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DOES NOT BECOME A MISTAKE UNTIL YOU REFUSE TO CORRECT IT"
1。 證監會就迷你債券涉及的內部系統及監控進行調查後, 有效地發現了涉及迷你債卷銷售的基本問題。 證監會譴責了迷你債卷 co-distributor 新鴻基 SHK Securities Limited 和 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凱基證券)。
證監會的調查方式迅速有效,不僅僅是保障了公眾利益,還有效地使用了證監會的(人力財力)資源。
2。金管局卻調查伊始就完全排除有銀行系統性錯誤的可能, 將可能出現的的錯誤定性為(個別)銷售人員的“錯誤銷售”。
雷曼破產之後,銀行職員和銀行的錶態都充分顯示了銀行並不清楚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並不清楚迷債的最“精華”部分:抵押品的性質。(當然,不排除有銀行高層是完全明白理解迷債實質但有意隱瞞,這有待於律政司/警察商業犯罪調查科的進一步調查)。
是甚麼原因促使金管局決定不首先對銀行系統做基本調查的呢? 是甚麼原因促使金管局決定採用需要大量人力耗時且低效益的方式來調查2萬多迷債投訴呢?
3。2009年1月,證監會就新鴻基金融的迷債銷售提出的關註包括:
[ 一、對產品進行的盡職審查是否足夠;二、對前線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否足夠,從而確保投資者理解產品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三、迷債系列的風險水平;向零售銷售人員傳達迷債風險評級的信息;及採取理應採取的措施,確保銷售人員提供合理適當意見;等等]
新鴻基金融曾為許多銀行提供了關於跟迷債相關的培訓。事實上,許多銀行(如:永亨銀行等)的迷債銷售是直接跟新鴻基金融合作,而不是直接跟雷曼亞洲合作的。
這就再次提出一個基本問題:
是甚麼原因造成金管局(一再)堅持決定不做基本的調查,為甚麼金管局這麼確信銀行沒有系統性失誤呢? 竊鈎者誅,竊國者侯?
4。 金管局的調查方式是:假定銀行沒有系統性失誤(可意會不可言傳),對每一個投訴案例,按金管局預先設定的問題,逐個詢問。金管局收到超過2萬多關於迷你債卷的投訴。至今處理了400多個個案。
金管局調查人員跟我進行電話詢問的時候,連我的投訴信都沒有看過,根本都不知道我的投訴內容是甚麼,只知道是迷債。只字不問我的投訴信裡到底具體投訴了些甚麼。就根據金管局的預定問題,包括年齡,收入,是否由職員介紹買入迷債,買迷債的資金是否由定期而來,等等。卻只字不詢問買入的時候,我對於對於 迷債的理解,以及 銀行是如何解釋 迷債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
如果,根本不過問投訴人的具體投訴,只是根據金管局預定的詢問問題進行問答,那麼,會有個甚麼結果呢? 應該是根據金管局預定問題的方曏而得出的期待的結果?
儘管客戶就迷債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投訴被誤導。金管局的調查方式幾乎是假定了一個默認的調查邏輯:如果是投訴迷債的,那麼就是跟“錯誤銷售”有關。這也是金管局人員不主動詢問投訴人具體的是投訴和因由。這大概也是金管局人員不詢問關於迷債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問題。
5。對於2萬多人的關於同一個產品(迷你債卷)的投訴,通常應該是首先清除有沒有系統性失誤。而迷債之謎的關鍵是其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通常的 bottom-up 邏輯應該是:
《首先》:銀行職員「透徹理解」投資產品;
《其次》 銀行職員曏客戶不偏不倚地解釋產品的真實特徵及風險;
《其它》瞭解客戶。。。。。。
〈最後》銷售迷债。
銀行職員有沒有 ‘解釋產品的真實特徵及風險’ 以及職員對投資產品的「透徹理解」,應該是調查迷你債卷投訴的基本問題吧。
6。金管局選擇的調查方式是否更有效地調查和找出事件的主要原因?或則只是更有效地需求更多人力/財力和時間來完成調查? 對於2萬多投訴,這是最佳方式呢還是最低效益方式之一呢?
金管局這麼多高薪專業人才,好像非常善於選擇 "只看枝節,不看問題的基本關鍵"," 只見樹枝 ,不見森林 "(恐怕連樹都沒看見)的調查方式。其結果是勞民傷財,且效益低下。不能夠象證監會一樣地迅速查出和糾正銀行的系統性錯誤。造成金管局以浪費公款來縱容和庇護銀行的錯誤的局面,既損害公眾利益,也損害了香港政府和香港金融界的公信力。
如果將來事實證明金管局的調查邏輯和方式只是有效地將主要問題和次要枝節問題混淆,從而造成需要更長地時間和浪費公款(納稅人的錢)去調查(關於迷你債卷的)投訴。那麼,有沒有‘問責’的人?
7。不要讓“迷債之都”變成“金融中心”的代名詞
公眾利益不僅僅是銀行和銀行家的利益。銀行和金管局聯手掩蓋事實的企圖只能達到欲蓋彌張 的效果。或許可能會短期保護了銀行家的既得利益。長遠終究會進一步地損害銀行的聲譽,讓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聲譽徹底地跟“老千”掛鈎。 當然,這些恐怕是不在銀行家的考慮之中的了。諸多的銀行家們看來是非常精於“厚黑學” (李宗吾: 「厚」是厚臉皮,「黑」是黑心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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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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