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金管調解中心既未幫助投訴人取得最佳利益,又毀滅罪證並損害公眾利益

蔡耀君對於金管設立調解中心毀滅罪證的供詞. 蔡耀君聲稱“看不到(客戶和解和影響調查)兩者有甚麼矛盾”因為他認為"和解或客戶取消投訴都不會影響金管局的繼續調查”。
可是,蔡也承認並同意任志剛之前講過的“如果個別客戶因為和解之後,他自己不願意提供資料,那麼會對調查有影響的”。

對於有表面證據成立的轉介到證監會的案例,金管局顯然是清楚地明白:如果投訴人跟銀行和解並因銀行要求撤消於金管局的投訴而且之後也不再提供相關資料的話,金管局的調查儘管會繼續,卻會得個不了了之的結果,也就是說,金管局的調查有很大可能由於投訴者不在提供資料而得不到任何結果。

調查是手段不是目的。調查的目的是為了辨別是非,為了有個明確的結論,以便懲罰犯了錯的一方,一是保護投訴人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保障公眾利益,以免造成其他的客戶在將來再受其害。

如果知道和解可能會造成調查結果泡湯的話,那麼,影不影響“繼續調查”有甚麼實際意義呢?影不影響“調查結果”才是至為關鍵的。
正如審判黑社會大頭目一樣,如果大頭目在開審之後,把證人都給收買或者滅口了,既使可以接著審判,最後也不會有甚麼結果。那麼,審判就會是沒有達到目的。這就是為甚麼會有“證人保護”一說。


蔡聲稱這樣做是為了幫助該投訴人盡快拿回金錢,顯然金管局認為該投訴人的金錢損失是由於銀行過錯而造成的了。
對於迷債有這麼多的投訴人。金管局儘管不承認有系統性錯誤,採用“由下至上“的方式。現在,如果,每一個”有錶面證據成立”的個案都由於投訴人跟銀行和解而不再給金管局提供資料的話,那麼就有非常大的機會造成每一個”有錶面證據成立”的個案的調查結論是‘缺乏證據’的不了了之的結果。那麼,既使銀行有系統性錯誤,金管局也查不出來了,因為每一個個案均無調查結論。

蔡耀君聲稱想幫助的該投訴人盡快拿回金錢。事實是:鑒於迷債的長時間的投訴所造成的精神疲勞,由於是在金管局沒有完成調查定論的時候跟銀行和解的,很可能因此屈服於銀行而達成一個不是很好的賠償金額,而沒有得到他/她應該得到的最佳賠償。

金管局這樣這種貌似幫助投訴人的短視做法, 看似幫助某一個投訴人盡快拿回其損失的金錢,事實是既沒有真正維護該投訴人的利益,也犧牲了公眾利益。因為,金管局的調解機制等於是:
- 既沒有幫助投訴人拿回應該得到的最佳金錢數額, (對於有錶面證據成立的個案,如果等到最後定罪的話,投訴人應該是可以拿到最佳金錢數額的)。
- 又使許多相同深受銀行錯誤之害的市民們(也是投訴人們) 的利益得不到金管局的保護,不能拿回由於銀行錯誤造成的金錢損失;
- 而銀行的錯誤由於逃過了這次金管局的調查,銀行很可能會繼續犯類似的錯誤,從而在將來危害更多的市民們。

金管局調解中心是短視決定,既未幫助投訴人取得最佳利益,又由於毀滅罪證從而損害了公眾利益。只有銀行是受益人。

1. (轉載) 要求金管局馬上停止為銀行洗擦罪證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E8A681E6B182E98791E7AEA1E5B180E9A6ACE4B88AE5819CE6ADA2E782BAE98A80E8A18CE6B497E693A6E7BDAAE8AD89-E887B4E98791E7AEA1E5B180E8ADB4E8B2ACE4BFA12997.php

2. (轉載) 要求金管局停止毀滅罪證
http://www.lbv.org.hk/content/pages/posts/E887B4E98791E7AEA1E5B180E4BFA1-E5819CE6ADA2E6AF80E6BB85E7BDAAE8AD89311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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