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 星期日

轉載 信报:金管局在迷債事件有否失職?曾廣海、尹靖廷 -2009年5月9日

立法會雷曼迷債調查小組的主要目標是調查事件有否涉及官員在監管上的失職、如何改善現行的監管制度、及如何妥善解決事件。要達到此等目標,首要任務是從法例上,釐清各監管機構在事前和事後的職責,過程是否存在失職。這才能追本溯源,有效探索如何改善現行的監管制度和尋求妥善解決辦法。
保障存款人投資者利益
在銀行經存款業務的監管方面,金管局的職責是確保銀行「以持正和審慎的方式,以及適度的專業能力經營」及「以無損或相當不可能損及存款人或潛在存款人的利益的方式經營」(《銀行業條例》)。
另外,在銀行經營證券業務方面,根據金管局與證監會所簽訂的備忘錄,金管局取代了證監會對銀行的前線監管,以及開立調查檔案這二方面的職責,並在顧及投資者對投資產品的「認知水平和專門知識所達程度後,確保他們獲得適當程度的保障」的責任(《證券及期貨條例》)。在探討金管局對事件是否存在失職時,應以此作為標準。
根據上述的二條法例和相關安排,金管局具有監管銀行不以違規或違法的手法向存戶或投資者銷售證券產品的法定責任。
此外,金管局對銀行在這方面的監管,應較證監會對證券行的監管要求為高、審查應更頻密、處分應更嚴厲,主要原因是銀行較證券行更直接地掌握了存戶可動用財富的資料,更易取得存戶的信任,而且,投資經驗不足及希望穩健、保本的投資者,大多數是將儲蓄存放於銀行,這些人對投資風險的認識一般較證券行客戶為低。
再者,銀行對這些非傳統的銀行業務是於近年才開展,故經驗不足。他們快速膨漲前線員工隊伍,對迷債這類較股票或債券掛鈎複雜得多的產品的風險,認識亦未必足夠。目前所見,迷債的分銷銀行幾乎全是中小型及中資銀行,這些銀行除了本身應負一定責任外,其實它們也是金管局監管力度不足的受害者。他們因受收取較高佣金的吸引,負責人為求增加銀行收入,將經營多年建立的客戶關係,押在這些自己也認識不深的金融工具上,最後不單賠上金錢,亦賠上客戶對銀行的多年信任和銀行本身的聲譽。
為何說金管局的監管力度不足?這可從多方面看出,首先,按任志剛向立法會的作供,金管局並未如上所述,對銀行參與這些新業務於早期便給予較高的重視,只集中力度在他們熟悉的傳统的系統性風險監管,將資源放於監察銀行20萬億計的資產負債表,對幾十億的迷債及信貸掛鈎產品一直只當小事處理,直至2008年才對這些產品的銷售作專題審查。審查了四間已發現大批違規個案,但監管當局仍未採取強力手段,制止違規活動。直至去年8、9月雷曼倒閉前,個別銀行仍誘使不少客戶購進雷曼產品。
「適合性」處理令人失望
另外,金管局對「適合性」的處理亦令人失望。證監會提交的雷曼報告書指出,政府對投資產品銷售的監管架構,是建基於「披露」和「適合性」這「兩大支柱」。證監會發放給銀行的「適合性」要求,包括三項主要方面:
(一)認識你的客戶; 如投資知識、投資期、承受風險的能力;
(二)認識你推介的投資產品, 如「透徹理解」投資產品的結構、運作方式,其包含的投資項目的性質及風險;
(三)就客戶的情况作合適的配對,並要用淺白易懂的言語向客戶不偏不倚地解釋產品的缺點及風險,對長者及缺乏投資經驗的客戶,應特別審慎。
至於懲處方面,該報告强調違反「適合性」就是違反《操守準則》,可導致被除牌(證券經營牌)、或被公開譴責及罰款

迷債是一個結構極其複雜的金融產品,涉及一些保險承擔如CDS,貨幣及利率掉期及CDO等衍生工具,而這些迷債是由一個實則是「皮包公司」的公司所發行,亦涉及一些與他相關連的跨國公司的複雜關係,相信沒有相當水平的金融、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知識,難以明白其中的各項風險,更不用說用準確及易明的語言向客戶解釋,以讓他們明白內裏的風險。
真不明白,金管局為何可以讓銀行賣給非專業投資者達數年之久,而且客戶有數萬之眾,其中包括弱智、弱視及文盲人士,而在雷曼出事前,一直查不到違反「適合性」、以至足以被公開譴責的個案。*

任志剛在立法局雷曼小組作供時承認,《證券及期貨條例》較《銀行業條例》賦予金管局較多權力以執行前線監管工作,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對中介人的監管及調查的權力,遠較《銀行業條例》第55條的相應條款為高。
任志剛承認金管局一直未有使用《証券及期貨條例》,而只用《銀行業條例》,實在是把自己的老虎牙剝掉。沒牙老虎便只能在調查時答應銀行一些條件,以換取他們的合作,造成今天的被動局面。據上文列舉的資料及分析,金管局在雷曼事件的監管上是否失職,讀者可自行判斷,更期待金管局在下次立法會作證供時能給予進一步闡釋。
註 *參考任志剛於4月28日立法會雷曼迷債調查小組回答余若薇議員供詞

2 則留言:

  1. “「適合性」要求。。。(二)認識你推介的投資產品, 如「透徹理解」投資產品的結構、運作方式,其包含的投資項目的性質及風險”。

    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嗎?
    銀行至今一直不敢光明正大地曏公眾再次解釋銀行對於迷債的的真實特徵和風險. 為甚麼?

    金管局在關於迷你债卷的调查中,金管局自己对于產品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基本定義是什么?
    如果金管局自己不了解迷你债卷的真实风险和特征,如何去判断投诉呢?
    為甚麼金管局至今一直不跟公眾公布对于迷你债卷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基本定義?

    或者:金管局担心披露其对迷你债卷的真实风险和特征会对影响社会(或银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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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嗎?

    以金管局至今所調查的400多個例,有多少是反映了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的?對於那些反映了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的個例,具體是錶現在那些方面呢?可否请金管局详述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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