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金管局的黑箱調查對投訴人是否公平合理?

金管局的職責 : ”保障銀行和銀行家的利益“ ???

金管局從去年雷曼破產之後,收到超過2萬多關於迷你債卷的投訴。金管局發布了一個調查報告,將調查進展結果分為以下幾個類別:
[ "初步評核" : “錶面證據不足”: “收集更多資料“: ”立案調查“: ]

1。 對於2萬多人的關於同一個產品(迷你債卷)的投訴,出於對公眾的公平合理的角度,金管局為甚麼不可以公布其處理投訴的基本原則?
這些基本原則,是否跟迷你債卷的抵押品一樣,只可隱藏不提,見不得光?
比如:
- "初步評核" : 如何劃分的? 基本標準是甚麼?
-“錶面證據不足”:如何劃分的? 主要指甚麼情形?常見的例子 (from 處理了的400多宗個案)?
-“收集更多資料“:如何劃分的? 主要指甚麼情形?常見的例子? 主要是指個人資產/包括銀行賬戶,房產?
- ”立案調查“: 如何劃分的? 基本標準是甚麼?

2。 對於金管局至今已經處理了的400多宗個案, 主要的共同點 Pattern 是甚麼呢?

3。 對於2萬多人的關於同一個產品(迷你債卷)的投訴, 通常的 bottom-up 邏輯應該是:
銀行職員「透徹理解」投資產品-》 銀行職員曏客戶不偏不倚地解釋產品的真實特徵及風險=》瞭解客戶=》。。。》銷售。
銀行職員有沒有「透徹理解」投資產品,應該是調查迷你債卷投訴的基本問題吧。
- 金管局的調查逻辑和方式是什么呢?可否请详述?
- 金管局的調查邏輯和方式是否更有效地調查和找出事件的主要矛盾?Or: just to make the investigation require more people and more time?

金管局這麼多高薪專業人才,好像很善於做”揀了芝麻,丟了西瓜“,只看枝節,不看問題的基本關鍵, 只見樹枝 ,不見森林 (恐怕連樹都沒看見)。
這樣做的結果是:投訴人受氣,銀行高興。
如果將來事實證明金管局的調查邏輯和方式只是有效地將主要矛盾和次要枝節問題混淆,從而造成需要更長地時間和浪費公款(納稅人的錢)去調查(關於迷你債卷的)投訴。那麼,有沒有‘問責’的人?




4。 對於金管局至今已經處理了的400多宗個案, 有沒有調查銀行職員是否有違規“操守准則”?
畢竟,迷你債卷的關鍵問題是:客戶是在沒有瞭解到產品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情況下買入標榜是“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的迷債的。
(一)從處理了的400多宗個案, 有多少是反映了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的?(操守准則”的“適合性” )
- 對於那些經過調查反映了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的個例,主要錶現在那些方面呢?
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的銀行職員是如何跟客戶解釋迷債的真實特徵和風險的呢?
請舉出主要的例子.
- 或者:金管局沒有調查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是否有「透徹理解」?因為金管局認為銀行職員自然是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的? 請舉出主要的例子.
- 或者:金管局沒有調查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是否有「透徹理解」?因為金管局認為投訴人只是投訴被誤導產品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並沒有直接指明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沒有「透徹理解」, 所以不需要調查?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卷有「透徹理解」與否與投訴無關?
請舉出主要的例子.

(二)從處理了的400多宗個案: 有多少是反映了銀行職員 向客戶不偏不倚地解釋產品的缺點及風險?
("Intermediaries were still under an obligation pursuant to the Code of Conduct to explain the nature and risks of the product they were selling", and "make adequat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material information")
主要錶現在那些方面呢?

5。 金管局給諸多的投訴人致電確認信息,包括投訴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還有要求投訴人帶著一年的銀行月結單和物業差響單去金管局面談。美其名「適合性」的調查。

例如你在街上遇到「寶藥黨」或「祈福黨」被騙了5萬塊錢去報警,警方會不會先問你有幾多財產,拿出銀行的月結單證明你確有這些錢一直在銀行裡,或者有幾多物業及收租的收入來證明這些錢確實是你的, 警方會不會先確認你的錢產物業,再去調查騙去你的錢的人?

「適合性」還包括 “認識你推介的投資產品, 如「透徹理解」投資產品的結構、運作方式,其包含的投資項目的性質及風險”是調查投訴案的基礎“ 和 ”就客戶的情况作合適的配對,並要用淺白易懂的言語向客戶不偏不倚地解釋產品的缺點及風險,對長者及缺乏投資經驗的客戶,應特別審慎。“

金管局有沒有就以上調查呢? (詳述於以上#3 & #4)。

證監會就迷你債券涉及的內部系統及監控進行調查後, 還知道 譴責迷你債卷 co-distributor 新鴻基 SHK Securities Limited 和 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凱基證券), 以保障公眾利益.
證監會還知道為小股東的公平利益而跟權勢公司PCCW打官司。
在迷你債卷事件上,金管局則為了保護銀行和銀行家的利益竭盡其權利之所能。對於投訴人竭盡使投訴人為難之招。

金管局的所謂”保障存款人投資者利益“的職責應該改為”保障銀行和銀行家的利益“!

Shame on you, HKMA ! Shame on you, HKMA Officers!
Can you sleep well, HKMA officers?
Do you wake up by nightmares?

2 則留言:

  1. 三鹿有毒奶粉在中国市场销售毒害了广大民众,最终得到了法律制裁,还民众一个公道.为何在香港这个法制社会里,雷曼有毒产品在市场上毒害了这么多百姓却消遥法外,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令人不得不质疑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难道只许洲官点火,不许百姓点灯.难到百姓犯法就要坐牢,就要受罚.银行犯法就可以消遥法外,就理所当然,就不应该受到制裁吗?天理难容.成何体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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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竊鈎者誅,竊國者侯".

    HKMA and banks are master at "厚黑學" (著者李宗吾),
    「厚」是厚臉皮,「黑」是黑心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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