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

[星島日報] 雷曼苦主申司法覆核 法庭未決定是否受理

雷曼迷債回購方案提出後,證監會和金管局在去年7月與16家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即時停止調查。但一名以4萬元買入雷曼產品的女子,指兩大監管機構當日的決定不合法,昨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而一直未有公布調查下文的證監會,於庭上爆出已完成中銀的調查。法官押後裁決。

昨有近80名雷曼事主到庭旁聽,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以有利益人士身份發言,矛頭指向證監會及金管局,聲言:「找出迷債真相、社會公義,是今日之目的」,語畢即全場拍掌以示支持。

答辯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一方,由資深大律師馮華健代表,對申請人石麗珊(譯音)一方指證監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要全面徹底調查後才可以停止,馮於庭上指條文並不要求證監會與銀行和解前要做到百分百完成調查,更披露證監會的調查已經「大體上(substantially)」完成,而就申請人購買迷債的分銷銀行中銀而言,調查更已「全面(fully)」完成」,馮指申請人的事實基礎已出錯,認為法庭不應頒下司法覆核許可。

庭上爆「中銀調查已完成」

法官認為證監會去年7月22日公布回購方案時,未有交代部分調查已完成,准許證監會3日內作出解釋及存檔有關證據。不過,證監會這個說法卻惹來一眾雷曼事主不滿。陳光譽於庭上說:「如果不到法庭,永遠不知中銀調查已完成」,形容監管機構的態度是「無透明度」。

法官又指此案牽連甚廣,除了16家分銷銀行,更有24,888名已接受回購方案的雷曼事主可能受影響,一旦申請人獲判勝訴,證監會的調查要繼續,另一答辯人香港金融管理局也可向銀行採取執法行動,已取回60%或70%本金的事主,可能因而被銀行要求退款,法官質疑申請人是否足以代表其他事主,而其他事主也可能不想再受惡夢糾纏。法官要求申請人三思及限制其訴求範圍。

申請人最後同意加入聲明訴求,指達成和解而終止調查銀行的安排屬不合法,代表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單純的聲明不會影響第三者利益,法官亦有酌情權為今次案件「度身訂造」判決。而陳光譽也於庭上說:「有時銀紙好重要,但找出真相、找出公義都重要」,明言可以發起簽名行動,讓事主表達甘願放棄回購來尋找真相的意願。

4萬購迷債 婦拒回購方案

49歲婦人石麗珊於申請書指出,她2008年1月在中銀職員失實陳述下,以4萬元購入雷曼迷債35B系列,雷曼爆煲後,去年8月7日中銀向她提出60%回購和解方案,條件是永久終止任何投訴及法律程序,她拒絕接受,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並不賦予證監會停止調查的權力,真正解釋是證監會全面徹底調查後才可以停止。

申請人認為證監會的調查不全面,分銷銀行也沒有承認任何責任,故證監會及金管局停止調查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及有違申請人對證監會及金管局的合理期望。

據雷曼苦主大聯盟資料顯示,申請人的法援申請遭否決,聯盟就其官司費用展開募捐,截至今年1月籌得捐款約88萬元。

【案件編號:HCAL115/09】

整合自:2010年3月23日(二) 星島日報 A19版

1 則留言:

  1. 隨兄,信報還未有回覆。可寄至我的電郵: mizongmica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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