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日 星期日

[60%+X%]回購計劃 之[X%] "進一步付款" 的陷阱

儘管對新鴻基及凱基證券的100%本金回購方案,證監會考慮了“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和“客戶目前蒙受的損失得到補償”。
銀行回購方案卻是不需要如新鴻基般去考虑符合银行客戶之“最佳利益”,而銀行客戶目前蒙受之損失也不需要如新鴻基客戶般“得到補償”,
這個[60%+X%] 回購計劃之[X%]"進一步付款"計劃,顯然是符合銀行和銀行家們之“最佳利益”

因為,如果真是執行這個回購計劃,其實是沒有任何具體措施來保障客戶可得知抵押品 之真實價格並得到應該得到的回購價格。

目前的[60%+X%]回購計劃看似跟抵押品價格掛鈎,[X%} "進一步付款" 計劃之具體執行操作(價格,費用,時間,。。。)等完全不提,一旦迷債持有者將迷債權益轉給銀行,銀行會公平公正地告知我們不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抵押品之真實價格以及相關信息麼?
- 回購計劃毫無保障迷債受害人得到這[X%}相關的權益和條款,
- 回購計劃同時卻無條件地要求和明確指出:[迷債受害人就必須撤回及永久終止因迷你債券引起或與迷你債券相關而正在進行的法律訴訟或調解。],和 [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 新鴻基客戶尚可以同意以上兩個條款,畢竟新鴻基作出100%本金賠償。 回購計劃卻讓銀行以「六成」本金之購迷債.

[60%+X%} 回購計劃 之[X%] "進一步付款" 計劃 令人感覺就好像當初買迷債一樣,‘如果相信這7個公司不會破產,可以買入迷債“。。。看似只需知道7個掛鈎公司的信息。
- 從2003年至今為至,銀行還從未給過迷債受害人任何關於抵押品內容或價格之信息。
- 銀行在4-6年間的迷債銷售中完全是只重傭金,不顧客戶,毫無誠信可言。
- 在迷債真相暴露之後又百般抵賴,毫無誠意。
- 整個回購計劃之暴光過程和最後方案,再次顯示銀行為達其目的而機關算盡和神通廣大之本領, 毫無公平合理可言。

以銀行至今之表現,尤其當客戶們將迷債所有權轉讓給銀行,而且必須根據銀行和證監會指示,撤回及永久終止一切迷你債券相關的訴訟, 加上‘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
- 如何令人相信銀行不會利用回購計劃,用合法的名義,在抵押品價格上為銀行牟取 最佳利益,而再次罔顧客戶之利益?? 如何做到,我們現在是不會知的,也是想像不到的。誠如當初不知道迷債抵押品其實是跟百多個公司信貸掛鈎一樣,誠如當初不知道迷債之價格和風險極大地取決於迷債抵押品內百多個掛鈎公司一樣。
- 如何令人相信銀行會有誠信,去公平合理地執行這個回購計劃的全部內容?

或者說:我們只能是祈禱上蒼,希望僅僅這一次,銀行和銀行家們會有一些良心,表現出一些對客戶的誠信和 Duty of Care, 顧及一下迷債受害人的利益?

这就是所谓的”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 因為是銀行和 銀行家們提出的“ 建議 ”,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 “ 合理 ”?!
- 因為銀行 和 銀行家們的利益是’公眾利益‘ 之主體,所以 證監會認為 是“符合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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