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有關立法會的報道, "任志剛承認,以客觀理解,投資者對迷債的印象,或會認為是一般債券。他有看過產品的資料,但重申,審批產品文件的工作由證監負責,「金管局無權作額外審核」。"
審批產品文件的工作由證監負責. 可是銀行是有責任要給投資者提供合適的跟產品相關的資料。
SFC Code of Conduct requires that "Intermediaries were still under an obligation pursuant to the Code of Conduct to explain the nature and risks of the product they were selling", and "make adequat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material information".
如果產品的基本資料( 如發行章程, Issue Prospectus and Program Prospectus) 不夠全面披露的要求,作為迷你債卷銷售商的銀行應該跟發行商要求附加資料。 而 銀行卻是甚麼也不做, 放棄自己作為迷你債卷銷售商對於客戶應該負的責任。明知发行章程没有披露合成抵押品内的信贷挂钩公司的具体资料,既不跟发行商要求抵押品资料 (collateral information, collateral transaction document),也从不跟客户提醒,从不告诫客户这迷你债卷其实是跟7+100多个公司信贷挂钩。銀行應該知道,迷你債卷的抵押品CDO 其實是 合成( Synthetic) CDO, 合成( Synthetic) CDO 的最主要的特徵是跟諸多公司的信貸風險掛鈎。
银行根本就是违反了证监会的 Code of Conduct, 没有跟客户提供 adequat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material information".
No professional intermediary could have valued the notes using only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prospectuses and marketing material. 銀行必須給其客戶提供 抵押品資料 (collateral information / collateral transaction document), 以便於起客戶可以瞭解的迷你債卷的真實風險和特徵。
銀行 的 專業人士是如何斷定:不需要給客戶披露或告誡任何關於抵押品內 100 多個掛鈎公司的 ? 是因為已經跟客戶解釋了迷你債卷錶面的7個著名掛鈎公司 而可以省略那100多個掛鈎公司的情形? 還是因為由於客觀經濟條件太好了,那 100多個掛鈎公司出事的機會遠遠低於那7個著名公司?
請不要忘記:那100多個掛鈎公司的平均評級可是低於那7個著名公司的。125家公司裡,當第10家公司破產事件發生時,投資者就會失去全部本金了。
金管局的專業人士和官員們:你們也認為銀行不需要 給客戶披露或告誡任何關於抵押品內 100 多個掛鈎公司麼? 你們也認為銀行不需要把抵押品資料(文件)給客戶麼?
DBS card payment
2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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