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7日 星期日

腰斬迷債回購方案的司法覆核申請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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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斬迷債回購方案的司法覆核申請理何在?

迷債回購方案的司法覆核不被批准進行決非是香港司法史上的小漣漪,而是對司法獨立的衝擊。
讓我們看看迷債回購方案的司法覆核是如何被腰斬的。

首先,迷債苦主代表的法律援助不被批准,理由竟然是該代表包括迷債購入成本在內的資產稍微超過援助標準的上限(17萬元)。 其實,迷債的價值就是算到了今天仍然無法從法律上確實,世界公認的會計審慎原則都只能將其列為損失。法律援助署的官員自己也承認此不批准理由會有很大的爭議,但這那是甚麼法律觀點的爭議,將無法確定的將來資產也列為現有資產,這猶如依據你持有明天開彩的彩券而確定你今天就是百萬富翁一樣,完全是荒唐的政治決定。

第二,綜合各媒體的報導,在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的聆訊上,“法官指此案牽連甚廣,除了十六家分銷銀行外,更有二萬四千八百八十八名已接受回購方案的雷曼事主可能受影響,因為一旦申請人獲判勝訴,證監會的調查要繼續,另一答辯人香港金融管理局也可向銀行採取執法行動,已取回六成或七成本金的事主可能因而被銀行要求退款,法官質疑申請人是否足以代表其他事主,而其他事主也可能不想再受噩夢糾纏”。

眾所周知,司法覆核是就政府的公共事務的政策、決策所進行,必然是牽連甚廣, 甚至牽連到司法體制所涵蓋的全社會。進行司法覆核是對政治尋求法律層面的裁決,而不是政治裁決。其實香港早前已有非常著明的與整個香港社會牽連甚廣案例,就是港人內地出生子女居港權的官司。終審法院並沒有就官司結果是否會對香港社會的經濟帶來嚴重影響的角度去裁決,而是從本身對基本法的理解去作出裁決,雖然事件最後由政府提請人大釋法而推翻原終審法院的裁決而結束,但終審法院的原裁決正是體現了當時參與的法官對司法獨立的堅守。如果法官也考慮社會政治因素,那麼所謂司法獨立就無存在的必要,社會的爭議就交由政治家來解決好了,要麼是通過議會決議,要麼是用革命手段推翻政府,但這決非社會之福,司法與政治應是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

法官憂慮,“一旦申請人獲判勝訴,證監會的調查要繼續,另一答辯人香港金融管理局也可向銀行採取執法行動”。但是次司法覆核正是要求推翻證監會與金管局停止調查的政治決定,尋求社會公義。停止調查無非是放棄對銀行違規違法行為的追究,這難道是公正正義社會的應有之義嗎?

法官質疑其他事主也可能不想再受噩夢糾纏,當然是懷有高尚的、悲憫的人文情懷,但法官也應該關懷那些受騙而又被迫接受六至七成回購方案的苦主的噩夢糾纏。其實公認的法律之神是蒙上了雙眼,只從法律中尋找答案,而不是貢獻滔滔的憐憫淚水。以個人感情代替法律判斷,也不是司法的應有之義。

法官也質疑申請人是否足以代表其他事主,當然是合理的懷疑,但法官也沒有展開正式的聆訊,他又是如何推斷其他事主“噩夢糾纏”之說?沒有足夠充分的證據,司法程序是允許主觀臆測斷案嗎?

迷債的回購方案是由兩方面的內容組成,一是證監與金管局為監管一方,16家銀行為另一方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16家銀行願意以六至七稱成本金回購迷債,監管方停止對16家銀行的迷債銷售調查;二是16家銀行向迷債持有者回購迷債的商業協議。如果司法覆核正如法官所言,最後由苦主方取勝,那麼法官的頒令也只能影響到證監與金管局的政治決策,而要取消銀行與迷債持有者的回購迷債協議,應須按協議雙方的自願行事,如苦主一方不願的話,我們認為也只能通過司法的程序。實在不明白法官“已取回六成或七成本金的事主可能因而被銀行要求退款”而使苦主“噩夢糾纏”之言,難道銀行會要脅或強搶?還是銀行要與二萬多苦主逐個進行司法訴訟?監管當局與銀行只要付出願意承擔過失的誠意,以新鴻基及凱基證券與證監的和解協議為藍本,重新提出公平的回購方案,那麼,二萬多苦主、政府、銀行本身、以至香港社會才不會再噩夢糾纏。

迷債回購方案的司法覆核在一波三折下還未開始就被腰斬,法官在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詞中大致重覆了他在聆訊上所表述的上述觀點,這只能讓人相信,法官在許可聆訊之前就已有定案, 並且充分表露在他的聆訊發言中。法官並且認為苦主如仍不滿可再向監管機構投訴,法官大人確真是上帝派來的天使,充滿了爛漫的天真,只聽監管當局一面的美言,但卻不花一點時間了解一下監管當局因忌諱本身的監管過失,而在一年多來的所謂調查是如何袒護銀行、塞責敷衍。

法律援助署不批准我們的援助申請,使我們無財力上訴,法官的判詞也沒有使我們相信判決是合理的,而我們只能深信,迷債回購方案的司法覆核被腰斬是香港近年來大資本大財閥獨大的政治體制的結果,中低下階層的反抗雖愈趨激烈,但大多敗下陣來。是忍氣吞聲,還是愈挫愈戰,這是普羅大眾正面臨的選擇,也是雷曼苦主面臨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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