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銀行職員 雷曼事件新發展 - 王岸然, 2010年12月1日
過去個多星期在中環上班而又有機會行經遮打大廈的中產一族,一定十分奇怪,為何遮打大廈似乎已經被示威者封鎖了,但新聞沒有報道是什麼事。幾個示威者到中聯辦請願,議題耳熟能詳,新聞報道不會缺少,但百多名雷曼苦主圍困了一座內有大量國際投資公司的大廈個多星期,沒有報道也沒有分析文章告訴大家發生了什麼事情。本文可能是大家疑惑的唯一解說資訊。
只知追逐慣性新聞的記者也許應該上雷曼苦主大聯盟的網頁參考一下那些Youtube,以決定事件是否符合新聞價值,但對一直有評論雷曼事件的筆者而言,這是一件涉及以百億計的金融大案,結果可能是有數以千計的銀行家(從業員)被刑事檢控,事件是從根基上動搖了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這樣的大事沒有新聞價值乎?
似乎也不盡然,上星期地方法院開審了第一宗雷曼銷售過程的刑事檢控,依據的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一○七條,被告的銀行經理涉嫌「以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經理被控九項控罪,涉及誘騙六名客戶近680萬元購買迷債產品。
雙重標準非法治
此案肯定只屬冰山一角,成千上萬的苦主有類似經歷,並曾經到證監、金管局及警方申訴,只是大多苦主及市民對事件屬刑事(詐騙投資者),還是民事(投資失誤,不良銷售手法)根本搞不清楚,普通市民還以為在所謂六成賠償方案之後,事件已經了結。殊不知整批雷曼產品以不同名目有問題的銷售手法,落入投資者手中涉及240億元,所謂六成和解的迷債項目,只涉數十億元,而和解只涉及民事,不涉及刑事的責任。
本欄早在本年3月31日已經清楚介紹什麼是一○七條,同時建議雷曼苦主應發動一次萬人報案大行動,不能讓事件不了了之。這不單是關係個別苦主的私人投資得失問題,而是關係我們的金融經濟體系之內,不能容許大量詐騙性的銷售行為,而我們的法治體系,亦不能容許雙重標準,對小販商戶欺詐一塊幾毛就嚴厲執法,但大商家大銀行就享有特權,中資銀行就更享有特權中的特權,大家反而不聞不問。
大家以為事件已經曲解,忽略了和解只屬迷債系列,在整個雷曼產品的銷售過程之中只佔五成多的比例,而和解只屬民事,沒有解決違法欺詐銷售的更嚴重問題,而所謂和解方案,只及六成,那是銀行必定能從雷曼遺下的抵押產品取回的金額,銀行不單沒有承認任何責任,更可以有掙!投資者是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接受了「不平等條約」,去年有社論級的評論讚賞和解方案,呼籲苦主接受,報刊更從此當完成了輿論監督的責任,社會的反智沉淪,豈是偶然?
事隔兩年零三個月,始有第一宗依據第一○七條的刑事檢控,這個延誤何等驚人,背後的政治含義如何且不論,法治原則是延誤就會破壞公平(delay defeats equity),兩年間已經有不少年紀大的苦主因病過身或成危疾,如果一年只檢控幾人,要多少年才能完成還苦主一個公道的責任?苦主要等政府先檢控,取得勝訴的結果,才能展開民事的訴訟,因為這才有取勝的把握。民事官司從來是燒金錢的遊戲,香港沒有集體訴訟(class action)的制度,對無財勢的小投資者如何公道?正義大狀議員當年高調干預,抽完政治油水就不聞不問,這是哪一門子的正義?
爭取權益要團結
上星期五在地院檢控的中銀經理張瑰瑰案,傳媒算是有詳細報道,案件的內容,大家若不善忘,兩年前就聽過不少類同的故事。銀行職員形容雷曼產品是「保本」,與七大企業掛鈎,與一般基金或是定息債券無異,這都是典型的失實陳述手法,從來都是法律所不容許,只是有財勢的銀行不承認責任,背後給予特區政府壓力,靠銀行家支持上位的任志剛終於下台之後,政府才肯進行第一單案件的檢控,這與「六四」時的中共領導人一天不死盡,「六四」不會平反一樣,這是人話,不是法治,香港在這方面日漸與大陸「統一」。
公權力不可靠,跟紅頂白的傳媒也不主持公道之時,雷曼苦主能依靠的,只有自身的力量,公民直接行動(Direct Action)爭取自身的權益,從來是最為有效。菜園村的村民只有一百幾十人,但行動堅定勇敢,就令到政府的收地行動一再延後。
雷曼苦主也不團結,也不是人人積極,坐待別人行動,坐待政府行動的大有人在,這與社會的大環境一樣,但還是有少數人努力不懈;遮打大廈是證監會所在,證監會本來有法定責任接受投案,但由於在枱底下與金管局達成協議,同意銀行的六成和解方案就是事件的了結,所以今天在沒有合理法律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雷曼苦主報案,造成過去個多星期遮打大廈外又棺材又打鼓的奇景。證監會的職責本來是要當小投資者的守護天使,但在官僚政治之下反而出賣了小投資者的利益,於心無愧嗎?
DBS card payment
2 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