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轉載-7》雷曼事件之真相研究報告


    

第四章  金管局的責任

4.1           金管局的責任在於確保銀行徹底了解個別客戶的背景及投資需要後,確定產品適合某特定投資者(《操守準則》);中介人有責任解釋所銷售產品的性質及風險,並確保產品適合客戶。但證監會所獲投訴清楚顯示,很多投資者並未意識到這些風險(證監報告2.3.2)

4.2           金管局報告亦用了很大篇幅解釋這個監管目標(金管局報告第3.11-3.15)。第3.15段更說明,產品風險評估工作一般由獨立於銷售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進行。中介人士只可向其認為適合的客戶建議有關產品。

4.3           金管局報告第4.13段提出,證監會早於二零零五年已發現中介人士的銷售手法有問題。證監會當時發表了一份《關於持牌投資顧問的售賣手法的報告》,指出由其直接監管的中介人士有如下問題:

4.3.1         -    有投資顧問沒有向客戶提供足夠解釋及資訊,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定。
  - 在某些情況下,產品的風險更並誤導,而使客戶以為有關產品屬於低風險。
  -     在某些情況下,投資顧問無法合理解釋為何向某些客戶推薦某些產品.     
  - 在某些情況下,投資顧問沒有清楚認識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及風險承受能力,以確乎產品適合該名客戶。

4.4           上述問題全部都是今次迷債事件發生後被揭發的不良銷售問題。證監會對受其直接監管的投資顧問進行調查後,把這個報告轉交金管局。

4.5           金管局在零五年三月發出的通告中,提醒銀行要注意上述事項,金管局亦會對銀行緊密調查,確保銀行不會出現類似情況。

4.6           到零七年六月,證監會在第二次視察中發現同樣問題亦出現在其它由其監管的中介人士身上。證監會指出,上述違反《操守準則》的不良銷售手法甚為普遍,並已就嚴重違反準則者採取紀律行動。金管局在六月一日再一次提醒銀行要注意上述事項,並表示金管局亦會對銀行進行緊密調查。

4.7           由此可見,非常近似於迷債的不良銷售手法早於零五年已被證監會揭發,金管局亦獲知會。如果金管局在零五年已經認真着手對銀行進行調查,並對違反《操守準則》的職員或銀行採取紀律行動,則能夠大大減輕今次事件的廣乏性。

4.8           然而,金管局因應證監會的兩份報告進行了甚麼工作呢?

4.9           金管局在零六年三月進行了一次審查,他們首先對理財產品的銷售進行調查,金管局的結論是部分銀行在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其所售產品方面採取的經營手法非常可取,謹此列述以供同業借鑑。

4.10        這份通告未有清楚說明整個調查結果,其隱含意思卻似是,部分銀行在遵守《操守準則》方面未如理想,通告的目的是要提示他們作出改善。 通告最後表明,計劃在零六年第二季進行第二輪現場審查,並會集中檢視認可機構向零售客戶銷售保險及結構性產品的手法,以及審查認可機構對上述最佳營運手法的落實情況。

4.11        第二論審查結果如何未有公布,但金管局報告卻補充,發出這份通告後,有關註冊機構在評估及配對產品風險與客戶的風險接受程度方面運用了更有系統的分類方法。

4.12        金管局沒有公開的資料包括:第一輪調查的結果如何,銀行是否普遍存在證監會報告提及的不良銷售手法;在第二輪調查後,金管局是否認為銀行已合乎《操守準則》的要求?若以現時被投訴的情況來看,似乎不良銷售手法仍然存在,那為何金管局當時沒有即時採取行動,對違規銀行作出警告?

4.13        到零七年三月,金管局再次發出審查結果通告,金管局仍然堅稱,大部分銀行已採取足夠措施防止產品與客戶之間的錯誤風險配對,亦防止不合適的產品向長者出售。這點明顯與事實不乎。

4.14        不過金管局仍在附件中承認有個別銀行的做法有不足之前,例如:沒有詳細紀錄投資者過往投資經驗、沒有向投資者派發銷售章程、沒有正式程序界定何人可被定義為專業投資者、沒有內部監控系統定期檢查銀行本身是否按照《操守準則》行事。

4.15        但可惜,金管局只有繼續提醒銀行要作出改善,而沒有採取任何實際行動。

4.16        零七年五月,證監會再次發出指引,確保中介機構按《操守準則》行事,金管局則繼續提醒銀行要遵守有關規定,並會在定期審查時了解銀行的改善進度。

4.17        已到零七年六月,證監會發表第二報告時已說明問題不良銷售問題的普遍性及嚴重性,而金管局仍然未有實際行動。

4.18        由零五年至零七年,金管局的工作是不停發指引,前後發了五個指引,但銀行表現仍未理想,金管局並非不知情,但卻沒有採取任何實質行動阻止銀行繼續以不良手法行銷,金管局要為此付上很大責任。直至2008年初,金管局才直接建議銀行把這些迷債相關產品訂為高風險,希望銀行停止把迷債向一般投資者發售。 

4.19        金管局需要交代的問題是:

4.19.1            - 零五年三月金管局接獲證監會的報告後,有沒有即時進行甚麼採施?
    -  零六年上半年進行了的兩次調查中,金管局是否已經發現雷曼迷債不良銷售的問題,其廣泛性及嚴重性呢?
    -   零七年金管局承認部分銀行的做法未如理想,金管局採取了甚麼具體的補救措施呢?
    -   對於一些透過不良銷售手法購買了某些投資產品的市民,金管局採取了甚麼具體的補救措施呢?
     -   零八年,金管局建議銀行把這些迷債相關產品訂為高風險,銀行如何回應金管局的建議?
    -   金管局是否發現大部分銀行都把這些產品列為低風險,與金管局意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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