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 星期日

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嗎?

銀行至今一直不敢光明正大地曏公眾再次解釋銀行對於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理解. 為甚麼?
為甚麼金管局不要求銀行對公眾作出解釋? 請金管局和銀行各自詳述因由。

以金管局至今所調查的400多個例,有多少是反映了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的?對於那些反映了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的個例,具體是錶現在那些方面呢?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的銀行職員是如何跟客戶解釋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呢?
請金管局詳述其理由和至今為止的個案 Pattern。

或者:金管局認為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是否有「透徹理解」是無關緊要的?

金管局在關於迷你債卷的調查中,金管局自己對於產品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基本定義是甚麼?這牽扯到操守准則的關於[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的要求和關於[ "Intermediaries were still under an obligation pursuant to the Code of Conduct to explain the nature and risks of the product they were selling", and "make adequat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material information" ]的要求。

如果金管局自己不瞭解迷你債卷的真實風險和特徵,如何去判斷投訴呢?
如何去判斷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是否有「透徹理解」呢?
如何去判斷銀行職員銷售迷你債卷的時候是否盡職地跟客戶解釋產品的真實風險和特徵呢?
為甚麼金管局至今一直不跟公眾公布對於迷你債卷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基本定義?請金管局詳述其理由

或者:金管局擔心披露其對迷你債卷的真實風險和特徵會對影響社會(或銀行)的利益?
金管局的黑箱作業對於銀行的利益顯然是有最大的好處的。可是,金管局有沒有考慮過金管局的黑箱作業會對社會公眾造成不公平呢?請金管局詳述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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