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 星期五

要求金管局公開“違規銷售”的(定義)範疇並回答以下相關問題

[2009年5月23日 新聞報道:]
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圖左】昨天第六次出席立法會作證,...... 任志剛表示,當局目前的監察重點仍在如何更快調查出銀行的違規銷售.]


任總多次錶示 “違規銷售需受懲罰”。 再次確認金管局對於迷債的調查著重於“違規銷售”。

何謂“違規銷售”?

銀行以黑箱作業手法調查其客戶對銀行自己的投訴。金管局的調查也是黑箱作業方式。出於對投訴人和公眾的公平合理,
我們要求金管局應該給公眾公開“違規銷售”的基本定義範疇。
公開“違規銷售”的基本定義範疇可以增加投訴人和公眾的對於金管局調查的公平合理性的信心。
黑箱作業只能增加公眾對金管局調查的公平性的疑問,有害於公眾利益。當然,黑箱調查是銀行和銀行家最為期待的。

我們同時也要求金管局並回答以下問題,(如果不能回答的話,請金管局給與其理由)。
1。 ”失實陳訴“是否屬於“違規銷售”?
2。 如果職員沒有跟客戶不偏不倚地解釋產品的真實特徵及風險, 只跟客戶解釋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而根本不提抵押品,是否屬於“不偏不倚地解釋產品的真實特徵及風險”? 是否屬於違背了操守准則的要求? 是否屬於“違規銷售”?
3。 如果職員沒有「透徹理解」投資產品,違背了操守准則的要求的話,是否屬於“違規銷售”?
4。 如果银行沒有跟客戶提供提供充足的迷你債卷風險的相關資料,(操守准則: "make adequat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material information“),是否屬於“違規銷售” ?
5。 新鴻基金融為迷債的co-distributor, 曾為許多銀行提供了關於跟迷債相關的培訓。事實上,許多銀行(如:永亨銀行等)的迷債銷售是直接跟新鴻基金融合作,而不是直接跟雷曼亞洲合作的。 證監會就新鴻基金融的迷債銷售提出的關註
[ 一、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二、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三、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提供合理適當意見;]
- 如果銀行於以上 三個方面的某一個或都有有問題的話, 是否屬於“違規銷售”?
- 金管局對於銀行於以上 三個方面有沒有進行任何相關的調查?如果沒有的話,請告知理由。

希望金管局不要把香港打造成 “國際金融糖衣毒藥銷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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