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轉載:"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

轉載:4月28日金管局總裁任志剛第三次傳召出席公開研訊, 雷曼苦主大聯盟 (新聞稿) 28/4/2009

縱觀任志剛先生於立法會的回答,充斥著避實就虛,保護銀行之意。 溫家寶總理倡導「企業家身上要流淌著道德的血液」,不應「見利忘義,損害公眾利益,喪失道德底線」。 金管局打算為銀行當保護傘到幾時?

任志剛認為,迷債事件顯示本港投資者原來期望得到更大的保障,這與目前「披露為本」的監管政策明顯有落差。此言差也!在要求更多的保障之前,零售客戶期待的基本保障是:披露為本,給予客戶的投資產品文件應該公平地充分披露所發售投資產品的真實性質及風險。 對於所銷售的產品,銀行應該盡責地給客戶解釋產品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 而不是片面誤導性的解釋。銀行會給與客戶充分的資料以便客戶瞭解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

迷債暴露出來的最大系統性問題之一是: 銀行在銷售時,幾年來一直未有盡責曏零售客戶解釋並充分披露迷債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 造成迷債災難的根本原因不是“披露為本“的政策,而是沒有對投資者作出充分披露。 雷曼和發行商從不在發行章程中明確披露抵押品跟100多家公司信貸掛鈎之特徵, 只把重點放在7個著名公司方面, 以起到“你如果對7個著名公司有信心,就可以買入迷債”的誤導風險的效果。作為銷售商的銀行應該是充分理解到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但是銀行完全背棄了對客戶的責任,銷售時既不跟客戶解釋抵押品的風險也不給予合成CDO抵押品的相關資料。迷債抵押品是包含了 信貸破產掉期CDS 的合成CDO。 抵押品中的信貸破產掉期把抵押品中的百多個掛鈎公司的信貸風險轉嫁到了 迷債 上。迷債於是從標榜的“跟7個著名公司掛鈎”變成事實上的跟“7+125 ”或“7+155”個各類公司信貸掛鈎。

任志剛強調審批產品文件的工作是由證監負責,金管局無權審核。 是否任總也認為僅僅有發行章程和計劃章程而沒有合成CDO 抵押品資料,無法讓客戶瞭解到迷債的真實風險呢?銀行是由金管局監管的。根據證監會的“操守准則”:
“Intermediaries were still under an obligation pursuant to the Code of Conduct to explain the nature and risks of the product they were selling”, and “make adequat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material information”。

銀行必須向客戶解釋和充分披露迷債相關的特徵和風險。明知合成CDO抵押品的風險和發行章程沒有充分披露合成CDO抵押品的風險,作為銷售商的銀行有責任跟零售客戶解釋和充分披露合成CDO抵押品的具體掛鈎公司及信貸掛鈎條件。 至於銷售之後 銀行是否“持續”有責任告訴客戶迷債CDO抵押品的市值是次要的問題。 在2004至2008的不同經濟環境下,銀行都是始終一貫地大肆介紹跟7個著名A/AA評級公司掛鈎,始終只字不提抵押品的風險,只字不提抵押品還跟其它100多 個(不是1個或 10個)公司掛鈎,而且那些公司的平均評級低於A並包括 sub-investment grade 的公司。或許幾年以來銀行一直認為迷債的風險只是跟那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為甚麼金管局至今還未能查出銀行的明顯失職?

任志剛提到:銀行未有向客戶提供和講解銷售資料等屬銀行違規銷售 ,金管局「責無旁貸」。每個迷債受害人的經濟/投資/文化教育背景各有不同,買入年份各有不同,可都有兩個共同點:(一)銀行只介紹迷債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而只字不提抵押品,也從未解釋迷債不是投入到跟7個公司相關的債卷或資產之中;(二)從未介紹迷債還跟其它諸多公司(100多)信貸掛鈎的相關風險。這是幾年一貫的一致Pattern,為甚麼金管局至今仍未能分析出來?

听听一个受害者的话:“迷債持有人願意承受7間主體掛鉤公司風險,是對 7 間主體掛鉤公司有認識及有信心唔會破產。 如果講明還要揹埋完全唔認識的125間企業信貸風險,
那麼買的人得對這125間企業有認識及有信心唔會破產。不然的話,『125』間風險喎,嚇都嚇死啦!
一定無人會敢買迷債,回報與風險根本唔相稱”。

任總的言論“美國沒有法例禁止這銷售這種產品 、主要是美國市場沒有這種需求 ,。。。其中大部份人透過退休基金購入這些產品都毫不知情”令人疑惑。(1)何處得來“沒有需求”的結論? 在美國,如果把“實質是跟 132 個公司信貸掛鈎”的產品以“跟 7個著名公司掛鈎“來推銷而不給消費者任何關於抵押品裡面的125個公司的資料,銷售金融機構不但會被集體訴訟,連政府都會介入。看看美國政府對 Auction Rated Securities 的處理手法。(2)“透過退休基金購入”即是指管理退休基金的經理們 買入信貸衍生產品。 這跟通過零售銀行買入迷債的客戶們能是同一個類別嗎? 是否有意混淆概念?

"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論語》)。
金融中心不是建立在欺騙公眾之上的。
掩蓋錯誤, 失去市民的信任,只能取得掩耳盜鈴和殺雞取蛋和的效果。
希望銀行家和金管局不要自毀香港的金融中心。

http://www.lbv.org.hk/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