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转载报道》高秉忠指堅持披露迷債審批是侮辱

1。《頭條日報》 2010.1.26 (11:24)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小組委員會繼續研訊,出席作供的前證監會投資產品科高級經理高秉忠表示,離職前的工作主要負責批核投資產品能否推出市場,如產品結構上有問題,會要求更改,更改後符合要求可獲批核,否則會被拒絕認可。

高秉忠指出,證監去年發出加強保障投資者諮詢文件,要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及擔保人需符合一定條件,是結構性的審批準則,已脫離披露要求,但當局仍堅持披露為本,是轉移視線,對審批投資產品人員是侮辱。

他表示,部分雷曼迷債只有擔保人,但沒有基金經理,若只用披露方式審批雷曼迷債產品,是不足夠的。

民主黨的甘乃威質疑為何投資產品送交證監會審批時,分別交到投資產品科及公司融資部兩個部門,但不由一個部門統一處理。高秉忠回應時表示,由於投資產品由於包裝不同,會歸納到不同部門處理,而兩個部門批核的標準同類產品亦會有不同,但他指出,產品銷售章程複雜,很難作出比較。

2.《RTHK 劉家慧報道》

http://www.rthk.org.hk/rthk/news/expressnews/20100126/news_20100126_55_643143.htm

高 秉 忠 : 部 分 雷 曼 迷 債 產 品 只 用 披 露 方 式 審 核   並 不 足 夠

證 監 會 投 資 產 品 科 前 高 級 經 理 高 秉 忠 , 在 立 法 會 調 查 雷 曼 事 件 小 組 委 員 會 上 表 示 , 部 份 雷 曼 迷 債 產 品 , 只 有 擔 保 人 , 並 無 基 金 經 理 , 如 只 用 披 露 方 式 審 核 並 不 足 夠 。

他 指 出 , 有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在 審 核 迷 債 產 品 時 , 除 了 以 披 露 為 本 外 , 還 有 結 構 性 的 審 批 準 則 , 證 監 會 去 年 發 出 的 加 強 保 障 投 資 者 諮 詢 文 件 , 要 求 結 構 性 投 資 產 品 的 發 行 人 及 擔 保 人 需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 便 屬 結 構 性 的 要 求 , 但 當 局 仍 堅 持 披 露 為 本 。

高 秉 忠 說 , 不 相 信 證 監 會 的 高 層 不 理 解 有 投 資 產 品 誤 導 的 情 況 嚴 重 , 他 又 指 , 05 及 06 年 期 間 , 有 3 宗 涉 嚴 重 違 規 的 個 案 沒 有 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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