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日 星期五

《轉載-2》雷曼事件之真相研究報告




第一章 序

1.1 民主黨及雷曼苦主大聯盟(大聯盟)合作撰寫這份研究報告,目的是要指出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監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今次雷曼事件上需要負上的責任。

1.2 政府及兩個監管機構由始至今都認為,雷曼事件的起因是部分銀行及銷售商的部分員工使用不良銷售手法。所以,銷售商要為今次事件負上大部分責任。

1.3 民主黨及大聯盟卻認為,雷曼迷債作為一個非常複雜的衍生工具竟然可以通過零售銀行十分成功地被推銷給普羅大眾,證監會與金管局是難辭其咎。

1.4 雷曼迷債的產品結構包括兩個主要部分,這兩個部分本身可以獨立而存,市面上亦有獨立發售。雷曼迷債把兩個產品合而為一,但在銷售文件及宣傳單張中卻只強調其中一個產品的結構,另一個產品卻只有非常模糊及籠統的介紹。

1.5 換言之,投資者單憑公開資料,只能夠掌握雷曼迷債的一半,另一半卻難以理解。投資者無法對雷曼迷債作出確切而正當的結論。

1.6 證監會其中一項監管責任是,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致力確保銷售文件全面而適當地披露有關產品的所有相關特點及風險,從而保障投資大眾的權益。雷曼迷債的銷售文件未能把產品特點全面反映,究竟證監會是被蒙在鼓裡,還是監管不力。

1.7 除了披露為本,本地監管模式其實亦包含了評審為本的原素。金管局的責任在於確保銀行符合《操守準則》的規定,要徹底了個別客的背景及投資需要,並對產品進行風險評估,從而確定產品適合某特定投資者。

1.8 資料顯示由2003年至2008年,金管局一直都催促銀行遵守有關指引,可是金管局有沒有進行具體措施以落實這個監管目標呢?金管局曾否發現銀行違反上述指引呢?如果金管局知道有銀行不按指引行事,為何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呢?由此可見金管局對今次事件要負上很大的監管責任。
1.9 以下各章內容會更深入地探討證監會及金管局的責任。在第二章,我們將會簡單勾畫出雷曼迷債的產品結構。在第三及第四章,我們會針對現時「證監不監、金管不管」的問題,說明兩個監管機構的責任。

1.10 總結而言,我們認為雷曼迷債事件並不只是金融海嘯引申的問題、並不只是不良銷售的問題、亦非單是雷曼迷債設計人的問題,今次事件同樣反映了現行監管架構不足之處。我們促請政府當局及兩個監管機構承認責任,進行有效的改革,防止雷曼迷債事件再次出現,同時為雷曼事件的受害者還一個公道。

轉載: 揭露雷曼事件之真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