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1日 星期六

證監前高層自願於雷曼調查做供,被拒絕

1. 《蘋果日報》11月21日 報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前任非上市投資產品高級經理高秉忠,主動要求出席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作供「爆料」觸礁。

雷曼苦主大聯盟召集人陳光譽昨日會見傳媒透露,幾日前在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陪同下與高秉忠見面。陳光譽引述高秉忠說,任職證監會期內,曾負責非上市投資產品(包括雷曼相關產品)審批工作,主動要求出席立法會雷曼專責小組作供,是出於良知驅使。希望指證證監會在雷曼事件錯在何處,指出如何防止同樣錯誤再發生,並願意「爆料」提供一些內幕資料。不過,小組要求他要冒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約束,先行向小組提交資料及性質,供與已作
證的證監會證人資料比對有何不同。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主席何鍾泰說,大家不想在沒有基本資料情況下,隨便傳召某些人作供,小組成員期待高秉忠的回覆。證監會發言人昨日證實,高秉忠是今年8月離職的僱員。


2.《東方日報》11月21日 報導: ”陳光譽促傳召證監一高層“

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昨日召開記者會,要求立法會調查雷曼小組傳召前證監會外務科一名姓高的高級經理作供。高在證監會工作近二十年,主要從事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工作,審批雷曼產品亦屬其工作範圍,陳認為高在調查雷曼事件上是一個很關鍵的證人。

陳光譽指出,由於當事人擔心書面陳述會觸犯保密條款,所以強烈要求該會主席何鍾泰傳召高到立法會作證,相信有助雷曼事件找出真相。

參與審批雷曼產品
一名早前離職、有份參與審批雷曼產品的證監會高級經理,主動聯絡立法會調查雷曼小組委員會作供,但基於他受「證券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約束,所以要求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的傳召下才作供,但小組委員會反要求他在不違反保密條款下作書面陳述。雷曼苦主大聯盟主席陳光譽認為,雷曼小組的要求並不合理,並促請該會在特權法下,傳召該名前高級經理以專家身份作證。

3. 信報 2009年11月23日: 證監前高層被拒向雷曼小組作供

4. 高秉忠先生與立法會雷曼小組致函 及覆函撮要

高秉忠先生致函立法會雷曼小組 – 28/10/09
1) 我的名字叫Harold Ko。 直到今年8月份, 有近20年, 我一直服務於證監會, 並且主要從事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見附件)。 我相信我可以協助「雷曼小組」研究有關雷曼事宜。但是, 作為證監會前僱員, 我受到「證劵及期貨條例」保密條款的約束。 若果「雷曼小組」要我協助, 我願意在立法會「特權法」第9節的傳召下, 到小組前作證。


立法會雷曼小組覆函 – 05/11/09

2) 28/10 來函已呈交「雷曼小組」正副主席及小組成員。依小組主席指示, 你如能提供資料的範疇及議題, 希望你能再來函申明, 並解釋為何你能協助小組的研訊。

致函 – 08/11/09
3) 作為證監會非上市投資產品的規管, 最長服務期的僱員, 我自信可以從監管角度, 就雷曼事件錯在何處, 以至如何防止同樣錯誤的發生, 提供一些深刻的認識(insights)。

覆函 – 11/11/09
4) 在並無違反「證劵及期貨條例」(法例571章) (SFO), 請你向小組提供下述資料:
a) 你在證監會的不同職務及責任, 特別是 12/3/2002 (SFO成立) 到 15/9/2008 (雷曼破產)
b) 證監會已有證人到小組作證, 你所能提供資料的種類及性質將會有何不同
c) 若可以, 請提供你的資料大綱

以上為函件翻譯及撮要, 一切以英文原件為准。

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E9AB98E7A789E5BFA0E58588E7949FE88887E7AB8BE6B395E69C83E99BB7E69BBCE5B08FE7B584E887B4E587BD-E58F8AE8A686E587BD6108.php

1 則留言:

  1. 前証監要員高先生仗義執言是出於良知,絶對可助澄清雷曼事件的處理方法.
    但礙於雷曼小組在建制派的人士控制下無法正義得以彰顯, 雷曼小組未有合適使用其應有的權力去调查事情的真相。 恰恰相反, 雷曼小組更象是 damage control team, 試圖糾纏於表面問題,而避免觸及深層核心問題。

    Public: "We want the turth".
    Government: "We canNOT handle the tru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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