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2010年7月17日星債苦主記招新聞稿
2010年7月17日新聞會講稿
(關於7月14日) 証監會及金管局與星展香港就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 債券達成協議 (下稱協議)
是一份官商勾結, 互相卸責, 嫁禍於人的協議.
是一份不公開, 不公平, 不公正的三不公協議.
Constellation 債券受害苦主 (包括得到和解與得不到和解者)會繼續抗爭, 行動升級, 考慮對協議中某些條款進行司法覆核, 去信立法會. 請求第六次傳召星展作供. 并且追究星展銀行違反香港証監及期貨條例第107條, 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罪行. 直至星展公開承認誤導, 退賠100%苦主, 100%本金.
1) 不公開
a) 協議稱: “星展香港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提出和解”, 有別於不承認任何錯失. 金管, 証監在調查過程中, 是否發現星展銀行”有錯”? 什麼錯? 必須公開.
b) 協議中, 証監會關注點的第1,2點, 可以理解為, 星展內部對星債評級有爭議, 一個評高, 一個評低. 現在看來, 評低的是錯, 評高的才對. 但錯在哪裡, 對在哪裡? 資料理據必須公開.
2) 不公平
a) 對被評為4級或5級風險類別客戶不公平
協議只說: “產品評為較高風險級別”. 但葉約德在証人陳述書14.10段寫明在2008年3月星展已將星債風險變為第5級高風險.第4級風險的客戶應該也不能買到第5級風險的產品,點解無得賠?
b) 即使被評為4或5級風險客戶,購買時見到產品風險是2而不是4或5, 難道他便不可以買低風險的產品嗎? 好像一個著名的賽車手,有一天他駕着一輛普通私家車時被其他車撞到,可否說他常常揸跑車,所以應該知駕車危險而不作賠償?當然不能,只要那宗交通意外不是他引致便有賠償。
c) 協議中証監會顧及:〝客戶若有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且具備衍生工具交易的經驗及知識,Constellation 債券可能本應是適合他們的投資產品”, 那麼有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但沒有衍生工具交易的經驗及知識的客戶便同是不適合購買星債,所以理應一樣獲得全賠。
d) 未見過有政府機構在嚴肅文件中, 採用”可能本應是”這種不定向的, 猜度的字眼, “可能是”, 亦可以”可能不是”, 50/50. 但協議則在這種靠估的前題下, 要執行一些真實的行動.太離譜.
3) 不公正
a) 單就產品風險一項而言, 星展在星債的申購表格, 白紙黑字標明: 產品風險程度2, 賣給客戶. 星展在交立法會迷你債券小經陳述書14.5段解釋原因時, 遺漏了星債掛勾公司”首先失責” (即一間死, 等於八間死晒) 為基準這一要項, 巳經違反証監及期貨條例298條,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罪行. 葉約德在立法會答問, 回應債券掛勾多間公司, 說是分散風險, 也是遺漏星債”首先失責”條款. 協議又講 “星展香港另一部門曾將同一產品評為較高風險級別產品”. 是否顯示星展銀行高層自己都未明白產品結構和風險. 何況銷售員工? 不能做到”認識你的產品”, 星展巳屬違規, 如此明顯嚴重罪行, 不予揭露. 遣責, 處罰. 甚至起訴. 反而為星展開脫, 卸責, 并幫星展轉嫁損失, 轉嫁麻煩. 其實是証監知道星展有罪, 自己也難逃監管疏忽之責. 互相幫忙, 共同卸責. 對苦主太不公!
b) 星債產品風險定錯, 是銷售誤導. 理應通賠. 協議卻不賠予被星展香港列為較高風險級別客戶. (即4或5級), 要這些人經星展香港投訴處理程序逐一覆核, 真是豈有此理?! 這種先判你該死再要你自己舉証申訴方法, 不符合香港律法的”無罪推定”精神, 為此將考慮司法覆核.
c) 協議稱: 即使証監會成功對星展香港及/或其主管人員及僱員採取法律處分, 亦不能達到此協議取得結果. 講得冠冕堂皇, 其實是欺人之談. 只要金管, 証監判定星展 “失實陳述”. 根據香港法例284章, 苦主購買星債時所訂立的合約就有權撤銷. 撤銷合約, 苦主當然可以取回100%本金, 并可追討損害賠償. 百分之百苦主受惠.
d) 星展給客戶進行風險評級, 是以推銷產品為目的. 其中種種不良手法, 留待苦主向各位作証.
最後要說的是, 星展, 金管, 証監做出這樣協議, 非常不智.
(1) 時代不同了, 看一看美國政府告高盛, 高盛想和解. 除支付罰款, 還要認錯.
(2) 星展不賠給4或5級風險的客戶, 這些人會放過星展嗎? 星展有明顯的銷售誤導, 難道有人可以隻手遮天? 最後還是要賠. 不如就早點賠!
From: 2010年7月17日星債苦主記招新聞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2010E5B9B47E69C8817E697A5E6989FE582B5E88BA6E4B8BBE8A898E68B9BE696B0E8819EE7A8BF9236.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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