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監管部門之瀆職 和 金融機構之詐騙 本文是繼“雷曼事件研究報告”之後的由雷曼苦主大聯盟所作的第二份研究報告。以便公眾瞭解雷曼相關產品所涉及的欺詐行徑並提供深入的分析。原文及有關文件的引用請詳見英文版。本文為中文簡要。
“禍心結構”指把一個投資工具捆綁於另一個投資工具之中。有何必要把兩個信貸掛鈎產品串聯一起而不作為一個信貸掛鈎產品推出呢?好處是可以借用看似安全的表面層(“跟 7 個著名公司掛鈎”)做掩蓋,而把具更大風險的低層“禍心”(跟多達150-194個公司掛鈎)包藏起來,達到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欺騙效果,去欺騙對信貸金融工具不熟悉的市民。此類欺騙性產品的策划者和共謀者們則取得巨大利潤。誠如某S&P高層承認他們為了公司的利潤而把靈魂出賣給魔鬼。通過投資於一些新的主要由機構投資者參與的缺乏透明度的投資工具,使用大量公眾不熟悉的新技術名詞(如CDO, 合成CDO, 信貸破產掉期等),混以公眾熟悉的詞彙(如債券,AAA評級,AAA評級的傳統債券的破產概率的20年歷史數據等),達到半真半假,魚目混珠的欺騙公眾的目的。當然,如果監管部門是警覺性高和認真處理的話,類似“迷你債劵”的騙人伎倆就有可能功虧一簣。
可惜,在雷曼事件發生的過去幾年裡,金管局和證監會在監察和阻止雷曼騙局上是完全失敗了,從而造成了持續幾年的迷債騙局 。欺騙性的章程、含糊其詞或無實質披露、甚或誤導性的陳述。證監會對此卻卻視而不見,大開綠燈。
雷曼事件發生之後,金管局和證監會對於公眾投訴的處理手法, 意味著兩個監管機構早就意識到他們的寬鬆放縱難免為金融欺詐敞開大門 。 證監會給政府的調查報告顯示對於該產品的“禍心結構”其實是心裡有數的。而金管局則把問題預先定性為“錯誤銷售”。把矛頭對准銀行的前線銷售人員。為了給自己開脫,他們只能保持模棱兩可,找些膚淺表面的問題來調查,找替罪羊,而避開問題的欺騙性的實質。
雷曼騙局帶出一個獨特的現象: 規管金融市場的執法和規管部門都如同虛設。金管局不去檢查銀行在銷售上是否違規,而去盤問受害人,想方設法蒙哄受害人跟銀行和解。監管部門一直企圖文過飾非,為了揭露這種跡近無法無天的惡行,促使我們不斷研究及發表報告。
證監會和金管局簽訂了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諒解備忘錄、 於2002年終)。第一,二章將圍繞著 MOU開展。 因為 MOU揭示了證監會對金管局拱手相讓其職責,變相地鼓勵銀行肆意為所欲為,第三章將列出金管局的失職和證監會對文書披露方面的失職。第四章安永會計師為銀行公會提供的“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提供了第三章的証據。儘管兩個監管機構的報告都有不公開部分,歪曲真相的企圖卻是令人一目瞭然。
雷曼騙局的根源,在金管局和證監會的私相授受,包庇被監管的機構。甚者,曾特首的縱容放任,讓香港的政治及社會制度,全面受到侵蝕及腐化,這正是我們憂心如焚的原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