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

(信報轉載) 誰要為雷曼事件負責- 王岸然

信報 - 2010年2月3日


經過高秉忠兩天的公開聆訊,相信一直有研究、留意雷曼迷債事件的人,不難明白事件的來龍去脈。簡單地說,這是前朝弄出來的禍,是人禍而不是天災,就算不是有百年一遇的金融海嘯,這件事情同樣會出現,只是遲早的問題。

由於事件的遠因比筆者原先估計的為早,現在的曾蔭權政府財經班子完全未上位,二○○一年時陳家強還在大學教書,曾俊華在海關工作,負責打擊翻版碟,而曾蔭權當時失勢,行行企企之餘就只是負責城市清潔的工作。作為行政會議成員,他理應知情,但談不上要負責,除非有證據顯示他二○○五年掌權之後,有人提議他要正視證監會一會兩管可能出現的問題,而他不理,這就另當別論。

在兩天的聆訊中,泛民議員最有興趣追問,是高秉忠證供之中提及在二○○一年時,當時的證監主席一反證監會十多年的工作常規,直接與前線的監管者開會,要求提供一些快贏方法(Quick Wins),以期盡快搞活經濟。這位沈聯濤主席的做法絕對可笑,這類超級施壓的結果,無異是希望負責審批投資產品的專家放寬他們一貫的標準,以便更多的新投資產品可以推出市場,而類似雷曼迷債這類新的衍生工具投資產品,正是在當時開始出現。

聆訊中泛民議員一再追問,無非想由高秉忠的口中,得知事件的真正負責人,是「董建華」三個字。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以高秉忠的位置,就算知道,也只是從沈聯濤或其他高層口中得知,在法律上只屬傳聞證據(Hearsay),不足以證明事實的存在,但作為線索,作為引申的依據,則是十分充足。

「快贏」方法

雷曼特權小組下一步應做的,是以高秉忠的作證為依據,傳召相關人物作供,而這四人,明顯要為雷曼迷債事件的出現,負上終極的責任。這四人分別是證監會前主席沈聯濤、前金融專員任志剛、前財政司梁錦松,自然還有前特首董建華。當然,如果可以的話,應傳訊數個證監會前副總監,特別是「公司財務部」的主管,只是這些外國人早已離任,是否願意到港協助調查,頓成疑問。(順帶一提,議員其實可以親身到外國找這些前證監高層詢問,媒介也可以這樣做,要找尋事件的真相,非不能,是不為也。)

二○○一年港府推行高官問責制,梁錦松上任財政司,若大家還記得,他希望香港的經濟曼克頓化,他是沈聯濤的直屬上司,他曾經對沈聯濤給予指示,是極有可能的,而這就成為沈聯濤逼下屬提供「快贏」方法去搞活經濟的最大原因。

為何又關任志剛事?筆者似乎一直在本欄「追殺」任專員,但事實上整件事件與他有脫不開的關係。沈聯濤在出任證監主席之前,是金融管理局的副總裁,是任志剛的得力助手,二人關係密切,沈聯濤被調去主管證監,是任專員當時勢力擴張的結果,而當時銀行界取消統一存款利息後,需要增加其他類別的業務,任專員本來就是以保護銀行家的利益為己任,他聯同梁錦松,要求沈聯濤主持下的證監會拆牆鬆縛,結果弄出後來的災難,是正常不過的推論,是否如此,若不是,「快贏」之說從何而來?有待特權小組的調查了。

人為悲劇

還有是在二○○五、○六年,本來證監會之內已經花了一年的時間,準備了一套監管中介人不良銷售手法(Mis-Selling)的守則,準備供銀行業使用,但不知為何沒有了下文。證監本來就有守則(經發牌制度)規管證券業界,這是為何證監去年可以逼「新鴻基」及另一證券行百分之一百賠償給雷曼苦主,但銀行的監管完全是金管局的責任,任志剛曾否背後施加影響力,阻攔新守則的通過,不是他又是誰人,正是特權小組的調查要點所在。

無論如何,在高秉忠作證之後,雷曼迷債事件之所以會在香港發生的謎底,基本上已被解開。證監會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做好適當的預防措施,是悲劇的所以發生原因,而悲劇原本是完全可以避免, 背後阻礙證監會工作的原因,是當時的政府金融高官自私地考慮個人利益,要求任內有「快贏」的政績的結果。一想到兩位前朝人物梁錦松與任志剛今天還有為祖國的金融業貢獻經驗,只能祝祖國的投資者好運。

無論對苦主、對社會大眾而言,一句悲劇與不幸,並不是結果。 有兩點法律上及制度上可以解決事件的責任及令到事件有較令人滿意的結果。 大概香港市民不以為要用納稅人的金錢補償雷曼苦主是合理,但證監會在二○○四年起設立了一個「投資者賠償基金」,在弄清責任之後,這基金足以賠償給苦主。另外,只要證明銀行確有詐騙的行為,當局可以刑事起訴銀行的高層,有這一權力,逼銀行出資負擔部分的賠償自然可能。

就這兩點,筆者會另外專文討論,筆者一直認定雷曼苦主有理由亦應有權得到百分百賠償,並非是一個意見咁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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