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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給銀行職員們的一封公開信

親愛的銀行職員們,

您們是銀行工作的最前線人員。在迷你債卷事件上,證監會,銀監會和銀行不看這個產品的風險只是信了投資銀行的一面之詞,给香港市民推銷這麼個打著”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旗號的有毒產品。然後,政府和銀行管理層一是推卸責任,一是作為(“mis-selling”)不當銷售手段將責任全部推到了前線銷售人員的身上,或者是指責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銀行堅稱銀行是給客戶介紹了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卻絕口不談到底甚麼是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連產品究竟是“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呢還是“跟7+100多個各種類別的公司信貸掛鈎”都不敢公開講一下,更不敢提抵押品的實質到底是怎麼回事。

現在,香港市民對於銀行的信任已經全部喪失,香港的諸多銀行信譽已經是等同跟“老千”掛鈎, 銀行職員的聲譽也一落千丈,等同跟 ”為錢財出賣良心” 掛鈎。

當夜深人靜的時候,眾多的各式迷你債卷受害人,夜不能寐,悔恨當初不應該相信銀行。
許多有良知的銀行職員們,恐怕也常常是夜不能眠,深受良心譴責,因為您們知道當初您們自己確實是不清楚迷你債卷的真實面目和風險。您們也以為這只是“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既不知道甚麼是”First-To-Default“ 更不知道其含義是甚麼。 現在,銀行管理層堅持以謊圓謊,您們也為欺騙了客戶而內心深感不安。您們自己也有家人甚至是年邁的父母都買了迷你債卷或其它打著“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的旗號來騙人的信貸衍生產品。您們中的許多人的內疚是雙層的:既對不起曾經信任自己的客戶,更加愧對自己的父母或親朋好友。

您們心裡清楚地知道,關於迷你債卷或信貸掛鈎的產品,在過去幾年裡,銀行到底作過些甚麼樣的培訓和銷售指引,
您們心裡清楚地知道,關於迷你債卷或信貸掛鈎的產品,在過去幾年裡,銀行是怎樣曏您們介紹迷你債卷的實質的。
您們心裡清楚地知道,關於迷你債卷或信貸掛鈎的產品,在過去幾年裡,銀行有沒有曏您們提起過迷債抵押品。
您們心裡清楚地知道,在過去幾年裡,您們對於迷你債卷或各式以““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之名的信貸衍生產品迷債產品的真實面目和風險的瞭解到底是有多少,

迷你債卷的錯誤,主要應該由銀行管理者來承擔。不可以將好的業績歸功於管理層,錯誤歸於職員。讓職員來當替罪羊。
銀行管理者在迷你債卷的事件上一直在說謊,您們是心知肚明的。 您們也不得不跟著說謊或者保持沉默。
您們意識到,您們今天的沉默,實際上是幫助銀行管理者一起欺騙客戶市民。儘管您們的動機是在幫助您們自己保住這份工。
可是,您們的良心始終覺得不安,因為您們是有良知的,您们并不愿意出卖诚信。
孔子云:”人而无信,不知起可也”。

香港致力於成為金融中心。金融業的發展會極大地有力於您們的事業。 香港政府和證監會一直在致力發展的香港成為債卷中心,發展伊斯蘭債卷,而香港過去幾年大量零售的”債卷“就是:迷你債卷,精明債卷, 結構性零售債券(Constellation)等。
如果這次銀行管理層可以利用香港的法律漏洞和銀行的巨資來蒙混過關,逃避責任。
其結果就是造成人們心目中的“香港”和”債卷”的聯繫只是跟“迷你債卷,精明債卷, 結構性零售債券(Constellation)“等騙人產品掛鈎, 只是跟銀行依仗財勢欺壓普通市民的形象掛鈎。金融業靠信譽。失去了市民們對銀行的信任,銀行怎樣發展呢?您們的事業怎樣發展呢?
人們會不會永遠是疑問重重:此”債卷“非”彼債卷“? 市民們還敢相信您們關於其它理財產品的介紹麼?
當數年後的下一次騙案再次發生的時候,銀行管理層就會更加無所顧忌了。到那時,您們和您們的家人還能安全躲過嗎?到那時,誰來幫助您呢?

銀行只有勇於承認錯誤,才能真正地改正錯誤,讓銀行再次成為香港人可以信任的銀行,而不要讓銀行的信譽一直跟“老千”掛鈎,不要讓銀行職員的信譽跟“老千銀行的職員”掛鈎。

各位有良心講誠信的銀行職員們:

看見銀行管理層見利忘義,為了一己之利,不惜損害公眾利益,來欺騙香港市民,欺騙您們和我們的父老鄉親們,您們是否可以考慮勇敢地站出來,曏社會講明真相?

如果您們可以為了社會公益而勇敢地站出來曏社會講明真相,您們不僅僅是幫助了迷你債卷的受害人,您們也是在幫助包括您們的親朋好友再內的全香港市民可以在將來避免遭遇類似的事件。
您們這樣做,是在幫助香港的諸多銀行恢復已經受損害的信譽,重新成為市民們可以信賴的銀行。
您們這樣做,是在幫助香港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金融中心,而不是金融騙局中心。
您們這樣做,是有助於香港政府在香港發展債卷中心,發展伊斯蘭債卷的發展,
您們這樣做,是有助於幫助發展香港的金融業和您們的事業。
您們這樣做,是在幫助我們大家,讓香港有個美好的明天。

謝 謝

永亨银行迷你债卷受害人

2009年1月24日 星期六

谁在输打赢要? 谁在對銀行股東的長遠利益造成危害?

對迷你債卷,我們很想知道:到底誰是真正的 “輸達贏要“?
是心知有錯還強詞奪理的銀行在“輸達贏要“? 還是受騙上當的迷債持有者?

1。銀行管理層對於銀行職員包括管理層本身關於此產品的本質是不是真的理解了呢?銀行多數職員不是準確理解地且準確描述產品的本質的?
2。銀行本身是不是確實盡了盡職審查,作出合適風險評估?諸多的迷你債卷的風險評估是“中風險投資”,這合適於這麼個極度複雜,有4-7年的鎖定期間,一旦出事可血本無歸的產品?
3。銀行真心認為不管他們對迷你債卷是如何曏投資者解釋的,投資者看完廣告和產品介紹都會完全明白這個“迷你債卷”的真實本質是甚麼,有多少相關風險?
4。銀行真心認為迷你債卷只是跟6-7個著名公司掛鈎的迷你債卷麼? 而且不必曏客戶解釋迷你債卷的錢到底是投入到那裡去的?是不是投入到跟那6-7個掛鈎公司相關的資產債務去了?
5。銀行沒有做任何應該做的盡職審查和Duty of Care(見前文“銀行的盡職審查 duty of diligence 和Care of duty”),

事實的真相或許是:
銀行管理層知道他們當初在此事上也被(迷你債卷的發行商及相關人員)誤導了,銀行自己對產品並不真正瞭解且缺乏獨立的盡職審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就找成了現在的苦果:
銀行以自己對產品的錯誤理解去銷售這個迷債,以不準確的產品信息和風險評估去誤導投資者。

當然,銀行即使心知肚明,也斷不會這麼輕易公開認錯。還有個美麗的“為股東利益”呢。於是,拿出投資者簽的約,拿出產品介紹,指責投資者理解風險,理解產品,錯在投資者之貪心。迷債投資者們真是貪心啊。冒著血本無歸的風險,把錢鎖定4-7年,為了每年5-7%的利息。現在跟銀行抱怨。可是這麼多買了窩輪期指牛熊證的人幾天內就輸了一大筆金錢,卻沒跟銀行抱怨。 反正數萬人客戶們是不可能都打得起官司的。

其實正是心知有錯還強詞奪理的銀行在“輸達贏要“!

我們是法治社會,依法辦事。不可以輕易斷定誰對誰錯,可是,香港不允許集體訴訟的機制,就成了政府和銀行的護身符。也是大機構敢於曏普通投資者猖狂的原因。依法辦事變成事實上一個不平等的規則。

不允許集體訴訟的好意之一是不要讓人(平民百姓和律師)占了大企業和股東的便宜。本意其實是保護強者大企業。可是,強者一旦有錯,破壞力是巨大的,遠遠超過了平民百姓可以“占到的便宜”。跟強大的企業相比,平民怎麼都是弱者。政府應該是保護弱者的吧?
如果不能有完美無缺的規則,“集體訴訟”是給弱者一個機會。也是給強大企業的一個威懾。其實,即使看美國,有集體訴訟的機制,還是強者大企業犯錯的現實遠遠多過被“集體訴訟”訴訟占便宜的機會。可正是有這個機制,也是促使大企業要更負責一些,不要對老百姓欺到盡。

甚麼是真正的“為股東利益”?是為股東的長遠利益? 還是為股東的眼前利益?

“殺雞取蛋”可以為股東取得立竿見影的眼前利益,這是一個好的銀行的管理層應該有的態度嗎?

三鹿和蒙牛的管理層向世界宣佈他們生產的牛奶有毒,是否意味著他們忘記了“股東和員工的利益”?
蒙牛和三鹿的管理者,是否應該為了股東的利益而曏社會隱瞞他們有毒牛奶的事實?(這也是三鹿管理層開始一直掩蓋事實真相的理由)。
- 他們可以解釋:成年人每天如果只是喝半杯牛奶,還和足夠的水的話,身體是不會受影響的。
- 當他們作出將全部產品從貨架上撤回的決定,是否意味著他們忘記了“股東和員工的利益”?

現在中國政府公開承認毒牛奶的事實,是對的還是錯誤的行為?掩蓋毒牛奶事實,不將全部毒牛奶撤出市場是否對國家,公司,和公司的股東長遠利益更好?

银行声誉和社会企业责任是否也是重要的长期利益之一 ?看看美国 Auction Rated Securities 的处理手法。
金融業最大的資本就是信譽和信任. 。沒有聲譽,失去廣大香港市民的信任,憑甚麼去做金融中心呢?
殺雞取蛋的做法,會失去了大眾的信心和信任。 會對香港的金融中心以及銀行股東的長遠利益造成長遠的危害。在一個金融業發達的城市,消費者權利之一,是保障他們在使用金融服務時權益不會受損

看看多年前的烟商,化学药品商,他们是如何花费心机财力人力物力来遮掩一些关于尼古丁等等的报告。可能有些烟民是无论如何要吸烟的,可是,如果以此来为烟商的行为做辩解,作为烟商的股东或许会有短时间的好处。最终,只会纵容大商家肆无忌惮的行为,老百姓最终会受到更多的不同方面的伤害。
还记得电影 Erin Brockovich 吗?弱者有不同的版本和缺点,可是强者会利用他们的强大资源来为掩盖他们自己的错误,或者可以加上”为股东利益“的美名。


今天是迷债,明天会是什么呢?
今天躲过了迷债,明天我们或我们的家人也会躲过的下一个强大企业的新迷么?

2009年1月16日 星期五

希望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委員會對以下4組疑問,作出調查,並將結果公開

政府和政府部門應該是以保障大眾利益為第一位,而不能為了保障大企業/銀行的利益來跟銀行一起鑽法律漏洞。 當銀行犯錯時,可以是造成香港市民數百億的經濟損失,可以影響到數萬香港市民家庭。 失去了大眾的信心和信任的話,只會對香港的金融中心造成長遠的危害。
在一個金融業發達的城市,消費者權利之一,是保障他們在使用金融服務時權益不會受損。

給証監會的問題
1. 迷債#20-#36及一些更早期的許多迷你債卷的抵押品是SyntheticCDO.
- (1.1) 証監會: 為什麼數年來都沒有要求迷債文件直接披露迷債抵押品跟諸多相關公司 挂鉤的事實?即直接披露迷債事實上是跟“7 + 諸多其它”相關公司信貸挂鉤.

- (1.2) 迷債文件沒有直接披露:迷債除了跟6-7個AAA著名公司挂鉤以外,還跟其它一籃子(可能是100多個)公司信貸挂鉤,而后者的一籃子挂鉤公司的信貸可以是從AAA 到 CCC(junk bond rating)不等。 For example: Series #27 has 155 CDS in the minibond collateral. 這樣的迷債文件披露達到証監會的“清晰,准確, 無誤導、全面披露風險” 的要求了嗎?

- (1.3) 只是大肆宣講“跟6-7家著名公司信貸掛鈎”, 是否隻能說是“片面”披露風險? 其結果是 “誤導” (misleading) 加 “缺乏披露”(non-disclosure)?

- (1.4) 証監會: 數年來有沒有曾經(並堅持)要求過 發行商(Issuer) 批露一些 迷債抵押品 Synthetic CDO 的詳情?

- (1.5) 迷你債卷唯一的資產就是抵押品和(CDS)信貸破產掉期合約. 迷債抵押品 Synthetic CDO 的價值取決於相關公司的信貸風險, 即取決於所有相關公司 的破產事件和信貸評級. 通常幾個破產事件足以造成 Synthetic CDO portfolio 100%本金損失. 迷債文件一點也沒有沒有披露這些條款。沒有關鍵的信息,迷債文件符合証監會的“清晰,准確, 無誤導、全面披露風險”的要求嗎?
應該要求披露的詳情諸如:
- Synthetic CDO 有多少相關挂鉤公司, 或者大約范圍,如30-50個,或120-160個,等等;
- Synthetic CDO 具體的挂鉤公司名稱和評級, 或者, 至少會披露其相關掛鈎公司的信貸評級組成的百分比, 諸如AAA 評級的公司有百分之幾, BBB / BB 評級的公司有百分之幾, CCC 評級的公司有百分之幾,而不是只以 AAA 評級的 Synthetic CDO 帶過. 至少給投資者一些關於“信貸破產掉期”掛鈎公司的“清晰”信息.
- 抵押品 Synthetic CDO的挂鉤公司的破產事件對 造成Synthetic CDO 100%的本金損失的條件。比如,應該披露至少第幾個破產事件 (e.g. 7 out of 100 entities?) /或百分之幾 (e.g. 5%?)的挂鉤公司的破產事件才會 造成100%的本金損失。

2. 請問証監會數年來,
是站在發行商的角度上,鑽法律漏洞,來達到事實上的最小披露呢?
(比如:反正有了“The Notes is not principal protected” 萬能擋箭牌),
還是站在公共大眾的利益上,根據產品的復雜性來,盡量的要求提供明了,詳盡,清晰的發行章程,來達到”清晰, 准確, 無誤導, 全面披露風險” 的要求嗎 ?

給銀行的問題

3. 許多迷你債卷的抵押品是SyntheticCDO(#20-#36,及一些更早期的) .
Synthetic CDO is defined as a transaction that transfers the credit risk on a reference portfolio of assets. The reference portfolio in a synthetic CDO is made up of credit default swaps. Synthetic CDO的最重要的資產是信貸破產掉期(CDS),並不直接擁有其投資組合的債務的。(Synthetic CDO’s only asset is CDS, and does not directly own the underlying debt). Synthetic CDO (合成債務抵押債券?)的價值是由其投資組合的相關(挂鉤)公司的信貸風險來決定的。

- (3.1) 銀行銷售迷你債卷數個系列數年。 為什麼從未給迷你債卷客戶關於 CDO 抵押品的文件? 沒有抵押品的信息,怎麼可以瞭解到迷債的真實面目呢?

- (3.2) 银行知不知道 相關抵押品的資料,包括抵押品評級的證明與條款及條件, 是迷你債卷 的重要披露文件之一?

- (3.3) 銀行有沒有向發行商或相關機構要求 過關於Synthetic CDO 抵押品的文件資料,包括抵押品評級的證明與條款及條件?

- (3.4) 銀行銷售迷你債卷數個系列數年, 應該理解”Synthetic COD及“The CDOs will be linked to a portfolio of international credits (該等抵押債務證券將與國際信貸組合相聯)”所指為何意。 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迷你債卷不僅僅是跟標榜的6-7家公司信貸相關,迷你債卷的抵押品其實也是由信貸破產掉期(CDS)組成,迷你債卷的抵押品的價值取決於其挂鉤公司的信貸評級和破產事件。 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買入迷你債卷,不僅僅要考慮標榜的6-7家公司的信貸事件,還要考慮許多沒有告知我們的抵押品的挂鉤公司的信貸事件。AAA-rated Synthetic CDO does not mean that the portfolio’s average portfolio quality is at AAA level.

- (3.5) 銀行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迷你債卷的抵押品Synthetic CDO 的破產事件跟 Synthetic CDO portfolio 本金損失可以是不成比例的。
比如,很有可能是 10% (或許更少)的挂鉤公司的破產事件 造成100%的本金損失。具體要看“信貸破產掉期”(CDS)的條款。
迷債文件沒有披露這些條款。可是銀行應該向客戶提醒和解釋這些可能的風險以盡職和care of duty to clients.

- (3.6) 銀行為什麼從未向客戶解釋:AAA-rated CDO 或 AAA-rated Synthetic CDO跟 AAA-rated debt/loan/bond. 是完全不一樣的.

給銀行, 金管局的問題
4. 現在的關於迷債回購的法律爭執.
多數迷債持有者不明白為什麼我們已收到了匯豐的關於終止迷債“信貸破產掉期”/破產違約的信 件,卻還有關於可否終止“信貸破產掉期”合約跟雷曼清盤人的法律之爭。
銀行,金管局為什麼至今都沒有向迷債持有者清晰明確地講述:
為何還有沒有終止的“信貸破產掉期”合約 的存在?,
這些有爭議的“信貸破產掉期”合約一共有多少個?
具體指哪些迷債系列的?跟那幾個公司相關?是由哪幾個SPV跟雷曼簽約的?

2009年1月12日 星期一

迷債文件達到証監會的“清晰,准確, 無誤導、全面披露風險” 的要求??

The “SFC Lehman Brothers Minibonds Incident Report” did not reveal fact that many Minibond Prospectuses had consistently omitted material fact and risk disclosure.

迷債#20-#36及一些更早期的許多迷你債卷的抵押品是SyntheticCDO.

- 1. 數年來迷債文件都沒直接披露迷債抵押品跟諸多相關公司 挂鉤的事實. 即迷債事實上是跟“7 + 諸多其它一籃子(可能是100多個)”相關公司信貸挂鉤. 而后者的一籃子挂鉤公司的信貸可以是從AAA 到 CCC(junk bond rating)不等。
For example: Series #27 has 155 CDS in the minibond collateral. 只是大肆宣講“跟6-7家著名公司信貸掛鈎”, 是否隻能說是“片面”披露風險? 其結果是 “誤導” (misleading) 加 “缺乏披露”(non-disclosure)?

- 2. 數年來迷債文件都沒有批露一些 迷債抵押品 Synthetic CDO 的詳情.
迷你債卷唯一的資產就是抵押品和(CDS)信貸破產掉期合約. 迷債抵押品 Synthetic CDO 的價值取決於相關公司的信貸風險, 即取決於所有相關公司 的破產事件和信貸評級. 通常幾個破產事件足以造成 Synthetic CDO portfolio 100%本金損失. 迷債文件一點也沒有沒有披露這些條款。
沒有關鍵的信息,迷債文件符合証監會的“清晰,准確, 無誤導、全面披露風險”的要求嗎? 應該要求披露的詳情諸如:
- Synthetic CDO 有多少相關挂鉤公司, 或者大約范圍,如30-50個,或120-160個,等等;
- Synthetic CDO 具體的挂鉤公司名稱和評級, 或者, 至少會披露其相關掛鈎公司的信貸評級組成的百分比, 諸如AAA 評級的公司有百分之幾, BBB / BB 評級的公司有百分之幾, CCC 評級的公司有百分之幾,而不是只以 AAA 評級的 Synthetic CDO 帶過. 至少給投資者一些關於“信貸破產掉期”掛鈎公司的“清晰”信息.
- 抵押品 Synthetic CDO的挂鉤公司的破產事件對 造成Synthetic CDO 100%的本金損失的條件。比如,應該披露至少第幾個破產事件 (e.g. 7 out of 100 entities?) /或百分之幾 (e.g. 5%?)的挂鉤公司的破產事件才會 造成100%的本金損失。

- 3. The Prospectuses never clearly stated the fact that: An investor in the Minibond does not lend mone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the 7 reference entities or any of the undisclosed MANY reference entities that comprised of the minibond synthetic CDO collateral.

- 4. 請問証監會數年來,是站在發行商的角度上,鑽法律漏洞,來達到事實上的最小披露呢?(比如:反正有了“The Notes is not principal protected” 萬能擋箭牌), 還是站在公共大眾的利益上,根據產品的復雜性來,盡量的要求提供明了,詳盡,清晰的發行章程,來達到”清晰, 准確, 無誤導, 全面披露風險” 的要求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