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轉載-1》雷曼事件之真相研究報告



序言 陳光譽

雷曼夢魘將醒乎?
I
雷曼事件已過了大半年, 不管以後發展如何, 都會對香港發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於苦主來說, 一直以來的焦慮和痛苦, 就如生活在惡夢中, 只希望早日從夢魘醒來, 重過正常生活。

雷曼產品本身就有很大的欺騙性。 若說迷你債券是一個騙局, 亦非虛言。 迷你債券(簡稱「迷債」)本身名稱的設計就是要引君入局, 令買者以為這是將債券拆細, 或將大戶專用的債券拆細為適合散戶的債券。 由於迷債名稱的誤導, 令三萬多個散戶紛紛墮網。 是以當證監會總裁韋奕禮說: 「迷你債券只是品牌」, 全港輿論嘩然, 以為韋氏是外星人, 要驚動特首澄清說「迷你債券不是債券」。香港這個「亞洲世界之都」, 一時間時光倒流, 返回二千多年前「白馬非馬」、「飛矢不動」的詭辯世界中。

迷債表面上與六、七間大公司, 甚至中國國債作信貸掛鈎(Credit-linked), 銀行的銷售單張都以此作為招徠。 前線銷售人員千篇一律, 異口同聲說: 「即使其中一間大公司信貸破產, 買主只損失七份一。」 實際上並非如此, 其中一家破產, 則本金可能全失。 而且, 更大的禍害, 隱藏在所謂墊底証券(underlying securities), 有時則乾脆稱為抵押品(Collaterals), 與超過一百間公司的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貸違約掉期)掛鈎, 成為所謂的合成 CDO (Synthetic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抵押債務責任)。 只要其中六、七家公司發生信貸事件, 亦足以令投資者本金全軍盡墨。 這個隱藏的禍害, 並無如實的披露, 稱之為包藏禍心, 實不為過。 本報告作者稱之為 Piggybacked structure, 或可說是「禍心結構」。 詳見本報告第二章。

至於何謂信貸掛鈎? 何謂CDO? 何謂合成CDO? 何謂CDS? 銷售章程並無說明。 即使有, 也有如天書, 非專業中的專業人仕, 難以明白。 以下一段文字, 隨意從一份銀行文件抽取出來, 意圖用來解釋CDO和合成 CDO, 讀後有多少人可以明白其內容?

「合成CDO是一種有抵押債務責任( CDO )。 雖然CDO通常是以一組資產作為
支持的結構性債務工具, 但合成CDO卻並不實際投資在一組實物資產上, 而
是投資在以一組資產為參照的信貸失責掉期上, 該組資產于該信貸失責掉期
的確認書中列明, 投資者可以查閱上述信貸失責掉期的確認書。 請向分銷商
了解進一步的細節。」

可圈可點的是「請向分銷商了解進一步的細節。」不知道分銷銀行中有多少管理人員能明白這段文字的內容, 更不用說前線銷售人員。


迷你債券是雷曼產品中結構最複雜者。 明白了迷債的結構, 就可明白同類產品的結構, 如星展的「零售債券」(Constellation Notes)、摩根士丹利的「精明債券」(Octave Notes), 甚至其他雷曼產品例如: 股票掛鈎票據(Equity-Linked Notes), 基金相聯保本票據(ProFund Notes) 等等, 都可由此有所指引或參考。 這就是解構雷曼產品, 由迷債開始的理由。

II
香港的監管機構 – 證監會和金管局, 口口聲聲說「披露為本」(Disclosure-based regulation), 可是上述迷債的「禍心結構」在銷售文件或章程中, 並無足夠的披露, 監管當局視而不見。 即以去年底證監會和金管局呈交財政司的兩份報告, 都避而少談或閃鑠其辭, 並且在關鍵的骨節處, 塗脂抺粉, 為求掩飾其失職這個事實。 見本報告第三章。

銷售銀行追求利潤, 見利忘義, 完全罔顧對其信任多年的客戶之利益, 將大量定期存戶以不良銷售手法引往購買雷曼產品, 造成當前近五萬名雷曼苦主, 哀鴻遍野, 慘絕人寰。 今年元月底新鴻基「百分百回購」事件, 已反映出分銷商涉及不良銷售的系統性問題。

沒有存戶的利益, 何來銀行的利益? 沒有存戶的信心, 何來銀行的穩定? 何來金融中心的地位? 倘若連香港自己的市民, 對銀行都疑惑重重, 凡事要証明、 凡說話要錄音、凡文件要備案等等, 互信的基礎不存在, 香港還可以叫做國際金融中心嗎? 此所以去年雷曼事件發生後不久, 十月初即有東亞銀行的擠提事件。 東亞擠提應該是向政府、向銀行發出的嚴重警號。 但半年過去了, 政府和銀行一如中了夢魘, 雷曼事件仍陰霾不散。

政府和銀行都想藉程序和法律來逃避責任。 很明顯, 程序和法律都是向銀行利益傾斜。 金管局到今年三月初(05/3/2009)投訴個案20,345宗, 只有356 宗(2%)有足夠証據轉交證監會, 餘下的19,239宗(95%)仍在進行不同階段的調查, 這個投訴程序用意就是要拖死苦主。 至於法律, 凡是法理上有虧的, 且有可能進行訴訟, 銀行即與苦主和解了結。 其餘絕大多數的個案, 若無訴訟威脅, 或苦主無力打官司, 銀行則束諸高閣。 至於政府大力倡導的「消費者訴訟基金」, 無一宗訴訟個案。 「調解仲裁」框架, 無一宗仲裁。 可見投訴程序和法律框架是如何的不公平。 不公平的解決方法只可以是短暫的; 長遠而言, 不徹底解決問題, 政府、銀行、甚至社會, 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III
雷曼事件是社會公義事件。 一如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事件, 這是個大是大非的公義事件。 雷曼事件在香港之所以發生, 其成因乃是政府事前監管失職, 事後卸責。 銀行及証券行既無審慎盡責保護存戶, 反以不良銷售手法誤導存戶。 金融海嘯, 雷曼破產只是觸發點而已。 正如燃燒現象, 沒有可燃物, 沒有氧, 即使有高溫仍不會燃燒。 香港監管若不是失職、政府若不是無能、銀行若不是不良銷售, 即使金融海嘯, 雷曼事件在香港是不會出現的。 即或出現, 也不致釀成災難。

由於不問是非, 於是對雷曼事件的核心問題便避而不答。 「何以高風險的衍生工具, 可以包裝成低風險類似定期存款產品, 在零售銀行廣泛地向普羅大眾銷售?」 金管局及證監會在去年年底提交財政司的兩份報告, 都對此問題避而不答或繞過問題。 財政司不單不向金管證監問責, 反而誇獎其報告有前瞻性。 近五萬個苦主中箭倒地, 垂死哀號, 在位者不責成馬上救人, 卻大談以後如何防止中箭, 可謂麻木不仁之極了。

最壞的時候, 亦是最好的時候。 雷曼事件的災難性, 可謂空前。 際此非常時期, 正是政府高層顯露其非凡魄力, 霹靂手段, 表示其以民為本情懷的最佳時機。 遺憾的是, 由特首以降, 財金高官, 迄今為止, 俱上下相卸責, 畏縮逃避。 大半年過去了, 不見政府任何作為, 仍妄圖置身事外。 財政司信誓旦旦的回購方案, 如今懸在半空, 無法交待。 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演詞中, 曾司長說:「處於這個大時代的轉折點, 我們不但需要有遠大的目光和勇氣, 亦需要有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能力。」這番說話, 豈非自我嘲諷? 在回購方案上, 既無遠大的目光和勇氣, 自甘於卑下被動, 亦無解決問題的策略和能力, 徹底的進退失據。 論者皆以之為假大空的樣版。

「是人民在養育你們, 你們看着辦吧!」 尸位素餐, 於汝安乎?

IV
希臘哲學家栢拉圖(Plato)有一個著名的洞窟比喻, 指出表象與真相的分別。 叫人擺脫表象, 尋求真相, 不要自己畫地為牢, 自欺欺人。

「一群囚徒, 給關在一個他們不能逃離的洞穴中, 各人給鎖鏈連繫着, 面對牆壁, 不能轉身。 背後有光源, 將影子投射到面對的牆壁上, 囚徒不能轉身, 所能見者, 都是牆上的影子。 如是者, 經年累月, 遂以為牆上的倒影就是真相。 彼此間還加強這個印象, 洞穴浮生遂成夢魘, 以為夢魘就是真相。」

單單專注於程序和法律, 就像只見到牆上的影子, 更何況其中涉及嚴重的利益傾斜。 不問事件本身的是非對錯, 亦即拒絕面對真相。 成千上萬老百姓, 其中近半是老人家, 辛苦積蓄下來的退休金、棺材本、孤兒寡婦金、工傷賠償、前人遺產、子女教育費, 都被誘騙殆盡, 是非對錯的真相不是彰彰明甚, 昭昭如日月嗎? 身居高位, 脫離群眾, 拒絕面對真相, 不就像這群囚徒嗎? 以程序法律為手段, 漠視公義對錯, 自欺欺人, 誤盡蒼生。

立法會引用「特權法」, 善用之則如照妖鏡, 「眼前鬼卒皆為妖」, 將這群囚徒的魑魅魍魎本來面目, 公諸於世, 還我公道。 更重要者, 找出錯誤的根源, 才能認識真相, 才能引領香港走出這個洞窟幻象, 走出雷曼夢魘。

V
就雷曼事件, 金管局及證監會, 分別呈交財政司的報告, 於去年年底作有限度的公佈。 大聯盟及民主党的雷曼研究小組, 鑒於兩份報告文過飾非, 避重就輕, 有必要作出適當反應及評論, 並希望趕及立法會引用「特權法」期間, 及時推出, 以正視聽。 經過兩個月來的努力, 乃有當前的成果 ––– 「雷曼事件研究報告」。

中英文兩份報告, 都是經討論後, 定下主調, 分別撰寫。 由於語言、文化差別, 各自表述的成果容有不同, 但殊途同歸, 大旨無異。 英文附錄則有大聯盟分別致證監會總裁韋奕禮及金管局專員任志剛的兩封信, 指陳兩者失職之餘, 要求會面對話, 未收到任何回覆。 順帶一提, 大聯盟以不同渠道、不同場合, 不斷向政府和銀行發出信息, 要求對話, 都如石沉大海。

小組成員俱非財經界專業人士, 為了公義, 憑着熱誠, 在緊逼時限, 工餘之間, 黽勉成事。 但疏陋之處, 固所難免, 望就正於各界高明。 然而, 相對於監管當局、高薪厚祿的眾多專才、耗時三月所成的兩份報告, 本小冊子不啻是在群魔亂舞、漫漫長夜中的一線光明。

來自良知深處的一線光明, 總是闇而日彰的。

轉載: 雷曼事件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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