link: 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E8A681E6B182E7BE85E585B5E592B8E585ACE9968BE8BFB7E582B5E68AB5E68ABCE59381E694B6E59B9EE583B9E580BCE698AFE5A682E4BD95E8A888E7AE97E587BAE4BE86E58F8AE5B08BE689BE30.5E58484E6B8AFE58583E79A84E4B88BE890BD12365.php

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李華華》香樹輝筆伐雷曼苦主幕後黑手

1. 轉載自:蘋果日報 2011年4月28日(四) B版 中環在線: 《李華華》香樹輝筆伐雷曼苦主幕後黑手

噚日,「一群中環金融從業員」喺香港 4份主要報章,落咗一個題為「唔該大家公道啲!」嘅廣告。洋洋千幾字講述呢兩年嚟,佢哋返工嗰陣,飽受雷曼苦主各式各樣示威造成嘅滋擾,情況有啲失控,甚至侵犯他人自由,喺忍無可忍下,決定不再沉默。

「一群中環金融從業員」份量非輕

廣告批評雷曼苦主嘅抗議模式,喺中上環好似癌細胞咁擴散,越嚟越激,除咗喺中環各大銀行、主要街道張貼有人身攻擊嘅旗海同橫額,又披麻戴孝將認為要為事件負責嘅人張相,整成靈堂相,搞到國際金融中心變成殯儀館集中地。

咁,呢則廣告究竟係邊個落嘅呢? 華華八到,係由公關公司宙輝落嘅,至於宙輝老闆,就係城中名嘴之一「香帥」香樹輝。華華第一時間問香帥做乜咁激?到底邊一幫人咁有米,請佢哋登廣告,用錢筆伐雷曼苦主? 香帥死都唔肯透露半點口風,仲話自己作為專業公關,唔可以爆客仔私隱,否則,點可以細水長流撈咗廿幾年。

至於邊個請得郁香帥出手?華華八到,「一群中環金融從業員」應該係一個重份量嘅人,至於邊個咁睇班苦主唔順眼? 你話呢!

轉載自:蘋果日報 2011年4月28日(四) B版 中環在線

2. 轉載一位名為“中間人”的評論,轉自 “誰人抹黑雷曼苦主??” (http://hk.myblog.yahoo.com/iam-marclee/article?mid=1991)。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足額贖回的迷債抵押品為甚麼不是全數返還投資者?

(轉載) 足額贖回的迷債抵押品為甚麼不是全數返還投資者?

--無論是政府或迷債的分銷銀行都欠社會一個解釋

據迷債抵押品接管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在3月28日的公告,稱與有關各方達成迷債抵押品協議。按計算,協議所收回的迷債抵押品平均價值約是原投資款項的80.5%。但據羅兵咸在10年8月13日的通告:“在接管人受托處理的24項迷你債券系列中,18項迷你債券系列的相關抵押品已足額贖回,贖回所得款項現正由托管人BNYM保管,並再投資於美國國庫債券”。換句話說,18項足額贖回的抵押品平均19.5%的價值,以及沒有公佈的6項迷債系列抵押品的部份價值,加上投資於美國國庫債券的利息,被造成迷債爆煲的雷曼兄弟侵吞去了

16家迷債的分銷銀行據此提出了迷債“最終處理方案”,稱加上分銷銀行提出的“特惠金”,所謂合資格的投資者其收回投資款項有85%至96.5%。

但我們不禁要問,造成今天迷債結局的是由於雷曼兄弟沒有履行協議(派息),但雷曼卻要鯨吞屬於小投資者的利益!這樣的結局對小投資者公平嗎?

據羅兵咸稱,這是由於迷債產品結構中有一項“優先索償權變更條款”在英國法律與美國法律的差異,所以選擇與雷曼達成協議而不選擇訴訟,因為訴訟有可能比對投資者現在所得更為不利的結果。那麼我們更要問,口口聲聲聲稱已對迷債投資者盡責的分銷銀行,你們當初為什麼不按證券銷售的相關法例、守則對投資者解釋這款勞什子條款,還有甚麼英國法律與美國法律的差異?迷債的分銷銀行顯然在所有的公告中回避解釋這種對弱小投資者不公平的困局!他們提出的所謂“特惠金”無非是想掩蓋他們在道德上的虧欠,以及他們在銷售雷曼迷債時所犯下的過錯。

據媒體報導,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接受訪問時表示,今次達成的和解方案,是各方的努力和誠意達到的成果,他鼓勵追討者接受新方案。另外,政府發言人表示,歡迎分銷銀行向大部分迷你債券持有人提供特惠補助金,又對銀行願意以相當好的價值收回迷你債券抵押品表示高興。很顯然,非常了解事件真相的政府選擇了站在犯錯者的一方,沒有向社會解釋清楚:為什麼違反協議的雷曼反而要侵吞投資者利益;為什麼違規銷售的銀行以小量的資金去補償過錯就可得到贊賞。

無論是政府或迷債的分銷銀行,都必須向社會解釋清楚,你們是憑甚麼法律或道德標準要雷曼苦主去接受這樣一個不公平、不透明的結果!政府也應該向全社會公佈抵押品的現時價值,以及現值與羅兵咸公佈返回投資者價值的差額是誰拿去?

證監會與金管局必須向社會解釋,為什麼當初批准銷售這種對小投資者極不公平的產品?

迷債的分銷銀行也欠雷曼苦主一個交代,為什麼要向小投資者違規銷售這種根本不應銷售的產品!

政府應該向社會公佈金管局及證監會對雷曼事件的調查報告。在真相未公開,責任未交待清楚的情況下,雷曼苦主要求百分之百賠償加利息,理所當然是合情合理合法,並符合社會公義與社會正義。

結果!讓人民來鑑定是非曲直 ,究竟雷曼苦主要求百分之百賠償是不是符合社會公義與社會正義!

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烏輪、延時買賣、港交所 (轉載)

轉載 David Chan 信博: 財經2011年04月12日

烏輪、延時買賣、港交所

港交所(388)延長交易時間和高盛錯價認股證事件都已經是舊聞,何以現在才議論?

一來固然因為討論整體趨勢更重要;二來也因為此論題其實既能體現上周所論的範式轉移,兼且能為港交所的遠景作一些設想。其實,此二者以一貫之,就是港交所的經營理念轉變。

把港交所比喻為賭場的話,延長交易時間,則主要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加長營業時間,以求把人流量(和生意量) 最大化,以達到更大的利潤。不過,前提是有相當數量的賭客因為被迫做「灰姑娘」(或姑爺)平倉離枱,以及有相當數量的賭客只能望門興歎,結果都敗興而回;然後看見「隔離」賭場燈火通明,於是過檔去「再戰江湖」,此論據方能成立。

試想想,要是在一個平靜小鎮,寥寥數萬人,人人日入而息,則莫說「Nessun Dorma」(徹夜無眠),晚上開檔也是浪費力氣之舉;反過來說,在拉斯維加斯和澳門開檔者,縱使通宵會蝕本(或者大白天蝕本,彼乃不夜城也)也要做,正所謂「輸錢唔輸勢」也。

因此,貴為世界其中一個主要的金融中心,雖然延長交易時間迄今為止對流量幾近零增加,但港交所在其他各交易所的激烈競爭下,不得以起而應對之,經營上亦屬合理。

不過,經營之道多端,加長時間對應,戰略上只能稱之為「被動防禦」。

誠信勿毀掉


如果一間賭場只有老虎機和輪盤,其餘各種遊戲欠奉,環境烏煙瘴氣,令人不願長呆,荷官沒打賞時繃着臉孔,甚至公然索取小費,不然沒好氣對待,更甚者居然和賭客串通作弊,周圍也沒有食肆和購物區,甚至連紅燈區也欠奉;這樣的賭場,與一間有多種遊戲、賠率合理、不會輸打贏要、荷官服務專業、賭場有各種方式確保公平、沒有作弊,以及周邊尚有大量購物區和食宿玩樂,甚至老少咸宜設施的賭場相比,當然完全沒得比。

簡單地說,賭場的經營和其他生意一樣,在於誠信。如果某賭博遊戲賠率開錯了,要輸巨額現金予賭客,經營得法的賭場絕對寧可通賠,都不會「賴貓」。當然,事後對管理該賭枱的荷官追究和懲罰是另一回事。但是錢輸掉了,尚可贏回來,誠信毀掉了,就已經被踢出局。

高盛烏輪事件中,高盛這種賴皮的態度固然令人髮指, 但是港交所身為市場秩序的維持者,卻容許其會員作「賴貓」之事而不問,試問誠信何存? 沒有誠信,又缺乏除股票和衍生工具外的產品,就算延長營業時間,又如何真的和外國交易所競爭?只懂採取「被動防禦」,而忘記了「根據地」(誠信)和「發展戰略要地」(產品服務多樣化),又如何成大事?

在如此經營下,除了依靠中央和欠缺創意的競爭方式外就一無所有。短期港交所尚可受惠於內地企業來港上市,但中長線卻無甚可觀之處,這應該是其股價硬是受牽絆的遠因之一。

dtwchan@yahoo.com

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迷債風險,金融騙局

許多媒體,政府監管機構的官員捫評論迷債,卻連迷債的真實風險究竟為何物都不敢明確地講清楚。只以複雜的“信貸掛鉤”來清淡地帶過。

請每一位評論迷債的人士在發表評論之前,先問問自己:於迷債的風險究竟為何?當初迷債的發行商和銷售銀行是如何介紹迷債的風險的?

事實是,銀行向顧客「力銷」的是“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鉤”的迷你債券,而迷你債券其實是由兩層「信貸違約掉期」產品組成,這大肆宣揚的“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鉤”的只是表面文章。這第二層「信貸違約掉期」是跟100多個公司信貸掛鉤。這第二層「信貸違約掉期」的風險和特徵,不僅顧客不知,連眾多的銀行職員捫也一直不知道。這才是迷債騙局的精華所在!!!

這也是為甚麼銀行閉口不談迷債的真實風險。
迷債騙局,在於迷債銷售商捫「力銷」產品的風險和特徵跟產品的真實風險和特徵是有著巨大區別的!
客觀事實是銀行行騙, 金管局失職, 港府卸責, 現在港府扮哂有為協助調解!

現在,不僅兼管機構,銀行,連媒體也不敢明確指出這迷債的騙局所在。只敢以信貸產品複雜,高回報要考慮高風險來為迷債發行者和銷售商辯護。迷債之複雜,在於設計者想用第一層的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鉤來欺騙客戶,以達到不告知客戶關於第二層的跟00多個信貸掛鉤的風險。
迷債設計者設計了這麼個複雜的結構,就是不想讓客戶捫了解到迷債的真實風險所在。不是太複雜而不能解釋,其實是不想解釋而做出這麼個雙層結構來欺騙普羅大眾。

”高風險“,關鍵在於何謂風險。顧客理解的迷債之‘高風險’在於公開大肆宣揚的“7個著名公司信貸”的高風險,顧客捫卻不知,還有這沒有告知的第二層的高風險存在。這第二層的高風險是跟100多個各類公司信貸掛鉤!!! 這就是迷債騙局的根本所在,只講第一層的跟7個公司信貸掛鉤的‘高風險’,卻不講這第二層跟100多個公司信貸掛鉤的‘高風險’!!!

迷債辯護士捫可以用諸多藉口為不介紹第二層信貸掛鉤產品風險辯護,心裡卻都明白:不提第二層的風險,是因為不想客戶捫知道還有這第二層100多個公司信貸掛鉤的高風險!!!

迷債系列6真是以高息來吸引客戶, 儘管利息比同期前後的迷債系列5或7,10 都為高,銷售量卻是最差的,只有4百多萬美金,因為講明迷債的高息要跟150個公司信貸掛鉤。

正因為由這第二層信貸掛鉤產品,這就是為甚麼要付錢請 PWC 來 處理迷債,因為這第二層信貸掛鉤產品而引起的麻煩!!!

令香港市民利益受損,助成金融騙局令香港蒙辱的到底是誰?????

這次是買入迷債的香港市民被騙,明天又是哪些香港市民?


李麗貞(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主席)在 “還銀行從業員一個公道”(文匯報 2011年3月24日)中就明確指出:
[ 試想一名藥房的售貨員,向顧客推銷一罐聲稱含有豐富維他命、適合兒童發展需要的最新奶粉後被發現原來這是一罐「毒奶粉」,嬰兒食用後更變為「大頭BB」。事件曝光後,政府即時檢控藥房售貨員,罪名是「對產品認識不足」及「向顧客披露不夠」。對於「毒奶粉」的來源及為何流入市場卻一概不管,相信各位讀者也會認為是荒天下之大謬,然而以上的鬧劇卻真真實實地發生在銀行前線員工身上。
。。。。。。
誠如文首的小故事,香港一旦有「毒奶粉」出現,政府只檢控藥房售貨員而拒絕嚴格監管奶粉的衛生安全,絕對是一個不公平及不負責任的做法。金管局及證監會絕不應只選擇性檢控銀行前線員工,但卻讓負責推出產品的銀行高層置身事外。整件雷曼事件的主因在於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不力,只懂亂批金融產品交由銀行銷售。一旦發現問題就第一時間「卸膊」,除了有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更令到一些向顧客推介產品的前線銷售人員蒙受不白之冤,更甚者因此前途盡毀,鋃鐺入獄。
。。。。。。
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更有責任做好把關的工作,不要被無良的投資產品設計者,以魚目混珠的包裝手法、混入不合理的槓桿投資手段,使平民百姓再墮「國際金融大騙局」,讓「金融毒奶粉」再次流入市場。但願金融海嘯不再來,讓金融業內的投資者及從業員都能在健全制度下,為香港能成為世界金融中心之首而努力! ]

2011年3月27日 星期日

《李麗貞》還銀行從業員一個公道

試想一名藥房的售貨員,向顧客推銷一罐聲稱含有豐富維他命、適合兒童發展需要的最新奶粉後被發現原來這是一罐「毒奶粉」,嬰兒食用後更變為「大頭BB」。事件曝光後,政府即時檢控藥房售貨員,罪名是「對產品認識不足」及「向顧客披露不夠」。對於「毒奶粉」的來源及為何流入市場卻一概不管,相信各位讀者也會認為是荒天下之大謬,然而以上的鬧劇卻真真實實地發生在銀行前線員工身上。
自雷曼事件發生後,多位銀行前線員工因涉嫌誤導投資者而被捕。前線銷售同事的鬱結一直無法申辯!今年2月18日香港法院就雷曼迷債案件,撤銷一名銀行銷售職員的所有控罪,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對此裁決感到欣慰,也認為是還銀行從業僱員的一個公道!

事實上,2008年爆發的雷曼事件觸發起金融海嘯,多年來一直困擾著香港金融業的發展,特別是銀行前線銷售人員,更為千夫所指,不斷受著「無講清楚風險、為指標哄騙客戶投資……」等等的無情指責!究其原因,金管局及證監會等金融業監管機構自雷曼事件發生後,一直將矛頭指向銀行前線職員,包括大規模傳召各銀行的銷售員工「審查」;新增及不斷更改銷售指引,規定銀行員工銷售債券產品時要進行錄音、將指引的所有文字讀出及客戶簽名確認等等。

銀行前線職員為代罪羔羊

以上的新措施不單讓公眾誤以為銀行前線員工是銷售雷曼債券的罪魁禍首,更直接在銀行業內製造「白色恐怖」。三年來前線銷售人員的職業生涯就如同驚弓之鳥、失去多年來與客戶建立的關係、日日更新的銷售程序及裡裡外外的種種指控,令他們無信心再在業內開展業務,更惶恐某一天會成為代罪羔羊!

誠如文首的小故事,香港一旦有「毒奶粉」出現,政府只檢控藥房售貨員而拒絕嚴格監管奶粉的衛生安全,絕對是一個不公平及不負責任的做法。金管局及證監會絕不應只選擇性檢控銀行前線員工,但卻讓負責推出產品的銀行高層置身事外。整件雷曼事件的主因在於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不力,只懂亂批金融產品交由銀行銷售。一旦發現問題就第一時間「卸膊」,除了有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更令到一些向顧客推介產品的前線銷售人員蒙受不白之冤,更甚者因此前途盡毀,鋃鐺入獄。

要保障香港銀行業僱員不再需要在「白色恐怖」下工作,銀行管理層實在有責任嚴檢投資產品的實質風險,設計適當的銷售管理程序,不宜只求盈利,把過多指標要求及工作量下壓至前線銷售人員!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更有責任做好把關的工作,不要被無良的投資產品設計者,以魚目混珠的包裝手法、混入不合理的槓桿投資手段,使平民百姓再墮「國際金融大騙局」,讓「金融毒奶粉」再次流入市場。但願金融海嘯不再來,讓金融業內的投資者及從業員都能在健全制度下,為香港能成為世界金融中心之首而努力!

李麗貞 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主席

轉載自:文匯報 2011年3月24日(四) A21版 民筆聊生

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渣打14.8億回購雷曼ELN

逾95%客戶受惠, 渣打14.8億回購雷曼ELN - 2011年3月2日


證監會、金管局和渣打銀行(2888)就雷曼兄弟發行的股票掛鈎票據(下稱雷曼ELN)達成協議,渣打在非承認責任的基礎上,同意向雷曼ELN的零售客戶提出回購建議,估計涉及14.8億元,涵蓋超過95%持有未到期的雷曼ELN渣打客戶。渣打是繼星展之後第二間就雷曼ELN達成協議的銀行。

證監會、金管局和渣打昨天公布渣打就雷曼ELN提出的回購建議,建議適用於持有未到期雷曼ELN的渣打零售客戶,以及其雷曼ELN投資額須佔交易當時的可投資資產值5%以上(就非保本雷曼ELN而言)或10%以上(就保本雷曼ELN而言)。合資格客戶當中,大部分持有非保本雷曼ELN,只有約3%持有保本雷曼ELN。

回購建議並不適用於法團(會根據個別情況評估是否適合被視作法團,而慈善團體及非牟利機構除外)、專業投資者、渣打私人銀行(渣打的私人銀行業務部)的客戶,以及並非經渣打購買雷曼ELN的人士。渣打亦會向符合資格但已和渣打達成和解協議的客戶補發款項,並享有同等待遇。

已和解客戶補發款項

根據協議,渣打將於10天內(由昨天起計)通知客戶是否合資格參與此計劃,並於發出通知函的五星期內向合資格客戶發出回購建議或補發款項建議。客戶可於60天內接納建議,渣打會接納建議後的30天內支付款項。

雷曼兄弟的破產程序仍在進行,未到期雷曼ELN的最終價值(如有)將取決於破產程序的結果,目前無法評估。渣打於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間售出總值逾50億元的雷曼ELN,其中有21.9億元雷曼ELN仍未到期,總數達2515份,由2234名個人客戶持有。

證監會及金管局作出調查後,雙方均關注到渣打在評估雷曼ELN是否適合客戶時,並沒有充分考慮集中風險因素,即客戶的投資分布過度集中於涉及同類風險的資產,有可能令客戶承擔高於適當水平的投資風險。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中介人就證券作出推介或提供意見時,有責任確保其推介或意見適合有關客戶;過程中必須評定有關客戶的投資風險集中程度是否處於適當水平。

證監不採取紀律行動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則指出,受規管人士在評估其推介或意見是否適合客戶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方法,審慎考慮客戶的投資風險集中程度及與該客戶有關的其他因素。

鑑於渣打提出上述回購計劃,證監會將不會就雷曼ELN的分銷事宜,對渣打的有關人士採取紀律行動。金管局亦已知會渣打,表示就已接納建議的客戶而言,該局不擬就渣打銷售雷曼ELN予該等客戶而向其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但雙方均表示,若涉嫌犯有刑事行為則屬例外。

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經濟法律】雷曼苦主可向國際證監會申訴 - 王岸然

(轉自“我係王岸然”)

筆者在另一報刊的專欄曾經談及,若然香港的證監會拒絕依法執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第107條,為欺詐或妄顧事實或作出失實陳述的行為作出刑事檢控,對苦主可考慮到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作出申訴,效果會令香港證監會及香港政府在國際上名譽掃地,從而產生強大的壓力,迫政府依法執法,還苦主一個公道。

文章刊出後有相當多人詢問筆者這是甚麼一回事,對國際證監是甚麼東西未有認識,筆者特在本欄再介紹。

國際證監不是聯合國下的組織,沒有官方身份,是民間組織,但其名譽及影響力極大,是極具權威的國際監管組織,是互助也是互利組織,亦方便了各國證監的人才可以自由流通。這組織成立於1983年,香港的證監會在成立後的第二年1993便已經加入成為正式會員。中國證監會於1995年亦加入該組織,成為正式會員。

據其網頁資料,國際證監現時共有196會員,正式會員114;聯擊會員11個,附屬會員有71個,是國際上獨一無二,並無類其他組織。組織有強大的司法互助功能,有多條正式協定,包括性的商業行為準則、審計標準、金融合併監管、會計標準、洗黑錢行為,而直接與雷曼苦主有關的,為〈跨國證券與期貨欺詐〉協定。在上述的範圍之內,各國的證監有責任互通資訊,互相合作,包括代別國的證監在本土進行調查工作。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在03年通過之時,便因而加入條款,授權香港證監在司法方面與國際合作。

為了履行對國際證監的責任,條例加入新的條文,為前〈證監會條例〉所沒有,其一是載明證監會須落實的監管目標,與雷曼苦主有關連的,是對公眾投資者有適當保障,儘量減少犯罪失當行為;要減少系統風險。這些目標香港證監做不到,是失禮於國際的。

從國際證監的網頁,大家亦可以得知國際的共同監管目標,是要保護投資者,要監管,監督和進行國際公認的一致的執法標準(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nd consistent standard of regulation)。證監會在雷曼事件的前後有履行這些國際的監管指標嗎?答案明顯是否定的。

107條所針對的失實陳述及詐騙性行為,是普通法中固有,亦是各國的法律中大同小異地存在的犯罪行為。試問有哪一處國家的法律容許商人自由詐騙顧客?

證監與香港警方,面對雷曼事件之後數以萬計的投訴,到今天竟然只有準備或正在起訴兩件涉及107條的案件,筆者更懷疑只是選擇兩件證據不強的案件檢控作為交待,這與公然欺壓苦主,公然保護銀行何異?

雷曼苦主應告訴國際證監及各主要大國的證監,香港的證監只是一個聽命於特區政府的傀儡,完全沒有獨立性。 雖有高薪,國際上有良知的證監精英千萬別到香港工作,亦提醒國際社會,千萬不要僱用曾經在香港證監會工作過的人,這些人就算精英能幹,但欠缺的是對專業的忠誠與良心。

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雷曼苦主大聯盟召集各銀行苦主大會

!!雷曼事件「突破性發展」與「對銀行致命行動」!!

日期: 2011年1月15日(星期六) 時間: 晚上 7:00時–10:00時

地點: 香港小童群益會,香港灣仔駱克道 3號 101室
內容: 『突破性發展策略』 - 王岸然
『對銀行致命行動』 - 王岸然

邀請全港掛鈎票據 (ELN)苦主, 未獲百份百賠償的迷債及星债苦主,
被屈經驗投資者群組,精債苦主和購買其他雷曼產品未獲賠償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