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4日 星期日

銀行對於於迷債之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究竟知多少?跟客戶作過些甚麼披露?

《經濟通通訊社11日專訊》
[金管局 總裁任志剛 於財經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表示,銀行於銷售信貸掛勾票據時,不可能知悉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所掛勾之信貸參考機構,因發行人會於分銷銀行銷售後才將產品包裝,進行第二層掛勾。但他明確指出,銀行有責任向客戶披露相關信貸風險,以及持續披露信貸市場上有關消息。

任氏又指,精明債券與雷曼迷債的單張,就他看有所分別,指精明債券單張有寫明不保本及產品屬高度風險。但他強調,倘銀行將高度風險產品銷售予低風險胃納之客戶便屬違規,而銀行違規銷售遭客戶投訴,金管局定必嚴肅處理。而於雷曼事件後,金管局亦已責誠銀行向客戶進行持續披露及確保有足夠人解答客戶問題。]


任志剛確是”與時俱進“,不再講甚麼”迷債”或“迷債抵押品”了,而是用CLN(信貸掛鈎票據)和 “次層CDO” 來回答迷債的相關問題了。

儘管”銀行於銷售信貸掛勾票據時,不知悉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所掛勾之信貸參考機構“。

銀行界有著理解並且買賣 CDO / Synthetic CDO / CDS /Credit-Linked Notes 的專業知識和多年豐富投資經驗之專業人士。根據安永為銀行公會提供的“迷債結構和定價“報告(2008年12月), 在2004-2008年內,銀行銷售的迷債系列 10(2004年5月發行)至36均為類似性質的以合成CDO為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而合成CDO 之資料於迷債正式發行日(通常是購買截至日之後的3個星期左右)之前就已經有了, 因為雷曼必須在迷債正式發行日之前把合成CDO 評級拿到,再名正言順地用迷債之資金去買入自己打包的合成CDO 。


第一。銀行於銷售信貸掛勾票據 (即:迷你債券)時,是否知道或理解以下幾個相關特徵和風險?

1。 這”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 (即“迷債抵押品”)為 合成CDO。

2。 這”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 之合成CDO 的的特徵是跟一攬子信貸主體掛鈎。

3。這 合成CDO 是卖 由 诸多 個相關主體組成的一攬子信貸保險。如果一攬子掛鈎相關主體裡發生了足夠的信貸事件的話,就會造成合成CDO本金損失。

4。 而这”足够“信贷事件,绝不是指合成CDO之一攬子信挂钩主体之50% 或90%的相关主体发生信贷事件 , 通常是会当8%-10%(或更低的百分比)的相关主体发生信贷事件的时候,就会造成合成CDO本金損失,最終造成迷債的利息及本金損失。

5 這”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之 合成CDO 之相關信息和風險 為迷債相關之重大信息和重大風險 (material information and material risk) 。

6。 銀行 可以跟雷曼要求得到 抵押品資料(即”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的資料")的. 這些資料在迷債發行日(Issue Date)之前 就都有的了。 雷曼有意不主動給,不等於銀行不可以要求。 尤其是;如果銀行按”操守准則”之要求,對產品有透徹理解的話,那麼,具有專業人員和專業經驗的銀行應該是理解到這些信息和資料為迷債相關的重大信息和風險的話。而根據“操守准則“: 銀行必須給客戶提供充分的產品風險相關資料。 這是銀行作為銷售商的責任

7。 從2004年5月的第一個以合成CDO作為”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的 系列10 開始,直至 2008年的 系列 36,在2008年8月之前這幾年的期間, 銀行有沒有跟雷曼(或發行商)要求過並且看過任何其中任何一個或幾個迷債系列的”迷債抵押品資料(即:“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合成CDO)資料)?

第二。銀行跟客戶披露了些甚麼相關風險和信息?

8。 銀行於銷售信貸掛勾票據 (即:迷你債券)時,關於這 迷債抵押品,即今天的””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 是如何跟客戶解釋和披露的呢? 按”操守准則“,銀行必須跟客戶解釋產品的真實特徵和相關風險的。


9。 任氏指出:“銀行有責任向客戶披露相關信貸風險,以及持續披露信貸市場”,

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之資料於迷債發行之前都是已經只有的了。這些資料,銀行從來都沒有跟客戶披露過,事實是,根本就沒有提過。為甚麼?
銷售的時候,銀行從未跟客戶提起過這所謂“抵押品“ (現在稱為“第二層債務抵押證券”), 更沒有提到過起信貸風險。銷售之前/後,銀行是幾年如一日地:既未提起過任何相關資料,也未披露過任何相關信貸資料。


第三。風險披露? 披露甚麼?

10。 “任氏又指,精明債券與雷曼迷債的單張,就他看有所分別,指精明債券單張有寫明不保本及產品屬高度風險。”

照任志剛之意,香港的 風險說明書最終簡化為兩句話:
“本產品不保本” 和 “本產品是高風險”。

至於具體有些甚麼風險呢,是那些具體因素可能會造成“高風險”或“失去本金”呢? 就不屬於風險說明書範圍了。
那就是讀者“清者自清”,運用你自己的想像力吧。

香港可就名副其實地成為 世界金融 詐騙中心了!

11。任氏指出“倘銀行將高度風險產品銷售予低風險胃納之客戶便屬違規”
如果:(甲)如果跟客戶講是高風險,同時給出高風險的因素在於跟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或者(已)跟客戶講是低風險,但告訴客戶低風險的因素在於跟150個各類評級的公司信貸掛鈎,告訴客戶迷債CDO抵押品中的信貸事件對於迷債本金的影響等。會對迷債的銷售有甚麼影響呢?
買入高風險的人可以接受高風險的原因在於可以接受跟那7個著名公司信貸掛鈎的風險。
尽管幾年以後發現之所以高風險在於從為披露過的跟另外150-190多家公司信貸掛鈎之特徵。
那麼,銀行有沒有違歸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