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足額贖回的迷債抵押品為甚麼不是全數返還投資者?

(轉載) 足額贖回的迷債抵押品為甚麼不是全數返還投資者?

--無論是政府或迷債的分銷銀行都欠社會一個解釋

據迷債抵押品接管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在3月28日的公告,稱與有關各方達成迷債抵押品協議。按計算,協議所收回的迷債抵押品平均價值約是原投資款項的80.5%。但據羅兵咸在10年8月13日的通告:“在接管人受托處理的24項迷你債券系列中,18項迷你債券系列的相關抵押品已足額贖回,贖回所得款項現正由托管人BNYM保管,並再投資於美國國庫債券”。換句話說,18項足額贖回的抵押品平均19.5%的價值,以及沒有公佈的6項迷債系列抵押品的部份價值,加上投資於美國國庫債券的利息,被造成迷債爆煲的雷曼兄弟侵吞去了

16家迷債的分銷銀行據此提出了迷債“最終處理方案”,稱加上分銷銀行提出的“特惠金”,所謂合資格的投資者其收回投資款項有85%至96.5%。

但我們不禁要問,造成今天迷債結局的是由於雷曼兄弟沒有履行協議(派息),但雷曼卻要鯨吞屬於小投資者的利益!這樣的結局對小投資者公平嗎?

據羅兵咸稱,這是由於迷債產品結構中有一項“優先索償權變更條款”在英國法律與美國法律的差異,所以選擇與雷曼達成協議而不選擇訴訟,因為訴訟有可能比對投資者現在所得更為不利的結果。那麼我們更要問,口口聲聲聲稱已對迷債投資者盡責的分銷銀行,你們當初為什麼不按證券銷售的相關法例、守則對投資者解釋這款勞什子條款,還有甚麼英國法律與美國法律的差異?迷債的分銷銀行顯然在所有的公告中回避解釋這種對弱小投資者不公平的困局!他們提出的所謂“特惠金”無非是想掩蓋他們在道德上的虧欠,以及他們在銷售雷曼迷債時所犯下的過錯。

據媒體報導,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接受訪問時表示,今次達成的和解方案,是各方的努力和誠意達到的成果,他鼓勵追討者接受新方案。另外,政府發言人表示,歡迎分銷銀行向大部分迷你債券持有人提供特惠補助金,又對銀行願意以相當好的價值收回迷你債券抵押品表示高興。很顯然,非常了解事件真相的政府選擇了站在犯錯者的一方,沒有向社會解釋清楚:為什麼違反協議的雷曼反而要侵吞投資者利益;為什麼違規銷售的銀行以小量的資金去補償過錯就可得到贊賞。

無論是政府或迷債的分銷銀行,都必須向社會解釋清楚,你們是憑甚麼法律或道德標準要雷曼苦主去接受這樣一個不公平、不透明的結果!政府也應該向全社會公佈抵押品的現時價值,以及現值與羅兵咸公佈返回投資者價值的差額是誰拿去?

證監會與金管局必須向社會解釋,為什麼當初批准銷售這種對小投資者極不公平的產品?

迷債的分銷銀行也欠雷曼苦主一個交代,為什麼要向小投資者違規銷售這種根本不應銷售的產品!

政府應該向社會公佈金管局及證監會對雷曼事件的調查報告。在真相未公開,責任未交待清楚的情況下,雷曼苦主要求百分之百賠償加利息,理所當然是合情合理合法,並符合社會公義與社會正義。

結果!讓人民來鑑定是非曲直 ,究竟雷曼苦主要求百分之百賠償是不是符合社會公義與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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