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2010年7月17日星債苦主記招新聞稿

(转)2010年7月17日星債苦主記招新聞稿
2010年7月17日新聞會講稿

(關於7月14日) 証監會及金管局與星展香港就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 債券達成協議 (下稱協議)

是一份官商勾結, 互相卸責, 嫁禍於人的協議.

是一份不公開, 不公平, 不公正的三不公協議.



Constellation 債券受害苦主 (包括得到和解與得不到和解者)會繼續抗爭, 行動升級, 考慮對協議中某些條款進行司法覆核, 去信立法會. 請求第六次傳召星展作供. 并且追究星展銀行違反香港証監及期貨條例第107條, 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罪行. 直至星展公開承認誤導, 退賠100%苦主, 100%本金.


1) 不公開

a) 協議稱: “星展香港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提出和解”, 有別於不承認任何錯失. 金管, 証監在調查過程中, 是否發現星展銀行”有錯”? 什麼錯? 必須公開.

b) 協議中, 証監會關注點的第1,2點, 可以理解為, 星展內部對星債評級有爭議, 一個評高, 一個評低. 現在看來, 評低的是錯, 評高的才對. 但錯在哪裡, 對在哪裡? 資料理據必須公開.

2) 不公平

a) 對被評為4級或5級風險類別客戶不公平

協議只說: “產品評為較高風險級別”. 但葉約德在証人陳述書14.10段寫明在2008年3月星展已將星債風險變為第5級高風險.第4級風險的客戶應該也不能買到第5級風險的產品,點解無得賠?

b) 即使被評為4或5級風險客戶,購買時見到產品風險是2而不是4或5, 難道他便不可以買低風險的產品嗎? 好像一個著名的賽車手,有一天他駕着一輛普通私家車時被其他車撞到,可否說他常常揸跑車,所以應該知駕車危險而不作賠償?當然不能,只要那宗交通意外不是他引致便有賠償。

c) 協議中証監會顧及:〝客戶若有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且具備衍生工具交易的經驗及知識,Constellation 債券可能本應是適合他們的投資產品”, 那麼有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但沒有衍生工具交易的經驗及知識的客戶便同是不適合購買星債,所以理應一樣獲得全賠。


d) 未見過有政府機構在嚴肅文件中, 採用”可能本應是”這種不定向的, 猜度的字眼, “可能是”, 亦可以”可能不是”, 50/50. 但協議則在這種靠估的前題下, 要執行一些真實的行動.太離譜.

3) 不公正


a) 單就產品風險一項而言, 星展在星債的申購表格, 白紙黑字標明: 產品風險程度2, 賣給客戶. 星展在交立法會迷你債券小經陳述書14.5段解釋原因時, 遺漏了星債掛勾公司”首先失責” (即一間死, 等於八間死晒) 為基準這一要項, 巳經違反証監及期貨條例298條,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罪行. 葉約德在立法會答問, 回應債券掛勾多間公司, 說是分散風險, 也是遺漏星債”首先失責”條款. 協議又講 “星展香港另一部門曾將同一產品評為較高風險級別產品”. 是否顯示星展銀行高層自己都未明白產品結構和風險. 何況銷售員工? 不能做到”認識你的產品”, 星展巳屬違規, 如此明顯嚴重罪行, 不予揭露. 遣責, 處罰. 甚至起訴. 反而為星展開脫, 卸責, 并幫星展轉嫁損失, 轉嫁麻煩. 其實是証監知道星展有罪, 自己也難逃監管疏忽之責. 互相幫忙, 共同卸責. 對苦主太不公!


b) 星債產品風險定錯, 是銷售誤導. 理應通賠. 協議卻不賠予被星展香港列為較高風險級別客戶. (即4或5級), 要這些人經星展香港投訴處理程序逐一覆核, 真是豈有此理?! 這種先判你該死再要你自己舉証申訴方法, 不符合香港律法的”無罪推定”精神, 為此將考慮司法覆核.


c) 協議稱: 即使証監會成功對星展香港及/或其主管人員及僱員採取法律處分, 亦不能達到此協議取得結果. 講得冠冕堂皇, 其實是欺人之談. 只要金管, 証監判定星展 “失實陳述”. 根據香港法例284章, 苦主購買星債時所訂立的合約就有權撤銷. 撤銷合約, 苦主當然可以取回100%本金, 并可追討損害賠償. 百分之百苦主受惠.


d) 星展給客戶進行風險評級, 是以推銷產品為目的. 其中種種不良手法, 留待苦主向各位作証.

最後要說的是, 星展, 金管, 証監做出這樣協議, 非常不智.

(1) 時代不同了, 看一看美國政府告高盛, 高盛想和解. 除支付罰款, 還要認錯.

(2) 星展不賠給4或5級風險的客戶, 這些人會放過星展嗎? 星展有明顯的銷售誤導, 難道有人可以隻手遮天? 最後還是要賠. 不如就早點賠!


From: 2010年7月17日星債苦主記招新聞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2010E5B9B47E69C8817E697A5E6989FE582B5E88BA6E4B8BBE8A898E68B9BE696B0E8819EE7A8BF9236.php

證監會及金管局與星展香港就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達成協議

2010年 7月 14日 新聞稿
證監會及金管局與星展香港就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達成協議
(From: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8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公布,就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香港)分銷與雷曼兄弟集團相關的Constellation債券(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事宜,與星展香港達成協議(註1及2)。

繼證監會早前作出調查後,星展香港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同意提出有關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和解計劃。根據有關和解協議:
星展香港將會向已購買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星展香港客戶,提出總額約6.51億元的付款建議,這些客戶必須是在購買該等債券時,獲星展香港按照其投資風險評估系統評為屬低至中級風險,即第1、2或3級風險類別的客戶(低風險客戶)(註3);
星展香港將會向低風險客戶支付一筆款項(和解款項),金額相等於有關低風險客戶對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投資總額,加上這筆投資總額若在投資當日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星展香港,在投資當日直至今天日期為止,星展香港就該筆款項應付予有關客戶的利息,再減去迄今已支付予他們的票息後所得款項(註4);
對於那些已經與星展香港達成和解協議的低風險客戶,星展香港將會向他們提出補發款項的建議,以達至這批客戶得以與其他低風險客戶享有相同待遇;
至於星展香港列入較高風險級別的客戶(即評定為第4或5級風險類別的客戶)所進行的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交易,星展香港將以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逐一覆核有關這些交易的投訴(註5);及
對於星展香港在今天日期前售出的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以外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星展香港將會採用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覆核有關這些產品分銷事宜的客戶投訴。

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提出以下關注:
星展香港將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售予高風險級別及低風險級別這兩類客戶時,將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評為低至中級風險產品(按照星展香港的風險評級制度,這些產品在1至5級的風險評級(低至高風險)中,獲評為2級風險);
星展香港另一部門曾將同一產品評為較高風險級別的產品;

有關發行章程已述明,準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全部或大部分對該等Constellation債券的投資;及
對於當時在客戶風險評級中,那些應選擇保守、穩健及均衡型投資的低至中級風險類別的客戶,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未必適合他們。

這項協議的作用是,約2,160個帳戶的低風險客戶若接納上述和解計劃,便可以取回投資款項及利息並扣減作為債券持有人已收取的票息後的款項,而高風險客戶的投訴亦可獲星展香港根據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全面覆核有關個案。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達成此項協議,在考慮星展香港將提出的和解計劃時,已顧及到銷售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與銷售雷曼兄弟迷你債券兩者之間多項不同之處,因此本個案的和解協議條款與迷你債券個案的不盡相同。證監會在考慮過程中顧及的重要因素包括:
有別於雷曼兄弟迷你債券,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並沒有可分發予投資者的抵押品;
根據與16家銀行就迷你債券事宜達成的協議,分銷銀行同意交出從銷售迷你債券所得佣金,以成立追討基金,加快取回相關抵押品,但在本個案中,星展香港無需提供有關款項;及
有別於那些接納迷你債券協議所提出的回購建議的客戶,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持有人並無機會獲額外或補發款項或發還債款,換言之,星展香港的付款將會是低風險客戶唯一可獲付的款項。

證監會在考慮此協議的條款時,亦顧及到以下幾點:
客戶若有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且具備衍生工具交易的經驗及知識,Constellation債券可能本應是適合他們投資的產品;
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會處理涉及第4至5級風險類別客戶的每宗個案;對於獲星展香港投資風險評估系統評為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客戶,上述投訴處理程序應足以處理星展香港將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分銷予這批客戶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其他不規範情況;
星展香港承諾委聘獨立機構,檢討分銷制度及監控措施,確保星展香港日後以適當方式分銷非上市結構性產品;
此協議使本個案得到適當的解決,對星展香港及其客戶均有利;
即使證監會成功對星展香港及/或其主管人員及僱員採取紀律處分,亦不能達到此協議取得的結果;及
此協議取得的結果,可為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其他分銷商提供指引,從而解決已購買這些產品的客戶的投訴。

證監會及金管局認為,就它們向星展香港在監管方面提出的關注,星展香港提出的和解計劃屬合理及適當;協議亦符合公眾利益。

鑑於星展香港提出上述和解計劃,證監會將不會就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分銷事宜,對星展香港及其僱員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但有關方面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行為的情況除外。金管局已知會星展香港,對於那些接納星展香港和解建議的低風險客戶,金管局不打算就該等客戶的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個案,對星展香港採取執法行動。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對於從星展香港購入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全部客戶而言,是次協議為他們取得成果;對於銷售這項產品的其他銀行及中介人,這項協議提供有用的指引,有助其解決較低風險客戶的相關投訴。"

他續說:"中介人向客戶提供投資意見時,必須運用適當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證監會就雷曼相關的結構性產品個案進行的調查,清楚顯示證監會《操守準則》所訂的各項準則,是中介人行事的重要依據。認識產品、了解客戶的情況並向客戶提供清晰正確的資料,都是中介人必須履行的職責。這不但可以確保客戶的利益永遠居於首位,亦同時能夠保障銷售產品的中介人。"

韋奕禮先生指出:"證監會一直竭力減低香港市場出現不當銷售的風險。今次這類和解計劃,使大家更清楚認識到,若我們將來未能妥善處理有關事宜,所有市場參與者將要為此付出高昂的代價。"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先生表示:"金管局歡迎這項和解計劃。金管局相信,這項和解計劃既合適且合理,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下提供一個務實的解決方法,符合投資者的利益。"



備註:

1. 星展香港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註冊機構。

2. Constellation債券的發行商為Constellation Investment Ltd,安排人則為星展香港的有聯繫實體DBS Bank Ltd(星展銀行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7年間,星展香港向香港公眾分銷了以港元或美元計值的約77個系列的Constellation債券。

Constellation債券中,系列34至37、43至46、55至58、59至62、63至66、67至70、71至74及78至81債券屬信貸掛鉤票據,雷曼兄弟是上述系列的其中一家信貸參考機構(或稱"相關機構")。星展香港向約3,400個客戶帳戶分銷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當中涉及約4,380宗交易,款額約13.16億元。

雷曼兄弟於2008年9月申請破產保護後,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宣布,受雷曼兄弟的信貸事件所影響,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變得一文不值。

Constellation債券的其中一項主要特點是,投資者買入有關債券後,實際上要承擔的風險是,包括雷曼兄弟在內的信貸參考機構中,任何一家可能會出現破產等信貸事件。因應投資者承擔了這項風險,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在Constellation債券的投資期內,向投資者支付一項承擔風險款額。若債券到期時,信貸參考機構中並無信貸事件發生,投資者便可取回投資本金。然而,若發生信貸事件,投資者便可取回所謂"信貸事件贖回款額",金額相等於雷曼兄弟的參考債項(或稱"相關債項")的價值,但這些參考債項在雷曼兄弟申請破產後的買賣價已跌至接近零。雷曼兄弟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後,便出現上述的情況。

3. 星展香港分銷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時,根據在星展香港投資風險評估問卷上所填寫的資料,將客戶列入五大級別,第1級為保守型,第2級為穩健型,第3級為均衡型,第4級為增長型,第5級為進取型。

另一方面,星展香港亦為其分銷的各項投資產品定下風險評級。產品風險評級分為五個級別,第1級為低風險,第2級為低至中風險,第3級為中風險,第4級為中至高風險,第5級為高風險。

若投資產品的風險評級低於或相等於有關客戶的投資風險評級,星展香港便會認為該產品適合該客戶投資。

4. 星展香港會以每名投資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低風險客戶的名義投資總值為基準,採用星展香港就不同到期日的定期存款所支付的最高利率,即向12個月定期存款戶所支付的利率,計算出由有關雷曼相關Constellation債券的發行日開始,直至今天日期這段期間的利息。根據星展香港計算,已付予每名低風險客戶的票息,與就有關投資的上述名義價值應支付的利息之間的差額,約為1,300萬元。

5. 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由證監會制訂,旨在確保星展香港深入覆核高風險客戶的相關交易,確保星展香港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有關這些交易的投訴。有關程序與分銷銀行根據迷你債券協議所執行的投訴處理程序相同。

6. 請按此連結閱覽有關星展香港的建議和解計劃的問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