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我係王岸然”)
筆者在另一報刊的專欄曾經談及,若然香港的證監會拒絕依法執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第107條,為欺詐或妄顧事實或作出失實陳述的行為作出刑事檢控,對苦主可考慮到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作出申訴,效果會令香港證監會及香港政府在國際上名譽掃地,從而產生強大的壓力,迫政府依法執法,還苦主一個公道。
文章刊出後有相當多人詢問筆者這是甚麼一回事,對國際證監是甚麼東西未有認識,筆者特在本欄再介紹。
國際證監不是聯合國下的組織,沒有官方身份,是民間組織,但其名譽及影響力極大,是極具權威的國際監管組織,是互助也是互利組織,亦方便了各國證監的人才可以自由流通。這組織成立於1983年,香港的證監會在成立後的第二年1993便已經加入成為正式會員。中國證監會於1995年亦加入該組織,成為正式會員。
據其網頁資料,國際證監現時共有196會員,正式會員114;聯擊會員11個,附屬會員有71個,是國際上獨一無二,並無類其他組織。組織有強大的司法互助功能,有多條正式協定,包括性的商業行為準則、審計標準、金融合併監管、會計標準、洗黑錢行為,而直接與雷曼苦主有關的,為〈跨國證券與期貨欺詐〉協定。在上述的範圍之內,各國的證監有責任互通資訊,互相合作,包括代別國的證監在本土進行調查工作。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在03年通過之時,便因而加入條款,授權香港證監在司法方面與國際合作。
為了履行對國際證監的責任,條例加入新的條文,為前〈證監會條例〉所沒有,其一是載明證監會須落實的監管目標,與雷曼苦主有關連的,是對公眾投資者有適當保障,儘量減少犯罪失當行為;要減少系統風險。這些目標香港證監做不到,是失禮於國際的。
從國際證監的網頁,大家亦可以得知國際的共同監管目標,是要保護投資者,要監管,監督和進行國際公認的一致的執法標準(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nd consistent standard of regulation)。證監會在雷曼事件的前後有履行這些國際的監管指標嗎?答案明顯是否定的。
107條所針對的失實陳述及詐騙性行為,是普通法中固有,亦是各國的法律中大同小異地存在的犯罪行為。試問有哪一處國家的法律容許商人自由詐騙顧客?
證監與香港警方,面對雷曼事件之後數以萬計的投訴,到今天竟然只有準備或正在起訴兩件涉及107條的案件,筆者更懷疑只是選擇兩件證據不強的案件檢控作為交待,這與公然欺壓苦主,公然保護銀行何異?
雷曼苦主應告訴國際證監及各主要大國的證監,香港的證監只是一個聽命於特區政府的傀儡,完全沒有獨立性。 雖有高薪,國際上有良知的證監精英千萬別到香港工作,亦提醒國際社會,千萬不要僱用曾經在香港證監會工作過的人,這些人就算精英能幹,但欠缺的是對專業的忠誠與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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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月前
新鴻基金融跟雷曼聯手设计在香港推銷雷曼謎你債卷。
回覆刪除新鴻基金融做出100﹪回購, 要全赔来换取不被起诉. 為什麼???
为何银行要赔6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