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銀行怕甚麼?銀行心虛了嗎?

迷你債券之核心為迷債抵押品(即任總所指之"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這就是為甚麼,7 個著名掛鈎公司沒有問提,迷債價值卻到了要跟零掛鈎的地步。

為甚麼政府和監管機構不敢要求銀行披露銀行對於迷債抵押品(即迷債"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之理解?
為甚麼银行至今為止不能 (/不敢?) 回答關於迷債抵押品問題?

2008年9月27日,在銷售了4-5年 共 36 個迷你債券系列之後, 當時的銀行公會主席和廣北公開承認:
“現時本港銀行作為雷曼迷你債的包銷商或分銷商,掌握的信息十分有限。這些債券狀況如何﹖債券抵押品的性質是什麼﹖。。。目前包銷商都不掌握確切信息。”

懇請政府徹查銀行是否有系統性不瞭解(或隱瞞)迷債抵押品(即"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的性質之問題。
懇請政府就以下迷債抵押品(即"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相關問題, 徹查銀行之理解和內部之相關資料。
懇請政府就以下迷債抵押品(即"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相關問題, 徹查銀行對客戶做的解釋和披露。

這個調查,是關係到迷債之關鍵。這也是金管局至今不願意調查之願意,因為金管局一心為銀行護航,於是把矛頭指向職員。儘管和廣北先生不是說某個或某些銀行職員對於迷你“債券抵押品的性質”不確切瞭解, 和廣北先生是說“銀行”對於迷你“債券抵押品的性質”不確切瞭解。 和廣北先生用”債券“來簡稱”迷你債券“ ! 在和廣北先生的心裡,是否下意識地把本質為多層 Credit-Linked-Notes 的迷你債券等同“債券”來看待了? 是否也間接地反映了銀行的在對於迷你債券的本質的理解上有系統性錯誤?

銀行界有著理解並且買賣 CDO / Synthetic CDO / CDS /Credit-Linked Notes 的專業知識和多年豐富投資經驗之專業人士。 根據安永為銀行公會提供的“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2008年12月), 在2004-2008年內,銀行銷售的迷債系列 10(2004年5月發行)至36均為類似性質的以合成CDO為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而合成CDO 之資料於迷債正式發行日(通常是購買截至日之後的3個星期左右)之前就已經有了, 因為雷曼必須在迷債正式發行日之前把合成CDO 評級拿到,再名正言順地用迷債之資金去買入自己打包的合成CDO 。

至今為止,銀行堅持自己在迷債銷售上是沒有錯誤的。也就是說,他們明白賣的產品究竟是甚麼。銀行是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公眾對此之要求的。银行也可以公開他們不能回答關於這些問題的理由。 銀行也可以公开宣告:我是銀行我怕誰!

儘管 “銀行於銷售信貸掛勾票據時,不知悉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所掛勾之信貸參考機構“ (任總語),

(1) 2008年8月,在銷售了4-5年 共 36 個迷你債券系列之後,銀行是否知道這 迷債抵押品”(即"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之合成CDO 是賣跟由 97-194個相關主體組成的一攬子信貸保險? 以及: 銀行是否知道 如果這合成CDO之一攬子掛鈎相關主體裡發生了 足夠的信貸事件的話 造成合成CDO本金損失 ?

(2) 以系列19為例125個相關主體內,當第9個信貸事件發生時,就會造成合成CDO本金損失 ,而第10個信貸事件發生時,就會造成合成CDO 100% 本金損失 銀行是何時了解到這些系列19之具體信貸掛鈎主體及信貸事件影響之條件的?

(3) 從2004年5月的第一個以合成CDO作為”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的 系列10 開始,直至 2008年的 系列 36,在2008年8月之前這幾年的期間, 銀行有沒有跟雷曼(或發行商)要求過並且看過任何其中任何一個或幾個迷債系列的”迷債抵押品資料”(即:“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 合成CDO 資料) ?

(4) 銀行於銷售迷你債券 時, 是否理解到: 這”迷債抵押品”(即"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之 合成CDO 信息和風險 為迷債相關重大信息和重大風險 (material information and material risk) ?

(5) 銀行於銷售迷你債券 時, 是否理解到 : 這”迷債抵押品”(即"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為 合成CDO ?

(6) 銀行於銷售迷你債券 時, 是否理解到 :這"迷債抵押品”之合成CDO 的主要特徵是跟一攬子信貸主體掛鈎?

(7) 銀行於銷售迷你債券 時, 是否理解到: 這 合成CDO 是賣 由 諸多 個相關主體組成的一攬子信貸保險 ? 以及其 ‘ 如果一攬子掛鈎相關主體裡發生了足夠的信貸事件的話,就會造成合成CDO本金損失’ 之特徵?

(8) 銀行於銷售迷你債券 時, 是否理解到: 而這”足夠“信貸事件,絕不是指合成CDO之一攬子信掛鈎主體之50% 或90%的相關主體發生信貸事件? 以及 ‘ 通常是會當8%-10%(或更低的百分比)的相關主體發生信貸事件的時候,就會造成合成CDO本金損失,最終造成迷債的利息及本金損失’

(9) 銀行於銷售信貸掛勾票據 (即:迷你債券)時,關於這 迷債抵押品,即今天的””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 是如何跟客戶解釋和披露的呢?有沒有披露過其信貸風險?

(10) 銷售的時候,銀行有沒有跟客戶解釋,這“抵押品資料” 可以稍後於迷債正式發行之前(由雷曼或發行商)准備好,可以提供給客戶?
銷售之後,當這“抵押品資料”已經(由雷曼或發行商)准備好了的時候,銀行有沒有告知客戶? 以便提供給客戶或者由客戶去索取閱讀。
無論是銷售前,銷售時或銷售之後,銀行有沒有跟客戶提起過/或披露過任何“抵押品資料” 相關資料或相關信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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