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1日 星期五

轉載:證監難拒交報告 顯示銀行有系統性失誤

調查雷曼迷債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曾不止一次要求證監會交出銀行銷售迷債的調查報告,遭證監會以妨礙調查為由拒絕。據本報了解,在銀行與大部分事主達成和解協議後,證監會內部研判,繼續拒交報告的法理依據已變得相當薄弱,報告羅列的證據,足以證明大多數銀行銷售迷債確實存在系統性失誤。
銀行或多或少犯下四大錯誤


據悉,證監會的調查報告載有銀行系統性違規銷售的證據,專責委員會看完報告後,可能毋須花太多時間傳召銀行界人士作供也能得出清楚的結論。消息人士解釋,所謂系統性違規銷售,不一定是事主和媒體常說的誤導性銷售,如強調迷債是安全的債券或等同長期定期存款,也包括:


(1)沒有對產品作獨立的盡職審查,研判產品的風險特性;


(2)沒有針對產品的風險特性制訂適切的培訓教材和安排前線銷售人員接受專業的培訓;


(3)沒有制訂專業的測試辦法,準確地評估客戶對結構投資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


(4)沒有針對特別脆弱客戶群,如高齡、低教育程度、殘障、全副身家投入等類別客戶,制訂額外的程序,確保客戶理解和接受產品的風險。


消息指出,銷售迷債的銀行大部分犯了以上一項或多項的錯誤,不管個別銷售個案中有沒有誤導性言論,都已經構成違規銷售。這種違規銷售是系統性的,因為誤導性陳述可能是個別前線人員違規,但培訓材料若未能準確講出產品核心風險,前線銷售人員便不可能解釋清楚給客戶知道,便會令每一宗銷售都出問題,所以是系統性的失誤,深植於銀行內部制度。銀行願意接受證監會提出的六至七成回購建議,或多或少是看到,若被檢控定罪的機會很大。


現公開報告不涉妨礙司法


消息指出,證監會拒絕向立法會專責委員會交出雷曼調查報告,法理依據是調查尚未結束,若銀行拒絕接受證監會為保障投資者提出的和解建議,調查所得將用於檢控銀行違規,向立法會披露調查所得可能會妨礙檢控和審訊,導致議會和媒體公審,有違司法公平原則。不過,現時絕大部分涉及雷曼有關產品投訴的銀行已經向客戶作出和解建議,證監會不會提出檢控,調查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原來拒絕交出報告的依據已經不存在。


消息稱,雖然證監會與被調查銀行達成和解協議載有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披露調查的內容,但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若行使法定權力要求閱覽報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將凌駕於證監會與銀行之間的協議,證監會為履行法例所定責任交出調查報告,不算違反保密協議。


至於尚有3間沒銷售迷債但涉及雷曼信用掛鈎票據的銀行,尚未與客戶和解,會否影響證監會交出報告,消息指調查報告可以隱去與這些銀行有關的資料,對和解談判應該沒有實質影響。

轉載自:明報 2009年9月11日(五) A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