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信报) 雷曼的苦難不是上帝意旨 - 王岸然

2010年1月20日

普通法的原則,是不會令到一個人無緣無故承受了損失,而不會得到應有的補償。損失的出現,必然有其理由,亦必然有人承擔責任;法律上無法找出任何人承擔責任的事故,例如是由於不可預測的天災禍害,苦主被視為不幸的人,於是無人需要負責,法律上這是被形容為上帝的旨意(Act of God)。

雷曼迷債的苦主所承受的災難,是上帝的旨意嗎?如果不是,我們的政治與法律制度,我們的新聞監察制度,為何不能為苦主弄清楚事件的責任誰屬?明明可以知道而因為人為的因素令事件的真相不能大白於天下,這就不單不是天災,不是上帝的旨意,而是人禍!

聆訊必須完全公開

證監會的前投資產品部高級經理高秉忠先生,提早了六年結束他在證監會的工作,放棄了一千三百多萬的薪金,選擇提早退休,目的就只是希望到立法會的雷曼特權小組公開作供,清楚對公眾解釋為何會有雷曼事件的出現,協助苦主及公眾了解一切謎團,但雷曼小組選擇了閉門會議,不肯讓苦主及公眾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

雷曼特權小組原本安排了兩節會議讓高秉忠到小組作供。小組選擇在星期二早上先作閉門會議,先聆聽高秉忠解釋事件,再決定星期五早上的第二節會議是否公開進行。高秉忠的不二選擇,是聆訊必須完全公開,讓公眾及苦主清楚事件的真相。高先生與筆者有一共通之處,就是不相信政客,包括民主派的。

若然小組決定高先生的資料「無料到」,小組可以決定取消再聆訊,任由高先生自己決定是否公開事件。若然認為高先生的證供有爆炸性的內容,足以改變整個雷曼的六成賠償計劃,則沒有理由不讓高先生在星期五早上作公開的聆訊作供。

筆者執筆的一刻,收到的消息令我大為吃驚,小組之內有近半數的議員是直選產生, 他們在為誰人服務,為公眾或是政府,或是銀行家?(曾經捐錢給政客嗎?)還是為關係友好的金融強人任志剛? 消息說,雷曼特權小組對高先生的不公開聆訊所提供的資料大感驚訝(shock),但在商議之後,決定竟然是取消了星期五的第二次會議,但沒有決定是否再傳召高秉忠作公開聆訊!

涉及明顯人為錯誤

相信新聞界有必要追逐一眾泛民議員,了解清楚發生了什麼事情。若然筆者的分析沒有錯誤,證監會及政府在迷債的出現過程之中犯上了不可原諒的錯誤,由於這些錯誤極為明顯,法律上或是道德上,政府有責任百分之一百賠償給所有曾經購買雷曼產品的投資者,一切只待真相的公開,讓學者及法律專家可以有公正的研究及評論(請參考筆者在本報去年十二月二日的文章,及過去一年有關的文章)。

筆者這裏只想指出一個極大而又為公眾所忽略的誤導形容。證監一直聲稱審批投資產品(包括雷曼迷債)是所謂以披露為本(Disclosure Principle),而雷曼的審批過程之中,雷曼作為發行商,準備了以寸厚計的文件交給認購者,將所有資料披露詳盡,所以這已經盡了責任,而證監在審批這些資料的過程之中,亦肯定這些資料的性質正確(不管小投資者看得明白與否),所以亦是已經盡了以披露為本的責任。

筆者必需指出,這不是事實,這是完全的誤導。大家只需拿〈證券及期貨條例〉看看,證監會的監管責任之中,並無什麼「披露為本」的標準,這恐怕只是證監高層及政府在出事之後編造出來誤導公眾的說法。詳盡披露只是證監審批投資產品的其中一項準則,從來就不是全部的責任。

「披露為本」胡說八道

法例之內證監會的「法定規管目標」(Regulatory Objectives)有六大類:

一、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二、促使公眾更能了解證券期貨投資運作及成能。

三、向投資於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四、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五、減少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

六、採取與證券期貨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請特別留意上述第三項及第五項,這是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之間的共同協議。只要就這一點略作研究,就知道所謂「披露為本」的說法,根本是胡說八道。【註】

就筆者所認識,這也不是秘密,證券業人人皆知,證監會審批任何投資產品的要求,皆遠超什麼披露為本的原則。再簡單說,雷曼審批的過程之中是否涉及港府極高層包括特首及前特首的干預,干預的理由並非專業的考慮及判斷,是事件真正謎團所在。泛民議員為何不協助公眾打開這個黑盒!

註:《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解讀》第二十一頁,羅祥國、黃覺岸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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