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日 星期六

為甚麼證監會對銀行網開一面,不要求100%回購, 卻強求受害人必須永久放棄一切相關訴訟?



The Minibond Repurchase Agreement by SFC-HKMA-Banks showed us how Powerful & Irresponsible & Greedy & Shameless (PIGS) that banks and bankers are. Most Minibond victims can't go through legal channel to defend themself and can only rely on Government/ Regulators. I am deeply saddened by the fact that SFC and our Legco members were willing to bend to banks & bankers' demand in the name of distressed victims who felt hopeless & helpless under the current HK system. It is such a shame to see that SFC and government bent to banks & bankers' demand in the name of public interest.


證監會跟銀行达成的回購方案,是基於甚麼原因或關注而達成的呢?為甚麼證監會對於新鴻基投資和凱基的懲罰是100%本金回購,而對銀行卻是網開一面, 不要求銀行做出100%本金回購?銀行的迷債銷售是否有錯? 證監會為甚麼選擇性執法?

新鴻基為諸多銀行提供迷債相關的培訓,許多銀行的迷債銷售都是直接跟新鴻基合作而沒有跟雷曼亞洲直接打交道。現在,新鴻基做出100%賠償。銀行卻可以得到寬待處理,不必對迷債投資者做出100%回購? 原因何在?

更有甚者,回購建議不僅 讓銀行以「六成」之低價回購投資者手上的迷債並以強權的方式要求迷債受害人必須永久放棄一切相關訴訟,令人以為證監會是銀行公會的一個分枝部門。

在銷售迷債問題上,銀行的錯誤跟新鴻基投資的錯誤有甚麼不同而受到證監會的寬待呢 ?


1。 為甚麼證監會對銀行的六至七成回購方案認為:”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但對新鴻基及凱基證券的100%本金回購方案,證監會認為是“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客戶目前蒙受的損失得到補償”。
換言之,
(a) 銀行回購方案不需要如新鴻基般符合客戶之“最佳利益”, 銀行客戶目前蒙受之損失也不需要如新鴻基客戶般“得到補償”,原因何在?
(b) 銀行的迷債銷售是否有錯?
(c) “建議合理 ” 之 "合理 ” 的 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因為是銀行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合理 ”的,對嗎?
(d) “符合 公眾利益 ”之 “符合"的 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何為 “公眾利益 ”? 銀行 和 銀行家們的利益是’公眾利益‘ 之主體?
因為是銀行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符合公眾利益 ” 嗎?


2。 證監會表示考慮和解方案時,會根據 3 項原則,
(一),是能否補償投資者損失、
(二),是有關機構能否確保日後避免再犯及改善錯失、
(三),是要反映若干懲罰性。

目前的回購建議到底是遵守還是違背了以上3項原則呢?
根據證監會引用的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提供的“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2008年12月)和目前報章所登載之迷債信息,諸多系列之抵押品價格在60%-70%之間。按照回購建議,即為:
- 對於多數65歲以下之迷債受害人來說,极有可能必須承受30%之損失(得到:60%+10%)作為信任銀行買入迷債之懲罰,
- 而銀行之損失則极有可能處於 0%至10%之間,反映作為對銀行之‘若干懲罰性’?
這變相解釋了為甚麼銀行同意60%回購?
[迷債回購方案中投資者和銀行損益計算表2]

3。以下為證監會對於新鴻基投資的四項關注, 銀行在這四個方面是否有證據證明 做得好呢?

(一)、新鴻基在分銷雷曼迷債前,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
(二)、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
(三)、評估新鴻基在以下三方面的工作——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會因應迷債風險回報情況,與客戶的個人情況進行配對,提供合理適當意見;
(四)、就給予合資格客戶的投資意見,及客戶提出的疑問備存紀錄。
銀行是否有證據證明銀行沒有錯,一切培訓銷售指引等已經做足手續,解釋得清清楚楚 ?


4。證監會跟銀行的回購建議要求:迷債受害人一旦同意此回購建議,
-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迷債受害人就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
這不是強權式的不平等條約是甚麼?!
’銀行+證監會+金管局‘ 聯手欺壓無權無勢又無銀行之財力的香港普通市民。
新鴻基客戶尚可以同意以上兩個條款,畢竟新鴻基作出100%本金賠償。

迷債受害人仍然面臨這多達30%-40%損失之可能,卻要不得不放棄跟迷債相關的一切權益,
而犯了錯的銀行和銀行家們卻仍然可以逍遙法外,以60%之價格去把迷債之100%權益買下,並且不用擔心迷債受害人的任何投訴。
可以理解,這是銀行和銀行家們所期待的。
可是,證監會根據甚麼法規去俯首聽從銀行和銀行家的指令呢? 銀行包庇法?
證監會根據甚麼原則去決定同意這麼個不顧迷債受害人利益,旨在保護銀行和銀行家利益之決定的呢?


5。 是否因為銀行屬於財大勢大之強權集團,是需要證監會和政府全力維護的,所以證監會必須聽從銀行之要求,對銀行盡量網開一面?
證監會和政府是否認為:香港为成為金融中心就必须得聽銀行和銀行家的話,必须以銀行和銀行家的利益為第一利益?

6。 回購建議除了規定60%回購價和永久放棄相關訴訟以外,其它就只給出一個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貌似簡單,並無任何實質執行措施的‘’"進一步付款"。
如果真是執行這個回購計劃,有甚麼具體措施來保障客戶可以得知抵押品 之真實價格並得到應該得到的回購價格?

目前的回購計劃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進一步付款"之具體執行操作(價格,費用,時間,。。。)等完全不提,一旦迷債持有者將迷債權益轉給銀行,銀行會公平公正地告知我們不是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抵押品之真實價格以及相關信息麼?

從2003年至今為至,銀行從未給過迷債受害人任何關於抵押品內容或價格之信息。(按照前銀行公會主席和廣北先生於2008年9月27日之相關評論,直至2008年9月之前,對於所有迷債系列之抵押品之性質,銀行好像都是不確切瞭解。)。

這個回購計劃令人感覺就好像當初買迷債一樣,‘如果相信這7個公司不會破產,可以買入迷債“。。。看似只需知道7個掛鈎公司的信息。可真到了評估迷債價格的時候,就必須看其它百多個掛鈎主體,就必須對抵押品的百多個掛鈎公司名稱評級及破產事件條款等等有詳細瞭解之後才可以估價,原來抵押品之具體掛鈎內容對於迷債之價格有著非常重大的影響,是評估迷債之不可缺少的重大因數。
銀行在4-6年間的迷債銷售中完全是只重傭金,不顧客戶,毫無誠信可言。
在迷債真相暴露之後又百般抵賴,毫無誠意。
整個回購計劃之暴光過程和最後方案,再次顯示銀行為達其目的而機關算盡和神通廣大之本領, 毫無公平合理可言。
現在,如何令人相信銀行會有誠信,去公平合理地執行這個回購計劃的全部內容,讓客戶得到應該得到之最佳利益呢?

以銀行至今之表現,尤其當客戶們已經將迷債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且不得不根據銀行和證監會之指示,為此回購計劃而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只能令人覺得銀行會利用這個回購計劃,用合法的名義,在抵押品價格上去為銀行牟取 最佳利益,而再次罔顧客戶之利益。

這個"進一步付款"計劃,顯然是於銀行有利,而不利於迷債受害人之“最佳利益”。
請證監會解釋:為甚麼證監會認為這個“進一步付款”建議是“合理”且““符合 公眾利益 ”?
證監會認為這個“進一步付款”建議是有利於迷債受害人之“最佳利益”麼?
證監會的參考原則和標準是甚麼?


7。 銀行一直強調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
(a) 是否因為銀行比新鴻基投資/凱基 在投資方面經驗少一些,於是,銀行有了錯誤證監會可以多諒解一些?
(b) 是否因為銀行相關產品部門管理以及銀行職員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知識,都低於新鴻基投資/凱基之職員的素質,於是,銀行有了錯誤證監會可以多諒解一些?
(c) 是否因為銀行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都高於新鴻基投資客戶之文化教育水平和投資經驗,於是,銀行有了錯誤就主要是客戶的責任,而新鴻基投資有了錯誤就主要是新鴻基投資之責任?證監會可以多諒解銀行之錯誤?

8。回購建議把專業投資者或經驗投資者給除外。原因何在呢?
暫且不談何謂專業投資者或經驗投資者之定義。
銀行本身應該是CDS/CDO信貸衍生市場上最為專業最有經驗的專家級別的經驗/專業經驗投資者 。
如果銀行都可以持續幾年如一日地犯同樣的錯誤,誤導客戶,
那麼,銀行有甚麼理由認為“專業投資者”/"經驗投資者"客戶會比銀行自己這麼個信貸衍生市場上最為專業的專家級別的專業+經驗投資者還要瞭解迷債之從未披露的真實風險和特徵呢?
當然,如果某些銀行的“專業投資者”/"經驗投資者"客戶是從事於CDO/CDS 相關的專業/職業人士的話,那就是另當別論了。

9。諸多迷債受害人由於對政府和監管機構/法律系統已經非常失望,認為銀行可以達到一手遮天, 而願意接受銀行給與的不平等條約。
證監會是否因為看到受害人的心態 而乘虛而入,決定給與銀行一個優惠待遇?因為受害人已經是身心疲憊和極度失望了。


請聽一位願意接受 ’60%+X ‘ 建議的 苦主的悲憤肺腑之言:
[ 然而誰没想過妳提的問題嗎?
誰不為此氣憤嗎?
然而銀行/金管/証監/特首/議員真的不知答案嗎?
只是他們都認同了香港是一個不需要講道理的地方! 是講權勢,是講錢財.........
我真的無語問蒼天, ... 因為銀行同政府的信用對我來說是全無價值!
.....只見滿目是不義的事,只見遍地是無望的眼神,怎也是無法接受, 但轉眼間郤見自己的影子在其中 ]

銀行回購建議,是向全香港市民,向全世界通告:
香港不再是一個有法治、講道理的社會,而是一個有強權、無公理、以強凌弱,保障大財團銀行/銀行家之利益的社會!
令公眾對香港銀行、金融及監管制度 喪失信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