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0日 星期六

清查銀行 “七個代表” 之 騙術



銀行職員有否告訴客戶迷你債卷實質是跟七個著名公司和諸多其它各類公司信貸挂鉤?

銀行敢不敢自己做事自己負責? 把當初賣迷債時講的話和對迷債的理解再講一次?現在銀行對於賣了幾年的產品的特征是屁也不敢放一個 ! (sorry for my language, But banks deserve it !).

銀行成了街頭的傻啞巴小販:No-Brainer 式的按發行商指示把章程給客戶了,客戶自願簽字了。之后管收錢就是了。章程內容是否充分披露了迷債的特征和風險了 & 跟客戶解釋真實特征和風險 呢,那就不管銀行的事了。

銀行有理的就出來當眾講講:迷你債卷到底是跟幾個公司信貸挂鉤?銀行給與客戶的資料裡到底提到了多少個挂鉤公司 以及 關於挂鉤公司的信息到底披露了多少?銀行自己對於迷債抵押品的性質是否了解?

七個代表”概括了 迷你債卷 和 精明債卷 和 星展零售債卷 的銷售手法之精髓。以“跟七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代表了“跟 100-150 多個評級由AAA至CCC不等公司信貸掛夠的”的實質, 以“跟七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代表並遮掩了沒有買入任何相關公司的實際資產,而是「對賭」信貸狀況的實質. 發行商不同, 騙術卻是類似的。

金管局之前在立法會還大言不慚地說甚麼迷債之所以出問題,在於雷曼出了問題。現在大摩 okay,可是精明債卷出了問題。關鍵問題何在呢?
金管局的精英們大概會說:關鍵還是在於雷曼。 "如果雷曼不破產...","如果...不...",..., 精明債卷的抵押品中的100多個掛鈎公司就不會有問題了。

(一)"如果。。。不。。。”:

- “如果銀行是有錯的話,如果銀行確是把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跟客戶講清楚了的話,銀行应该会毫不犹豫地堂堂正正地再次給大家解釋和演繹一次关于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对吧?
反正银行在2004-2008年之間已經演繹了多次,金管局都认为任何只是少數人對產品認識不足的。在银行的销售职员里,随便找个人都可以給大家解釋和演繹一次关于產品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对吧?”

- “如果銀行是有系統性失誤的話,那麼,銀行可以有大堆文件証明相關產品的培訓和盡職審查。對吧?”
新鴻基金融曾為許多銀行提供了關於跟迷債相關的培訓。事實上,許多銀行(如:永亨銀行等)的迷債銷售是直接跟新鴻基金融合作,而不是直接跟雷曼亞洲合作的。
證監會卻就新鴻基金融的迷債銷售提出了以下關註:
[ 1、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2、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3、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提供合理適當意見;等等


(二)[ 蔡耀君。。。金管局在已處理的投訴中,亦發現個別員工對金融產品的性質風險認知有所不足。不過,他強調,由於目前尚有很多投訴尚未完成,故難確定這普遍情況。]

- 在金管局已經處理的投訴中,“對金融產品的性質風險認知有所不足”的“個別員工”的比例范圍是多少?10% 20% ? 

- 如果在金管局已經處理的投訴中普遍“不是認識不足”的話,那麼,“不是認識不足”的銀行職員們通常有那些認識呢?又是如何跟客戶解釋關於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的呢?
比如跟客戶解釋:﹝“跟7個公司信貸掛鈎,要鎖定3-7年,到期後可拿回本金”,同時把Program Prospectus 和 發行章程給了客戶﹞?

是否是屬於認識充足並跟客戶解釋了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了呢?金管局可否回答這個簡單直接的問題呢?

- 在金管局已經處理的投訴中,可否請金管局從那眾多的“不是認識不足”的銀行職員裡提供幾個例子,隨便找出10-20個的銷售過迷債的銀行職員來跟公眾再次演示和解釋一下他們對產品的“透徹理解”。
讓公眾看看“不是認識不足”的銀行職員是如何理解和解釋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的?  讓公眾看看那些 “不是認識不足” 的銀行職員是如何理解並跟客戶解釋抵押品的實質和風險? (或則說,抵押品的實質和風險跟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是不相關因而沒必要提及抵押品的實質和風險?請金管局向公眾下個定論。)

依我之見,這個請求應該是銀行求之不得的吧。 終於再次有機會跟公眾演示和解釋一下他們對產品的“透徹理解”了,這可是大長銀行名譽的絕好機會啊。

(三)[ 蔡耀君...透露,金管局接獲的相關投訴中,以前線銷售人員未有清楚解釋風險的類別最多,並強調前線銷售人員應當全面就迷你債券的性質風險向客戶解釋

- 金管局為甚麼不公布金管局對於產品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基本定義?
- 金管局為甚麼不公布"全面就迷你債券的性質風險向客戶解釋"的基本定義?
難道說金管局跟銀行在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的定義上有分歧?如果是這樣的話,干脆把金管局跟銀行的定義都公布於眾。有透明度才有公平合理,黑箱調查隻能讓人覺得有偏袒一方之嫌。
當然,金管局是大權在握,銀行有是有財有勢,普通百姓覺得金管局保護銀行,金管局和銀行也無須懼怕無錢無權的普通百姓。金管局和銀行家們心想:"Who cares? What else can you do?!!"

- 除了解釋“七個代表”(即跟七個著名公司信貸挂鉤)以外,銀行職員有沒有告訴客戶:
* 迷債還跟其它諸多公司的信貸挂鉤?
* 迷債的抵押品不是投入於任何實質資產的。
* 迷債的抵押品是跟其它諸多公司的信貸挂鉤?這都是在抵押品資料之中。這諸多公司通常會是100多家,這些公司的平均評級通常是遠低於那七個代表的,可以是包括AAA-CCC不等。

- 在目前金管局已經處理的投訴中,達到以上要求的比例的職員是多少?
或者:
- 請金管局給出關於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的定義,並告知公眾: 在目前金管局已經處理的投訴中,達到金管局要求的比例的職員是多少?


(四)[ 蔡耀君。。。強調相關的調查同時牽涉前線員工與銀行機構內部監控工作,其中金管局在調查過程會與有關前線員工會面取證,了解他們因甚麼原因令有關交易未能夠遵守操守準則。

金管局至今為止的調查的結果是什麼?例如:
- 從銀行對其職員的培訓 以及 銀行的關於迷債的銷售指引等文件?証明銀行內部機構監控工作是適當的?可否給公眾公布一個(或數個)銀行的迷債相關的培訓�銷售指引的文件?可以略去佣金部分啊。產品都賣了幾年了,這些培訓等文件不應該是“機密”了吧?也不應該會損害公眾利益吧?
-銀行職員了解迷債的真實特征和風險,但決定隻跟客戶介紹“七個代表”?
- 銀行職員自己都根本就不知道以上特征和風險。如果是這個原因的話,金管局目前為止調查出來的原因是什麼?或則:不管銀行是如何做的,隻要銀行職員沒有理解或解釋產品的真實特征和風險,就是銷售人員的錯,一定不可能是以銀行的系統性錯誤.原因是:莫須有?

永亨銀行 Ms Carmen Ng 於2008年十月初承認 [銀行(不僅僅是她個人 )並不知道抵押品的實質,並不知道迷你債卷是無實質資產的]。 Ms Carmen Ng 在給我解釋迷債的時候,根本就沒有提過抵押品,只是解釋並跟我探討了7個公司的破產可能性,還指出系列27‘的幾個掛鈎公司是在眾多迷債系列掛鈎公司中非常高質量的選擇。因為我對於那 7個挂鉤公司 和破產事件的定義都是非常小心的。Ms Carmen Ng承認她給我的解釋是她當時對迷債的理解。
Ms Carmen Ng 沒有「透徹理解」投資產品,實際是反映了永亨銀行的系統性錯誤,而不僅僅是某個銷售人員的"違規銷售”. 永亨銀行對於迷債的和關於迷債的培訓及銷售指引等資料,都可以証明這點。


關鍵是:金管局和政府是否一直打算閉眼不看,幫助銀行蒙混過關?

(五) [ 蔡耀君:金管局倡設風險「說明書

設立風險說明書是好事。關鍵在於:何謂風險。以迷你債卷為例,
- 風險到底是跟7個著名公司挂鉤,還是跟132個各類評級公司挂鉤?
- 迷債的錢是投入於實質資產還是沒有投入於任何實質資產而隻是賣保險等,
如何清晰准確均衡無誤導地,真真實實地把真實特征和風險給客戶介紹,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銀行賣了3-4年以以賣信貸破產掉期合約(即:賣保險)為抵押品的迷你債卷,卻幾年如一日地堅持向客戶介紹“七個代表”論(即跟七個著名公司信貸挂鉤),抵押品的真實特征和風險是一律不提。原因在於沒有風險「說明書」呢,還是在於不想把真正風險向客戶披露?


謊言重復一千遍還是謊言! 除非你可以把相關人員都趕盡殺絕。真理終會戰勝謊言。銀行集體欺騙普通市民,依靠權勢來遮蓋其丑行。是可忍,熟不可忍! 不管是一個月,一年,十年。生命不息,奮爭不止。

"You can fool some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 time, and all of the people some of the time, but you can not fool all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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