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
據報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採取行動,拘捕兩名中國銀行的前線女職員,她們涉嫌用欺詐手段誘使他人投資雷曼迷債產品。
警方在有數千人報案後的一年多才有所行動,可以說是太遲了。但遲了,總比完全不執法進步。無論政府如何想掩蓋事實真相,但真相被完全揭發只是時間的遲早;『證券及期貨條例』早已立法,雷曼苦主對法例的覺悟也只是時間的遲早。 警方的動作究竟是對此有所警醒,還是政府的政治算計,都不重要,因為正義總會到來。
社會上恐怕也有同情該前線職員,事實上銀行的前線職員是處於整個劇毒的雷曼結構性產品利益鏈條的最末端:吞噬了大部份暴利的是雷曼的職業經理們,疑是同謀的經銷機構、銀行高層也吃下了豐厚的報酬,前線的職員只收繩頭小利。但雖如此,作為有專業資格的從業員,應嚴格規守專業的操守、道德規範,而不是僅僅為了繩頭小利,為了迎合上司的不合理指示而損害顧客的利益。雖然,我們都相信絕大多數的前線職員都不會故意做出欺詐的行為,但沒有主觀的意圖,不等於不會造成客觀的傷害。這猶如一個肇事的汽車駕駛者,他主觀上可能沒有傷人意圖,但如果客觀上造成人命財產的傷害,他還是要負上刑事責任。每一個汽車駕駛者都應該明白,一旦拿起方向盤,他就要承擔起道德和法律的責任。每一個證券專業的從業員也應該明白,他們是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專業人士,他們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及道德上的責任。從各方面的調查都表明,百分之七十多的購置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者都不是合適的投資者,或者說,這些不合適的投資者損失了這些資產,就再也無能力找回來,對那些用作養老金的人來說,更是嚴重的傷害。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正是針對那些罔顧自己職責及道德責任的專業從業員,並非只是故意的欺詐才負上刑責,罔顧職責,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也屬犯罪。 雷曼事件對香港的警示也正在於此:在過去數年,銀行業大規模擴充證券業務,但無論從監管當局,到銀行高層,到前線員工,都罔顧現行的法律,罔顧道德規範,大規模地違反專業操守,造成的大規模的傷害。但非常令人憤慨的是,香港政府為了掩蓋少數人的失職,僅將事件定性為商業糾紛,而沒有真正吸取事件的教訓,採取措施糾正錯誤,平復社會創傷。
政府應該改弦更張,與利益各方商討平復社會創傷的方案,使受害者與銀行在公平的基礎上達到合理的和解,而不是單方面具強迫性的6至7成之迷債方案,才是一個人民的政府,而不是少數財閥寡頭的代理,才不會被歷史所唾棄。
老馬
31/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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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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